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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第一章?电视安全播出管理

第一条?播出机房担负着电视节目安全优质播出的重大责任,机房工作人员应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保证播出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条?播出值班人员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下一班人员未到,上一班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条?值班人员必须做到五不准,一不准擅离职守;二不准在机房内会客;三不准在播出值班时间内做与值班无关的事;四不准在机房内大声喧哗;五不准带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播出操作程序进行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集中精力监视、监听,一旦出现故障或紧急情况,应紧急启动《***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及时排除故障,确保播出信号不中断,并立即上报部门主任。

第五条?节目播出须严格按照节目串联单进行,不准擅自更改播出内容和程序。节目部门更改串联单,需提供《***广播电视台节目更改播出通知单》,由分管台领导签字,方可更改节目串联单。值班人员须详细记录更改情况,认真填写播出值班日志。

第六条不得随意改动播出系统设备设置。值班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更改播控计算机、字幕机、硬盘播出等计算机设置;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修改,应详细记录修改前修改后的数值,向下一班移交,并报告分管副台长。

第七条值班人员值班当天严禁饮酒,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另行安排其他人员值班。

第八条?严禁值班人员在播出计算机、字幕机上玩游戏,值班期间严禁在播出机房上网。

第九条?做好机房安全工作,保持播出机房清洁。播出机房控制台上不准放置报刊杂志、茶杯;机房禁止吸烟、吃零食;播出结束后必须关闭播出机房空调电源,离开机房时关闭机房照明。

第十条?播出机房的设备、仪器和附件不准随意外借,经批准借出的设备进出必须试机验收。

第十一条严格履行请假制度。机房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分管副台长批准,超过一天须向技术管理中心主任请假。无特殊情况值班人员不准私自调班,确因有要事处理,须由双方向播出分管副台长提出,经同意后方可调班。

第十二条违反以上制度,不遵守规范操作,造成停播、劣播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处罚。第二章电视播出值班规程

第十三?播前准备工作

a)?播出值班人员应在正式播前半小时到岗,查看上一班值班记录,了解播出系统运行状况。

b)?调出当日的播出程序,认真核对总编室节目单与播控计算机播出程序二者是否一致。硬盘播出按正常操作规程进行发送、确定播出位置、素材验证,核查与播出计算机串联单是否一致,并检查播出磁带。

c)?依据中央电视台(GPS时钟)的标准时钟播出控制计算机。检查播出开关PGM、PST切换、应急开关位置、监视、监听设备是否正常;检查播出系统通路措标是否正常;检查录像机面板遥控开关、音量电平钮、RF指示是否在正常位置。

d)?播出前十分钟必须收看有线回来的播出信号,发现问题应积极与有关传输机房联系。

第十四条播出运行中

1、?值机人员当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或会客。集中精力进行操作,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杜绝人为事故。打电话尽量简短,保证电话线路畅通。

2、?认真检查各路播出信号监视器的图像、音量是否正常和节目转换前PST是否预置正确。临时取消节目时,应检查串联单中前后节目播出录像机机号安排,保证有足够时间装带。

3、?节目转换时应注意切换是否正确,并核对下一条待播节目。严禁在节目转换前后2分钟离开操作岗位,注意观察有线回来的信号,发现异常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对发生的各类节目、技术和人为事故要认真如实记录,第一时间向分管副台长报告。

4、?负责制作和播出本频道广告角标、电视剧片名,完成飘字幕操作,按规定要求进行详细记录。?5、?如遇故障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播出信号不中断,同时向带班人员报告事故情况,及时确定并处理故障设备,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交接班

1、?接班人员须提前15分钟到岗。接班人员未到位,当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2、?当班值班员要向接班值班员说明播出运行情况,移交节目磁带、字幕播出情况记录等。

3、?交接班期间发生的播出事故由当班值班员负责,交接班之后发生的播出事故应由接班值班员负责。

4、?根据总编室节目串联单核对播控自动播出程序及硬盘播出位置,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5、?检查系统设备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6、?注意查看机房告示栏通知,明确临时播出任务。

7、?机房内的维修工具、应急用的视、音频跳线及机房备用设备等由当班值班员负责管理,交接班时要清点,如有丢失应在值班日志详细记录原因,并由交班人签字。

第十六条播出结束

1、?晚班值班员负责准备第二天节目串联单的机型安排和节目播出磁带分配。

2、?播出结束须关闭电视墙、播出录像机、播控计算机、播出字幕机,离开播出机房时须关闭机房照明和空调电源,关好门窗。

第十七条播出机房带班人职责

机房带班人督导各频道播出值班人员,处理突发事故,贯彻“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广播电视技术总方针,做好安全播出。

