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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式脚手架安全性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3

升降式脚手架自上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已经得到市场的认可,并作为一种先进的辅助施工技术被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接受并在工程中采用,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建筑结构高层、超高层越来越多,使升降式脚手架得到迅速推广。短短几年间,升降式脚手架企业就由原来的几家发展到目前五十多家,升降脚手架的规格、样式、提升方式也变得多元化。

而如何提高升降脚手架的安全性目前已成为其是否能够继续发展的首要问题。经过经验总结,目前升降式脚手架结构已经趋于定型,主要由架体构架、附着结构、提升设备、防坠设备等部分组成:

架体结构:采用定型焊接段组合结构,加强了结构刚性设计,也满足了便于安装、运输和存放的要求,架体底部设计有底部支撑桁架。

附着结构:采用刚度好的焊接结构,加大杆件的设计截面,提高设计安全度,并采用高强度穿墙螺栓与建筑结构连接,对于附着结构与架体结构连接采用留椭圆孔、上下固定位置可调节等措施,方便安装拆卸操作。

提升设备:市场上主要有电动环链葫芦、液压提升设备和卷扬机三种,采用机械设备取代早期的人工手拉环链葫芦,提高了施工效率。为了较少在升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升降脚手架单位为提升设备配置了同步控制器、超载报警器。

防坠器:在建设部要求必须设置防坠装置以来,在工程中使用的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基本上都加设了防坠装置。根据其采用的机械制动原理和构造,目前已出现的各种防坠装置一般都能达到及时制停的要求,满足设计要求。

综上所述,升降式脚手架生产企业在提高自身产品的安全性上,投入了大量精力,并且已经取得了非常喜人的成绩,但是在升降式脚手架方案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关于附着结构与建筑工程主体连接处混凝土强度设计要求。在《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文件中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附着支承结构与工程结构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要求按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C10”,结果很多企业仅以不得小于C10作为标准,而不经过实际计算,给施工安全带来了极大安全隐患。对于升降式脚手架计算中应该有具体的关于附着点的结构强度计算,确保施工方案的安全可行性。

目前广大升降式脚手架施工企业往往在备案中仅提供架体合格证和相关资料,忽视了其他配件,在相关规定中有明确要求:“附着升降脚手架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机具和设备都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材质单等质量文件。使用前应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严禁投入使用。该部分资料应该在产品投入使用前由生产厂家及时提供,并经审核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升降式脚手架安全事故中除了机具自身缺陷,施工管理因素也占了相当比例。目前现场升降脚手架施工人员岗前培训或岗前培训的质量不能保证,应具备的基础和知识相对较差,缺乏必要的安全技能。尤其是升降式脚手架的操作更应该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严禁野蛮施工。同时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实际检查中往往发现施工时没有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操作马虎。因此施工现场不按标准规范进行安全防护,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按要求安装和拆除升降脚手架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升降式脚手架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预防、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需要从技术方面、管理方面等多方面进行强化规范,认真学习贯彻《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要求,加强基础工作,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安全责任意识,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原则,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完成。

篇2:脚手架作业一般安全技术常识

1、每项脚手架工程都要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此方案搭设和拆除,作业前必须组织全体作业人员熟悉施工和作业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班组长要带领作业人员对施工作业环境及所需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作业。

2、脚手架要结合工程进度搭设,结构施工时脚手架要始终高出作业面一步架,但不宜一次搭得过去时高。未完成的脚手架,作业人员离开作业岗位(休息或下班)时,不得留有未固定的构件,并保证架子稳定。

脚手架要经验收签字后方可使用。分段搭设时应分段验收。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检查,较长时间停用、台风或暴雨过后使用要进行检查加固。

3、落地式脚手架基础必须坚实,若是回填土时,必须平整夯实。并做好排水措施,以防止地基沉陷引起架子沉降、变形、倒塌。当基础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挑、吊、撑等技术措施,将荷载分段卸到建筑物上。

4、设计搭设高度较小时(15m以下),可采用抛撑;当设计高度较大时,采用既抗拉又抗压的连墙点(根据规范用柔性或刚性连墙点)。

5、施工作业层的脚手板要满铺,牢固,离墙间隙不大于15cm,并不得出现探头板;在架子外侧四周设1.2m高的防护栏杆及18cm的挡脚板,且在作业层下装设安全平网;架体外排立杆内侧挂设密目式安全立网。

6、脚手架出入口须设置规范的通道口防护棚;外侧临街或高层建筑脚手架,其外侧应设置双层安全防护棚。

7、架子使用中,通常架上的均布荷载,不应超过规范规定。人员、材料不要太集中。

8、在防雷保护范围之外,应按规定安装防雷保护装置。

9、脚手架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和醒目标志,有专人负责警戒;架体上材料、杂物等应消除干净;架体若有松动或危险的部位,应予以先行加固,再进行拆除。

10、拆除顺序应遵循“自上而下,后装的构件先拆,先装的后拆,一步一清”的原则,依次进行。不得上下同时拆除作业,严禁用踏步式、分段、分立面拆除法。

11、拆下来的杆件、脚手板、安全网等应用运输设备运至地面,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

