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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械安全防护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30

动机械安全防护的重要环节是防止出现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动机械的不安全状态。在动机械运行系统中,要有预防人身伤害的防护装置。

1.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人在操作动机械的整个过程中,从信息输入、储存、分析、判断、处理到操作动作的完成,每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不安全行为而造成伤害事故。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提高人操作的安全可靠性。

应该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动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述内容:

(1)动机械的工作原理、结构特点、各项性能指标;

(2)动机械主要零部件的规格材质及使用条件;

(3)工艺流程和工艺指标;开停车方法及注意事项;

(4)安全操作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5)安全设施、冷却和润滑方法;

(6)危区及危区范围;事故处理方法;

(7)合理的操作程序和操作动作。

动机械操作规程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动机械的特点,详细准确地编制。安全操作规程一经确立,就是动机械的操作法规,不得随意违反。

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操作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教育操作者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应结合同类型动机械事故案例进行教育,使操作者对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和预防。

应不断改善操作环境,如室温、尘毒、振动、噪声等的处理和控制;加强劳动纪律,防止操作者过度疲劳;优化人机匹配,防止或减少失误。

2.提高动机械的安全可靠性

(1)零部件安全

动机械的各种受力零部件及其连接,必须合理选择结构、材料、工艺和安全系数,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不得产生断裂和破碎。动机械零部件应选用耐老化或抗疲劳的材料制造,并应规定更换期限,其安全使用期限应小于材料老化或疲劳期限。易被腐蚀的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采取防腐措施。

(2)控制系统安全

动机械应配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控制系统,控制装置必须保证当能源发生异常变化时,也不会造成危险。控制装置应安装在使操作者能看到整个机械动作的位置上,否则应配置开车报警声光信号装置。动机械的调节部分,应采用自动联锁装置,以防止误操作和自动调节、自动操纵等失误。

(3)操纵器安全

操纵器应有电气或机械方面的联锁装置,易出现误动作的操纵器,应采取保护措施。操纵器应明晰可辨,必要时可辅以易理解的形象化符号或文字说明。

(4)操作人员安全防护

动机械需要操作人员经常变换工作位置者,应配置安全走板,走板宽度应不小于0.5m;操作位置高于2m以上者,应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护栏杆。走板、梯子、平台均应有良好的防滑功能。

3.预防人身伤害的防护装置或设施

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密封,以免在运转时与其接触。动机械运行时,操作者需要接近的可动零部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为防止动机械运行中运动的零部件超过极限位置,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若可动零部件所具有的动能或势能会引起危险时,则应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动机械运行过程中,为避免工具、工件、连接件、紧固件等甩出伤人,应有防松脱措施和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措施。

篇2:起重机械电梯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措施

一、锅炉

1、锅炉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炉管爆炸:

炉管爆炸时,有显著的爆破声、喷汽声,同时,水位和汽压明显下降。发现这种情况时,必须采取紧急停炉处理措施。发生这种情况的一般原因是:水质不良引起炉管结垢或腐蚀;缺水和爆管也可能互为因果。此外,由于设计缺陷、材料强度不足和焊接质量不好,均可能引起爆管事故。

2)、锅炉缺水:

?锅炉严重缺水,会造成受压元件变形和损坏,甚至发生炉管爆炸,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发生锅炉爆炸事故。发现锅炉缺水时,应严禁进水,并采取紧急停炉措施。造成锅炉缺水事故的原因大多与运行人员松懈麻痹和误操作有关,或是与水位表因无冲洗措施而发生堵塞故障有关。在锅炉重大事故中,缺水事故是最常见的一种。我国多年的锅炉事故统计数据显示,缺水事故约占锅炉重大事故的50%左右。缺水事故常造成严重后果。对锅炉缺水事故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

3)、锅炉超压:

锅炉超压运行,轻则引起元件变形,连接处损坏:严重时会引起爆炸事故。发生锅炉超压的主要原因是:司炉人员盲目提高工作压力或擅离工作岗位造成的。有时,由于压力表和安全阀同时失灵也会引起锅炉超压。因此,必须加强对司炉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育,定期对安全附件进行检验和日常检查。

2、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方面应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1)、使用定点厂家的合格产品

国家对锅炉的设计制造有严格的要求,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锅炉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质量所必需的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手段和管理水平。购置、选用的锅炉应是定点厂家的合格产品,并有齐全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竣工图。

2)、登记档案

锅炉在正式使用前,必须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登记,经审查批准入户建档、取得使用证书可使用。使用单位也应建立锅炉的设备档案,保存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和检验等过程的技术资料。

3)、专责管理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设备进行专责管理,并设置专门机构,责成专门的领导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设备。

4)、持证上岗

锅炉司炉、水质化验人员及操作人员,应分别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照章运行

锅炉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及法规操作进行,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违章操作。