1、?熟悉掌握各频道播出系统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带领本班值班人员,搞好安全播出,督促各播出频道值班人员做好播出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各频道播出系统运行正常。

2、?巡视机房播出设备运行状况,检查主备信号、负责自动播出网络和硬盘播出的日常维护。

3、?负责播出系统配电机房设备维护,定时检查UPS电源及市电电压主备路工作状态,协助值班人员处理播出当中发生的故障,认真填写播出设备日监测值班记录表。

4、?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机房,有事需要离开时必须与播出机房带班人员说明。当班值班人员有事临时离开机房时,带班人员负责顶替值班员的工作。

5、?负责督促各个播出机房值班人员搞好机房卫生,保持播出机房和播出控制台面的整洁。

第三章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播出机房出现的事故要立即逐级上报,发生事故要一事一报,急事急报,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下列事故应立即上报

1、?政治性播出事故

2、?30秒以上的停播事故

3、?较严重的播出技术质量事故;

4、?错播、误播事故:

5、?因遭破坏、被盗等引起的停播事故。第二十条?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频道(率)、节目、时间;

2、?事故发生的设备或设施;

3、?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

4、?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验教训;

5、?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当班人员应立即上报分管副台长,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上报分管局领导。

第四章?电视播出系统维护管理

1、在每天值班及中,检查系统内所有设备的功能,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措施,决不能让设备带病运行。

2、每月清洁一次录像机、计算机等设备的按键面板,须防止误操作和误动作发生。

3?每日检查配电柜和UPS电源显示,是否在正常状态,各设备指示灯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每季度进行一次放电维护操作。

4、检查主备同步机是否正常。

5、检查时钟信号是否正常。

6、检查硬盘服务器工作是否正常。

7、控制机的控制功能及状态。

8、检查硬盘播出服务器工作是否正常。

9、检查发射机各工作指标是否正常。并在值班期间每隔一小时检查一次运行情况,并填写运行日志。

10、每周对播出系统全部设备,包括录像机、控制器,机柜、监视器屏幕、A/D与D/A转换器机箱、光端机、计算机等进行全面清洁、除尘。

11、每月对播出服务器磁盘系统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及磁盘整理。

篇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

?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三)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

?(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督参与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

?(三)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第十七条?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八条?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

?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的安全播出工作评价纳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考核,但非责任性停播事故除外。

?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

?(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四)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

?(五)广播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

?(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第二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播出环节之间做到维护界限清晰、责任明确;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承担技术维护或者播出运行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检修、施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技术系统定期进行例行检修,例行检修需要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将停播(传)时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在例行检修时间之外临时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检修、施工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三)更新改造在播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级;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应当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三)特大安全播出事故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四)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安全播出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四章?重要保障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

?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重要保障期前,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做好动员部署、安全防范和技术准备。

?第二十七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措施、要求,加强值班和监测,并做好应急准备。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当现场指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技术安全事件、其它事件四类;突发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较大三级。

?第三十二条?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处置原则:

?(一)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者发现异常信号时,应当立即切断异常信号传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倒换正常信号;

?(二)发现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排查干扰;

?(三)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在保证人身安全、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播出;

?(四)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

?(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第三十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第三十八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的工作,向其如实提供节目信号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播出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有关安全播出的举报,应当进行记录;经调查核实的,应当通知有关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造成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严重损害的;

?(三)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播出,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其中,节目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完整并准确地播出、传输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指承载广播电视节目的电、光信号不间断、高质量;技术安全指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技术系统,指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光电缆所在杆路、管道,天线所在桅塔等)。

?紧急状态,指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安全播出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播出或者消除外部威胁对安全播出的影响时的状态。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1992年6月17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20**年4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和20**年8月2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安全防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3:某广电局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为确保重要保障期间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传输,实现重要保障期间广播电视“零插播”目标,特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满足突发情况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需要,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1.2编制依据

本应急预案依据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62号令)和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而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广播电视系统的突发事件(故)的预防和处置。

1.4事件(故)界定

广播电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有如下四种情况:

(1)非法插播:广播电视信号源受到蓄意篡改干扰、传输网络遭到非法信号插播、网络等新媒体出现非法内容。

(2)攻击破坏:广播电视单位和设施遭到不法分子攻击破坏和恐怖袭击,企图摧毁我党的宣传舆论工具,切断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3)灾害事故:广播电视单位和设施遭受地震、火灾和极端气象灾害等影响,造成广播电视节目不能正常播出。

(4)技术故障:广电系统人员人为操作不当或设备自身故障,造成广播电视节目不能正常播出等情况。

1.5工作原则

在预防和处置广播电视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要遵循如下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2)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制度建设,及时消除隐患,做到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处置果断。

(3)坚持协调配合。在预防和处置广播电视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局、610办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预防和处置广播电视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

