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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第一条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2:露天矿边坡管理办法规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条?边坡滑坡是露天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之一,露天矿边坡的稳定与否,是直接关系到煤矿能否正常生产的重要前提。露天矿边坡研究与治理工作是煤矿技术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了加强露天矿边坡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根据《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露天矿边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开展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边坡稳定的各种地质条件及其它因素。

2、为露天矿采剥工程设计提供可靠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每年对已经出现的边坡滑落和变形预报提出整治方案,并做好施工中的管理工作。

3、不断总结露天矿边坡管理经验,搞好露天矿边坡管理工作。

第3条?局科技处作为边坡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做到:

1、成立露天矿边坡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作出边坡监测分析报告,报有关部门。

2、定期进行地下位移监测,掌握第一手资料,应用计算机进行边坡位移分析。

3、督促两矿健全边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按期进行边坡观测,及时提供观测数据。

第4条?边坡管理作为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局、矿生产部门必须做到:

1、把边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管理,负有业务保安责任。

2、年度、季度采剥设计、计划必须提出确保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

3、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工作面必须放线开挖、排土,严禁出现超高台阶,加强工作面水的管理,如发现不按设计施工或违反规定以及出现滑坡险情时,有权责成两矿及时处理,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有滑坡险情或险情危及区域的生产或施工作业,以保证安全。

第5条?边坡滑落作为煤矿重大灾害事故之一,局、矿安全部门必须做到:

1、把边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监察工作,负有业务保安责任。

2、督促检查两矿落实年度采剥设计、计划提出的边坡稳定技术措施。

3、在安全检查中,如发现不按设计施工或违反规定以及出现滑坡险情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有滑坡险情或险情危及区域的生产或施工作业,以保证安全。

第6条?两矿应在局长和主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建立地质、测量、采矿等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边坡管理机构,从事边坡管理、科研工作。

第二节?地质测量

第7条?根据露天煤矿边坡不同区段的软弱结构面(包括软弱层面、节理面、断层面等)发育程度、含水情况及与其空间关系,每8~10年划分一次边坡类型。

Ⅰ型:稳定型

1、以坚硬岩层为主,软弱结构层(面)不发育,有很少的软弱结构层(面)或层间距很大(>30m)。

2、软弱结构层(面)倾角大于采场最终边坡角,小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

3、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采场最终边坡走向的夹角接近。

4、岩体构造简单,含水性差,透水性强,不影响边坡稳定。

Ⅱ型:基本稳定型

1、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多或层间距较小(15-30m)。

2、软弱结构层(面)倾角等于或稍大于采场最终边坡角。

3、软弱结构层(面)的走向与采场最终边坡走向的夹角大于30°。

4、岩体构造不复杂,含水性中等,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

Ⅲ型:不稳定型

1、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极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很多或层间距很小(<15m)。

2、软弱结构层(面)走向与采场最终边坡角,大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

3、软弱结构层(面)倾角小于采场最终边坡角,大于软弱结构层(面)的内摩擦角。

第8条?边坡岩移的观测工作,应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搞好地质测量监测配合,注意引进新技术、新仪器,研究新方法,采用测量方法观测,其方法、精度要求执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

第9条?在雨季前,对有滑动迹象的边坡,要提出预报和处理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及地面大型设备或固定建筑物,有严重威胁的滑坡与滑坡迹象地段,要及时向主管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报上级机关。

第10条?对已出现的滑坡、有滑坡迹象及预计滑坡的危险区,必须进行岩移监测,监测工作采取专业小组与两矿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Ⅲ型采场必须设专门小组进行长期岩移监测工作,及时提供信息,不断总结经验。

第三节?设?计

第11条?露天矿的长远设计、阶段性设计或改造设计都应包括边坡设计内容及其费用,各级领导审批设计时,应一并审批相应的边坡设计。

第12条?年度采剥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必须保证边坡稳定,特别对Ⅱ、Ⅲ型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都必须有完整的工程设计,设计要包括边坡稳定计算和分析。如不稳定则应做出必要的防滑工程设计,其工程费用要列入工程总概算中。

第13条?边坡稳定验算、边坡稳定计算方法需经主管局领导批准,方能计算稳定系数值及其参数。

第14条?凡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严格履行会签手续,不经主管局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准施工。如需修改已批准的设计,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重新进行稳定性计算分析,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15条?排土场设计应根据排土工艺和对边坡稳定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边坡稳定性分析,尤其是排土机排土场。