6)、定期检查

定期检验是指在设备的设计使用期限内,每隔一定时间对其承压部件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或作必要的试验。实行定期检验是及早发现缺陷,消除隐患、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锅炉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耐压试验。实施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单位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核准资格。

7)、监控水质

水中的杂杂质使锅炉结垢、腐蚀及产生汽水共沸,降低锅炉效率、寿命、供气质量。必须严格监督、控制锅炉给水及锅炉水质,使之符合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8)、报告事故

锅炉在运行中发生事故,除紧急妥善处理外,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二、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锅炉与压力容器的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有:锅炉压力容器内具有一定温度的带压工作介质、承压元件的失效、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等三类(种)。由于安全防护装置失效或(和)承压元件的失效,使锅炉压力容器内的工作介质失控,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常见的锅炉压力容器失效有泄漏和破裂爆炸。所谓泄漏是指工作介质从承压元件内向外漏出或其他物质由外部进入承压元件内部的现象。如果漏出的物质是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不仅可以造成热(冷)伤害,还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中毒、腐蚀或环境污染。所谓破裂爆炸是承压元件出现裂缝、开裂或破碎现象。承压元件最常见的破裂形式有韧性破裂、脆性破裂、疲劳破裂、腐蚀破裂和蠕变破裂等。

2、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方面应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1)压力容器危险的防护措施

1)、压力容器设计及其制造必须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的符合等级类别的设计制造单位进行,其受压元件焊接工作,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焊工担任。焊缝的表面质量必须符合规定质量标准,并作表面探伤,不允许有裂纹、气孔、凹坑和肉眼可见的夹渣等缺陷。

2)、压力容器制成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必要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3)、压力容器应按规定装设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及切断阀等安全附件。在容器运行期间,应对安全附件加强维护与定期校验,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4)、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并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数量和安全性能要求,设专门机构或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5)、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使用期达20年,每年至少进行内外部检验,并根据检验情况,确定全面检验时间和作出能否使用的结论。

7)、压力容器的壳体及受压元件不得有裂纹存在,经内外部检验发现有严重裂纹的容器,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以消除、修理、更换或报废。

(2)对于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安全要求如下:

1)、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是受过培训,经过考核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了解压力容器基本结构和主要技术参数,熟悉操作工艺条件;

3)、应做到平稳操作,缓慢加压和卸压,缓慢地升温和降温,运行期间,保持压力和温度的相对稳定;

4)、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5)、做好班前、班中和班后的检查工作,及时发现设备的不正常状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7)、掌握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发生故障,严重威胁安全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容器运行,并报告有关部门。

三、压力管道

1、压力管道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设计问题:设计无资质,特别是中小厂的技术改造项目设计往往自行设计,设计方案未经有关部门备案。

2)、焊缝缺陷:无证焊工施焊;焊接不开坡口,焊缝未焊透,焊缝严重错边或其它超标缺陷造成焊缝强度低下;焊后未进行检验和无损检测查出超标焊接缺陷。?

3)、材料缺陷:材料选择或改代错误;材料质量差,有重皮等缺陷。

4)、阀体和法兰缺陷:阀门失效、磨损,阀体、法兰材质不合要求,阀门公称压力、适用范围选择不对。?

?5)、安全距离不足:压力管道与其它设施距离不合规范,压力管道与生活设施安全距离不足。?

6)、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缺乏:思想上对压力管道安全意识淡薄,对压力管道有关介质(如液化石油气)安全知识贫乏。?

7)、违章操作:无安全操作制度或有制度不严格执行。

8)、腐蚀:压力管道超期服股造成腐蚀,未进行在用检验评定安全状况。

2、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方面应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1)、工厂压力管道所辖生产区域是指全厂管路、1#、2#纵向船台、南北船台、内船台、轮机分厂车间、制氧厂、预制数控及生产车间和露天平台、80T、100t、150t、200t龙门吊、机械分厂等管网区域及西华基地生产区域。?

2)、资产处负责厂区管道安装、使用前的检漏、标色和管网图的制定;负责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制定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制作压力管道布置图;压力管道预防事故方案(包括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由资产处负责安环处、人保处、使用单位参与制定和演练。?