(4)坚持属地为主。在预防和处置广播电视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服从**县委、县政府的统一指挥,完成各自工作任务。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成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行动。

2.2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由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副局长、总编担任。下设综合协调组、节目内容组、视听新媒体组、反恐抗灾组和应急保障组。指挥部设在局办公楼二楼。

2.3各组负责人及责任

(1)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办主任担任,副指挥长分管该组。主要职责为:发生突发事件(故)时,负责指挥部的内外协调及各项组织计划工作。

(2节目内容组:组长由技术部主任担任,副指挥长分管该组。主要职责为:发生突发事件(故)时,具体负责对节目内容实施紧急处置。

(3)视听新媒体组:组长由局执法室主任担任,副指挥长分管该组。主要职责为:发生突发事件(故)时,具体负责对视听新媒体类的紧急情况实施处置。

(4)反恐抗灾组:组长由保卫室主任担任,副指挥长分管该组。主要职责为:发生突发事件(故)时,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与公安、财政、民政等部门共同处置。

(5)应急保障组: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副指挥长分管该组。主要职责为:负责指挥部日常安全防范工作和相关保障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故)时,负责对指挥部及各组处置行动所需的物资器材、车辆运输、生活供应等情况给予应急保障。

3、预防预警

电台、电视台从制度建立、技术实现、业务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预防预警机制。

3.1技术监测

电台、电视台应对播出、传输的广播电视信号做好安全监测、质量监测、内容监测工作,应及时准确掌握播出状态,发现异态,应在第一时间予以锁定并迅速向指挥部报告具体情况。

3.2信息报送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一经发现播出异态,要在进行处置的同时及时报告指挥部。指挥部接到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通报后应立即予以核实,经过分析研判,得出处置决定。

3.3预警发布

当确认广播电视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故)后,指挥部应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相关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向指挥部集结,按照职责分工展开各项应急处置行为。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故)发生后,指挥部应立即开展密切追踪,并对相关部室通报事件(故),及时下达先期预警指令。指导播出部门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先新闻综合,后专业频道”的原则,果断采取有效措施,不惜一切代价,尽快恢复节目信号正常播出。指导播出部室迅速进入戒备状态,防止类似事件(故)再次发生。

4.2预案启动

预案由总指挥长决定启动。

4.3指挥和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应迅速投入指挥、协调播出事件(故)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故)类别和指挥长指令,指挥部应适时派出现场协调处置小组,现场协调处置小组由副指挥长带队,相应的组员随同前往,并视情从各组抽调人员参加。

4.4应急处置

--无线广播电视受到非法插播时的处置:

(1)发出预警信息;

(2)指挥部立即通报县委,商情具体侦测事宜。同时报告县委宣传部、610办公室。商请县公安局协助处置。

(3)广播电视台立即查找攻击信号源,可以采取同频对抗或加大功率的方法压制攻击信号,减小攻击信号的影响;

(4)广播电视台展开侦测和现场处置。

(5)广播电视台要与公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协同侦测行动;

(6)当发现攻击信号源后,应采取灵活果断的措施,立即切断其信号发送。同时,广播电视台协调公安部门控制现场相关人员及设备;

(7)广播电视台要与指挥部保持不间断的通信联络,侦测时、发现了、处置中、切断后灯重要关键行动均要向指挥部及时报告具体情况;

(8)视情召集播出单位有关负责人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及时形成局面调查报告。

--卫星广播电视信号受到非法插播时的处置:

(1)广播电视台立即发出预警信息,各播出单位及时关断不正常信号,切换至备份信号;

(2)指挥部应立即予以核实,分清是地面干扰还是卫星信号源的问题。如果是地面干扰则按照无线广播电视受到非法插播时的处置办法进行处置。如果是卫星信号源的问题则按下面的步骤进行处置;

(3)指挥部应立即向上一级广电部门报告情况;

(4)立即指导广播电视台尽快做好备份卫星信号源的接收工作;

(5)节目内容组会同广播电视台对插播内容、插播原因、信号切断时间、影响程度进行分析评估,总结教训,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及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传输网络遭到非法信号插播时的处置:

(1)广播电视台立即发出预警信息;

(2)指挥部立即通报事发单位,责成立即展开处置。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协助处置插播事件。

(3)广播电视台单位前往事发地协助展开调查和协调处置行动;

(4)广播电视台前往事发地后,要主动协调现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行动,与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

(5)召集播出单位有关负责人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及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广播电视播出非法内容时的处置:

(1)指挥部立即通知事发单位停播非法内容,恢复预定节目播出;

(2)广播电视台立即发出预警信息;

(3)节目内容组根据总指挥长指令,及时前往事发单位所在地展开调查和协调处置行动;