篇3:高速铣削刀具安全性技术措施

1引言

高速铣削工艺在汽车、飞机和模具制造业中应用广泛。由于铣刀高速旋转时刀具各部分承受的离心力已远远超过切削力本身的作用而成为刀具的主要载荷,而离心力达到一定程度时会造成刀具变形甚至破裂,因此研究高速铣刀的安全性技术对发展高速铣削技术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高速铣刀安全性技术研究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德国就开始了对高速铣刀的安全性技术研究,并制订了DIN6589-1《高速铣刀的安全要求》标准草案,规定了高速铣刀失效的试验方法和标准,在技术上提出了高速铣刀设计、制造和使用的指导性意见,规定了统一的安全性检验方法。该标准草案已成为各国高速铣刀安全性的指导性文件。

2.1高速铣刀的安全失效形式与试验方法

标准草案规定了高速切削的速度界限,超过该速度后离心力将成为铣刀的主要载荷,必须采用安全技术。在刀具直径与高速切削范围关系图中,曲线以上区域为该标准规定的铣刀必须经过安全检验的高速切削范围:对于直径d1≤32mm的单件刀具(整体或焊接刀具),其切削速度超过10000m/mm为高速切削范围;对于直径d1>32mm的装配式机夹刀具,高速切削范围为线段BC以上区域。

高速铣刀的安全失效形式有两种:变形和破裂。不同类型铣刀的安全试验方法也不同。对于机夹可转位铣刀,有两种安全试验方法:一种方法是在1.6倍最大使用转速下进行试验,刀具的永久性变形或零件的位移不超过0.05mm;另一种方法是在2倍于最大使用转速下试验,刀具不发生破裂(包括夹紧刀片的螺钉被剪断、刀片或其他夹紧元件被甩飞、刀体的爆裂等)。而对于整体式铣刀,则必须在2倍于最大使用转速条件下试验而不发生弯曲或断裂。

2.2高速铣刀强度计算模型

高速刀具在离心力的作用下是否发生失效的关键在于刀体的强度是否足够、机夹刀的零件夹紧是否可靠。当把离心力作为主要载荷计算刀体强度时,由于刀具形状的复杂性,用经典力学理论计算得出的结果误差很大,常常不能满足安全性设计的要求。

为了在刀具设计阶段对其结构强度在离心力作用下的受力和变形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可通过有限元方法计算不同转速下的应力大小,模拟失效过程和改进设计方案。高速铣刀有限元计算模型中包括刀体、刀体座、刀片和夹紧螺钉。首先计算刀体(包括螺钉、刀片等零件质量)的弹性变形,再对分离出的刀座作详细分析,把所获得的刀体弹性变形作为边界条件加到刀座分离体;然后由切出的刀座、刀片、螺钉及无质量的摩擦副组成刀片夹紧系统的模型,进行夹紧的可靠性分析。有限元模型能模拟刀片在刀座里的倾斜、滑动、转动以及螺钉在夹紧时的变形,可计算出在不同转速下刀片位移和螺钉受力的大小。

3提高高速铣刀安全性的措施

结合高速铣刀安全性标准,通过有限元计算模型的分析,为适应安全性要求,可采取以下措施:

(1)减轻刀具质量,减少刀具构件数,简化刀具结构

由试验求得的相同直径的不同刀具的破裂极限与刀体质量、刀具构件数和构件接触面数之间的关系,经比较发现,刀具质量越轻,构件数量和构件接触面越少,刀具破裂的极限转速越高。研究发现,用钛合金作为刀体材料减轻了构件的质量,可提高刀具的破裂极限和极限转速。但由于钛合金对切口的敏感性,不适宜制造刀体,因此有的高速铣刀已采用高强度铝合金来制造刀体。

在刀体结构上,应注意避免和减小应力集中,刀体上的槽(包括刀座槽、容屑槽、键槽)会引起应力集中,降低刀体的强度,因此应尽量避免通槽和槽底带尖角。同时,刀体的结构应对称于回转轴,使重心通过铣刀的轴线。

刀片和刀座的夹紧、调整结构应尽可能消除游隙,并且要求重复定位性好。目前,高速铣刀已广泛采用HSK刀柄与机床主轴连接,较大程度地提高了刀具系统的刚度和重复定位精度,有利于刀具破裂极限转速的提高。此外,机夹式高速铣刀的直径显露出直径变小、刀齿数减少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刀具强度和刚度的提高。

(2)改进刀具的夹紧方式

模拟计算和破裂试验研究表明,高速铣刀刀片的夹紧方法不允许采用通常的摩擦力夹紧,要用带中心孔的刀片、螺钉夹紧方式,或用特殊设计的刀具结构以防止刀片甩飞。刀座、刀片的夹紧力方向最好与离心力方向一致,同时要控制好螺钉的预紧力,防止螺钉因过载而提前受损。对于小直径的带柄铣刀,可采用液压夹头或热胀冷缩夹头实现夹紧的高精度和高刚度。

(3)提高刀具的动平衡性

提高刀具的动平衡性对提高高速铣刀的安全性有很大的帮助。因为刀具的不平衡量会对主轴系统产生一个附加的径向载荷,其大小与转速的平方成正比。

设旋转体质量为m,质心与旋转体中心的偏心量为e,则由不平衡量引起的惯性离心力F为:

F=emω2=U(n/9549)2

式中:U为刀具系统不平衡量(g·mm),e为刀具系统质心偏心量(mm),m为刀具系统质量(kg),n为刀具系统转速(r/min),ω为刀具系统角速度(rad/s)。

