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建工程人员安全教育管理要点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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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基建工程人员安全教育管理要点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5

1范围

本标准对华能***电厂基建工程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内容、实施和检查考核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电监安全[2007]38号文?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HC*3-076-FJ31?华能***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

HC*3-079-FJ34?华能***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基建工程人员是指项目建设、监理及所有参建单位的所有用工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

3.1.2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施工人员都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3.2安全教育内容

3.2.1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施工人员应接受与其从事工作和工种相一致的专业培训和上岗培训。

3.2.2施工单位应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2.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2.4现场安全常识、结合施工性质的安全规章制度教育,如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用电、事故报告、劳动纪律教育等。

3.2.5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的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

3.3安全教育工作要求

3.3.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3.3.2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3.3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培训档案。

3.3.4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3.5凡增补、更换工种的,上岗前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3.4安全教育实施

3.4.1电厂安质部根据工程不同时期的施工要求和具体特点,对施工单位采取是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施工单位传达上级的安全管理精神和工作要求,并根据管理需求提出安全学习教育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学习与安全教育材料。

3.4.2监理单位负责审核和检查施工单位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状况,抽查培训效果,监督有效培训。

3.4.3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报监理单位和电厂安质部备案。

3.4.4施工单位应按安全教育工作要求,开展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施工作业安全培训和考试,并做好培训记录。提供相关的培训记录材料报监理单位和电厂安质部备案。

3.4.5当出现人员增补、更换工种的情况,施工单位在其上岗前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及时报监理单位和电厂备案。

4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4.2本标准按《华能**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篇2:某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管理要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电厂基建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工作、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集团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

施工单位:泛指承担电厂基建工程的土建、安装、调试等项目的单位。

3.2

分包

3.2.1

分(发)包企业将其依法承包的工程项目的一部分专业项目或该工程的建筑劳务发包给分(承)包企业,由该分(承)包企业负责完成其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的行为;

3.2.2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非本企业的成建制劳务人员完成建筑劳务活动的行为。

4职责

4.1施工单位的职责

4.1.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1.2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以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1.3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2电厂的职责

4.2.1根据工程项目审查相关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等级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责任人、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应符合项目的要求,不得降低标准,简化手续,逾期不办;

4.2.2监督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包括租用、借用、雇用、外协等)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及安全设施的合格证和检测、验收、准用手续。

4.2.3监督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允许分包的项目和劳务分包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施工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5.1.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5.1.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1.3施工单位注册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5.1.4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质证书;

5.1.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30人以上的单位(含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

5.1.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清册及相关证书;

5.1.7参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5.1.8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5.1.9有分包项目的(含劳务合同)标段施工单位需提出申请。

5.2电厂审核下列事项

5.2.1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资质材料,填写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表,报电厂负责人批准;

5.2.2审核主承包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文本以及资质材料;双方的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施工管理机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符合工程管理和作业要求;

5.2.3验看主承包施工单位劳务分包与劳动服务机构的聘用合同;

5.2.4对提出分包申请的主承包施工单位给出审核意见;

5.2.5建立施工单位以及分包单位以及进场人员的清册。

6检查与考核

6.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6.2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篇3:某基建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要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的类别、条件、及特殊工种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文2009修改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201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2010〕22号?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DLT5009.1—20**?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3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3.2

特种作业范围

3.2.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3.2.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3.2.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3.2.1.3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3.2.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

3.2.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3.2.2.2

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3.2.2.3

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2.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3.2.3.1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如:从事烟囱、冷却水塔等工程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3.2.4

起重机械作业

起重机械(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3.2.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含电瓶车、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推土(扒)机等。

3.2.6

制冷与空调作业

对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3.2.7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如:金属检测作业、爆破作业、潜水作业、打桩机作业、建筑施工机械作业等)。

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1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4.1.1年龄满18周岁及以上。

4.1.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1.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4.1.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2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项目部应建立本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可操作内容、证件有效期、培训记录等。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提交档案备案材料。