第四节?施?工

第16条?对于Ⅱ、Ⅲ型采场,与边坡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前下发必要的图纸,严格按设计规定的程序、境界和方法施工,在实际施工中注意分析、研究边坡稳定状态,工程竣工后提交竣工图,竣工报告中应写明边坡稳定状态分析意见,经会签后存档,并报工程审批单位备案。

第17条?凡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项工程,必须根据设计的要求,提前或同时进行防滑工程施工。

第18条?临近采场最终边坡或到界台阶的最后一个采幅的穿孔,爆破和采剥工作应做出单项设计或技术措施。各露天矿都要研究适合本矿条件的爆破参数,推广一些比较先进的爆破技术或其它减震措施。

第19条?工程施工测量应严格执行《煤矿测量规程》,保证测量精度。

第五节?整?治

第20条?水是造成边坡滑坡的主要因素。对于地下水威胁边坡稳定的区域,需进行必要的疏干工作,如开挖疏水沟或拦截水沟,钻孔放水及群孔抽水等。

第21条?在采场、排土场周围,建立完整的防排水系统。每年雨季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维修。

第22条?为维护边坡完整,防止边坡滑落,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到界边坡上乱挖乱采,如遇因此而发生的边坡滑落,要追究当事者个人责任。

第23条?对矿坑内的明火,应采取必要的灭火措施予以消除,保证矿坑无明火。

第24条?对局部不稳定的边坡,必须采取弱层爆破、削坡减载、边坡加固(护坡、挡墙、抗滑桩、表面喷水泥砂浆)等措施,或采取不切弱层、预留防滑煤壁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25条?台级到界后,要清扫浮石,将台阶修整好,具体要求按《到界台阶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节?边坡科研

第26条?边坡科研是露天矿科研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矿务局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拨出一定科研费用,进行边坡科研工作。

第27条?建立边坡试验设施,购置必要的设备、仪器,开展系统的边坡科研工作,可采取与有关院校、科研单位合作的方法。

第28条?各级领导应将边坡管理列入工作日程,有计划的举办边坡技术管理短训班、学术讨论会,大力推广边坡研究新成果,了解掌握国内外边坡管理新动态。每年组织一次边坡管理经验交流会。

篇3:瓦斯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搞好“一通三防”工作,确保对矿井瓦斯的有效管理,坚决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在总结了过去对瓦检员的各种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体制

1、对瓦检员统一命名为“瓦斯安全检查员”,职责性质为专职。

2、瓦斯安全检查员的在册登记在通维队,由通维队进行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其工作职责完成情况由通维队直接考核,由通风安全部和安全监察部协同考核。

二、瓦斯安全检查员的职责与权利

1、职责

(1)负责分工区域内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查测定与汇报工作。

(2)负责对分工区域内通风、瓦斯、防尘、防火、防突、瓦斯抽放、安全检测及“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

(3)负责及时发现和汇报分工区域内通风、瓦斯、防尘、防火、防突、瓦斯抽放、“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等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检查分工区域的顶板、机电运输、爆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和汇报工作。

(4)制止“三违”现象,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紧急采取临时有效的处置措施。

(5)分工区域内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负责组织遇险人员自救与互救,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6)遵守和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7)完成领导布置的其它“一通三防”、安全检查与督促的临时性和紧急性工作。

2、权力

(1)发现瓦斯积聚、超限,有害气体超过规定等严重隐患或发现自燃发火、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涌出异常等灾害预兆时,有权责令相关地点停止作业和撤出所有人员。

(2)在分工区域内,对有可能酿成火灾、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水灾等重大事故的一切不安全工作和行为,有权责令停止一切违章和冒险作业。

(3)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抢救事故。

(4)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

(5)有权对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提出批评,向安全监察部门检举和控告。

(6)对“三违”人员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7)发现现场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时有权要求当班班长或队领导迅速整改或限期整改。

(8)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有关人员纠正或停止作业,及时撤出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三、瓦斯安全检查员基本素质要求

(1)必须有三年或以上井下采掘工作经历,并通过特殊工种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2)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上,年龄53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长期从事井下工作。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热爱“一通三防”和安全管理工作,愿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贡献力量。

(4)法制观念强,熟悉“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能遵章守纪,服从领导,坚持原则,敢于向“三违”现象作斗争。