由上式可见,提高刀具的动平衡性可显著减小离心力,提高高速刀具的安全性。因此,按照标准草案要求,用于高速切削的铣刀必须经过动平衡测试,并应达到ISO1940-1规定的G4.0平衡质量等级以上要求。

4结语

高速铣刀安全性技术是研究高速刀具的一个重要内容,应加强刀具安全性的定量分析,精确确定影响高速铣刀安全性的微量因素,并从刀具的材料、结构、制造工艺等方面解决好高速铣刀的安全性。(

篇4:电压力锅安全性能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压力锅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额定工作压力不超过140kPa,额定容积不大于10L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压力锅。

本标准不适用于存在腐蚀性和爆炸性介质(如尘埃、可燃气体等)的特殊环境下使用的电压力锅。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压力锅electricpressurecooker

具有自动控制工作压力的电加热烹饪器具。

3.2额定工作压力ratedworkingpressure

?由制造厂商为电压力锅标称的最大工作压力。

3.3工作压力workingpressure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工作压力控制装置工作时锅内最大表计压力值。

3.4安全压力safetypressure

?安全压力控制装置动作时锅内表计压力值。

3.5泄压压力releasepressure

泄压装置排气或降压时锅内表计压力值。

3.6破坏压力collapsingpressure

电压力锅能承受的最大表计压力值。

3.7工作压力控制装置workingpressurecontroldevice

控制电压力锅在工作压力范围内正常工作的装置。

3.8安全压力控制装置safetypressurecontroldevice

?在工作压力控制装置失控状态下,控制电压力锅在安全压力范围内动作,保证安全的装置。

3.9泄压装置pressure-reliefdevice

?在安全压力控制装置失控状态下,控制电压力锅在泄压压力范围内排气降压,保证安全的装置。

3.10受压弹性部件pressure-receivespringcomponents

直接承受锅内压力并通过其弹性变化来控制工作压力的部件。

注:其它有关术语和定义见GB4706.1、GB4706.19。

4产品分类

4.1产品规格

?产品规格按内锅额定容积分为: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10.0L。

4.2型号命名

?CY□□□□-□

功率(以额定功率的1/10表示)设计序号(制造厂商自定)

规格(以内锅额定容积升数×10)

?保温(带自动保温代号B,无自动保温无代号)

型式代号:(采用压力弹性控制方式代号Y,温度控制方式代号W,压力与温度双重控制方式代号S,其它控制方式代号Q)

?电压力锅

?厨房器具

示例1:CYYB50A1—150

?表示设计序号为A1的采用压力控制式自动保温电压力锅,内锅额定容积5.0L,额定功率

?1500W。

示例2:CYW35A—120

?表示设计序号为A的采用温度控制式不带自动保温电压力锅,内锅容积3.5L,额定功率1200W。

5要求

5.1标志

电压力锅上标志应清晰可见、内容齐全、经久耐用。

5.2容积

电压力锅内锅的实际容积应不小于额定容积的95%。

5.3卫生要求

5.3.1电压力锅与食物和蒸汽接触部分卫生要求应符合GB9684、GB11333、GB11678的规定;

5.3.2与锅内气体和食物接触的橡胶件和密封圈卫生要求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5.3.3新开发的材料必须经国家相关机构鉴定,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

5.4合盖安全性

电压力锅在正常合盖位置上合盖率不大于85%或在非正常合盖位置时,锅内压力不得超过4kPa。

5.5工作压力

工作压力上限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0%。

5.6密封性

锅内蒸汽压力在30%额定工作压力至最大工作压力范围内,不应有滴水和明显漏气现象。

5.7保温温度

具有保温功能的电压力锅,保温温度为60℃~80℃。

5.8安全压力

安全压力为1.2倍~2倍额定工作压力。

5.9耐热压

按6.2.9试验后,仍能满足5.5、5.6的要求。

5.10开盖安全性

当锅内压力在4kPa以上时,受压的锅盖应不能打开。

5.11防堵安全性

电压力锅应有防止排气通道堵塞的防堵安全装置,按6.2.11试验时,其表计压力值不应超过额定工作压力的1.25倍。

5.12泄压压力

锅内压力应在3.5倍额定工作压力(最大为350kPa)之前自动泄压排气,并释放到安全压力以下,压力不得上升;泄压后应符合5.18.8的要求。

5.13零部件

5.13.1电压力锅应有独立的安全压力控制装置和泄压装置,并且在同一锅上安全压力控制装置应先于泄压装置动作。

5.13.2喷涂件应符合QB/T2421相关的规定。

5.13.3内锅应有最大使用容量的标记。

5.13.4带有提手的压力锅提手强度要求按6.2.13.3试验后,提手应不松动,不变形、无裂纹、脱离等异常现象。

5.14耐用性

5.14.1开合盖耐用性按正常工作方式开合盖20000次后应符合开盖和合盖安全性。

5.14.2受压弹性部件经受最大工作压力20000周期试验后应能正常使用,工作压力变化应在10%之内。

5.14.3主加热器和附加电热元件经受500周期的快速试验后应能正常使用。

5.14.4控制主加热器的部件工作30000次后应能正常使用。

5.15保护功能

应具有无锅和空锅的保护功能。

5.16破坏压力

电压力锅破坏压力不应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6倍;按6.2.16试验,电压力锅所有部件不应与锅体脱离。

5.17密封圈

5.17.1耐酸性

密封圈按6.2.17.1试验后,体积的膨胀变化不得大于25%,或皱缩1%。

5.17.2耐油性

密封圈按6.2.17.2试验后,被测物品的重量不应增加20%以上。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6.1.1环境要求除特殊要求外,试验应在以下环境进行:

环境温度(20±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电源电压?单相220V×(1±1%)?

