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区放水工(流量工)岗位责任制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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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区放水工(流量工)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熟悉井下抽放系统,并对干支管上的放水器,流量计、阀门、法兰盘和安全设施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2、加强钻场及抽放管道管理,做到钻场内瓦斯不外溢、泄漏、搞好安全抽放。

3、抽放管路系统确保不进(漏)气、不积水,钻场瓦斯浓度测试准确,有数据,必须每班按时记录数据及工作情况。

4、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和漏报情况。

5、流量工按规定测试流量等数据,及时做送报表。

6、坚持井下汇报制度,按时与井上泵房进行汇报联系,及时查出抽放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并将有关问题汇报给区值班。

7、及时填写钻场瓦斯抽放检查牌板,记录准确。

8、积极参加各种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技术水平。

篇2:爆破副区长岗位责任制

1、协助区长传达贯彻和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一通三防”方面的方针政策与规定,努力做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熟悉掌握《规程》及爆破器材管理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放炮安全会议,总结上阶段安全情况,提出下阶段的安全措施.

3、经常深入井下,检查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情况和放炮员的现场作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做好分管范围内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组织放炮员参加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提高技术水平。

5、负责组织推广、使用爆破先进经验和新技术。

篇3:通风区爆破队长(副队长)岗位责任制

1、在分管区长领导下,负责放炮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2、熟悉掌握《规程》及爆破器材管理的有关规定,抓好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

3、深入井下,监督检查爆破制度、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现场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爆破材料的运输、储存、发放管理情况,保证账、卡、物相符。

5、带领本队职工参加业务知识培训。

篇4:防尘班组长岗位安全责任制

防尘班组长是防尘队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尘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防尘班组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开始工作以前,必须对作业地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协调好各工种之间的工作,根据其工种和工作要求、安全措施等组织施工。

第4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5条带领本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监督本班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8条对本班组人员发现不按章操作,要立即制止纠正。

第9条是本班组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10条组织落实本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等活动。

第11条发现工作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工作,班组长应及时汇报。

第12条工作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工作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3条负责施工范围内的防尘设施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保证防尘设施的完好。

第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尘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尘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防尘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防尘班组长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没有按照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防尘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防尘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措施教育、学习,防尘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通风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防尘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防尘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通风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防尘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对施工地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安排工人工作,防尘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防尘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尘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

篇5:监测班组长岗位安全责任制

监测班组长是监测队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测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监测班组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开始工作以前,必须对作业地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协调好各工种之间的工作,根据其工种和工作要求、安全措施等组织施工。

第4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5条带领本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监督本班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8条对本班组人员发现不按章操作,要立即制止纠正。

第9条是本班组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11条组织落实本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等活动。

第12条发现工作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工作的,班组长应立即组织本班组人员及时处理。

第13条工作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工作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4条带领本班组人员负责矿井监测系统的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保证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测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测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监测班组长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没有按照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监测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监测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措施教育、学习,监测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监测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监测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测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监测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监测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对施工地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安排工人工作,监测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监测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测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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