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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推行现场管理责任制。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明确岗位责任。

第七条建设监理或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调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

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依据总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报请规划、城建、公用设施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障现场场地平整,水通、电通、路通。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放置统一规格的施工标牌及施工平面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建筑面积、层数、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和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周边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装配式围档,围档材料须优质、安全。高层建筑、临街建筑必须设置封闭式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市区景观街路、广场、繁华地区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为2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QS〗〗1.8〖QS()米;

(二)高层建筑(〖QS〗)35〖QS()米以上〗必须全封闭作业,自下而上对建筑物进行严密围档,直到粉装饰工程结束,方可拆除围档;

(三)施工现场内各类暂设设施一律不准超出围档高度,暂设房(棚)顶一律朝场内坡向;(四)安全防护网等设施要架设整齐,围护设施破损要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内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要严格分隔,在危险区域、部位及通道处要有警示标语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保证道路畅通,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车辆出入施工现场不准夹带泥沙;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现场安全许可证制度。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坚持安全交底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十七条施工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须经安全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安全需要的夜间照明,照明灯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需要接设临时用电、移动电缆、停水、停电、封路等,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周围地区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方可操作。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持爆破器材使用说明,炸药的种类、数量、爆破地点及四邻距离等有关文件和《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按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现电缆或其他不明物等应暂停施工,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水泥砂浆搅拌等湿作业现场要设置泥浆沉淀池,不得将未处理的泥浆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会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不得从建筑物门窗、阳台等处向外倾倒残渣废料,禁止高空扬尘;

(四)禁止将有毒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五)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至6时不准施工,但抢修抢险除外,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所在区(县)环保部门批准;

(六)严禁在施工现场外草坪、绿地、道路和树林旁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及施工作业,对施工现场内的道路、树林、公用设施要妥善保护;

(七)施工现场要坚持日做日清,对坠落浮着物要及时清理,严禁堆积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建设、施工单位由于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对环境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职工生活设施,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并按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由于特殊原因,建筑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自停工之日起三日内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拆除现场围档和临建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全部工程质量、现场清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QS〗〗2000〖QS()元至2万元罚款:

(一)无施工组织设计、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或对施工组织设计擅自进行重大修改的;

(二)施工现场围档未达到本规定要求或使用劣质材料的;

(三)施工现场内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未分隔开的;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安装和使用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

(五)施工现场没有夜间照明或照明灯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六)无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未办理施工现场安全许可证的;

(八)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九)无消防设施或者消防设施不合格的;

(十)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十一)施工现场因管理责任导致污染环境的;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没有上岗证书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施工中造成周围建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除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对施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和限期改正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行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弄虚作假、贪赃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一)凡承包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必须签定安全责任合同,对自己所管辖的民工生命安全负责,如发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自己负责,与公司无关系。

(二)一切施工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戴好安全帽,栓好安全带,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凡违反规定或冒险作业,发生伤亡事故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自己负责,与他人无关。

(三)所有的起重指挥和挂钩人员,在未操作之前,必须环视周围和楼下,有无人员工作,要求做到一要看,二要喊,三离开后,才能指挥起重,做到人生安全,否则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完全由肇事者负责赔偿。

(四)塔机人员,一切操作必须按规范执行。凡不听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人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塔机工负责赔偿。

(五)钢模、塔机、砖工等一切工种和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必须将工具和物品放在安全可靠之处,保证安全,如违反规定,造成人生伤亡事故或材料损失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肇事者全部赔偿。

(六)现场所有人员,严禁站入灰盘和砖架内操作或玩耍。违反规定罚款10~20元,如发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自己完全负责,与他人无关。

(七)现场一切人员,均不准在室内向室外、在高空向楼下乱倒乱丢渣子和物品,违者罚款10~50元,如造成人生伤亡事故和材料损失者,由肇事者负责赔偿。

(八)现场的所有电线都必须架空设置,不准落地、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以免伤人。电线的一切接头必须包扎完好,不得漏电。如违反规定,造成人生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赔偿一切损失,直至法律责任。

(九)凡在人行道上空作业,必须搭设安全封闭通道,保证行人畅通、安全。

(十)凡在高空作业,向下放跳板或其他物品时,必须用绳子捆牢,不准用手拿着下滑,避免伤人。如违反规定,造成人生伤亡和物品损失者,由肇事者承担责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十一)民工入场时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工地、班组),认真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活动,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篇3:施工现场绿色施工作业条件及环境安全规定

1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式硬质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应进行围挡,围挡材料宜选用可重复利用的材料,如金属定型材料,不宜使用砌筑砖体或易损、易燃等材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2施工现场应设置标志牌和企业标识,按规定应有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公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施工标志牌应注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内容;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应包括领导小组名单、联系电话及常用急救电话等内容。

3施工单位应采取保护措施,确保与建设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地下管线安全。

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作业前,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面、详实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下管线资料及相关设计文件,制定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或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在施工期间应进行适时监测。

4施工现场高大脚手架、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应与架空输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高压线路应采用绝缘材料进行安全防护。