电源频率(50±1)Hz6.1.2其它试验条件按GB4706.1中第4章的相关要求。

6.1.3检验设备

型式检验用电工仪表,除在试验中另有规定者外,准确度不应低于0.5级;出厂检验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

电气强度试验装置的变压器容量应不少于0.75kVA,短路和释放能量分别为800VA和400VA;

0.4级适当量程的压力表;

1.5级适当量程的压力表;

衡器在满量程时相对误差不超过±0.1%,最小刻度值为5g的衡器;

试压泵或类似试压泵;

管形测力计;

秒表;

精度为1级的热电偶温度计,分辨值0.5℃的水银温度计;

感量为1/5g的天平;

量程为30N.m的扭力扳手;

量程为100mL(分度值1mL)的量筒;

疲劳寿命试验机(电压力锅专用);

注:检验用仪器设备不拘型号,能达到目的要求则可。

6.2试验项目

6.2.1标志检查

a)用目视检查,标志内容应符合5.1、8.1的要求;

b)用手拿沾水的布擦拭标志15s,再用沾汽油的布擦拭15s后,标志仍应清晰易读,标志牌应不易揭下并且不应卷边。

6.2.2容积测定

a)把空的内锅放在衡器上称质量为G1;

b)将锅身平放,c)向锅内注满水,d)称锅身带水的质量G2;

e)按下式(1)计算锅身容积V:

V=(G2-G1)/ρ………………………………(1)

式中:G1—锅身质量,kg;

G2—锅身带水质量,kg;

V—容积,L;

ρ—水的密度,取1kg/L。

f)计算容积。

6.2.3卫生要求试验

产品按GB/T5009.72、GB/T5009.80及GB/T5009.81试验;

橡胶件和密封圈按GB4806.1试验;

新开发的材料必须经相关机构鉴定,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卫生要求。

6.2.4合盖安全性试验

a)检查电压力锅正常工作时锅盖是否合好;

b)用压力表专用接头将0.4级适当量程的压力表安装在锅盖阀孔处,打开专用接头上排气阀;

c)在锅内加入容积50%的自来水;

d)电压力锅在正常合盖位置上合盖率85%及在非正常合盖位置时;

e)在额定电压下工作;

f)当专用接头上排气阀连续排气时关闭排气阀或冷气阀自动排气;

g)连续观察表计压力值120s,观察压力锅有无升压,是否超过规定的范围。

6.2.5工作压力试验

用压力表专用接头将0.4级适当量程的压力表安装在锅盖阀孔处,关闭专用接头上排气阀;

调压式和多档的电压力锅应测试最大工作压力;

在锅内加入额定容积50%的自来水;

在额定电压下工作;

电压力锅在工作全过程取最大表计压力值。

6.2.6密封性试验

a)用压力表专用接头将0.4级适当量程的压力表安装在锅盖上,关闭专用接头上排气阀;

b)在锅内加入额定容积50%的自来水;

c)在额定电压下工作;

d)当锅内蒸汽压力在30%额定工作压力至最大工作压力范围内,连续观察电压力锅有无滴水和明显漏气现象。

6.2.7保温温度试验

在带保温功能电压力锅内加入额定容积50%的自来水;

在额定电压下工作;

在转入保温状态4小时后,记录锅底中心高度为20㎜处温度值。

6.2.8安全压力试验

用压力表专用接头将1.5级适当量程的压力表安装在锅盖上,打开专用接头上排气阀;

人为将正常工作压力控制装置处于失效状态;

c)在锅内加入额定容积50%的自来水;

d)在额定电压下工作;

e)当专用接头上排气阀连续排气20s后,关闭专用接头上排气阀,使安全压力控制装置动作开始至120s时间内,连续观察表计压力值并取这段过程最大表计压力值;如表计压力值超过安全压力上限时,应终止试验。

6.2.9耐热压试验

用压力表专用接头将1.5级适当量程的压力表安装在锅盖上,打开专用接头上排气阀;

b)在锅内加入额定容积50%的自来水;

c)人为使工作压力控制装置、安全压力控制装置和泄压装置失效;

d)在额定电压下工作;

e)当专用接头上排气阀连续排气20s后关闭专用接头上排气阀,继续加热并观察表计压力值;

f)当表计压力值达到1.8倍~2倍额定工作压力范围内,保持1min,打开专用接头上排气阀卸压;然后按6.2.6做密封性试验,观察电压力锅,应无滴水漏气现象。

6.2.10开盖安全性试验

a)用压力表专用接头将0.4级适当量程的压力表安装在锅盖上,关闭专用接头上排气阀;

b)在锅内加入容积50%的自来水;

c)合上锅盖,使锅身和锅盖处于扣合到位状态;

d)在额定电压下工作;

e)参照GB4706.19中22.105的内容进行试验。

6.2.11防堵安全性试验

电压力锅的工作压力装置在正常工作状态下需要排气的结构电压力锅,应进行下面试验;

向锅内加入锅身容积十六分之一的稻谷、十六分之一的绿豆和十六分之一的糯米,然后加水至锅身容积的五分之四;

