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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油罐的运行管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储油罐的运行管理以调度令的形式统一管理,未经调度同意,任何人不可随意进行流程切换。2、流程切换必须遵守“先开后关”原则,确认新流程倒通后,方可切断原流程。3、储油罐的操作要严格执行Q/SYDQ0075-2000原油浮顶油罐操作规程。4、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5、进罐原油温度应高于原油凝固点3℃,出库油温应低于油品初馏点5℃。6、油罐储油高度应控制在该罐上、下限安全油位范围内,严禁超过极限油位。7、油罐最低储油温度应高于原油凝固点3℃,油罐最高储油温度应低于原油初馏点5℃。8、油罐运行应密切监视液位、油温等参数,防止溢罐、凝罐事故的发生。附表一油罐的极限、安全液位液位储罐类型极限液位上限安全液位上限下限固定顶油罐泡沫发生器接口最低位置以下30cm低于极限液位100cm高于油罐进出口管线最高点100cm浮顶油罐浮船挡雨板最高点低于罐壁上沿30cm低于极限液位100cm液位高度保证浮船支柱距罐底50cm

篇2: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存放点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排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第八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夜班守护人员必须为男性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并经培训、审查合格。

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建议聘用专职保安队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守护工作。

第九条?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临时存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库(室),专用库(室)设应建在爆破作业区内,且不易受山洪、滑坡、台风、潮水及爆破飞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砖混结构方式建造。

临时存放点的专用库(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动库房代替。

未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点在夜间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民爆物品移动库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具备防爆、防盗、防火、防潮、防静电等基本功能,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各项安全条件,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对于爆破器材用量较大,当天装药难以完成,确需在使用现场露天存放过夜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并由爆破作业单位安排足够的人员管理、守护。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现场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

存放、携带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药时,应使用专用保管箱,且炸药、雷管必须分箱放置,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库、入库、装货、卸货、领取、发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环节时,应当认真核对、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型号)、数量、编号,交接双方必须当场签名确认。相关台帐及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涂改、倒卖、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爆破作业许可资质。

第十五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分别着浅红色、深兰色和浅兰色纯棉工作服,工作服的上衣只准留一只口袋,大小不得超13CM×15CM,工作服的裤子不得留口袋。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即时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工作日志本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七条?有2名以上爆破员共同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的,应当确定1名爆破员担任班(组、段)长,由班(组、段)长负责登记,详细登记每个爆破员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并由爆破员、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爆破作业环节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工作,必须由爆破员负责承担,禁止其它人员参与、围观。如爆破作业时炸药使用量较大,确需其它人员帮助运输(携带)的,应经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同意,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爆破员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作业活动,必须由安全员在场负责全程监督,原则上一名爆破员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跟班作业。如有多个爆破员在同一个爆破作业面(点)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员的配备人数可视情减少,但必须确保对爆破员的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督职责,严密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凡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在案;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每次爆破作业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爆破员、安全员对爆破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及时发现、回收残留的民用爆炸物品。发现盲炮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排除。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鼓励从业人员主动上交发现、拣拾的各种残(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对主动上交的,要视情给予奖励;对拒不上交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出具明确的评估意见,对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应出具“不需要进行爆破安全评估”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负责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由于爆破作业资质被依法撤销、取消,或者爆破作业项目已施工完毕,或者爆破作业项目被依法关停等原因,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含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能,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专管民警和责任区民警是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对爆破作业单位和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检查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陪同;检查结束后,要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将检查情况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对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专人、建立专档,予以跟踪整改。

第三十条?违反本暂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浙江省公安厅。

篇3:制氧站安全技术管理

1、制氧站安全技术管理:1)站房的建筑的布局:空分设备的吸气口应超出制氧站屋檐1米,距离地面的垂直距离超过10米,空气应洁净,烃类物质含量不得超标;独立站房、灌瓶间、实瓶间、储气囊间应有隔热措施和防止阳光直射库内的措施;储瓶间应为单层建筑,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不产生火花。2)瓶库:实瓶库库存量不能超过2400只;空、实瓶同时存放时,间距至少为1.5米以上,并且有明显标记和可靠的防倾倒措施。3)消防设施:站区外围应设不得低于2米的围墙或栅栏;防火间距内不得有可燃物、毒物堆积;消防通道畅通无阻;合理布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2、空压站安全技术管理:1)技术资料:空压机及储气罐出厂资料应该包括产品制造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规定要求,建立压力容器档案和管理卡,进行定期检验并在检验期内使用。检验报告资料应齐全。2)安全阀压力表年检3)安全防护:空压机皮带轮为防止卷入伤害应设置防护罩;噪音不得超过85dB,应有噪音检测部门的检验报告。4)储气罐:无严重锈蚀(每年一次除锈防腐刷漆);支撑平稳、焊接处无裂纹、运行中无剧烈晃动。