施工现场周边高压线防护棚应采用杉杆防护架,变压器处搭设防护棚,变压器上的高压线应采用悬臂结构加钢丝绳拉索;围墙边的高压线应采用双排架搭设。防护架、防护棚搭设应保持距高压线1m以上距离。防护架、防护棚距施工现场一侧应设置警示灯、警示旗、间距6m,用36v低压线送电。防护架下必须设置灭火器。

5施工期间应对建设工程周边临街人行道路、车辆出入口采取硬质安全防护措施,夜间应设置照明指示装置。

6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7在不同的施工阶段及施工季节、气候和周边环境发生变化时,施工现场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达到文明安全施工条件。

施工现场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DBJ01-83-2003〕的具体要求,完善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篇4:施工现场项目环保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文明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环保管理条例,

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无特殊情况,夜间施工必须在22:30前结束。

(2)项目部应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夜间施工的有关手续。

(3)各班组考虑工期、工程质量等因素,当天22:30前不能停止作业的班组,班组长应提前向队部相关管理人员做好有关工作,及时上报项目部经理室审批,经项目部审批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部位、作业人数、照明安排、申请作业时间、值班负责人安排、职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等。

(4)夜间施工必须遵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禁盲目施工,不准安排由年老体弱、带病、疲劳及一切不适合夜间作业的工作进行施工。

(5)对未办理夜间施工申请手续的班组,一经发现,项目部将对该班组进行200-500元罚款,并追究有前人员责任。

篇5:基础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部、省、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程、制度,抓好措施落实。

2.施工队针对施工实际情况制订出安全生产各项具体措施,在施工设计中要有安全的内容,并要根据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补充完善。

3.施工队进场前必须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包括架空线路和地下管网)进行调查,在确认符合施工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场施工。

4.开工前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安装好的设备、设施、材料堆放等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经检验合格方可开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

5.开工前,现场负责人要向场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施工过程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工地领导值班制度,负责现场生产、安全管理,做好工作记录。

7.现场所有机械传动部位装设防护栏(罩)、危险部位、地段应设栏杆,悬挂警告、警示标志。

8.经常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工人进行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特殊工种必须经专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9.搞好文明生产。各种设备、设施安装牢固平稳,材料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场内废料要及时清理。

10.工地用电严格按照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禁在高压电网下作业和进行钻塔整体搬迁。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工地消防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严格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12.遵守当地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

㈠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程、制度,坚持“五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各项责任、制度。

3.组织和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定期向职工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4.严格执行用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

5.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整改。

6.遵守当地施工管理规程、制度,搞好文明生产。

7.发生工伤事故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做到“三不放过”。

㈡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同项目经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施工安全技术的直接责任人。

2.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组织编制和审查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有关人员落实。

3.在向各部门、人员交底施工技术时,要同时交底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4.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时,应制定出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5.参加工地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发现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

6.按照上级的布置,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搞好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7.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㈢施工员安全职责:

1.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2.在布置工作任务时,做好各个施工环节的安全交底。

3.督促各施工班组、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4.参加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设备安装验收,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协助领导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和组织工人参加安全培训教育。

6.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即时上报。

㈣安全员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施工设计中制定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监督各部门实施。

2.经常巡视施工现场,指导和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做好台帐记录。发现重大不安全问题,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报告。遇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4.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抓好事故隐患的整改。

5.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工人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和培训学习。

6.参加一般工伤事故的分析和调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按有关规定统计上报。

㈤班组长安全职责:

1.认真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责。

2.组织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搞好文明施工。

3.组织本班组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4.经常组织对本班组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进行检查,及时排除故障和消除隐患。

5.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完成事故隐患整改。

6.不违章指挥和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险情应立即向工地负责人报告。

7.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及时上报,并组织班组人员进行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㈥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服从分配、坚守岗位,维护和保养好一切安全设施,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搞好文明生产。

3.积极参加安全日活动和上级布置的安全生产活动。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互相关心,互相监督,搞好安全生产。

4.做好开工前本岗位和环境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或向班组长报告。

5.不随便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无证不准进行特种作业。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积极参加抢救和采取紧急措施。参加事故分析会,吸取事故教训。

三、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工地门口应挂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施工许可证批号、计划工期等内容。

2.工地周围应设临时围墙,出入口设专人看守,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并在场内明显位置张挂出安全、保卫、防火等标语、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应保持道路平坦畅通,整洁、无积水,排水系统畅通。

4.现场的办公室、材料房、机械房、宿舍、厨房、浴室、厕所等临时建筑物应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建造、挂牌、保持整齐、清洁、卫生。

5.办公室内应张挂(贴)有现场平面布置图,各种生产计划、进度图表,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程、制度。

6.各种设备安装牢固、辅助设施齐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物料堆放牢靠、整洁整齐。

7.现场生产、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服从指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遵守操作规程。

8.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渣、废料按指定地点存放并及时运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控制噪声污染。

9.现场用电、消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要求执行。

10.遵守当地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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