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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班(组)长工作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5

1、以身作则并负责教育全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则、规定、制度。听从领工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察人中在安全生产上的指导,保证安全施工。

2、负责班前安全讲话,检查当班工人是否配戴规定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进入工地后应会同工班安全员检查作业场所的情况,确认安全无问题后方可进行施工企业。下班后应负责将本班的安全情况和待处理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向下班交接,双方签认。

3、随时注意检查工人操作、工作环境、安全设施、生产机具、设备等安全情况,保证工人安全操作。发现不安全问题,本班(组)能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立即向工地负责人报告。如情况紧急,应立即停止作业,通知工人撤离危险区,然后再报告领导。

4、负责对新工人及一般工种工人调换岗位的教育。必须坚持特殊工种工人持证操作,对无安全合格操作证的工人不得分配工作。教育工人必须按章操作、文明施工、禁止违章蛮干,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5、班(组)分散工作时,一般不准单人操作,二人以上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6、负责组织安全活动日,总结一周安全情况,注意发挥工班安全员作用,支持他们的工作,认真听取工班安全员和工人的意见,搞好本班(组)安全工作。

7、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和报告,并保护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篇2:分公司经理工作岗位责任制

1、认真做到“五同时”。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安全生

产情况,发展趋势,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并付诸实施。

2、在施工前,组织有关部门编好安全设计或安全措施,对重点工程,关键部位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本单位没有做过的工程,都必须单独编制安全设计或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方面能施工。

3、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重大事故隐患要进行重点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要定人,限时解决。对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4、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重点检查新工人的“三级”教育情况。经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操作。(包括一般工程调换的工人)。协助上级组织好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对无操作合格证的工人,不得分配工作。

5、充分发挥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作用,尊重和支持他们的“三大权力”,不要安排他们做非本职工作,保证他们履行安全监督工作职责。

6、发生重伤及以上和轻伤多人事故,要立即赴现场处理。支持组织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处审批。

篇3:领工员工作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工程制定的安全措施。按照技术交底书,正确指导工班切实按照技术文件、操作规程、安全规则、措施和各项安全制度等进行施工操作。

2、根据工程任务合理安排劳动力,严格执行安全制度,确保安

全生产是领工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对工人提出安全工作上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不能解决的向上级反映。

3、会同或组织技术、机械、安检、物资人员和工班长,对生主机具、设备、电力线路、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安全可靠。保证工人在安全状态下进行操作。遇有紧急险情,工人处于危险状态下操作时,有权立即停止施工,撤离危险区。

4、布置工班工作时,必须同时布置安全措施。督促、检查工班和工人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对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制止直到现令停工、罚款。

5、组织工班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亲自对工人进行岗位操作教育和实际指导,教育工人正确使用机具,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

6、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和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篇4:科组及个人岗位责任制

1、在分管矿长及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管辖范围内业务负责。

2、负责及时编制地质及水文月报、季报、年报、地质“三书”等地质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下发生产单位指导生产;当生产现场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深入现象调查分析,编制业务联系单督促有关单位安全生产。

3、监督指导井下及地面地质及水文钻探工作,并现场跟班指导。

4、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回采率和支护能力,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监督贯彻落实。

5、负责采区方案设计及生产的衔接,在回采工作面设计时,必须首先满足顶板支护及“一通三防”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

6、负责组织安排井下巷道回收时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回收。

7、对矿井存在的巷道失修问题,及时安排有关队组施工,进行处理。

8、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生产事故追查,提出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9、负责矿井的地质、地测的全面工作。

篇5:地测科地质工程师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负责为编制生产规划、计划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提供水文地质、地质构造、瓦斯、煤层赋存情况等资料,确保生产与施工安全。

第二条负责批准设计或审查断层、煤(岩)柱、矿井隔离煤(岩)柱、巷道隔水岩柱、巷道距煤层的安全岩柱等防治水或防治瓦斯的各种安全岩柱。

第三条及时收集采掘过程中揭露的水文地质资料,编制矿井水文地质图。

第四条按时测量矿井涌水量及钻孔水位,编制年或历年矿井涌水量曲线图。

第五条根据通风区提供的矿井分地点瓦斯涌出量,结合矿井地质构造特征,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搞好瓦斯突出预测预报工作。

第六条对疑水区(断层、破碎带、被淹井巷、含水层、岩柱变小、可疑钻孔处等)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并编制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必须保持石门揭煤的安全岩柱和巷道距煤层的安全岩柱的设计厚度,杜绝误揭煤层或其它事故发生。

第八条负责矿井防洪系统设计,每年夏季前提出防洪工程计划及矿井防洪安全措施。

第九条及时编制采、掘、开工作面的地质说明书及新采区的地质报告,提出各种地质说明书。

第十条按时钻探煤层厚度,编制全矿井1:2000煤厚图和采掘工作面1:500煤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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