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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6

旅游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确保景区游览秩序正常,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和景区的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景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2职责

2.1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游览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贵宾接待的保卫工作。

2.2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及用电安全,负责消防报警设施维护保

2.3各部门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3工作程序

3.1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1场务管理部门实行昼夜定岗巡查制度,负责景区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2场务管理部门的保安人员负责本景区闭园后及晚间维护景区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3景区的保安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执勤记录。

3.1.4景区门卫负责对进出景区的员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工作。

3.1.5景区保卫人员按照值班查岗规定值班和检查景区内的秩序。

3.1.6景区各部门均应在开园期间协助做好景区游览秩序维护及安全工

3.1.7景区如发生突发事故,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1.8景区保卫部门接到上级保卫部门或景区领导下发的贵宾接待计划通知后,按规定制定相应的保卫方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3.2消防安全

3.2.1消防工作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三级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负责,形成整体的、全方位的防火网络。

3.2.2各下属单位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责任,做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场务管理部门的消防队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责任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2.3场务管理部门消防人员负责全景区的消防安全监督与检查,24时值班,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3.2.4景区防火责任人员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规定,每天不少于一次对辖区的消防设施、游览场所、餐厅、商场进行严格检查。如发现设施损坏,立即填写《消防安全意见书》报相关部门及时维修;如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由其通知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3.2.5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场务管理部门负责,修理后由场务管理部门安排有关人员负责验收确认。

3.2.6场务管理部门消防人员负责消防报警器的监管,每天填写《消防值班记录》。

3.2.7突发火灾时,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2.8消防人员应按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做好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消防演习工作。

3.3施工现场安全

3.3.1施工单位进入景区施工前,先与景区工程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

3.3.2场务管理部门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规定,对现场防火安全进行控制。

篇2:景区应急医疗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应急医疗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游客提供及时有效的应急医疗服务。

1.2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的突发性伤、病患者的救治工作。

2职责

2.1景区医务室负责景区内突发性伤、病患者的救治工作。

2.2景区员工负责引导、救护突发伤、病游客到医务室救治。

2.3景区车辆管理部门对需要赴外就医的重伤、病患者提供车辆服务。

3工作程序

3.1值班

3.1.1景区开园期间,医务室应确保医护人员在岗候诊。

3.1.2医务人员上班前,应按常规做好一切应急救护的准备工作,对药物进行检查,确保药品及设备能及时投入使用。

3.1.3急救药箱的备用药品名称由主管医生批准。

3.1.4后勤部门主管每月对医务室的应急医疗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

3.2救治

3.2.1景区员工指引或护送需急诊的游客到医务室就医,病情较重或行动不便者,由现场员工及时通知医生到现场救护,或由工作人员联系景区内的车辆送病人到医务室处理。

3.2.2对就诊的伤、病游客,医务人员应进行耐心细致的检查、诊断、治疗,并做好诊断记录。

3.2.3景区医护人员均需持执业资格证上岗,并接受卫生管理部门对医务室进行的有关检查。

3.2.4景区举行大型活动时,医务室应根据活动安排,到指定地点设立现场医疗点,做好现场医疗保障工作。

3.3转院就医

3.3.1在医务室就诊或现场救治的急诊游客,如病情危重,医务室不能处理者,经景区医护人员初步处理后,由景区车辆及时送就近的医院治疗,转送时由景区医护人员或指定的其他人员随同前往。

3.3.2对所有危重病人的处理,均应做好有关记录,包括病情经过、初步检查诊断结果、所采取的措施等,以便进一步的治疗及处理。

3.3.3需转诊的病人由医护人员直接通知车辆管理部门派车转诊。

3.3.4如遇重大伤、病或有生命危险的游客,医护人员应及时向景区有关领导报告,协调有关各方及时、妥善地进行救治。

3.4游客应急医疗的收费

3.4.1游客的应急医疗应正常收费。

3.4.2游客在景区游览时,由于设施、服务等原因造成意外受伤,其医疗费用由景区根据情况承担。

篇3:景区特殊游客服务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特殊游客服务管理制度

1总则

1.1对特殊游客(老人、幼儿、残疾人等)提供个性化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1.2对上述特殊人群提供必要的服务及代邮、寻人及预约、送票等必要的服务。