3、乙炔发生站安全技术:1)总体要求:设计符合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记录真实齐全可靠;简历各种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2)管道系统:管道阀门严密可靠,与乙炔长期接触的部件应为含铜量不高于70%的铜合金。管道应有良好的静电导出措施;管道应有有效的回火防止器,并保证可靠有效。3)电石仓库及破碎系统:人力破碎带好防护用品;机器粉碎应采用除尘装置,及时清除粉状电石,采取电石入水处理;设置中间电石库和粉碎间时,应采取防潮措施。4)安全措施:乙炔发生系统检修前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后方能进入;低压乙炔发生器平衡阀应完好,标志明显和防止误操作措施;浮筒式气柜应有与极限位置联锁报警装置,并根据环境条件设置喷淋装置;电器仪表必须满足防爆要求;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定期检验检查并有记录;防雷措施应符合要求5)合理配置消防器材,有醒目标志;消防通道畅通无阻,应为环形通道;严禁使用水、泡沫灭火器扑救电石火,严禁四氯化碳等卤族物质进入站房。

4、机械制造场所安全技术:采光:1)白天依靠自然采光,晚上和阴天由人工照明补充和代替;符合《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厂房跨度大于12米,单跨厂房两侧应有窗户,窗户尺寸应不小于开间长度的一半,多跨厂房相连应有天窗,跨之间不能有墙相隔,车间通道照明应覆盖所有通道,覆盖长度应大于车间安全通道的90%。

5、机械制造场所安全技术:通道:通道分为主干道和车间安全通道,厂区主干道是指汽车通行的道路,是保证厂内车辆行驶、人员流动及消防灭火、救灾的主要干道;车间安全通道是只为了保证职工通行和安全运送材料、工件而设置的通道。1)厂区干道:双向干道宽度不小于5米,单向干道宽度不小于3米,危险地段需设置限高牌、警示牌、指示牌;2)车间安全通道:通行汽车宽度>3米,通行电瓶车大于1.8米,通行手推车、三轮车的宽度>1.5米,一般人行通道>1米。3)通道一般要求:通道标记醒目,画出边沿标记,转弯处不能形成直角,路面应平整,无台阶、坑、沟和突出的管线,道路土建施工应设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有红灯警示。

6、机械制造场所安全技术:设备布局:车间设备类型:>12米为大型设备,6-12米为中型设备,<6米的为小型设备。1)设备间距:大型设备≥2米,中型设备≥1米,小型设备≥0.7米,大小设备间距按最大设备要求计算,在设备间有操作工位,设备间距与操作空间一并计算。2)设备与墙、柱距离:大中小型分别为,0.9,0.8,0.7米,3)高于2米的运输线应有防护罩网,低于2米的运输线应有护栏,护栏高度不低于1.05米。

7、机械制造场所安全技术:物料堆放:1)生产场所划分区域2)工具摆放牢靠防止坠落倒塌伤人3)产品坯料限量存入,白班存量为每班加工量的1.5倍,夜班存量为每班加工量的2.5倍,但大件不能超过本班定额。4)工件、物料摆放不能超高,在垛底与垛高之比为1:2时,垛高不超出2米,砂箱堆不超过3.5米。

篇4:搅拌站油罐安全管理

为提高油库人员的安全意识,让员工能深刻体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内涵,并把它作为规范自己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既珍惜自己的生命,又珍惜他人的生命;不仅自己不违章操作,而且敢于抵制违章指挥;掌握自己的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自觉遵守作业法规和劳动纪律。使油库安全被全员工认同、接受,并转代为自觉行动。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度。把每个工作人员在业务上、工作上与消防安全管理上的职责、责任明确起来。