3)、安全标识分类要求?管道内的物质如(氧气、乙炔、丙烷、天然气、二氧化碳等),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

4)、操作人员岗位职责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压力管道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5)、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操作要求?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使用安装未经检漏、试压的管道。、对所使用的管道区域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制定巡查、检漏防缺损检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A.检查压力管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管道表面腐蚀、接头松动。?B.阀门的操作机构要经常除锈上油,保证其操纵灵活。C.安全阀和压力表要经常擦试,确保其灵敏准确,并按时进行校验。?D.定期检查紧固螺栓的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联结可靠。?E.注意管道的振动情况,发现异常振动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磨擦应及时采取措施。?F.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良好完整,发现损坏及时修复。G.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H.及时消除管道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

6)、公司机动部负责对公司内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检验等进行监督管理。

7)、监督管理范围依据原化工部颁布的《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原劳动部颁布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a)进口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b)公称直径Dg大于等于50mm;?c)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及公用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对于非上述条件的压力管道由使用单位制定管理办法。

8)、压力管道设计具备化工工程设计资格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其资格范围内压力管道设计。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负责。设计文件要明确体现出设计标准、安装施工规范、所用材料标准、计算壁厚、腐蚀裕量及腐蚀速率。工厂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参加工厂基建及技改、技措项目的设计审查。

9)、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压力管道所用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单位应有相应的制造资格,且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管件、管道附件等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及性能报告,使用单位必须进行验收,必要时进行复验。

10)、检验实行工艺流程卡传递制度,检验单位制定的检验方案要得到工厂确认,检验结束后,使用单位应按检验方案逐项检查验收。检验发现超标缺陷,及时通知工厂组织修理,复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验单位在检验完成后两周之内提交检验报告或检验通知卡,保证按时开车。?

11)、压力表要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工厂定期安排。工厂要对压力管道安全阀建立台账和定压记录。重要管道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如生产需要,需经设计部门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在对压力管道做定期检验时,要对管道附件抽检。

篇3:铸造业机械制造加工业安全防护措施

铸造业、机械制造加工业安全防护措施得当,可以减少或者杜绝职业病的发生,主要应该注意以下七点:

一是厂房车间的设计布局应符合GBZ1-2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防止各工序、工种之间的职业病危害交叉污染。如铸造工序中的熔炼炉应放在室外或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铆工和电焊、喷漆涂装工序应分开布置等。

二是铸造应选用低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型砂,并减少手工造型和清砂作业;清砂应采用水爆清砂和水力清砂,安装大功率的通风除尘系统,实行喷雾湿式作业,以降低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工人要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尘口罩。

三是对热处理和金属熔炼过程中产生化学毒物的设备,要采取密闭措施或安装局部通风排毒装置;对某些淬火、电镀及喷漆涂装或使用胶粘剂等易产生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制定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援预案,设置警示标识,有关作业人员作业时要佩戴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等。

四是要做好铸造、锻造中的气锤、空压机,机械加工中的打磨、抛光、冲压、剪板、切割等高强度噪声设备的治理。对高强度噪声源可采取集中布置的防噪声措施,并设置隔声屏蔽;对空气动力性噪声源应在进气或排气口采取消声处理措施;对集中控制室和岗位操作室应采取隔声和吸声处理措施;作业人员进入噪声强度超过85dB(A)的工作场所,应佩戴防噪声耳塞或耳罩。

五是对铆接、锻压机、型砂捣固机、落砂、清砂等振动设备,应对设备采取减振措施或对作业人员实行轮换操作。

六是对产生高频、微波等射频辐射的设备可采取屏蔽措施以隔离磁场和屏蔽电场;对微波在工作地点的辐射,可采用反射型和吸收型两种屏蔽方法进行屏蔽。此外还可采取距离隔离防护措施,对作业人员采取时间防护措施等。

七是要预防高温作业人员中暑。对铸造、锻造、热处理等高温作业人员,要从工程技术、职业卫生保健、劳动组织管理等方面,采取合理布置与控制热源、供应防暑降温饮料、轮换作业,以及采取在集中控制室和操作室设置空调等一系列综合性预防措施,做好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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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施工机械安全防护施工方案

根据工程规模,本工程使用的机具主要有物料提升机吊笼、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电焊机、圆盘锯、打夯机、插入式振动器等;为了保证各类施工机具安全使用,必须加以严格防护,以确保安全。

一、物料提升机吊笼的安全防护设施

(1)建立物料提升机吊笼的使用管理制度。物料提升机吊笼应有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管理。

(2)组装后应进行验收。并进行空载、动载和超载试验。1)空载试验:即不加荷载,只将吊篮按施工中各种动作反复进行,并试验限位灵敏程度。2)动载试验;即按说明书中规定的最大载荷进行动作运行。

(3)物料提升机吊笼司机应经专门培训,人员要相对稳定,每班开机前,应对卷场机、钢丝绳、地锚、缆风绳进行检验,并进行空车运行。

(4)严禁载人。物料提升机吊笼主要是运送物料的,在安全装置可靠的情况下,装卸料人员才能进入到吊篮作业,严禁各类人员乘吊篮升降。

(5)禁止作业人员攀登架体和从架体下面穿越。

(6)司机在通讯联络信号不明时不得开机,作业中不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应立即执行。