用压力表专用接头将0.4级适当量程的压力表安装在内锅盖上,关闭专用接头上排气阀,合好锅盖;

输入1.15倍的额定功率加热;

当电压力锅达到工作压力时,提起或打开第一级排气通道,连续排气2min;

观察表计压力值,锅内压力不得超过最大额定工作压力的1.25倍。

6.2.12泄压压力试验

a)用压力表专用接头将1.5级适当量程的压力表安装在锅盖上,打开专用接头上排气阀;

b)在锅内加入额定容积50%的自来水;

c)试验时电压力锅应置于防护罩内;人为使工作压力控制装置及安全压力控制装置处于失效状态。

d)在额定电压下工作;

e)连续测量锅内泄压压力不能超过3.5倍额定工作压力(最大为350kPa),泄压装置应能可靠动作。

6.2.13零部件试验

6.2.13.1喷涂件试验

按QB/T2421试验。

6.2.13.2内锅的标记

目视检查。

6.2.13.3提手强度试验

a)提手(包括不用辅助工具用手能垂直提起的部件)的电压力锅,用相当于额定容积3倍水重量的重物均匀置于锅内;

b)用专用夹具夹持此部位使电压力锅离开地面800mm,保持10min;

c)试验后提手应符合5.13.4的要求。

6.2.14耐用性试验

6.2.14.1开合盖耐用性试验

a)把电压力锅固定好;

b)将电压力锅盖按正常开、合方式开合盖20000次(也可以采用模拟正常开合盖的专用设备试验);

c)然后按6.2.4合盖安全性和6.2.10开盖安全性进行试验,同时应符合开盖和合盖安全性的要求(试验后密封圈可以更换,然后进行其它项目试验)。

6.2.14.2受压弹性部件耐用性试验

a)根据电压力锅的受压弹性部件结构特征,把电压力锅放在没有位移台面上进行整锅试验;也可以模拟产品结构把受压弹性部件另行安装进行试验,按测定电压力锅的受压弹性部件在最大工作压力状态下位移量条件下试验;

b)在冷态下,采用整机方式用疲劳寿命试验机(电压力锅专用)进行试验,试验时使受压弹性部件在最大工作压力下,按5次/min频率往复动作20000次;

c)试验后工作压力的衰减在10%之内;

6.2.14.3器件耐用性试验

6.2.14.3.1主加热器和附加电热元件耐用性试验,向内锅加入额定容积80%的自来水,合好锅盖,如果带有调压的将压力设定在最高档,以1.15倍额定功率的加热,按正常程序工作,当达到设定压力值时,切断电源,放掉锅内汽体,以此作为一个周期,共进行500周期试验,如果有蒸发使锅内的水量降到额定容积的50%时,需补加水,使水量仍达到额定容积的80%,试验后应能正常使用。

6.2.14.3.2控制主加热器的部件未符合GB4706.19中24章要求的,应在额定负载下进行30000次周期试验。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6.2.15保护功能试验

电压力锅以1.15倍额定功率的加热,分别在放空载内锅和不放内锅条件下,按最长工作周期(没有定时功能的电压力锅按8h试验),试验完成后应符合5.15的要求。

6.2.16破坏压力试验

a)用压力表专用接头将1.5级适当量程的压力表安装在锅盖上,打开专用接头上排气阀;

b)用专用接头连接试压泵给水管与内锅盖连接;可用辅助工具使工作压力控制装置、安全压力控制装置和泄压装置不能工作,但不能增加试样原来的扣合强度(有必要时可用专用密封圈进行试验);

c)锅内盛满水合好锅盖;

d)用试压泵加压,排出锅内空气,当专用接头上排气阀有水溢出时,关闭专用接头上排气阀,继续加压(水流量1L/min~1.6L/min);

e)当水从锅口处溢出时,读出表计压力值为破坏压力。

f)破坏压力可用材料强度拉伸试验机试验。

6.2.17密封圈试验

6.2.17.1耐酸性试验

全新密封圈取4㎝~5㎝,用量程为100mL的量筒,测量试样试验前的体积V1;

b)然后浸在200mL±20mL的醋酸混合液中保持沸点温度72h,醋酸混合液按重量百分比浓度为4%的醋酸与蒸馏水按3:1的体积比配制;试验过程中用相同浓度的醋酸混合液保持试液容量在200mL±20mL范围内;

c)取出试样冷却后清洗擦干;

d)再用量筒测量试样的体积V2;

e)按下式(2)计算试样的容积变化量△V:

△V=(V2-V1)/V1………………………………(2)

式中:V1—试验前试样的体积,mL;

V2—试验后试样的体积,mL;

△V—试样的容积变化量;

6.2.17.2耐油性试验

a)全新密封圈取3g~6g,感量为1/5g的天平,测量试样试验前的质量G1;

b)置于温度为100℃的食用大豆油(一级)中浸泡72h以上;

c)取出试样冷却后清洗擦干;然后对试样试验后的质量进行测量G2。

按下式(3)计算试样的质量变化△G:

△G=(G2-G1)/G1………………………………(3)

式中:G1—试验前试样的质量,g;

G2—试验后试样的质量,g;

△G—试样的质量变化量;

6.2.18电气安全要求试验

电压力电气安全试验按GB4706.1和GB4706.19试验。

6.2.19产品装配、包装牢固性试验

6.2.19.1带包装跌落试验按附录A进行试验,跌落高度按表1。表1:跌落体的质量与跌落高度

跌落体的质量(kg)跌落高度(mm)(1)?