(5)专业技术水平高,熟悉与本工种直接相关的矿井通风、瓦斯的基本知识及煤与瓦斯突出、煤尘、自燃发火专业基本知识,了解采掘、机电、运输、井下爆破方面的知一般识;熟练掌握瓦检仪的使用、局部通风管理方面的操作技能;能独立处理和解决本工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及疑难问题。

(6)工作作风好,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扎实肯干,不畏困难,不怕艰险,具有强烈的责任感。

四、工作业绩考核

1、瓦斯安全检查员工作业绩考核中,“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占70%,由通维队和通风安全部考核;安全管理工作占30%,由安全监察部考核。

2、通风安全部和安全监察部每月5日前必须将上月对瓦斯安全检查员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送交通维队,并由通维队对上月考核进行综合和兑现。

3、瓦斯安全检查员不得做与“一通三防”和安全检查无关的工作,凡是发现瓦斯安全检查员去做与生产任务有关的工作,一律按“三违”(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4、瓦斯安全检查员必须按照作业图表作业,管理部门按照作业图表监督考核瓦斯安全检查员的工作和在岗情况。

5、瓦斯安全检查员的工作业绩考核,“一通三防”部分由通维队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安全管理部分由安监处制定具体考核细则。考核细则的制定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

五、瓦斯安全检查员工资管理规定

1、瓦斯安全检查员工资待遇与全矿采掘工效挂钩,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全矿采掘工工资的平均水平。

2、瓦斯安全检查员的工资待遇考核与其工作业绩考核挂钩,不得与当班生产任务和工程质量挂钩,其工资由通维队统一造册,矿统一支付。

篇4: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措施管理办法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保证安全生产、正确指导作业、实行科学管理的基础,是进行采掘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采掘工作面的基本法规。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回采、掘进工作面在开工之前,都必须按照采区设计或巷道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在采掘工作面地质情况、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如初采、收尾、贯通、过断层、过旧巷、工作面调采等,临时性工程如巷道起底、扩帮、铺轨、各类小型硐室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均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求

1、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按照采区设计或回采工作面、巷道设计要求,根据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编制,在区队长、技术员和工人共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施工区队技术员负责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必须进行初审及集体会审,最后经总工程师签发,方能生效。施工作业前还必须由区队技术员向本区队干部和参与作业地点施工作业的员工贯彻考试后,工作面才能开工或生产。

2、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颁“煤炭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上级所发安全指令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3、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原则,绝不允许重复使用或借用规程、措施。采煤规程以采区一翼阶段,即一个工作面为单位编制;掘进规程以同一煤层进风巷、回风巷和采区上、下山,或者是有独立用途、性质的巷道分别编制。

4、作业规程应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技术,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内容语言准确,文字简明,通俗易懂,重点突出有针对性,图表正确,数据要准确,字迹规整、清晰,格式、字体规范,打印纸张统一。

5、作业规程编制依据:

⑴、经过审批的采区设计或工作面设计;

⑵、经过审批的地质说明书;

⑶、工种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

⑷、有关的安全制度,如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量验收制度、工作面敲帮问顶制度、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瓦斯、煤尘管理制度、爆破和火工产品管理制度、文明生产制度等。

⑸、邻近采区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6、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应包括:

⑴、采场范围内外及邻近的采掘情况及其影响。

⑵、采场范围内地质、煤层赋存情况:煤层的结构、厚度、倾角、硬度、品种、生产能力、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顶板岩石的性质、结构、层理、强度及顶板分类、煤层瓦斯、二氧化碳含量及突出危险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冲击地压危险性等。

⑶、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艺流程:采高的确定、落煤方式、装煤及运煤方式、支护型式的选择、进回风巷的布置方式等。

⑷、顶板管理方法:工作面顶板管理图、表(包括采面支(柱)架、特殊支(柱)架结构、规格和支护间距,放顶步距,最小控顶和量大控顶距,上下缺口,上下出口支护结构、规格),初次放顶措施,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特殊支护措施;分层开采时人工假顶或再生顶板的工艺图,回柱方法、工艺及支护材料复用的规定,上下顺槽支(柱)架的回撤以及距工作面滞后距离的规定等。