2职责

2.1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专用通道、残疾人专用便池及特殊标识的设计安装。

2.2场务管理部门负责为残疾人、老人、幼儿提供轮椅或婴儿车服务。

2.3市场管理部门负责为残疾人提供检票及按规定给老人、幼儿放行,提供预约送票服务并负责景区寻人服务。

2.4营销部门负责旅游工艺品的代邮服务。

2.5其他部门负责特殊游客的相关接待和服务。

3工作程序

3.1为残疾人、老人、幼儿提供的服务

3.1.1设施景区入口和出口设有残疾人专用通道,场务管理部门应在景区内外设立相应的标识;景区卫生间内应有防滑设施,以防老年人滑倒。

3.1.2检票市场管理部门的检票员应主动热情为残疾人检票,并引导其使用残疾人通道;服务中应文明礼貌,禁止使用歧视性语言;贯彻政府有关敬老爱老政策,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在验明身份证或有关证件后,给予免票放行;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为残疾人、老人检票的同时,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3.1.3提供轮椅、婴儿车服务景区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准备轮椅和婴儿车为残疾人和带小孩的游客服务;轮椅及婴儿车的借用或租用手续应方便游客;游客交还车辆时,服务人员在办好手续后,检查车辆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立即送修理部修理。

3.2寻人服务

3.2.1景区广播室应为游客提供广播寻人服务。

3.2.2景区员工遇到寻人的游客时,应主动协助游客联系景区广播站,通知广播找人。

3.2.3景区广播站在播送寻人通知时,应用普通话广播,广播次数不少于三遍。

3.3预约送票服务

3.3.1送票是对特殊团体提供的服务。

3.3.2市场管理部门在接到特殊游客的预约时,应根据其要求,制定详细的接待计划,并将该计划发送到有关部门。

3.3.3接待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准备租用哪些游览设施;e.定餐情况;f.有无特殊要求等。

3.3.4各有关部门根据接待计划,事先安排好各自的工作,保证接待工作的质量。

篇4:医院输血科血库感染管理制度

医院输血科(血库)感染管理制度

1.科室布局合理,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标识明显。血液储存室、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

2.清洁区必须每天三氧或紫外线密闭消毒30~60min,专人负责,有消毒记录。

3.接受医院“院感”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积极配合定期抽样检查。清洁区达到Ⅱ类环境标准,空气细菌菌落数<200cfu/m3,物表菌落数<5cfu/m2,医务人员手指菌落数<5cfu/m2。随时保持环境清洁,每日清洁桌面、地面,被血液污染的台面用高效消毒剂及时处理。

4.各个岗位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5.禁止自采自用血液,必须按规定从合法血站取血,确保用血安全。

6.科学合理使用成分血,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

7.做好输血前检查工作。

8.使用的医疗器械必须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达到有关标准。

9.工作人员上岗时,应随时警惕血源性传染病的传播,作好自身防护,防止职业暴露。接触血液必须戴手套,脱手套后洗手,一旦发生体表污染或锐器刺伤,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10.储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每周用消毒液清洁一次,每月对冰箱内空气进行生物学监测,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和霉菌,随时保持冰箱清洁卫生。

11.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血和血液污染物等生物垃圾,必须分类收集,贴生物危害标记,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次性空针每天消毒清洗后如数交回供应室并签字,盛血试管每天送医院焚化炉毁型焚烧处理,血液洗涤水消毒后倒入下水道,进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

12.各种消毒处理资料档案保存至少3年。

篇5:医院领血发血管理制度

医院领血、发血管理制度

1.从血站领取血液时,派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持取血证领取。

2.从输血科(血库)领取血液,由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持取血单领取。

3.输血科(血库)有专人负责发血或谁配血谁发血,禁止非专业人员发血。

4.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受血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病区、床号、血型,献血者条形码号、血型、血量、品种、配血结果、有效期、失效期及血液的外观质量等,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发血。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得发血: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液中有明显血凝块;

(3)血袋有破损、漏血;

(4)血浆呈乳糜状(暗灰色)或红色(溶血);

(5)血浆中有大量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有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色;

(8)过期或其它需要查证的情况。

6.配血结果未出来前或配血结果有疑问时严禁发血。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于2~6℃冰箱保存至少7d。

7.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输血科(血库),医护人员取血时,一次只能领取一位受血者的血液,决不允许一人同时领取几位受血者的血液。

8.输血后的血袋应交回输血科2~6℃保存至少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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