A≤9.5762?

9.5

18.6

注:跌落高度是指准备释放时试验样品的最低点与水泥地面之间的距离

6.2.19.2带包装运输或模拟运输试验

将出厂未开包装的电压力锅立放在载重汽车上(电压力锅和配重应为汽车额定载重量的10%),三级公路条件,汽车经每小时35km的速度行驶200km,或将出厂未开包装的电压力锅放在模拟运输振动台上进行模拟运输试验,其功率频谱的主振频率f1=2.7Hz±0.5Hz,f2=7Hz±0.9Hz,进行2.5小时连续模拟运输振动试验,然后拆除包装检查。

7检验规则

7.1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出厂检验按GB/T2828.1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按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品计算。出厂检验的项目(分为必检项目和抽检项目)、不合格分类、检验水平及接收质量限(AQL)见表2、表3。表2出厂检验必检项目及判别

序号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对应条款判别

1泄漏电流5.18.7?

2电气强度5.18.7?

3

接地电阻5.18.17表3出厂检验抽检项目及判别

序号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对应条款检验水平接收质量限(AQL)?

1工作压力

?5.5?

2密封性

5.6?

3关键元器件5.13.1?

4标志5.1、8.1?

5保护功能?5.15?

6输入功率5.18.2?

7喷涂件5.13.2?

8内锅的标记5.13.3

7.3型式检验按GB/T2829规定,采用判别水平Ⅱ的二次抽样方案,卫生要求检验采用判别水平II的一次抽样方案,按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计算。

7.3.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关键元器件变更;

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少于一次;

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重新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3.2型式检验的项目、不合格分类、判别水平、样本大小、不合格质量水平见表4。

表4型式检验项目及判别

序号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对应条款判别水平样本大小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1卫生要求?5.3

n=350?

2合盖安全性

5.4

3密封性5.6?

4安全压力5.8?

55耐热压5.9?

6开盖安全性5.10?

7防堵安全性5.11?

8泄压压力5.12?

9关键元器件5.13.1?

10耐用性5.14?

11破坏压力5.16?

12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5.18.1?

13发热5.18.3?

14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5.18.4?

15工作温度下的电气强度5.18.5?

16耐潮湿5.18.6?

17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5.18.7?

18变压器和电路的过载保护5.18.8?

19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5.18.15?

20接地电阻和接地措施5.18.17?

21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

绝缘距离5.18.19?

22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5.18.20?

23防锈5.18.21?

24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5.18.22?

25使用说明书8?

26工作压力5.5?

27保温温度5.7?

28提手强度5.13.4?

29保护功能5.15?

30密封圈5.17?

31输入功率5.18.2?

32非正常工作5.18.9?

33稳定性与机械危险5.18.10?

34机械强度5.18.11?

35结构5.18.12?

36内部布线5.18.13?

37元件5.18.14?

38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5.18.16?

39螺钉和连接5.18.18?

40标志8?

41容积5.2?

42喷涂件5.13.2?

43内锅标记5.13.3?

注:

1表中卫生要求检验采用一次抽样方案。

2密封圈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另行随机抽取。

3涂层型式检验的样本按QB/T2421要求抽取。

8标志和说明

8.1产品上应有耐久性的标志;

8.2标志和说明应符合GB4706.19中第7章和GB5296.2的要求;

8.3器具和说明书上应标明额定工作压力(单位:kPa),说明书上应注明额定工作压力的功能项。

8.4电压力锅的密封圈上应有电压力锅制造商的商标和规格。

8.5器具和说明书上应标明额定容积。(单位:L)

9包装、运输、贮存

9.1包装

9.1.3装箱

应符合GB/T6543规定。

9.1.4盒内应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

9.2运输

9.2.1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翻滚和踩踏。

9.2.2运输途中应谨防受潮、挤压及雨淋。

9.2.3严禁与腐蚀性物品同时装运。

9.3贮存

9.3.1库房内应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不大于85%。

9.3.2产品存放离墙距离保持200mm以上,离地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不得与有腐蚀性物品同时存放。

篇5:转基因安全性评价范本

对转基因植物食品未知物质风险的主要担忧有:①致病性物质的出现,即转基因生物产品食用后是否会致病;②营养成分的

变化及抗营养因子的出现,如蛋白酶抑制剂、脂肪氧化酶

的产生或含量的变化;③新的过敏原的出现,如大豆中的

致敏性蛋白和巴西坚果中的2s清蛋白¨u;④天然有毒物的产生,如茄碱、葫芦素、Ot一番茄素等u2棚1。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有可能会产生毒素、抗营养物质、过敏原以及致癌物质或联合致癌物质。转基因奶牛生产的激素(rbGH)在美国投入商业化使用后,使用者很快发现这类药物导致了奶牛乳房炎发病率加繁殖率低。由于药物的作用,奶牛新陈代谢加快,导致能耗增加而引起死亡,牛奶的营养价值也降低了。对获准在西班牙和美国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玉米和棉花进行针对性研究后认为,转基因作物可能引起脑膜炎和其它新病种。也有资料证实,转基因食品可能诱发癌症并传递给下一代以及导致失调,可能需要30年或更长的时间。转基因治疗性药物、人体组织器官等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尚无法检测证实¨转基因的管理