⑸、采煤工作面的风量核算、通风设施选择、监测仪器仪表甲烷断电仪的布置等,通风系统图。

(6)、运煤、运材料的设备选型及其系统图(包括阶段煤仓和采区煤仓的容量)。

⑺、供电设施、电缆设备负荷计算、电气开关整定值核算及供电系统图。

⑻、洒水、注水、灌(胶)浆、充填、压风等管路系统及图。

⑼、通风、照明设施及其布置图。

⑽、劳动组织及正规循环图表。

⑾、采煤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⑿、安全技术措施。

⒀、安全管理制度。

⒁、避灾路线(文字及图)。

7、掘进作业规程(或掘进工作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应包括:

⑴、巷道布置方式及巷道用途、长度、服务年限。

⑵、巷道煤层和围岩的特征及其柱状图,掘进范围已有的巷道情况,掘进范围内预测水文地质,地质构造及其平面图、剖面图。

⑶、巷道断面形状和尺寸(应明确规定各类管、线、运输设施、人行道的布置与尺寸,巷道断面应预留可缩尺寸)、支护形式及材料规格、支护参数、临时支护与永久支护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⑷、掘进方式。机械化掘进:工艺流程与设备图;钻眼爆破法:爆破图表与工艺流程图。

⑸、煤层瓦斯涌出量、发火期、煤尘爆炸性,通风量及局部通风系统图,通风监测仪表布置图,综合防尘措施等。

(6)、煤、矸、材料、设备的运输方式和设备型号,在倾斜巷道、煤仓、溜煤眼内运输的安全技术措施。

⑺、过老巷、老空区、石门见煤、过断层、破碎带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技术措施。巷道贯通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⑻、劳动组织和正确循环作业及主要经济指标。

⑼、各工种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⑽、安全管理制度。

⑾、避灾路线(文字及图)。

8、作业规程的安全措施与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的关系:

⑴、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中明文规定的,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予以规定。

⑵、凡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无规定,而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⑶、凡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责任制已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规程中必须贯彻的内容,须同时贯彻相关条文的内容。

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

1、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应分别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的半个月前,由地质组提出,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回采、掘进作业规程须在开采(工)前一周内编制完成,进入审核、审批阶段;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可预测的采掘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变化,须在一周前编制完成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不可预测、临时性变化,必须立即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实施前完成审批贯彻。

3、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时间按上述规定每滞后一天,对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技术人员处以50元罚款,并在调度协调会上通报批评;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滞后造成的采掘工期影响,由相关采掘单位负全部责任,同时对该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技术人员处以200元罚款,并在调度协调会上做检查,情节严重的按矿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审批

1、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程序

⑴、提交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首先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在工程开工五日前组织集体会审,集体会审由矿生产技术部组织,必须是矿总工程师主持(矿总工程师外出时可由指派的矿临时技术负责人主持),集体会审时除各专业副总负责本专业部分内容审查外,采掘部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查,机电部分由机电科负责审查,运输部分由运输队负责审查,通风部分由通风队负责审查。参加集体会审的部门分别为:各副总、安全管理处、生产技术部、生产指挥中心、机电科(队)、运输队、通风队及相关采掘区队。

⑵、参加集体会审的单位要派本单位主管或技术主管参加,审核过程中要认真细致,严格把关,各主管部门应建立“规程措施集体会审记录”(工程名称、会审时间、地点、参加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等)。

⑶、参加集体会审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主管部门通知后无故不派人参加者,对该部门处以100元罚款,由此带来的规程与现场不符,对该部门主管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矿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⑷、一切新编制的规程、措施或经修改、补充的规程、措施都必须经过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

⑸、执行“谁会审、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各职能部门由参加会审的人员对规程、措施进行审核签字,并且由签字者对规程、措施中相关专业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安全技术有效性负责。

(6)、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严重违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造成重大失误的;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的事项而未明确,存在严重缺陷的,按照《羊场湾二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⑺、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批准(生效)和贯彻,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应提前三天由主管部门送达参加会审的部门和主管领导、施工单位。

2、批准程序和权限

⑴、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参加会审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矿相关领导签字批准,由矿总工程师签发执行。批准程序依次为安监处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其他人员无权代替批准(领导外出时可委托副总以上人员代替批准,受委托人同委托人负同等责任)。

⑵、矿总工程师要对主管部门提交的经集体会审后的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写出批示意见并签名后方可生效。

3、坚持规程、措施复审制度,每月15日前由各相关单位将各自采掘工作面在用的规程、措施报生产技术部,经初审后报总工程师审查,由总工程师签署复审意见,一次不报或迟报对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

