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巷队队长岗位责任制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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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巷队队长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负责全队日常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领导全队职工圆满完成矿领导布置的各项生产、经营技术指标。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规程、条例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思想,带头执行各项安全制度,严禁违章指挥。

3、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本队施工地点的工程质量、生产进度及存在的隐患,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4、负责本队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积极参加事故追查分析会,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5、本队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亲临现场,根据矿长命令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处理。

6、负责本队质量达标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标准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改善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7、负责全队职工的安全、业务技术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劳动技能,协助业务科室搞好新技术、新工艺在本队施工现场的推广应用工作。

篇2:岩巷队副队长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规程、条例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思想,带头执行各项安全制度,严禁违章指挥。

2、认真组织生产,协助主管队长圆满完成矿领导布置的各项生产任务。

3、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本队施工地点的工程质量、生产进度及存在的隐患,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4、认真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使之更好地为全队的安全生产服务。

5、协助队长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积极参加事故追查分析会,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及防范措施。

6、搞好施工地点的工程质量,协助队长抓好质量达标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标准组织实施,不断改善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7、按时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矿、队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管理艺术。

篇3:岩巷队机电副队长岗位责任制

1、对本单位机电设备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思想。

2、协助队长抓好本单位机电设备的工程质量工作。

3、经常深入一线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所管辖地区的机电设备运行情况,积极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并针对问题采取措施,防患与未然。

4、组织好本专业的工程质量达标工作。

5、就本单位每月的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状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下月安全工作安排每月进行总结。

6、井下跟班,现场指挥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组织,确保工程质量。

7、单位范围内发生机电设备质量事故时,是队长处理问题的第一助手,参加事故处理,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质量事故的防范措施。

篇4:抽放队副队长岗位责任制

1、协助队长组织职工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对队长负责。

2、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决策要求,健全和规范各项管理制度,负责检查落实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3、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搞好瓦斯抽放、综合防尘、文明生产和质量达标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4、深入工作现场,了解和掌握生产中遇到的各项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处理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和措施。

5、协助队长搞好本单位职工的安全、业务技术教育与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应用。

6、深入实际,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职工队伍的团结与稳定,按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篇5:探放水队队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探放水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探放水队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7、探放水队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8、探放水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探放水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探放水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11、对探放水设备及配套的排水设备、设施的损坏和丢失,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1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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