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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防火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火灾报警和施救、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六届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5009.1—20**?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3术语和定义

3.1

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2

消防设施:

指消火栓、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各种专门用于防火、火灾报警、灭火以及发生火灾时用于疏散逃生的设施、器材。

3.3

消防安全标识

指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标识,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的标识、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识、灭火设备的标识、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的标识等。

4职责

4.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4.1.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4.1.2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1.3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4.1.4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4.1.5对所辖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1.6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1.7建立义务消防队;

4.1.8组织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2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2.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2.2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

4.2.3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4.2.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4.2.5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4.2.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4.2.7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5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5.1电厂

5.1.1应监督、协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保卫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督促限期消除,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1.2协调、组织、监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节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1.3负责组织编写消防、突发事件等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1.4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5.1.5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5.2施工单位

5.2.1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避雷及防静电接地等防护设施完整,设置明显标志。

5.2.2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2.3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2.4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全部参建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常用灭火器材及本施工作业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5.2.5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5.2.6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5.3电厂和各施工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防火档案是记录本单位消防工作和消防基本情况的文书档案,也是消防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防火档案应由保卫部门进行管理,以便于防火工作的开展。防火档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3.1电厂(施工单位)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5.3.2各类防火制度和实施细则。

5.3.3各级防火领导人、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委员会、防火领导小组的名单。

5.3.4各级防火承包合同书。

5.3.5各单位义务消防员名单。

5.3.6各部位、场所消防设施的布置、配备情况。

5.3.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5.3.8与消防有关的活动、会议和防火检查情况的记录。

5.3.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3.10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6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6.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水管网。消防用水若与其他用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时,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6.2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

6.3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设置灭火器一个。且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6.4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6.5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水带、灭火器、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

6.6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冬季防冻采用禁止明火取暖。

6.7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8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分阶段办理动火许可手续或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6.9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6.10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保证良好的通风,门、窗应向外开启。

6.11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6.12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6.13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6.14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6.15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6.16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6.17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6.18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6.19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7火灾报警及施救

7.1基建现场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发现火情,发现人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拨打“厂内火警”和“119”报警,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7.2火灾事故报警要点:

7.2.1火灾地点;

7.2.2火势情况;

7.2.3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7.2.4火灾现场人员受困情况;

7.2.5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3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7.4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7.5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7.6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7.7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8易燃易爆物品贮存

8.1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在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8.2易燃易爆物品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8.3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8.4危险品仓库内若要动火检修,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8.5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8.6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处理。

8.7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8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严禁项目部下属部门内或私人存放,对用剩余量应立即退库保存。

8.9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在领用时需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8.10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繁多,发生火灾、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扑救方法各异。各单位应根据仓库内贮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制订现场灭火规则。化学化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各单位储存、使用规定制订防火灭火规则。

9检查与考核

9.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9.2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篇2:某基建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范围内基建、生活、办公区及与基建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焊接检修场所、锅炉等。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术语与定义

3.1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

3.1.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贮存或贮存过可燃气体(液体)、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系统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接的设备;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防腐作业期间的相关设备。

3.3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4动火管理

4.1动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辖范围内工程各节点的重点防火部位,执行动火审批和许可证制度,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1.2重点防火部位施工现场动火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4.2动火审批权限。

4.2.1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和电厂的安质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许可,电厂分管基建的副厂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一级动火期限为1天,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2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部门(工段)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安监人员、消防保卫人员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三天,二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3一、二级动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由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动火许可证交还给施工单位留存;一份交监理单位留存;一份交电厂安质部留存。

4.2.4一、二级动火许可手续的各级人员应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部批准书面公布,并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2.5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4.2.6当油、氢、制粉等系统一经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电气开关室电缆沟(井)开始铺设电缆时,动火作业宜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2.7若动火工作与生产区域或试运行的设备、系统有关时,应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并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4.2.8除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在现场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固定场地进行焊割作业的,可以不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仍需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4.3动火的现场监护。

