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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奖励处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5

一、对有违反下列行为的职工或班组给予处罚或处分:

1、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依法制裁。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者依法制裁。

3、发现险情乃在指挥操作者,罚款100元,因此而造成事故者,加重处罚或处分。

4、接到安全部门签发的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者,罚款100~300元,因此而造成事故者,加倍罚款或处分。

5、不懂电器知识,乱接电源者罚款100元。

6、特种作业人员,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罚款10~20元,无证上岗罚款50元。

7、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光脚、光背,每个每项罚款5元。

8、攀登井字架、脚手架、乘坐吊篮上下,每人次罚款100元,开机人员罚款100元。

9、2米以上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不系安全带、扣好保险钩者,罚款50元。

10、高处作业向上或往下乱抛物件者,罚款100元。

11、在易燃场所吸烟、生火者罚款5~50元。

12、在施工现场、生活区烧电炉、煤油炉、火炉,罚款50元,并予没收。

13、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工作卡,每次罚款10元。

二、对下列的个人或班组给予经济奖励:

1、无重大伤亡事故,并且轻伤率在千分之二十以内,年度奖励500元。

2、模范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给予奖励300元。

3、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人员,给予奖励适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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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范本)

1、安全生产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充分重视它的重要性,才能保障公司营运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消费者和全体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能够权责分明,建立健全激励和惩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季度考核》,特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2、财务部按考核结果和年度奖励、处罚方案提供专项经费保证。

3、与各部门经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4、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5、对员工个人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工会和技术部提出奖励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奖励;

⑴职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⑵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减轻损失;

⑶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有明显效果的;

⑷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食品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⑸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进行举报者。

6、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下发罚款通知,对违章个人进行罚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上交到财务部。如果未按时交纳则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7、处罚标准

⑴违章指挥每出现一次罚指挥者200元;

⑵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生产班组不按规定开展活动及安全活动记录不完整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⑶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未造成事故,罚违章者50元;

⑷不组织或不参加各类人员的安全检查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0元;

⑸无“操作证”独立上岗操作的,每发现一人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⑹拆卸或不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每发现一人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⑺发生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每发现一次罚该部门负责人及办事人各200元;

⑻对认真执行劳动安全法规和维护安全生产的人员故意刁难、打骂或实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罚200元;

⑼破坏事故现场,阻挠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或提供假证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⑽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部门负责人300元;

⑾发生轻伤事故1人或因燃烧、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扣发部门负责人半年二次工资,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部门负责人加倍处罚;

⑿重伤事故1人或因燃烧、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扣发部门负责人半年岗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对部门负责人扣发全年岗帖并处通报批评;

⒀死亡1人或因燃烧、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报上级部门处理;

⒁发生一起多人伤亡事故,视伤亡等级其处罚按上述条款叠加;

⒂对各部门行政正职的处罚还将并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规定。

8、个人行为的处罚

违反以下纪律者,给予50元——1000元经济处罚:

⑴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⑵在餐饮业内非规定地点吸烟者;

⑶工作场地(如办公室、值班室、仓库、工作间等)停放自行车、摩托车者;

⑷超范围使用设备者;

⑸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者;

⑹开动有缺陷并有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者;

⑺未经允许使用电炉、电褥等或在非指定场所私自焚烧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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