1、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在开工或生产前一周由采、掘区队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向本队所有参与该工作面作业的员工贯彻,并同时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有关条文,所有参加贯彻学习规程的人员必须签字;在开工或生产前两天完成考试、阅卷、整理工作,员工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作业,轮休或请假的人员必须经过补课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作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要有记录备查。

2、为了提高工人的技术素质,要求采掘区队每月要有不少于一次的有关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安全制度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全员学习,同时在平时班前会、学习会上开展经常性的规程、措施学习。

3、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必须严格认真,一丝不苟。采、掘区队干部、工人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生产管理和操作。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或生产条件与规程、措施不符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签和领导签发后贯彻执行。

4、各业务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或质量标准化检查时,同时检查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和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必须立即纠正,同时按“三违”进行追查并追究相关单位主管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5、当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或其它异常情况,要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无措施作业属重大违章,按《宁煤集体公司“三违”处罚办法》追究相关单位主管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6、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熟悉掌握情况,发现规程,措施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要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否则属违章指挥行为,按《宁煤集体公司“三违”处罚办法》追究相关单位主管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7、矿每半年进行一次作业规程评比,并向指挥部推荐优秀作业规程参加年度评比,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积极准备、推荐参加。

篇5:矿山三违处罚办法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第三条?根据三违产生和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三违分为A、B、C三类。A类是特别严重三违,即可能导致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违;B类是严重三违,即危害程度仅次与A类的三违;C类是一般三违,即情节和后果较轻的三违。

第四条?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矿山生产、基建、矿山救护的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法?则

第五条?对A类三违人员,给予接触劳动合同或开除留用查看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600-1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对B类三违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者自己重伤的,按第五条处罚;

(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罚款200-500元,并给予红牌警告;12个月内再次三违的,按第五条处罚;

第七条?对C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分别按第五条处罚;

(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三违黄牌警告,罚款50-100元;12个月内第二次三违红牌警告,罚款5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对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管理者按照事故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A、B、C三类三违及失职、渎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三违罚款列入处罚单位(部门)的安全降落基金。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部门都应建立“三违”人员档案,详细记录违章情况。

第十二条?对三违人员的处罚程序按《香格里拉华西矿业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方面

(1)、在生活区范围内生活垃圾不集中处理,乱丢、乱扔的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处罚。

(2)、废油、污水不经过处理而直接排到河流的给予1000元的处罚。

(3)、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乱砍乱伐的发现一次给予2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施工队人员对公司管理人员辱骂、殴打着给于10000元的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本办法施行后,尚未制定整改措施造成三违的,依本办法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列入的“三违”,可根据产生和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的程度比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相*,并报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各部门、采选厂、施工队制定的三违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三违”考核说明

根据香格里拉华西矿业有限公司现阶段各施工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和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本考核标准适用于香格里拉华西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各个部门(采矿厂、选矿厂)。

二、考核标准

1、环境保护方面

(1)、在生活区范围内生活垃圾不集中处理,乱丢、乱扔的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处罚。

(2)、废油、污水不经过处理而直接排到河流的给予1000元的处罚。

(3)、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乱砍乱伐的发现一次给予2000元的处罚。

2、“三违”考核标准

(1)A类违章(严重违章)?给予600-1000元的处罚。

(2)B类违章(较严重违章)给予200-500元的处罚。

(3)C类违章(一般违章)?给予50-100元的处罚。

三、公司各部门、施工单位,如有违章现象不及时整改或在同一地点重复出现的将加倍考核。

四、施工队人员对公司管理人员辱骂、殴打着给于10000元的处罚;

五、本考核标准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A类违章

(一)、采、掘

1.不按规定设置警戒、警戒距离不够或不实行自连自放的;

2.检修时,没有切断电源、不挂警示牌、无人警戒的;

3.采掘工作面没有按照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4.支护工作面,放炮崩倒支柱不及时扶起仍继续作业的;

5.私藏、挪用、转借火工器材的;

6.人员随身携带雷管等违禁物品的;

7.爆破员在装药时吸烟的;

8.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打眼的;

9.工作面拒爆、残暴未处理完毕而从事打眼、爆破等作业的;

10.擅自用胶带输送机等运输物料,胶带输送机皮带坐人的;

11.采用镐刨、硬拉、高压风吹炮眼等方法处理拒爆、残暴的;

12.井下采用矿车运输时有扒车、登车、放飞车现象的;