4.3.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许可证的填写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一、二级动火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持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进行监护,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及项目监理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3.4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应指定人员,并和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3.5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5动火工作原则

5.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5.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5.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5.4.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5.4.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4.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5.4.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4.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确保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

6.1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6.1.1需动火的设备和管道与运行或备用系统已全部隔绝。

6.1.2需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特别对低位设备和管道应按规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进行有效冲洗。确实做到管道已泄压、无油、无可燃气体。

6.1.3完成冲洗后,各隔绝阀门应挂警告牌,与油罐或回油管相连的阀门应加堵板、上锁。

6.1.4对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应拆开通往运行或备用设备相连接的法兰,油罐一侧的管道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在运行和备用设备可靠装上严密的堵板,并将动火管道两端通大气。通气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通火的管径。与燃油设备和管道连接的第一只蒸汽阀门及仪表一次阀上也应装设堵板。如特殊部位确有困难时,须经有关人员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喷入泡沫灭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须有一端通大气。

6.1.5对需要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油罐、油管道等动火,应密切注意当时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设备连接情况,动火地点应处于下风向。若在高处动火,特别是气焊切割,应采取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油罐动火,需强制通风48h,动火期间不得停止强制通风。

6.1.7进入油罐、污油池等箱体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存油清除干净,用蒸汽反复冲洗干净,并采取强力通风排除油气后,用测燃仪检查内部应无可燃气体。

6.1.8电气工具不准放在油罐箱体内部。照明应使用12V防爆灯。在油罐箱体内不宜长时间工作。箱外应有专责联络人,并应经常保持联系。检修工具应使用铜或其它有色金属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6.1.9电焊、气焊设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应距油库区外10m。电源应装在油罐围墙外。电源线应完好无损。电源线通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止轧坏的措施。禁止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1.10在燃油设备上电焊作业,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须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约1m距离内,禁止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6.1.11动火现场必须配足灭火器材。动火手续未办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动火。

6.2储煤、制粉、输煤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2.1原煤仓动火前,应先进行对流通风或其它强行通风,内部和周围积煤必须清除干净。

6.2.2在磨煤机进出口处动火前应将磨煤机内煤粉走空,打开进出口,检查、监视内部有无火星和积煤自燃。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动火。

6.2.3输煤系统动火必须将设备停止运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6.2.4传动机械、支架、罩壳、分离器、碎煤机、电动磅秤、通风设备、各种管道动火前,要将周围积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净,皮带、落煤斗管口等应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开。

6.2.5落煤斗、落煤管、吸尘器等动火前,应将内部存煤(粉)放尽,皮带上积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绝,并要采取降温措施。

6.2.6堆取料机等设备动火,应在停止使用条件下才可进行,动火前应清理周围杂物、易燃物,皮带上积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应采取降温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在皮带上方动火前必须用水将皮带冲湿,工作完毕后必须用水冲洗导料槽内部,确保无火种遗留。

6.2.8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它杂物,方可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终结手续。

6.3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3.1动火前必须将油放尽,动火部分在动火前必须清楷、冲洗干净。

6.3.2动火工作员工必须了解油系统清况,动火前,必须将动火部分与系统可靠隔绝。

6.3.3油箱动火时,应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放尽箱内存油,冲洗干净,并打开盖子后再动火。

6.3.4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进行动火作业。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工作属一级动火。

6.3.5变压器附件动火,如能将附件与本体断开,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进行的,可不用动火安全措施票。

6.4脱硫防腐作业

6.4.1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严密的全封闭式隔离措施,严格执行出入制度,严禁火种进入。

6.4.2减少吸收塔、烟道内的可燃物,脚手板、盖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积物料。

6.4.3吸收塔、烟道内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设备的温度不能过高施工时照明设备应远离衬胶好防腐涂层,以防烘烤产生明火。