(4)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

(5)恢复正常播出后,召集播出单位有关负责人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网络等新媒体出现非法内容时的处置: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立即发出预警信息;

(2)指挥部立即通报事发单位,责成立即展开处置。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协助处置非法事件;

(3)视听新媒体组根据指挥长或总指挥长指令,及时前往事发单位(地)指导和协助展开调查和处置行动;

(4)主动协调现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行动,与公安网监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协助控制相关人员及设备,并与指挥部保持不间断的通信联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5)视情召集播出单位有关负责人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及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广播电视单位及设施遭到不法分子攻击破坏和恐怖袭击时的处置:

(1)广播电视台立即发出预警信息;

(2)指挥部立即通报县公安局,商情协助处置;

(3)立即指导事发地播出单位报警,并进行制止和劝阻,组织单位员工全力保卫广播电视阵地;

(4)协助公安部门固定证据,依法运用强制措施实施处置;

(5)提醒事发单位要尽早拨打120急救中心前往事故现场,及时对伤员实施救治;

(6)反恐抗灾组根据指挥长指令前往事发单位所在地,协助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7)事件平息后,要会同公安、卫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等部门,妥善处置善后事宜,搜集有关资料数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8)视情紧急协调相关设备和技术人员,协助恢复正常播出。

--广播电视单位或设施遭受地震、火灾、疫情、极端气象等灾害及偶然事故影响时的处置:

(1)广播电视台立即发出预警信息;

(2)指挥部立即指导受影响的播出单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集结应急队伍,按照影响范围和程度,科学实施救灾、除险、抢修和恢复行动;

(3)对于偶然事故,事发单位要合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并根据《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和责任追究;

(4)反恐抗灾组根据指挥长指令前往受影响单位所在地,指导、协调抢险处置工作;

?(5)险情、灾情、疫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及时恢复正常播出。受损严重一时无法恢复的,争取兄弟单位的支持,建立简易应急播出系统;

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受灾情况,收集有关数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时的处置:

(1)广播电视台立即发出预警信息;

(2)指挥部立即指导事发单位及时组织技术专家展开故障排除,尽快恢复节目正常播出。一时难以全面恢复,则分批、有重点地逐步恢复或采取其他信号垫播;

(3)当事发单位自身已将故障排除,并已恢复正常节目播出后,及时召集有关技术部门和专家,集体分析研究产生故障的原因,提出技术处置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4.5响应终止

各类突发事件(故)提到及时处置并恢复正常的节目信号播出后,由指挥长宣布应急响应终止。指挥部汇总相关情况,及时进行整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综合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文广新局。同时,奖惩相关人员通报全局,部署下一步安全播出工作。

?4.6新闻发布

对发生重大安全播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故),要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和协调下,视情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发新闻通稿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故)发生原因、处置措施、善后处理等相关信息。具体由节目内容组负责组织实施。

保障措施

5.1队伍保障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队伍由各部室技术骨干人员组成。

5.2通讯保障

安全播出指挥部必须建立预警发布和调度指挥系统,并确保与上级指挥部门的联络畅通。安全播出指挥部成员、播出单位技术负责人、办公室人员等作为特殊岗位人员,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必须手机24小时开机。播出单位因人事变动、故障的原因需要变更电话或传真号码时,必须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并及时报告安全播出指挥部。

5.3交通保障

接到预警信息后,除领导用车和监督车外,行动保障组应收拢机关所有车辆,随时做好出车准备。

附则

?6.1责任要求

要高度重视安全播出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副指挥长要及时赶赴事发现场。指挥部各组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建立长效管控机制,切实按照预案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做好平时各项安全监管工作。

?6.2相关制度

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发生地突发事件(故),对于迟报、虚报、瞒报、漏报和不报的,要视情给予通报批评。

6.4实施时间

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播电视局

?2017年10月9日

篇4:市某某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为确保中央、省、市、区政令畅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节目,确保广播电视信号不间断,高质量传输,增强广播电视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在区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综合防范的原则,建立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信息畅通、反映及时、处置果断的安全播出应急工作体系。

1.3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3号);

(2)广电总局转发国办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743号);

(3)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府发[2005]65号);

(4)省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成都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对广播电视播出安全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突发事件和由于责任、技术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播出事故,以及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处理需广播电视部门在宣传、技术、装备和处置方面配合的应急处理。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分各播出机构和区两级。

2.1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当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涉及的相关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按预案正确处置,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并同时迅速报告区安全播出指挥部。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出正确处理、并与市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和区级相关部门保持业务联系,对较大、重大事件区安全播出指挥部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成都市青白江区安全播出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图)

2.3组织机构及职责

2.3.1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

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成立区安全播出指挥部,由局长任总指挥,分管广电工作的副局长任总调度,区广播电视台、兴网青白江公司、攀成钢电视站、川化电视站相关领导和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广电科的工作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广电科。24小时值班电话是,。