2、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对各类火种、火源和有散发火花危险的机械设备、作业活动、以及可燃、易爆物品等控制和管理。

3、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在非固定点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根据用火场所危险程度大小,以及各级防火责任人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申请和审批。

4、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各类储存容器、愉油设备、机电装置、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各种日常的、定期的、专业的防火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定人、限期落实整改。

5、严格执行其他安全制度。如外来人员和车辆入站制度、临时电线装接制度、夜间值班巡查制度、火险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等。

二、加强安全教育

除了新职工入厂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定期过安全日,上安全技术课,举办安全技术培训班,教育工人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特殊工种的工人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等,还可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让员工在互动中学习到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对直接从事油料收发储管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增强其责任心,使其、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对全库人员进行集中教育,使全体员工了解安全知识,熟悉安全规则,增强安全意识;利用板报方式宣传安全,进行经常性教育;还可进行针对性教育,针对一些倾向性问题,利用各种机会,强化安全意识;对外来人员教育,要在各种醒目场所树立警语牌和制度板,让他们一目了然,自觉遵守。

三、加强安全检查、监控

油库领导要把经常性的检查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平时无论工作有多忙,都要坚持查库制度。同时要严格检查门卫值班室,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在技术区派流动岗哨,做到对库区重要目标24小时检查,如检查液位报警器、呼吸器、压力表、、喷淋、安全阀、防护墙、防寒保温、联锁仪表、消防及救护设施是否完好,液位报警器是否正常,贮槽、管线、进出料截止阀、自动调节阀有否泄漏,消防通道、地沟等是否畅通,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处理,实施全天侯监控,从而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抓好预防

油库的安全工作,靠消防是不够的,必须以预防为主。因此,各级人员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一定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预防上,在事前预测,事中预控,事后防患上下功夫。通过定期对油库潜在的各种危险因素进行分析.适时将油库的现状对照评估.进而得到油库安全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从而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五、油库火源的控制措施

1、严禁吸烟、携带火种、穿带钉皮鞋等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2、动火必须严格按动火手续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使用防爆型电器,如防爆手电,进罐入釜使用安全电压(12V)均防爆灯;

4、使用青铜或镀铜工具,严禁钢质工具敲打、撞击、抛掷;

5、按规定要求采取防静电措施,安装避雷装置;

6、加强门卫,严禁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

7、运送物料的机动车辆必须配戴完好的阻火器,正确行驶,不能发生故障和车祸;

8、转动设备部位要保持清洁,防止因摩擦引起杂物等燃烧;

9、周围居民点在一定范围内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10、按规定要求,在易燃易爆场所选用合格的防爆电器设备;

11、按规定要求,安装电气线路,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状态。

六、油品泄漏的控制措施

1、罐、泵、阀、管线等设备及其配套仪表要选用合格产品,并把好安装质量关。

2、管道等有关设施在投产前要按要求进行试压测定;

3、对设备、管线、泵、阀、仪表等要定期检查、保养、维修,以保持完好状态。

4、对特种设备须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5、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维修规程。

6、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提高设备管线、油罐的管理水平,提高防泄漏能力。

7、油品液体、油气泄漏大多数具有突发性,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检测仪器。如可燃气体报警仪等。根据地形、风向、气候条件等设置警戒,及时地预测和发现泄漏点,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附件:油罐外围蔽照片

2010年11月3日

篇5:危险化学品管理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中的安全,特制订本要点。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点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附件一: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四条?安全环保处

1、负责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专业指导。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取证。

4、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原有(工程、设施、工艺、种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证照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5、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设施的增加、改变、维修施工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6、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查。

7、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管理要点的编制及修订。

8、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销售单位及采购单位安全协议的签订。

第五条?保卫处

1、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设施及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专业指导。(附件二:保卫处建立消防设施查检表)

2、实施危险化学品入厂登记、检查制度。

3、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的确定及检查。(附件三:行车路线及检查规定)

4、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

5、负责建立落实危险化学品保管及防盗的专项保卫制度及其相关案件的调查处理。

6、编制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和相关案件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六条?销售处

1、组织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客户及运输单位到安全环保处签订安全协议。

2、负责对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客户安全证件的审核及运输单位资质的审核和备案。(附件四: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证件明细.)

