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一、违反以下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篇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七、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八、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九、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篇3:室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一、文明施工:
工地设清洁工,生产、生活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和生活区的整洁。落实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落实门前岗位责任制,按照设计地形图铺设施工便道,两侧设排水明沟,并保持经常畅通。
现场周转材料、设备堆放必须按总平面布置图所示位置堆放,并且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不超过1.8M。钢筋和成型钢筋必须堆放在离地20CM的架空设施上。钢筋堆放必须的水泥硬地坪,品种用木板或短钢筋隔开,一头必须整齐。所有进场材料必须进行标识,注明名称、品种、规格及检验和试验情况。易燃或易爆物品必须分类存放,设专人保管,并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要求第一线施工管理和生产工人都熟知自己的安全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2、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设立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
3、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施工安全的宣传,教育布置、检查、整改、评比工作,做到"三不伤害",保持安全值日,谁负责施工,谁负责安全。
4、坚持持证上岗制度,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中、小机械必须定人定机,经公司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才允许操作。
5、严格执行办理动火证制度,氧气、乙炔瓶处严禁烟火靠近。木工间及易燃易爆存放地,严禁火种,并备有消防器材。
6、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交底与施工技术交底同时进行,安全交底必须结合具体操作,有针对性。
7、建立安全监督制度,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班组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有权将违章行为越级上报。
8、施工临时用电的布置按总平面图规定架空,杆子用干燥园木或水泥杆上设角铁横担,用绝缘子架设。
9、施工用电管理,必须由取得上岗证的电工担任,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无特殊原因及保护措施,不准带电工作,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
10、本工程所有机械设备一律采用接地保护和现场重复接地保护。
11、配电箱一律选用标准箱,挂设高度1.4M箱前左右1M范围内不准放置物品,门锁应完好,灵活,按规定做好重复保护接地。
12、移动电箱的距离不大于30M,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3、在土方开挖后基坑和沟槽边应该设置围护栏杆,并设置安全警示灯。避免施工人员坠落。
三、环保措施
1、防止大气污染
⑴施工现场的道路实施洒水防尘措施,在冬施期间,必要时进行洒盐水处理,确保道路不扬尘。对超过3个月不进行施工的地域进行植被绿化处理,对现场裸露的土方覆盖。⑵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料散体材料,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采取措施防止遗洒、飞扬;卸运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扬尘。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车辆进行限速,防止车速过快产生扬尘。
⑷施工现场所设搅拌设备安装除尘装置,同时搅拌站出水设沉淀池,运混凝土车辆到指定有沉淀池的地点刷车,严禁随意择地冲车。
⑸现场、生活区的锅炉、茶炉、大灶设有消烟除尘设备。
2、防止水污染
⑴搅拌机前洗车沉淀池的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降尘洒水。
⑵生活区临时食堂,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污染。⑶对现场油料存放处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⑷生活区的生活污水设置三级沉淀池,经三级沉淀后,再排入社会管网。
⑸生活、生产区的厕所必须设化粪池,防止用水直接冲到排水设施中而造成的污水污染。
3、防止噪音污染
⑴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2时。需连续作业时,采取降噪措施,做好周围群众工作。⑵对人为的施工噪声有降噪措施和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篇4:建设工程中法律责任规范
一、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五、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六、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一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十四、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十五、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篇5:高层住宅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联合国1972年发表《人类环境宣言》特别是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环境管理问题日益引起全人类的关注。政府领导、科学家和民众认识到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严重性和迫切性,使加强环境管理这个战略趋势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大潮流。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充分认识自身因素对环境的影响,并通过执行ISO24001标准,营造绿色建筑,追求社区、人居和施工环境的不断改善,为建筑企业施工环境管理做出典范。
1环境管理的意义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由于建筑施工造成的作业污染和扰民,保障建筑工地附近居民和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必须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是文明施工的具体体现,也是施工现场管理达标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所以必须采取现代化的管理措施做好这项工作。
2环境管理目标
1)噪音排放达标:结构施工,昼间<70dB,夜间<55dB
装修施工,昼间<65dB,夜间<55dB
2)防大气污梁达标:施工现场扬尘、生活用锅炉烟尘的排放符合要求(扬尘达到国家二级排放规定,烟尘排放浓度<400mg/Nm3。)
3)生活及生产污水达标:污水排放符合《天津市开发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防止光污染:夜间照明不影响周围社区。