主要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突发事件进行指挥、调度、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2.3.2青白江区各安全播出机构

区广播电视台:负责本台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制定;负责自办节目、外供片的审查;播出系统的安全和台安全播出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协调和报告工作。

兴网青白江公司:负责本公司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制定;负责转播机房的安全播出、安全备份设施的安装;负责传输干线安全防范。

攀成钢电视、川化电视站: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安全播出预案;负责本企业有线电视网覆盖范围内播出安全工作。

2.3.3安全播出相关部门安全播出职责

区防邪办:指导广播电视安全防范工作,与广电部门建设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协调其它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安全播出、防范非法攻击、破坏等工作。

区供电局:保障广播电视播出部门供电安全,重要操作前或电力故障发生后,及时通知相关广电部门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供电措施。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本单位播出任务相关的安全播出工作,制定本单位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服从广电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

3.预警、预防

3.1危害信息的收集

3.1.1危害信息的收集是做好预警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防治、早处置,通过事前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3.1.2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同区防邪办、公安、安全部门和无委办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动态,做好防范工作。

3.1.3全区各播出机构要随时密切注意播出异态,要建立节目播出的监听、监看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和群众力量建立信号传输质量反馈体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2预警

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对收集、了解到的危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分析结果适时向全区各播出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安全播出指挥部报告,提前做好防范准备。

3.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文件、会议、电话预警信息接收发布系统等方式发布。

3.4预警响应

根据预警信息,全区各播出机构要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保障等级,全面加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网络的安全防范,做好人员、设备、技术、准备,适时启用各种安全播出应急设施,储备、调配必要的播出资源,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提出明确的支援请求。

4.应急响应

4.1根据突发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范围、时间、地点等因素,将突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分为一般(IV)、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突发事件的分级可根据事件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4.2突发事件级别和条件

4.2.1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即为IV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因施工事故等原因,造成广播电视传输线路损坏,导致有线电视网络1万户以上中断1小时以上;

(2)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播出事件(广播电视播控停播10分钟以上、有线电视前端停播30分钟∕每套以上);

(3)出现供电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4.2.2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即为I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40%以下常规出现全国性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中央及省级卫星节目(节目套数小于15)同时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省、市广播电视主要节目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在有线电视网络中,中央及地方重要节目出现1万户以上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5)发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

(6)出现重大疫情,区广播电视部分播出区域被封闭,影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4.2.3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即为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40%—80%以下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同一卫星上的中央及省卫星节目(节目套数大于15)同时中断或中断危险;

(3)省、市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全部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4)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中央及地方重要节目出现全区范围播出范围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5)发生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

(6)出现重大疫情,区广播电视台被全部封闭,严重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

4.2.4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即为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中央广播电视80%以上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2)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时期,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出现全区范围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

(3)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

(4)因为人为破坏或重大安全事故(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区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毁区级广播电视播出全部中断12小时以上且短期内无法恢复;

4.3各级别指挥机构职责的权限

4.3.1处理IV级I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的指挥机构为成都市青白江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其职责的权限见本预案第2.3.2条。

4.3.2处理I级、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的指挥机构为成都市青白江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安全播出指挥部,报请市广电局安全播出指挥部并会同防邪办、国安等部门共同指挥处置。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4.4.1事件报告

当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事件发生发现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应向本单位领导和区安全播出指挥部报告,区安全播出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安全播出指挥部值班室报告。随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填写快速报告单,通过传真报市安全播出指挥部,并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排查和处置情况。

(1)发生或可能发生人为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事件;

(2)发生或预期发生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自然灾害;

(3)发生影响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事故和责任事故;

(4)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播出事故;

(5)发生或可能发生具有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

接到事件报告后,区安全播出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重大程度和紧张程度视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4.4.2报告内容

(1)首次报告:应报告事件的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频道)、影响范围、性质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及联系方式。

(2)阶段报告:由事件发生部门对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事件处理过程、事件原因。

(3)终结报告:突发事件结束后,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终结,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事发单位或区安全播出指挥部于事发后18小时内向市安全播出指挥部上报书面材料。对事件原因、性质等内容暂时难以确定的可待查明后再补充报告。

4.4.3事件报告的处置

接到报告的区广电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所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应急防控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调查处置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和突发事件。

4.4.4越级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报告威胁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的时间和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广电行政部门举报广电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4.5信息发布

4.5.1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及时向区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5.2在我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按照区委、区政府指令,广电系统按规定调整接节目播出安排,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4.5.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错误、虚假或欺骗性的紧急信息。

4.6保密原则

对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窃取和泄漏。

4.6分级响应

4.6.1“IV”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流程图见附表)