第七条?供应处

1、负责对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安全证件的审核(见附件四)。

2、组织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到安全环保处签订安全协议。

3、做好危险化学品入库前的安全管理,做到物帐相符。

4、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先验货,后进货,采购员与现场接收人员交接时应办理验收签字手续,禁止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入库,并配合现场交接人员做好验收工作。

第八条?生产处

1、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组织协调。

2、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的统一指挥调度。

3、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车辆调配。

第九条?设备处

1、?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的维护标准和检查。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设施检测和校验。

3、?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设施的增加、改变、维修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审查。

4、?参加因设备原因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

1、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制定及落实。

2、?负责建立本单位各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3、?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岗位执行安全规程;执行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负责二次审查危险化学品销售及购买单位各类入厂、运输证件,对危险化学品装卸实施安全监督。

5、?负责检查、维护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设施及报警装置,达到正常使用状态。

6、?发生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第三章?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明显部位悬挂“禁止烟火”,“禁带火种”等安全标志牌及危害告知牌。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按照公司保卫处确定的消防器材配备标准进行配备,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挪用,按照消防器材管理规定进行检查和更换。(附件五:保卫处制定配备标准的表格,确定区域及数量)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内严禁堆放其它物品;标有“禁止入内”警示标识的区域,非生产人员禁止进入,需要进入人员要做好登记记录。(附件六:外来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登记表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动火及危险作业按照《动火作业管理要点》《危险作业审批管理要点》执行。

第十五条?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施工的单位,做好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上报安全环保处审核,审核后方可施工作业。(具体管理要求见《危险作业审批管理要点》)

第十六条?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按照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进行安全管理。(附件七:重大危险源管控方案)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配备执行公司劳动保护标准,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器材。

第十八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介质管道每周进行一次检查,设备处组织每年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一次检测。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根据作业场所的危险特性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作根据制定的安全设施查检表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达到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附件八:安全设施检查表)。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并制定出出入库的登记记录。(附件九:由所属单位编制出入库登记表格)

第二十二条?对正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容器,使用单位要每周检查一次,检查要有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设备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及容器每年进行检测及校验。(附件十:压力容器检查表)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必须有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储存室的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

第二十四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销毁处理危险化学品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审批后,方可进行销毁。

第二十五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先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上报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评价。

第四章?装卸、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装卸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台位前,岗位人员应及时检查保卫处开具的危化品运输车辆进出厂登记表(附件十一:危化品运输车辆进出厂登记表),并按照登记表中的项目审查并填写完善后才能装车。

2、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对能够产生的火花、静电等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应用防火帽将排气管罩上,灌装时不得开动发动机。

3、装卸操作人员应对槽车的车体外观进行检查,车体开裂或缺少呼吸阀严禁充装。同时还应对槽车的压力表、液位计、安全阀和导静电等各种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安全规定严禁充装。(附件十二:装卸车安全检查表)

4、装卸栈桥、车体及鹤管,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措施。

5、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

6、充装工作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执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操作设备及阀门。

7、装卸结束,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关闭所有阀门后,方可指挥充装车辆驶离现场。

?8、使用浓酸和装卸浓酸的地点,应设防酸灼伤的冲洗喷头。

9、操作人员充装液氧、液氩罐时,查看车辆吨位的容量,按照液氧罐上流量计的数量充装罐体容量的90%,不能按照罐车的容积装满,接头软管必须专用。

10、液氧、液氩罐在充装时,应不间断监视其保温层真空度,当表面结霜,真空度下降时,应及时处理,严重时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装卸流程(附件十三:装卸流程)

第二十八条?运输安全管理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起闭灵活。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重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标准的警示标志。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管理

第二十五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六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七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安全环保处汇报。

第二十八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编号为“W4081”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要点》(2010年5月7日发布)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附件(模版)

附件一:危险化学品目录

附件二:保卫处建立消防设施查检表

附件三:行车路线检查规定

附件四:危险化学品安全证件明细.

附件五:消防器材配备标准的表格,确定区域及数量

附件六:外来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登记表

附件七:重大危险源管控方案

附件八:安全设施检查表

附件九:出入库登记表格(所属单位编制)

附件十:压力容器检查表

附件十一:危化品运输车辆进出厂登记表

附件十二:装卸车安全检查表

附件十三:危险化学品装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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