13.人员直接站在溜井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处理堵塞的;

14.作业人员擅自进入废巷、废井、采空区的;

(二)、矿井机电运输

1.在斜井(巷)中,蹬车、趴车、坐轨滑行的;

2.斜井(巷)提升,不按规定使用三环链、插销的;

3.斜井(巷)提升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的;

4.检查、检修电气设备不停电的;

5.绞车带病运转及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继续提升的;

6.斜井安全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

7.各类绞车下放不带电滑行的;

8.斜井(巷)提升不挂钩头放车,不按规定使用挡车门、阻车器的;

9.用电机车把矿车顶入或人工推入斜井(巷)或在车场顶车、推车造成飞车的;

10.推车工推车时车与车之间安全距离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三)、通风

1.炮烟未吹净,作业人员就进入作业地点从事作业或其它活动的;

(四)、地面

1.高处作业人员,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系安全带或系安全带不符合要求的;

2.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未停机、断电就排除故障的;

3.机械无专人管理,电气、机身无接零(地)保护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的;

4.特种设备司机未经过专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操作的;

5.进入球磨内维修时,开关箱不停电、不上锁、不设专人监护的;

6.行车在起吊物料时,下方有人作业的;

7.尾矿库(坝)隐蔽工程施工,无记录或不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就私自施工的;

8.在尾矿库(坝)上和库区周围进行乱采、滥挖的;

9.尾矿坝坝体出现滑坡,不及时采取处理的;

(五)、通用部分

1.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2.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电气设备停电后,在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不挂停电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

4.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使用明火的;

5.压力容器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不及时更换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B类违章

(一)采、掘

1.安全员、现场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发现作业现场有重大险情不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2.进入工作地点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的;

3.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不实行自连自放的;

4.处理拒、残暴不按规程规定执行的;

5.炸药、雷管不分开存放,混装、混运或在井下私自存放炸药、雷管的;

6.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超过35PPm时(最高不得超过100PPm),继续作业的;

7.岩壁片帮严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8.火工器材的各种登记表格填写不规范、及时、真实、完整,帐物不相符的;

9.装药时采用钎钢或其它铁器类替代木炮棍装药的;

10.采掘工作面当班发现有瞎炮、残药时,不及时处理,或留给下一班处理的;

11.发放雷管、炸药时不严格控制领用量的;

12.将火工器材放在电器设备或电气线路旁边的;

13.在坑口(硐室)打闹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14.井下危险地段本班处理不了的在交接班时向接班人员没有交代或交代不清楚的;

15.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在同一地点有重复隐患的;

16.装药前、放炮前没有将主电源总闸关闭,就从事装药连线的;

17.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放炮的;

18.装药前或放炮前,未全面检查工作地点安全状况,进行爆破、装药的;

19.炮眼封堵不严、不实或封泥长度不够,或封堵材料不合格进行爆破的;

20.爆破工未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或将钥匙转交他人的;

21.采用磁电起爆,在装药前没有将照明撤出工作面的;

22.起爆线路在装药前后没有将起爆一端短路的;

23.爆破后,未按照规定时间等候,提前进入爆破地点的;

24.警戒人员脱岗或责任不到位的;

25.站在耙斗机运行范围内的;

26.井下爆破器材乱扔、乱放或私自存放的;

27.巷道开口或贯通时,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加强支护的;

28.斜巷掘进运输时,不使用“一坡三挡”装置的;

29.雷管与炸药混装混运的;

30.无爆破证爆破的;

31.井下有轨运输巷道,坡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2.将磁电雷管(电雷管)装在衣兜里的;

33.人行井,梯子间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4.溜井放矿后不及时关门的;

(二)矿井机电运输

1.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2.大型固定设备安装后没有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的;

3.电机车运行中,电机车驾驶室人员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的;

4.在斜井(巷)提升,矿车掉到采用脱钩处理或绞车强拉上道的;

5.竖井提升人员时,罐笼未停稳前打开罐笼出入的;

6.在矿车行进中,把钩工蹬钩拔插销、跟车工蹬车拔插销的;

7.钢丝绳不按规定检查的;

8.绞车钢丝绳应更换而不更换的;

9.绞车道无灵敏可靠的“一坡三挡”及声光信号的;

10.井下无轨运输设备作业,刹车系统、灯光系统、报警系统不齐全或失效的;

11.上、下山运送钢轨、木料时,不使用材料车或固定不牢固的;