4.3监理单位应在各项目部上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材料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整个项目工程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对档案中人员培训考证、复证情况进行验核,并向电厂备案。

4.4“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或考核不合格者(包括补考不合格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将视为无效。

4.5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操作(施工)应按特种作业专业的安全操作规定进行,各项目部在组织特种作业施工应派持有特种作业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4.6在工程范围内承接工程外委工程项目的各项目部,凡工作内容涉及特种作业时必须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提交特种作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将由国家规定的考核发证机关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作为表的附件一并提交,同时应准备好原件备查。各项目部应对提交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性负责。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篇4:某基建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拆卸的管理工作、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令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如:起重机械、客货电梯、升降机、各种工程机动车辆。

4职责

4.1各承包施工单位对进入本项目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责。

4.2监理单位对各承包施工单位进场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4.3电厂对各承包施工单位进场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有监督、协调管理职责。

4.3.1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租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签订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4.3.2验明各承包施工单位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揽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的资质(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

4.3.3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特种设备性能要求,监督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承包单位技术责任人签字,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安装、拆卸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4.3.4验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有的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修特种设备操作证,

4.3.5验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岗位责任制、维护保养制度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特种设备的进场

5.1.1各承包施工单位(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供进场审核(以单台设备为单位)。

5.1.1.1各承包施工单位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揽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的资质(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

5.1.1.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5.1.1.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5.1.1.4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5.1.1.5租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签订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5.1.2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各承包施工单位申请的特种设备符合进场要求,签署审核意见,按类别建立进场设备清册,并报电厂备案。

5.1.3电厂按类别建立进场设备清册,登记进、退场日期,每月一次报股份公司工程部质安处。

6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

6.1各承包施工单位(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1.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特种设备性能要求,编制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6.1.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特种设备及现场施工条件;

6.1.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6.1.4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1.5将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6.1.6各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各承包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6.1.7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各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6.1.8对投入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每周测量一次垂直度和沉降量,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6.2项目监理单位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2.1审核建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并按类别建立进场特种设备清册;

6.2.2审核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2.3审核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监理单位总监签字;

6.2.4旁站监督特种设备安装单位执行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6.2.5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施工作业使用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6.2.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施工作业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施工作业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电厂报告。

6.3电厂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3.1根据施工现场给出塔式起重机的布置位置;

6.3.2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6.3.3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在接到项目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7特种设备的检查、维护

7.1起重机械的检查、保养、维修和检验规定

7.1.1起重机械的检查

7.1.1.1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次使用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

7.1.1.2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月应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检查,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检查。

7.1.1.3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年对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实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7.1.1.4起重机械遇到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大风后,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7.1.1.5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起重机械应进行一次以1.25倍额定载荷的静载试验,试验时间为10分钟。

7.1.2起重机械的保养、维修

7.1.2.1经常使用(在检修期间内)的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起重机械驾驶员或进过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

7.1.2.2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内容:定期维护保养的周期、内容按企业定期检查的周期、内容进行。

7.1.3起重机械检修的有关规定:

7.1.3.1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将起重机械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械工作的位置;

7.1.3.2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7.1.3.3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切断主电源、加锁并悬挂标志牌;

7.1.3.4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7.1.3.5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吊钩上的缺陷严禁补焊处理;

7.1.3.6起重机械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7.2客货电梯、升降机的检查、保养、维修和检验规定

7.2.1客货电梯、升降机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分为每周、每季、每年。

7.2.2客货电梯、升降机检查、保养、维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7.2.2.1在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时,电梯轿厢内不准载客或装货,同时应在电梯各层门厅前、轿箱内操纵箱、机房控制柜等处悬挂“检修停用”、“禁止合闸”等警告牌。