(1)区安全播出指挥部根据情况向全区广电播出机构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适时启动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组织技术人员对故障设施、设备和损坏线路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播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加强监测,确保中央、省、市一套节目安全播出。

4.6.2“II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流程图见附件)

(1)区安全播出指挥部适时向全区广电播出机构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启动安全播出应急备份方案,各播出机构根据需要对本系统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进行统一安排;

(3)发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后,区安全播出指挥人员关断插播区域有线电视信号,迅速查清插播部位,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6.3“I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流程图见附件)

(1)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启用广电应急备用设施、设备,调用应急必须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保证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3)播出部门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内容进行调整;

(4)发生造成比较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后,区安全播出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关断插播区域有线电视信号,迅速查清插播部位,协助区防邪办、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处理,同时要利用社会力量加强防范和协助应急处理。

(5)采取其他必要应急措施。

4.6.4“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流程图见附表)

(1)立即发布紧急报警信息;

(2)按要求并机传输中央广播电视重点节目;

(3)紧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定措施,启动所有广电应急备用设施、设备,调征用应急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保证广播电视的应急播出;

(4)播出部门按要求对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内容进行调整;

(5)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各播出机构要立即关断插播区域有线电视信号(必要时供电部门对插播区域断电)迅速查清插播部位,协助区防邪办、公安等部门进行案件的调查处理;

5.应急保障

5.1技术保障

5.1.1建立和完善备份系统,各播出单位应具备光纤、卫星、数字微波等多种信号源,保证提供可靠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源;

5.1.2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攀成钢、川化电视站要重视对播出节目质量的技术审查,并采用实时有效工节目监测手段;对所播出的节目进行监测;

5.1.3兴网传媒青白江公司、攀成钢、川化电视站播出部门,播出节目必须具备两路发上节目源,主要播出系统保证两种发以上电力共应手段;配备专业的线路维护巡查人员和专用车辆;

5.2通讯保障

各安全播出机构必须建立本单位安全播出预警发布的指挥调度系统,并确保区级指挥部门的联络畅通。建立涉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和人员的通讯录,相关人员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各安全播出指挥部人员发生变动或通讯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上级安全播出指挥部。