(三)通风

1.不使用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的;

2.压入式局扇(风机)距洞口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3.压入式、抽出式局扇(风机)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4.硐室施工超过10m时,不采用机械通风进行通风的;

(四)地面

1.凡直接从事带电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的;

2.手持式电动工具长期搁置不用或受潮的工具在使用前未经电工测量绝缘阻值就使用的;

3.发现工具外壳、手柄破裂不进行更换的;

4.手持式工具的旋转部件无防护装置的;

5.吊物料前未对索具进行检查,就吊装的;

6.吊长物料不捆绑牢固,吊物不平衡造成重心偏移的;

7.吊装提升前,指挥和配合人员不撤离吊装的下方的;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不按规定设置的;

9.安全保护接地接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10.起吊钢丝绳断丝、磨损、变形超限继续使用的;

11.设备安全防护功能不全或失灵,未及时修理更换的;

12.易燃易爆物品周围及库区内没有配备灭火器材的;

13.汽车驾驶员在出车前饮酒的;

14.尾矿坝子坝堆筑前,岸坡不进行处理的;

15.尾矿坝坝体出现纵、横向裂缝,不报告或不监测的;

(五)通用部分

1.指挥岗位人员强行操作带故障设备的;

2.指挥无证人员上岗或无证人员擅自上岗的;

3.指挥岗位人员超负荷运行各种机电设备的;

4.从业人员不遵守劳动纪律,酒后上岗的;

5.要害岗位睡岗、串岗、离岗的;

6.起吊时人站在物料下方、吊物上站人或用人作平衡物的;

7.登杆作业不进行安全检查、无保护接地、无保护措施、无人监护而进行作业的;

8.安全设施不全,强行作业的;

9.检修设备前不挂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

10.电工作业不按规程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

1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地面不设警戒,下面无人监护的;

12.在皮带运输机上坐、卧、跨越、钻爬或没有过桥的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的;

13.未查清电气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的;

14.带电作业或指挥他人带电作业的;

15.人员进入料仓时无人监护,没有安全措施不系安全带、安全绳的;

16.开关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的;

17.非电气设备专业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

18.单人巡线攀登电杆的;

19.使用喷灯时,在明火附近放气或加油的;

20.强行启动设备的;

21.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的;

22.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直接作业的;

23.无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的;

24.带电移动电动工具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C类三违

(一)、采、掘

1.未进行停、开工检查擅自停开工的;

2.打眼工打眼时戴手套、没有系好工作服纽扣、上衣袖口没有绑扎好以及在作业前没有对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的;

3.放炮警戒绳、牌、哨不全的;

4.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而不及时处理的;

5.采用电雷管起爆,装完药后,雷管脚线不短接、不悬空的;

6.操作司机离开耙斗机时,未及时切断电源的;

7.井下未用专用箱存放、或使用专用箱存放爆破材料,但未上锁的;

8.井下存放雷管、炸药专用箱的间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9.在机械、电气设备附近,或顶板支护不完好、有淋水,或放炮警戒距离内存放爆炸材料的;

10.采用雷管代替竹、木棍在药卷上扎眼,或将雷管斜插、困在药卷上的;

11.打眼前后及打眼过程中,未检查作业地点安全状况的;

12.临时支护、永久支护接(背)顶、帮不实的;

13.锚杆、铺网不紧贴岩面,或连接不紧密的;

14.岩石采用干打眼的;

15.进入工作面不戴安全帽的;

16.工作面、溜井、溜槽口、道路等危险地方安全警示标志不齐全、不醒目的;

17.对重点环节不按要求进行跟班盯岗的;

18.井下采用农用车、拖拉机等做为运输时,驾驶室内、车斗里搭乘其它人员的;

19.各采掘工作面没有配备排险工具或排险工具的弯嘴、扁尖不符合要求的;

20.人员站在溜槽的正下方放矿或处理堵塞的;

21.将磁电起爆线路与风水管、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混合敷设的;

22.磁电起爆器在起爆时,起爆时间没有设定在5分钟以上的;

23.没有填写爆破记录或填写不全的;

24.施工现场无安全禁示标志的;

25.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禁示标志的;

26.没有落实挂牌制度的;

27.排险时,不执行一人排险、一人监护并照明,各工作面必须排险不彻底施工的;

28.各采掘面、运输巷道当班掉落的矿块没有当班处理、积存的;