6.4.4脱硫系统的吸收塔、箱、罐及烟道衬鳞片防腐,施工过程中均会挥发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应在吸收塔内安装两台防爆型轴流通风机,保证通风良好减少挥发气体的积聚。

6.4.5在防腐之前,所有相关的焊接工作,特别是在吸收塔、烟道上的支吊架、测点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结束后,不得进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关热处理作业。

6.4.6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烟道安装连接作业前,必须用防火布或金属板全部封堵,缝隙堵塞严实,所有的管口全部严密封堵,确保无电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内,施焊、切割时,设立监护人,配足灭火器,跟踪监护,确保安全。

6.5其它动火规定

6.5.1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有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放尽,用清水将箱体内外冲洗干净,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绝,并在阀门上挂危险牌(有的应上锁)。

6.5.2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用清水冲洗隔绝。

6.5.3在氢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氢气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检查与考核

7.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7.2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篇3:基建工程作业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措施要点

为规范公司投资建设的新建及改、扩建基建工程作业现场临时用电,控制安全风险,防范人身事故,依据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制定本措施要点。

一、职责

(一)业主项目部

负责组织本单位在建工程作业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以及指导、监督、检查。

(二)监理项目部

负责施工项目部作业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对施工项目部临时用电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施工项目部

1、对工程作业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负总责;

2、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制作业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经监理项目部审批同意后执行;

3、负责临时用电系统的使用、维护、保养、拆除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订制配电箱;

4、负责对作业现场临时用电过程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并落实;

5、负责建立作业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台帐和相关资料。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一般要求

1、施工项目部按国家规程、规范编制作业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符合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经监理项目部审批后执行。

2、施工项目部应按审批的方案进行用电布设,完成后须经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施工用电设施的编制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必须经过实地考查,了解总体情况;

(2)根据野外(露天)施工的特点,各种设施必须具备防水、防火功能;

(3)供电线路的走向必须合理,在尽量减少支线的情况下能满足各工作点的用电需求,避免产生重复接线;

(4)对施工现场的总体负荷必须充分估算,根据总体负荷选择相应的施工变压器和总配电箱;按总体负荷计算出电流值,根据电流值大小选用合适的导线或电缆。

4、施工项目部作业现场专职电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必要的电气及安全操作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书;

(2)掌握触电后的应急救援方法,如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3)身体检查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精神病、色盲等。

5、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由现场专业电工负责运行及维护,做好日常管理台帐,监理项目部对电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2)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箱门上附有负责人名字及电话。

(3)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5)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6)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

(7)连接使用的各种用电机具、工具等严格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工程安全和环境管理设施规范应用手册(2007版)》、《广西电网公司施工机具管理办法(Q/CSG-G*PG213038-2011)》执行。

(二)现场施工用电设施要求

1、变压器

(1)32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腰栏距带电部分不能小于0.2m,柱埋深不少于2m。

(2)56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离,10kV及以下的不小于1m;35kV不小于1.2m。

(3)变压器安装点必须悬挂上“止步,高压危险”等警示标志。

(4)变压器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试验。

(5)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的接地必须接触良好,连接牢固,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6)变压器的高、低压侧均应装上空气开关,以保护其本体。

2、配电线路

(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2)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3)电力线如用绝缘铝绞线时,其截面应根据负荷而定,但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O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m2。

(4)动力、照明线在同一横担上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N、L2、L3、PE;

(5)架空线路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宽度大于0.4mm的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不应小于140mm。

(6)架空线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必须使用拉线保护,且在拉线离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油漆示警。

3、电缆线路

(1)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2)临时使用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必须加设防护钢管。

4、配电箱及开关箱

(1)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2)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5、电器装置的选择

(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禁止使用HK2型、HK8型闸刀开关,禁止使用瓷插式熔断器及HD裸露型开关。

(2)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A、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B、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C、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D、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E、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3)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

(4)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原则同总配电箱要求。

(5)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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