我国对转基因产品的管理主要是针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管理。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农业部负责;卫生部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外,国务院还建立了由多个有关部门组成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和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对作为其核心技术的重组DNA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必须加强安全性管理。早在1990年,中国政府就制定了《基因工程产品质量控

制标准》,成为我国第一个有关生物安全的标准和办法。1993年,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对基因工程的定义、安全等级及安全性评价的划定、申报及审批程序等作了规定。在这一技术在国际上开始进入商品化的1996年,农业部又相应制定《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具体规定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明确各阶段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应的安全性控制措施;对农业生物技术的全过程,从实验研究,到中间试验,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的环境释放,到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的商品化生产实施管理,其适用范围涵盖我国自己研发的工作,也包括国外研制的相应产品在我国境内的各个阶段的试验、研究、应用。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全球环境基金(GEF)的支持和资助下,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牵头编制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ⅢJ,提出了我国生物安全管理体制、法规建设和能力建设方案。2000年通过的《种子法》,要求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这是我国第一次要求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2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年,农业部发布施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三个配套管理规章,并设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管理办公室。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出境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1管理范围从管理范围上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

全管理包括从实验研究到市场销售全过程的每一个环

节。即在实验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根据条例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规

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安全管理。

2.2主要管理制度

2.2.1安全评价制度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

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和进出口活动,都必须进行安全

性评价。安全评价按照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三个类别,根

据安全等级I(该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的开发工作对

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尚不存在危害)、Ⅱ(该

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的开发工作对生物多样性、生

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低度危险)、nl(该转基因活生物

体及其产品的开发工作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中度危险)、Ⅳ(该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的

开发工作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高度

危险)的不同以及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

性试验和申请安全证书5个不同的阶段进行报告和审

批。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

物的安全评价,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政府决

策提供技术咨询。该办法还规定了申报与审批程序、安

全评价与技术监测规范以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管责任。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

价,只有经过批准后才能开展相应的工作。

2.2.2生产许可证制度所有研发单位在开展转基因

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应用时,只有在安全

评价的基础上,获得了相应转基因生物的生物安全证书,

并申请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

可证,才能开展相应的生产活动。

2.2.3经营许可证制度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

产苗种经过安全性评价获得了相应的生物安全证书后,

所有从事这类转基因生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

并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

证,才能从事相应的转基因生物经营活动。

2.2.4标识制度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

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实行g-i只;未标识

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标识目录由农业

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根据规定,转

基因生物标识的标注方法有三种:①转因动植物(含种

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

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

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直接标注"转基因**"。②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

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

料为转基因**"。③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

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JJn-r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

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

"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

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

**,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包括大豆

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

油、玉米粉(含税号为、、的玉

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

和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共5类17种。

出于对食品安全的考虑,中国政府对转基因食品上

市的态度十分慎重。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

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同意权,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20**年实施了由卫生

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这个《办法》规

定,从20**年7月1日后,对"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

须进行标识。在这部包括6个章节26条的法规中,清楚

地写道: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

基因修饰有机体彰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

食品"或"以转基因**食品为原料"。转基因食品来自

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食物基因,对**

食物过敏者注意"。这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一项重

大措施。

2.2.5进出口管理制度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

用于研究试验、用于生产、用作加工原料三种类型实施安

全管理,根据不同的类型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规定。

例如,境外公司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

料的,首先由境外研发商提出申请,经农业部委托的技术

检测机构进行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检测,并经过国家农

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

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在采取一定安全控制措施的情

况下,可以出口到我国

转基因农产品食用安全性评价的原则

5.1科学原则

科学原则是指对生物安全进行评价必须基于严谨的态

度和科学的方法,充分利用最先进的技术和公认的生物安

全评价方法,通过严格的科学实验,认真收集科学数据和

对数据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才能够得出有关生物安全的

科学结论。科学原则是首先需要遵循的原则。基于科学基础的农产品安全性评价会对整个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长期的科学实践过程中积累起来的

科学理论和技术已经为转基因农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打下了

比较好的基础。

5.2实质等同性原则

实质等同性原则是指转基因农产品及农产品成分是

否与传统农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于1993年提出的转基因农产品安全性分析的原

则。目前是否具有实质等同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与传统

农产品及农产品成分具有实质等同性;第二种,除了插入的

性状外,该产品与传统农产品及农产品成分具有实质等同

性,安全性的分析应集中在这些特定的差异上;第三种,与

传统农产品及农产品成分无实质等同性。如果对转基因农产

品各种主要营养成分、主要抗营养物质、毒性物质及过敏性

成分等物质的种类与含量进行分析测定,与同类传统农产品

无差异,则认为两者具有实质等同性,不存在安全性问题;