29.在斜坡道熄火下滑的;

30.井下随地大小便的;

31.巷道内存放的材料、设备、工具等乱堆乱放的;

32.爆破工不随身携带临时炸药、雷管箱钥匙,将钥匙私藏乱放或转交他人的;

33.主运巷、工作面照明不充足的;

34.主运巷、工作面灯泡烧坏、炸裂不及时更换的;

35.行灯变压器(36V)两端的接线柱没有包裹的;

36.轨道铺设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7.矿车两端插销不销的;

38.采用矿车出矿(渣),装矿(渣)时超出车体范围的;

39.随意破坏测量点(标记)或在测量点上悬挂物件的;

(二)、矿井机电运输

1.绞车司机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没有执行八不开(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不开;钢丝绳磨损超限不开;安全保护不全不开;一坡三挡不全不开;闸失灵手把过位不开;超数量挂车及装车不规范不开;信号不清不开)之一的;

2.把钩工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没有执行八不挂(安全保护设施不全不挂;信号联系不清不挂;重车装的不规范不标准不挂;超过规定车数和重量不挂;绞车道行人不挂;钩头连接装置及保险绳有一处不完好不挂;一坡三挡不全不挂;声光信号不全不挂)之一的;

3.耙斗机无防护栏而开机的;

4.绞车运行记录填写不规范的;

5.绞车绳扣不符合规定的;

6.井下采掘工作面不采用行灯电压(36V)而使用220V照明的;

7.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照明不充足,线路吊挂零乱不整齐有明接头的;

8.井下电缆、电线上挂物件的;

9.井下行灯变压器不吊挂,并且设在受顶板、水威胁的地方,在行灯变压器上放杂物的;

10.钎钢、凿岩机等放(压)在电气线路上的;

(三)、通风

1.风筒吊挂不平直、牢固、破口太多,漏风严重不处理的;

2.不按照规定清扫、冲刷巷道岩壁积尘的;

3.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4.风筒距迎头距离大于规程规定的;

5.空压机储气罐和供风管路、气包无定期清洗、排放废油,无运行记录的;

(四)、地面

1.从事电、气焊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穿绝缘鞋和使用护目镜及防护面罩的;

2.从事有毒、噪声等有害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佩戴防尘防毒口罩和防噪声耳塞等防护用品的;

3.非专职人员擅自拆卸和修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

4.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的;

5.雨天后不对机械进行绝缘安全检查的;

6.沾油漆、油类的棉纱、抹布、油纸等废物不及时清理的;

7.工作场所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的;

8.使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

9.用潮湿的手触摸电气开关、刀闸等,戴湿手套启动电器等设备的;

10.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

11.设备的保护装置反应不灵敏而继续操作的;

12.带负荷启动设备的;

13.工作中干私活的;

14.设备检修完毕不及时恢复原有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

15.破碎机堵住时,用手或铁棒捅矿的;

16.工作场地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7.使用各类没有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气瓶的;

18.起吊作业时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使操作人员误操作的;

19.行车司机不按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进行试吊就突然起吊的;

20.无人监护一人单独检修作业的;

21.机电设备检修完毕未按要求进行试验、试运的;

22.发现“三违”不制止,为“三违”人员讲情或开脱责任的;

23.对查出的隐患不及时处理、整改的;

24.装载机铲斗内站、坐人的;

25.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时没设专人监护的;

26.使用过期、不合格的安全、绝缘用具的;

27.运转、连接部位无防护罩的;

28.设备运行时,触摸运行设备运转部位及私自打开防护罩、栅栏的;

29.在机器运行中或未完全停止前,清扫、擦拭、润滑和冷却机器的旋转部位的;

30.从变压器或配电室至硐口的线路敷设不整齐、不规范的;?

31.厂房、车间照明不充足的;

32.检修时无检修措施或不经过审批检修的;

33.在厂房、车间内生明火的;

34.氧气、乙炔瓶(气管)与电焊导线敷设在一起的;

35.汽车驾驶员在路途中超额拉、坐人的;

36.进入厂(矿)区车速超过15km/s的;

37.尾矿库放矿沉积滩面不均匀平整的;

38.尾矿库运行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

39.每期子坝堆筑完毕,没有经过主管技术人员的质量检查验收或签字的;

40.运输皮带启动不了或打滑时用脚蹬踩、手推拉等方法处理的;

41.破碎工不戴安全帽进入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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