7.2.2.2客货电梯、升降机进行检查、试验、修理、清洁工作时应将机房电源开关断开,以保证安全。

7.3工程机动车辆的检查、保养、维修规定

7.3.1工程机动车辆检查、保养、维修,分为例保、定期检修保养、大修。

7.3.1.1出车前应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例保),检查合格才能出车。

7.3.1.2工程机动车辆的检查保养、大修按车辆的有关规定(如车辆使用、检查、维护说明书)执行。

8检查与考核

8.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8.2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篇5:某基建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要点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的组织管理、设施及使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JGJ46-2005(J4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DLT5009.1-20**?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施工用电规定和组织管理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施工用电组织管理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进行接引或变动。接引或变动前应对设备做好电气检查记录。进行接引或变动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应按《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断开电源应如下规定执行。对准备停电进行作业的电气设备,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在停电电气设备上作业前,做到:运行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严禁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作业;必须拉开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将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设备倒送电。断开电源后,必须将电源回路的动力和操作熔断器取下,就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锁,并挂警告牌。在靠近带电部分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戴静电报警安全帽,作业时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表3.2.11.4的规定。

表3.2.11.4工作人员工作时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设备电压

设备电压

kV

距离

m

设备电压

kV

距离

m

≤13.8

35

110

0.35

0.6

1.5

220

330

500

3.0

4.0

5.0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恢复送电如下规定执行。停电设备恢复送电前,必须将工器具、材料清理干净,拆除全部接地线,收回全部工作票,撤离全部作业人员,向运行值班人员交办工作票等手续。接地线一经拆除,设备即应视为有电,严禁再去接触或进行作业。严禁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在线路或设备上进行任何作业。施工用电设施管理35kV及以下施工用电变压器的户外布置。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及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应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式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有腐朽、劈裂。铁横担、铁包箍不得锈蚀或有裂纹。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4.6.1—表4.6.3的要求。

表4.6.1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1

2

2.5

表4.6.2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线路电压

kV

<1

1~10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

人员频繁活动区

6

6.5

非人员频繁活动区

5

5.5

极偏僻区

4

4.5

公路及主要道路

6

7

铁路轨顶

7.5

7.5

构筑物顶部

2.5

3

表4.6.3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10

35

最小水平距离(m)

1

1.5

3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弱电线上方。线间距离应满足表4.8的要求。

表4.8同杆线路最小距离m

杆型

直线杆

分支(或转角)杆

10kV与10kV

0.8

0.45/0.6a

10kV与低压

1.2

1.0

低压与低压

0.6

0.3

低压与弱电

1.2

a距上面的横担取0.45m,距下面的横担取0.6m

通信、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钢线应接地。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直接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显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m。电缆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止触电的措施。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开关柜或配电箱应坚固,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箱、柜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牢固。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导线进出开关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并采取固定措施。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保。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距离大于5m时应设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且应用橡胶软电缆。施工用电的运行及维护班组应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要求见表4.17。

表4.17?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要求

序号

名称

电压等级

kV

试验

周期

试验时间

min

交流耐压

kV

泄漏电流

mA

附注

1

绝缘棒

6~10

一年

5

44

2

绝缘夹钳

≤35

一年

5

三倍线电压

3

绝缘手套

高压

六个月

1

8

≤9

4

绝缘手套

低压

六个月

1

2.5

≤2.5

5

橡胶绝缘鞋

高压

六个月

2

15

≤7.5

6

验电笔

6~10

六个月

5

40

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施工用电使用规定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多路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的,开关旁应标明负荷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头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橡胶软电缆。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不得架设在脚手架上。施工照明使用规定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的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碘钨灯等特殊照明灯的金属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支架不得带电移动。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的墙面或顶棚不得小于2.5cm。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应有保护罩,其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二次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得接地。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采用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橡胶软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严禁用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接地及接零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及变压器的金属外壳。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铁工等的工作平台。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铁制的集装箱式办公室、休息室及工具间。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当施工现场采用低压侧为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时,应按GB50194的规定,采用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分工的接零保护。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接零保护的规定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起重机轨道接零后,应再重复接地。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严禁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具的保护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积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地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勾挂。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保护零线。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另一部分采用接零保护。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检查与考核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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