如果无实质等同性,需逐条进行安全性评价。

5.3个案分析原则

个案分析原则是指在对转基因生物进行生物安全评价

的过程中,对不同的个案应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必须针

对具体的外源基因、受体生物、转基因操作方式、转基因

生物的特性及其释放的环境进行具体的研究和评价,通过

综合全面的考察得出准确的评价结果。

5.4逐步原则

逐步原则是指对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评价应当分阶

段进行,并且对每一阶段设置具体的评价内容,逐步而深

入地开展评价工作。通常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应该有

如下四个步骤:(1)在完全可控的环境(如实验室和温

室)下进行评价;(2)在小规模和可控的环境下进行评

价,(3)在较大规模的环境条件下进行评价;(4)进

行商品化之前的生产性试验。逐步原则的理解可以在两个

层次上进行,其一:对转基因产品管理是分阶段审批,在

不同的阶段要解决的安全问题不同;其二:由于转入目的

基因的安全风险来自不同方面,如毒性、致敏性、标记基

因的毒性、抗营养成分或天然毒素等,评价也要分步骤进

行。逐步原则可以提高效率,在最短的时问内发现可能存

在的风险。

6.4食用安全性评价

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食用安全性评价一般包括毒性

评价、过敏性评价、抗营养作用评价和非预期效应评价。

毒性评价

进行毒性评价时,首先判断转基因农产品与现有农

产品有无实质等同性,对于关键营养素、毒素及其他成分

要进行重点比较。总体而言,毒性评价可以分两个方向进

行:一是对目的基因体外表达获得目的蛋白,以此蛋白为

材料进行毒性评价;二是以全农产品为材料进行毒性评

价。评价的方法可以按照传统的动物毒理试验进行(急性

毒性试验、3O天喂养试验、90天喂养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

四个阶段)。

过敏性评价

评估任何新表达的蛋白质致敏的可能性,首先要确

定:引入蛋白质的来源、该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与已知致

敏原的氨基酸序列之间是否显著相似。该蛋白质的结构特

性,包括其对酶的降解作用,对热的稳定性或对酸处理和

酶处理的易感性。对转基因农产品致敏性的分析应该有以

下几个步骤:①检测外源基因的来源和表达蛋白质在动物

中的含量。②表达蛋白质与所有已知致敏原氨基酸序列同源性分析。③表达蛋白质对热加工过程和蛋白酶降解作

用的稳定性研究。④进行特异的血清筛选试验。⑤通过一

些致敏动物模型(啮齿类)试验进行致敏性分析。

抗营养作用

比较转基因产品与同类基因型亲本的传统品种营养成

分差异,包括粗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酸、纤维素、维

生素、矿物质;全面分析氨基酸、脂肪酸的组成和含量变

化;测定抗营养因子含量。进行抗营养因子检验时,可以设

定转基因生物组为试验组,转入基因前的受体生物和标准配

方饲料为两个对照组,进行28天或者42-56天的饲喂试验。

非预期效应

将已知的DNA序列注入到植物中以赋予某种靶特征

(预期效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得到其他特征或丧失

或改变现有的特征(非预期效应)。由于技术的原因,外

源基因在染色体内的插入仍然是随机的,并不能确定地将

外源基因插入某个位点。菲预期效应可能形成新的代谢物

或改变代谢模式,如酶的高水平表达可能引起次级生物化

学效应,或改变代谢途径,或改变代谢物水平。没有单个

试验能发现所有可能的非预期效应,或明确鉴定出那些与

人类健康相关的非预期效应,因此评价非预期效应需要各

方面的数据和信息,总体考虑这些数据,以保证该食物对

人类健康不会产生不良反应转基因农产品的检测技术。

我国转基因农产品政策十分严格和谨慎。1993年国

家科委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从技术角度对

转基因生物研究进行宏观管理。1996年农业部颁布了((农

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从保护我国农业遗

传资源和农业生产安全角度对转基因生物的实验研究、环

境释放和商品化生产进行管理。20**年国务院颁布了《农

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年卫生部出台了转

基因农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就转基因农产品的食用安全

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申报与批准、标识、监督等进行了管

理。2006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

法》。根据上述法规,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

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实施全面监管。2010

年,我国召开的第十一届三次政协会议期间,农业部宣布

从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种子进口到中国境内商业化

种植,在国内也没有转基因粮食作物种植。农业部将本着

高度负责任的态度,积极稳妥推进转基因生物技术研发应

用对转基因农产品所持的不同观点和立场,将直接决定一

国或地区对此所采取的不同的政策。归纳起来,大致可分

为三类: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在转基因技术开发领域一直处

于国际前列的国家,极力主张对转基因农产品采取宽松的

管理。美国作为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生产的积极倡导者,认

为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与非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没有实质

的区别,转基因农产品是一种科技创新,是用现代科技去

加快自然选择的过程,只要转基因农产品通过新成分、过

敏原、营养成分和毒性等常规检验,就可以上市。

二是欧盟内部大多数国家奉行较为严厉的管理制度。

基本的认识是,在转基因农产品(作物)拥有众多优越性,如

遗传性稳定,有利于保护环境,加快光合作用,提高作物

抗病害、抗盐碱、抗干旱的能力,增强作物产量等的前提

下,其不安全因素仍然存在,至少存在着潜在的、不清晰的危害性,而对此则需科学技术尤其是生物技术的发展来

加以进一步的证明,除非有技术的证据支持,并足以表明

转基因农产品的安全性,否则将不改先前的严厉的管理措

施。

三是相对于美国和欧盟,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对转基因

技术的研究特别是应用性开发较晚,相应的管理法规和措

施尚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这些国家从本国国家利益出

发,权衡转基因农产品(作物)的利弊,往往采取较为温和的

政策和措施。基本的观点是,转基因农产品(作物)是未来农

产品发展的必然方向,虽然目前尚存在一些较模糊的、不

确定的、不安全的因素,但只要深人研究,趋利避害,就

一定能在避免转基因农产品的危害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

转基因农产品(作物)的发展,同时又满足本国及世界经济未

来发展对粮食产量的进一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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