5)施工垃圾分类处理,尽量回收利用。
6)节约水、电、纸张等资源消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3环境管理因素分析
根据本工程的实施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环境管理因素主要有:噪音排放、粉尘排放、烟尘排放、施工垃圾排放、夜间照明污染。
4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及其他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73-90)
2)其他:
其他地方标准及公司有关规定。
5环境管理组织与职责
1)环境管理组织
2)职责
公司主管经理:主管公司的环境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部:负责环境管理制度和方案的实施工作。
项目经理:对项目部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工作总负责。
执行经理:具体负责项目部环境管理方案和措施的落实工作。
项目总工:负责根据项目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方案和措施。
工程部:项目经理部实施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
综合办公室:项目经理部实施环境管理的协助部门。
6环境管理流程图(程序)
7环境管理的实施方案及措施
1)施工现场防大气污染措施:
(1)施工现场防扬尘措施
施工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散造成扬尘。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前,要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的施工道路规划和设置,尽量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路而及其余场地地面要硬化。闲置场地要绿化。
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露天存放时要严密苫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以减少扬尘。
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
(2)搅拌站的降尘措施
施工采用商品砼,减少搅拌扬尘。砂浆搅拌要搭设封闭的搅拌棚,搅拌机上设置喷淋装置方可进行施工。
(3)茶炉、大灶的消烟除尘措施
茶炉采用电热开水器。食堂大灶使用液化气。
2)施工现场的水污染防止措施
(1)现场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设置沉淀池。排放的废水要排入沉淀池内,经二次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回收用于洒水降尘。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2)乙炔发生罐污水排放控制。施工现场由于气焊使用乙炔发生罐产生的污水严禁随地倾倒,要求专用容器集中存放,倒入沉淀池处理,以免污染环境。
(3)食堂污水的排放控制。施工现场临时食堂,要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产生的污水经下水管道排放要经过隔油池。平时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4)油漆油料库的防漏控制。施工现场要设置专用的油漆油料库,油库内严禁放置其它物资,库房地面和墙面要做防渗漏的特殊处理,储存、使用和保管要专人负责,防止油料的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3)施工现场防噪声污染的各项措施
人为噪声的控制措施。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工地所在的区街道备案后方可施工。
强噪声机械的降噪措施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的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4)加强施工现场的噪声控制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取专人监测,专人管理的原则,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4)其它污染的控制措施
木模通过电锯加工的木屑、锯沫必须当天进行清理,以免锯沫刮入空气中。
钢筋加工产生的钢筋皮、钢筋屑及时清理。
建筑物外围立面采用密目安全网,降低楼层内风的流速,阻挡灰尘进入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
探照灯尽量选择即满足照明要求又不刺眼的新型灯具或采取措施,使夜间照明只照射施工区域而不影响周围社区居民休息。
项目经理部要制定水、电、办公用品(纸张)的节约措施,通过减少浪费,节约能源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8培训
根据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要求,结合环境管理方案,对所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1)符合环境方针与程序和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2)个人工作对环境可能生产的影响。
3)在实现环境保护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4)违反规定的运行程序和规定产生的不良后果。
9信息交流与传送
1)建立项目内部环境保护信息的传递与沟通渠道,以便确认环境保护方案是否被实施,以及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对下一步工作及时做出决策。
2)建立项目与公司,项目与外部主管部门的信息交流与传递渠道。按规定要求接收、传递、发放有关文件,对需回复的文件,按规定要求审核后予以回复。
10文件控制
1)文件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并设置专门的有效工具。
2)对文件定期进行评审,与现行法律和规定不符时,及时修改。
3)确保与环保有关的人员,都能得到有关文件的现行版本。
4)失效文件要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11监测和测量
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来落实环境管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实施监督检查。
12不符合项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管理的不符合项,由主管部门(工程部)开出不符合报告,项目技术部门根据不符合项分析产生的原因,制定纠正措施,交专业工程师负责落实实施,工程部负责跟踪检查,技术部门对实施结果要加以确认。
13记录
1)对环境管理过程进行培训、检查、审核等所有工作都应进行记录。
2)环境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具备可追溯性。
3)环境记录要专人保存和管理,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销毁。
14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
1)项目经理部要做好环境管理的各项工作,积极配合公司搞好有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2)根据纠正和预防措施,及时改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使以后的工作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
3)项目经理部要做好项目环境管理的自查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开列不符合项,并组织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