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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水工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在探钻探队队长和技术员的领导下,完成各项探水任务。

2、详细做好钻探进尺、涌水、岩心的记录工作。

3、努力保证施工质量,保证原始记录的准确性。

4、做好设备的正常维护修理工作,保证设备的完好。

5、积极学习新技术、新方法,改进钻探工艺,提高钻进效率。

篇2:通风队注水工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钻孔的注水工作,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规程。

二、注水前必须对注水系统做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汇报。

三、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注水,注水时必须观察周围情况,发现煤壁漏水、跑水,必须立即停注。

四、认真做好注水记录,包括注水时问、注水压力、注水量等。

五、认真学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自身安全无事故。

六、熟悉注水地点的避灾路线。

篇3:抽放队观察放水工岗位责任制

1、巡回检查抽放管路,及时放水,发现管路漏气或其它故障及时汇报。

2、钻孔施工后,及时测定瓦斯自然涌出量及其浓度。定期观测各种抽放数据,做好原始记录,及时填报抽放报表。

3、协助技术人员,收集瓦斯资料,登记台帐和填绘图表。

4、加强仪表的维护和保管,确保仪表灵敏可靠、准确无误。

篇4: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机电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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