(7)缆风绳不得随意拆除。凡需临时拆除的,应先行加固,待恢复缆风绳后,方可使用升降机;如缆风绳改变位置,要重新埋设地锚,待新缆风绳拴好后,原来的缆风绳方可拆除。

(8)严禁超载运行。

(9)司机离开时,应降下吊篮并切断电源。

(10)建立井架吊笼的维修保养制度;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检修,除定期检查外,提升机必须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日常检查应由司机在每班前进行,主要内容有:

1)附墙杆与建筑物连接有无松动,或缆风绳与地锚的连接有无松动;

2)空载提升吊篮做一次上下运行,查看运行是否正常,同时验证各限位器是否灵敏可靠及安全门是否灵敏完好;

3)在额定荷载下,将吊篮提升至离地面1-2m高处停机、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和架体的稳定性;

4)卷扬机各传动部件的连接和紧固情况是否良好。

(11)保养设备必须在停机后进行。禁止在设备运行中擦洗、注油等工作。如需重新在卷筒上缠绳时,必须两人操作,一个开机一人扶绳,相互配合。

(12)司机在操作中要经常注意传动机构的磨损,发现磨绳、滑轮磨偏等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并及时解决。

(13)架体及轨道发生变形必须及时维修。

二、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安全防护措施

1、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安装后,必须经项目部、设备科、技术科、质安科验收,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并且有验收合格手续。

2、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除做好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备漏电保护装置。

3、搅拌机、砂浆机应按要求搭设防雨棚和防护棚。

4、开动搅拌机前应检查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等应良好,滚筒内不得有异切。

5、进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面通过或停留,工作完毕后应将料斗固定好。

6、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入滚筒内。

7、现场检修时,应固定好料斗,切断电源,进入滚筒时,外面应有人监护。

三、电焊机安全防护措施

1、电焊机安装后,必须经项目部、设备科验收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并且有验收合格手续。

2、应注意初次线,不可按错,输入电源必须符合电焊机的一牌规定,严禁接触初级线路的带电部分。

3、次级抽头连接铜板必须压紧,接线柱应有垫圈,合闸前详细检查接线螺帽,螺栓及其他部件无松动或损坏。

4、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焊机,如焊接中突然停电应切断电源。

四、木工圆盘踞安全防护设施

1、木工圆盘踞安装后,必须项目部、设备科、质安产验及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并且有验收合格手续。

2、锯片土方必须安装保险挡栏板和滴水装置,在锯片后面离齿10-15km处,必须安装弧形起楔刀,锯片的安装,应保持与轴同心。

3、启动后,待转速正常后方可进行锯料,送料时不得将木料左右晃动或抬高,遇木节要缓缓送料,锯料长度应不小于500mm,接头端头时,应用推棍送料。

4、操作人员不得在锯片旋转离力而上操作,手不得跨越锯片。

五、蛙式打夯机安全防护设施

(1)蛙式打夯机只适用于夯实灰土、素土地基以及场地平整工作,不能用于夯实竖硬或软硬不均相差较大的地面,更不得夯打混有碎石、碎砖的杂土。

(2)作业前,应对工作面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搬运蛙夯到沟槽中作业时,应使用起重设备,上下槽时选用跳板。

(3)无论在工作之前和工作中,凡需搬运蛙夯必须切断电源,不准带电搬运,以防造成蛙夯误动作。

(4)蛙夯属于手持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按照电气规定,在电源首端装设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并对蛙夯外壳做好保护接零。

(5)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绝缘用品。

(6)蛙夯操作必须有两个人,一人扶夯,一人提电线,提线人也必须穿戴好绝缘用品,两人要密切配合,防止拉线过紧和夯打在线路上造成事故。

(7)蛙夯的电器开关与入线处的联接,要随时进行检查,避免入接线处因振动、磨损等原因导致松动或绝缘失效。

(8)在蛙打室内土时,夯头要躲开墙基础,防止因夯头处软硬相差过大,砸断电线。

(9)两台以上蛙夯同时作业时,左右间距不小于5m,前后不小于10m。相互间的胶皮电缆不要缠绕交叉,并远离夯头。

六、插入式振动器的安全防护设施

(1)插入式振动器在使用前应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各连接处是否紧固,电动机绝缘是否良好,电源电压和频率是否符合铭牌规定。检查合格后,方可接通电源进行试运转。

(2)应配开关箱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熔断器选配应符合要求。

(3)振动器振作人员应掌握一般安全用电知识,作业时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4)工作停止移动振动器时,应立即停止电动机转动;搬动振动器时,应切断电源。不得利用软管和电缆线拖拉、扯动电动机。

(5)电缆不得有裸露导电之处和破皮老化现象。电缆线必须敷设在干燥、明亮处;不得在电缆线上堆放其他物品,以及车辆碾压;更不能用电缆线吊挂振动器等。

篇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建建(1998)164号

【颁布单位】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一条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

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第九条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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