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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扬尘和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施工现场应搭设封闭式垃圾站。细散颗粒材料、易飞扬材料或垃圾的储存、运输应采用封闭容器及有覆盖措施的车辆。施工现场出口必须设冲洗池。

2、对于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操作过程、施工对象等,应制定控制扬尘的具体措施,土石方作业区内扬尘目测高度应小于1.5米,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目测扬尘高度应小于0.5米,并不扩散到工作区域外。

3、拆除、爆破施工前应做好扬尘控制措施。

4、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5、施工车辆及机械设备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2:建筑工程施工水污染控制措施

1)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

2)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

3)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

4)保护地下水环境。采用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支护技术。在缺水地区或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区,基坑降水尽可能少地抽取地下水;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m3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

5)对于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储存地,应有严格的隔水层设计,做好渗漏液收集和处理。

篇3: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

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

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浇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尘和垃圾时尽量使用吸尘器,避免使用吹风器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

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地面硬化、围档、密网覆盖、封闭等,防止扬尘产生。

5)构筑物机械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取清理积尘、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档等措施。

6)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用清理积尘、淋湿地面、预湿墙体、屋面敷水袋、楼面蓄水、建筑外设高压喷雾状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和直升机投水弹等综合降尘。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7)在场界四周隔档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mg/m3。

篇4: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程序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生产、生活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控制措施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生活、办公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DJ218.004-2006环境因素辨识与评价控制程序

Q/JDJ212.013-2006绩效测量与监测管理程序

Q/JDJ220.026-2006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控制程序

Q/JDJ217.021-200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3职责和权限

3.1公司工程管理处负责施工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归口管理。

3.2公司行政事务处负责行政后勤活动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归口管理。

3.3各项目部、实体单位负责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具体实施管理。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环境因素

4.1.1各项目部、实体单位根据Q/JDJ218.004-2006《环境因素辩识与评价程序》确定本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环境因素。

4.1.2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活动有:

a)施工过程中:焊接作业、保温、喷砂除锈、机械作业、建筑施工、搅拌站的粉尘,施工车辆尾气等;

b)后勤服务中:生活供热锅炉、办公用汽车尾气等。

4.2控制要求及措施

4.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接受地方环境保护机构监督和检查。

4.2.2各项目部、实体单位要明确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具体管理人员,做到责任到人。

4.2.3各项目部、实体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制度。

4.2.4各项目部、实体单位在施工方案及措施中要充分考虑有可能造成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环节,明确最大限度降低其污染的必要措施。

4.2.5现场降尘具体措施

a)施工前做好主要道路的路面硬化处理,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施工现场配备专用洒水车,指定人员负责洒水,洒水每天不得少于三次,范围包括办公区、施工区、材料区及生活区,要求无死角。保持道路湿润,减少道路粉尘,限制施工现场车辆行驶速度(5km/h)。

b)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平整夯实。

c)对产生大气污染物的作业项目,应采取密闭、半封闭、隔离尘源等措施,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扩散。

d)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存储码放整齐,用苫布盖严,采用袋装运输,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施工采用商品混凝土,减少搅拌扬尘及粉尘污染源。

e)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f)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停止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g)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按建设单位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封闭式专用垃圾车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施工现场设封闭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提前适量洒水减少粉尘,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h)各种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保卫处负责对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监督检查。

i)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及生活区进行绿化。

4.2.6生活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控制

j)各项目部、实体单位的工程技术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生活区、办公区总平面布置图和当地风向特点,将生活锅炉装置在合理位置。

k)各项目部、实体单位的工程技术部门在本单位生活锅炉安装前,根据当地环保部门对生活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烟尘排放量,确保烟尘排放符合当地生活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的要求,其当地标准的获取执行Q/JDJ220.026-2006《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控制程序》。

l)生活锅炉在使用过程中公司行政事务处及项目部、实体单位的生活后勤部门要在采购燃料时注意选择燃料的种类和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等。

m)生活锅炉投入使用后,公司行政事务处、各项目部、实体单位的生活后勤部门要定期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烟尘排放量进行监测,并形成记录。发现烟尘排放超标要及时采取措施。

4.2.7各单位对从事受大气污染物伤害的作业人员应配备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维修执行Q/JDJ217.021-200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并按Q/JDJ212.013-2006《绩效测量与监测管理程序》实施监测。

4.3在施工场所内所产生的其它环境因素由项目部、实体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4.4公司工程管理处对现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行政事务处对各单位行政后勤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监督检查填写222.001-04《监督检查记录》

5记录

222.001-04监督检查记录

篇5:爆破扬尘降尘措施

凿岩、爆破和其他石方工程生产工序中,都要产生粉尘。工序和防尘措施不同,粉尘的数量也不相同。

国家卫生标准规定,工作面的粉尘浓度不应超过2mg/m3。由于粉尘中含有大量游离二氧化硅(一般可达30~70%),有时甚至含有砷、铅。汞及放射性元素等有害物质,因此,降低工作面的粉尘浓度,就成为卫生安全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爆破产生的粉尘,与凿岩产生的情况相比,虽然与人接触的时间较短,但数量大。爆破后的粉尘浓度可达数千mg/m3,其后逐渐下降。实际测定表明,如无有效的降尘措施,爆破后1h后,巷道内的粉尘浓度仍高达20~30mg/m3。同时,爆破粉尘扩散范围大,不仅可以危害工作面的人员,还可能危害其他附近的人员。

为了改善劳动条件,可将工作面通风与降尘和有害气体防治结合起来,具体措施有:

1)均匀布孔,控制单耗、单孔药量和一次起爆药量,提高炸药能量利用率;

2)采用毫米微差爆破技术;

3)根据岩性选择合适的炸药,尽量与岩石的波阻抗匹配;

4)采用水炮泥堵塞;

5)爆前喷雾洒水,即在距工作面15~20m处安装除尘喷雾器,在爆破前打开喷雾装置,爆破后30分钟关闭。

《爆破安全规程》强调:在有爆尘、硫尘、硫化物粉尘的矿井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遵守有关粉尘防爆的规定,在面粉厂、亚麻厂、塑料制品厂等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地点进行爆破时,离爆区10m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应做喷水降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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