6.附则

本预案由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情况的变化负责修订。

篇5:H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1、总则1.1目的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为确保中央、省、市、县政令畅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节目,确保广播电视信号不中断、高质量传输,增强广播电视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预案。1.2工作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综合防范的原则,建立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信息畅通、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安全播出应急工作体系。1.3编制依据(1)《成都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2)《新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广播电视播出安全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突发事件和由于责任、技术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播出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处理需要广播电视在宣传、技术和装备方面配合的应急处理。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在县应急办和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2.1组织体系框架描述当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按预案正确处置,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并同时迅速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出正确处理,并与市安全播出指挥部和县级相关部门保持业务联系,对较大、重大事件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应及时报县应急办。县应急办根据事件的重大程度和紧急程度视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安全播出相关单位,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广播电视安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2.2新津县安全播出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见附录)2.3组织机构及职责2.3.1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县广播电视局牵头成立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由县广播电视局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县广播电视局、县广播电视台相关职能科室和新津网络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统一领导、统一决策和统一指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播出事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下设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2.3.2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县广播电视局牵头成立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由县广电局分管局长任总指挥,成员包括县广播电视局、县广播电视台相关职能科室和新津网络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安全播出值班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值班室设在前端机房和播控部。主要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播出突发事件进行指挥、调度、协调、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县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的进展和处置情况;收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理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实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的实施;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上级和有关部门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全县广电系统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制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4安全播出相关部门职责2.4.1县防邪办:指导广播电视安全防范工作,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协调其它相关部门协助广电部门做好安全播出、防范非法攻击、破坏等工作。2.4.2县规划建设部门:及时向广电部门通报涉及广播电视设施或将对广播电视播出造成影响的相关市政规划和施工情况,协商解决办法,采取必要的保障安全播出的措施。对突发因施工导致广播电视线路损坏,引起有线电视网络1万户以上停播电事件,负责协助广电部门尽快修复被损线路,恢复信号传输,并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调查处理。2.4.3供电部门:保障广播电视播出部门供电安全,重要操作前或电力故障发生后,及时通知广播电视播出部门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供电措施。2.4.4电信部门:由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它原因造成广播电视主要设施被毁突发事件时,电信部门应向广电部门提供必要的广播电视节目临时传输通道、资源和应急通讯保障。2.4.5新津网络公司:负责本地区有线电视前端安全播出和网络传输安全情况的监测,对发现的播出异态和突发安全播出事件及时报告,承担县安全播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2.4.6广播电视台:负责与本单位播出任务相关的安全播出工作,按照上级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服从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2.4.7技术专家组:必要时县广电局特邀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科学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评估,提出建议,辅助决策。3.预警、预防3.1危害信息的收集3.1.1危害信息的收集是做好预警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通过事前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3.1.2县广电局要加强同县防邪办、公安、安全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动态,做好防范工作。3.1.3广电系统要随时密切注意播出异态,各播出部门要建立节目播出的监听、监看制度,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应充分利用社会和群众力量建立信号传输质量反馈体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3.1.4广电局应密切注意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对灾害性情况的预报,发生灾害性情况应主动同相关部门联系,了解灾害的发展动态。3.2预警县广电局要对收集、了解到的危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分析结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提前做好防范准备。3.3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文件、会议、电话或预警信息接收发布系统等方式发布。3.4预警响应根据预警信息,全县广电系统要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保障等级,全面加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网络的安全防范,做好人员、设备、技术准备,适时启用各种安全播出应急设施,储备、调配必要的应急播出资源,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提出明确的支援请求。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3.5预警支持系统建立健全全县广电系统安全播出指挥体系,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保障经费、责任明确,确保安全播出指挥调度反映快捷、指挥有力、调度灵活、令行禁止。4.应急响应4.1突发事件等级根据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范围、时间、地点等因素,将突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重(I级)四级。突发事件的分级可根据事件发展适时进行调整。4.2突发事件级别和条件4.2.1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V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1)因施工事故等原因,造成广播电视传输线路损坏,导致有线电视网络1万户以上中断1小时以上;(2)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播出事故(广播电视播控停播10分钟以上,有线电视前端停播30分钟/每套以上);(3)出现供电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4.2.2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1)中央广播电视40%以下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2)中央及省级卫星节目(节目套数小于15套)同时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3)省、市、县广播电视主要节目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4)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内在有线电视网络中,中央及地方重要节目出现1万户以上信号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5)发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6)出现重大疫情,县广播电视台部分播出区域被封闭,影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4.2.3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1)中央广播电视40%-80%以下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2)同一卫星上的中央及省级卫星节目(节目套数大于15套)同时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3)省、市、县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全部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4)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中央及地方重要节目出现全市范围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5)发生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6)由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原因造成的县有线电视前端总出口线路损坏,无法传输有线电视信号;县广播电视播出、发射设施部分损坏或断电等原因造成广播电视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停播;(7)出现重大疫情,县广播电视台被全部封闭,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4.2.4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1)中央广播电视80%以上常规节目出现全国性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2)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出现全市范围播出中断或有中断的危险;(3)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4)由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县级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毁,县级广播电视播出全部中断12小时以上且短期内无法恢复;(5)因人为破坏或重大安全事故(如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县级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毁,县级广播电视播出全部中断12小时以上且短期内无法恢复。4.3各级别指挥机构职责和权限4.3.1处理IV级、I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的指挥机构为新津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其职责和权限见本预案第2.3.2条。4.3.2处理I级、II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的指挥机构为新津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其职责和权限见本预案第2.3.1条。4.4信息共享和处理4.4.1事件报告当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值班人员应向县安全播出指挥部或县广电局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向县安全指挥部值班室报告。随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填写快速报告单,通过传真报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并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排查和处置情况。(1)发生或可能发生人为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事件;(2)发生或预期发生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自然灾害;(3)发生影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安全事故和责任事故;(4)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播出事故;(5)发生或可能发生具有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接到事件报告后,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应及时向县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和县广电局主要领导报告;县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应根据事件的重大程度和紧急程度视情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4.4.2报告内容(1)首次报告:应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频道)、节目、影响范围、性质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及其联系方式。(2)阶段报告:由县安全播出指挥部报告。对首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事件处理过程、事件原因。(3)总结报告:突发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县安全播出指挥部或广电局于事发后18小时内向县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县应急办、市安全播出指挥部上报书面材料。对事件原因、性质等内容暂时难以确定的可待查明后再补充报告。4.4.3事件报告的处置接到报告的县安全播出指挥部或广电局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所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应急防控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调查处置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的突发事件。4.4.4越级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报告威胁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的事件和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广电行政部门举报广电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4.5信息发布4.5.1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县广播电视局及时向县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4.5.2在广播电视播出出现突发紧急情况时,经县广播电视局授权,县广播电视台向公众告知广播电视播出紧急情况下的参数变化、接收方式及其他重要信息。4.5.3在我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按照县委、县政府指令,广电系统按规定调整节目播出安排,发布紧急报警信息。4.5.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错误、虚假或欺骗性的紧急报警信息。4.5保密原则对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窃取和泄漏。4.6分级响应4.6.1“IV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流程图见附件)(1)县安全播出指挥部根据情况向全县广电系统发布紧急报警信息;(2)适时启动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方案,组织技术人员对故障设施、设备和损坏线路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播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3)加强监测,确保中央、省、市、县一套节目安全播出。4.6.2“II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流程图见附件)(1)县安全播出指挥部适时向全县广电系统发布紧急报警信息;(2)启动安全播出应急备份方案,县广电局根据需要对本系统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进行统一安排;(3)发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后,县安全播出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关断插播区域有线电视信号,迅速查清插播部位,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4.5.3“I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流程图见附件)(1)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发布紧急报警信息;(2)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启用广电应急备用设施、设备,调用应急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保证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3)播出部门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内容进行调整;(4)发生造成比较严重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后,县安全播出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关断插播区域有线电视信号,迅速查清插播部位,协助县防邪办、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处理,同时要利用社会力量加强防范和协助应急处理;(5)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4.6.4“I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流程图见附件)(1)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立即发布紧急报警信息;(2)按要求并机传输中央广播电视重点节目;(3)紧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措施,启用所有广电应急备用设施、设备,调集征用应急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保证广播电视的应急播出;(4)播出部门按要求对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内容进行调整;(5)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非法插播、干扰广播电视播出事件后,县安全播出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关断插播区域有线电视信号(必要时供电部门对插播区域断电),迅速查清插播部位,协助县防邪办、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处理,同时要利用社会力量加强防范和协助应急处理;(6)采取其他应急措施。4.6.5发生需广播电视部门支援的突发事件(1)接到县委、县政府指令或相关部门的支援请求,广电部门应迅速给予相应的支援配合;(2)根据县委、县政府指令发布紧急报警信息;(3)根据需要调集广播电视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4)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在突发事件相关的宣传报道方面全力配合支持。4.7调查分析评估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影响、损坏、恢复进行全面调查分析评估,研究确定进一步降低突发事件影响、损失和快速处置的方案措施。4.8应急结束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导致突发广播电视事件因素消除,危险隐患排除,广播电视恢复正常播出,各播出设施、设备工作稳定。I级、II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由县广播电视局经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上级批准后实施。III级、IV四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由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决定。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对处置突发事件时征集、借用的物质进行清理、归还,无法归还得按价赔偿。5.2调查报告对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对类似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改进和优化并写出调查报告。6.应急保障6.1技术保障6.1.1建立和完善备份系统,各播出单位应具备光纤、卫星、数字微波等多种信号源,保证提供可靠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源。6.1.2县广播电视播出部门,播出节目必须具备两路以上节目源,主要播出系统保证两种以上电力供应手段。6.1.3电台、电视台要重视对播出节目质量的技术审查,并采用实时有效的节目监测手段,对直播、热线节目必须加装延时装置。6.1.4有线网络公司应配备专业的线路维护巡查人员和专用车辆。6.1.5各播出单位应建立备品、备件库。6.1.6广播电视系统应配备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实时监听、监看、监测手段。电台、电视台对播出节目接收情况应有专人监视。6.1.7光缆干线网应具备可靠的网络管理系统,对故障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补救。6.2监测手段保障6.2.1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应根据调度指挥业务需要,配备对重要节目的实时监听、监看手段。6.2.2电台、电视台对本台播出节目应设专人监听、监看和记录。6.3通信保障县安全播出指挥部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播出预警发布和指挥调度系统,并确保与上级部门的联络畅通。建立涉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和人员的通讯录,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保证通信畅通。各安全播出指挥部人员发生变动或通信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上级安全播出指挥部。6.4经费保障县广电部门要落实经费,妥善解决本级安全播出指挥部工作费用问题,其中包括通讯、监测、交通、信息处理所需的设备和相关费用。6.5预案管理6.5.1预案制定县广电部门应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安全播出主管部门备案。预案应涵盖安全播出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实施步骤具体、责任明确。预案制定后须经实际操作验证,确保实施有效。6.5.2预案修订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6.5.3培训及演练加强对安全播出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对于已形成的预案进行定期演练。7.监督检查对突发广播电视事件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各相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8.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对管理不善、不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处置不当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突发安全播出事件的举报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9.附则9.1本预案由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9.2本预案由县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9.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4名词术语解释9.4.1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两会”等重要会议召开期间、重要宣传报道或上级确定的加强广播电视播出保障的特殊时期。9.4.2广播电视资源指对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提供基础保证的资金、人力、场地、设备、设施、资料、线路等。9.4.3延时器指在广播电视播出传输链路中串联的对广播电视节目信号进行延时播出的装置,延时器的延时时长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设置,是一种处置直播节目中的突发情况的有效手段。9.4.4并机传输指为确保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的传输,平时用于传输或发射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通道或设备,按要求同时全部或同时部分改为传中央广播电视重要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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