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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的技术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1、组织领导本项目部员工贯彻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方面的规定、标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对本项目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负安全技术责任。2、定期不定期地审批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落实。3、协助项目部经理抓好安全生产施工关键工序控制点的建立,配合专职安检员搞好安全工作。4、对单位工程技术员的分项工程进行技术交底,督促、指导、检查其工作。5、建立健全本项目部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做到资料完整准确,真实有效。6、参加本项目部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抢救、善后、追查、分析处理等工作。7、宣传安全、质量工作的重要性,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努力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产品的工程质量。努力营造优良的学习氛围和作业环境,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宗旨,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

篇2:岗位责任制:装修公司经理

经理是装修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经理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装修施工安全事故的能力;公司经理在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装修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组织本公司贯学习贯彻执行党、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上级安全管理规定、文件、会议精神,确保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第2条、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资金;第3条、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各级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施工工具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救援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第5条、建立、健全符合本公司本专业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各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保证装修公司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资金及时到位;第7条、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积极在本公司采纳和推广安全生产新建议、新做法、新技术并努力组织学习新的施工工艺,不断推进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和施工质量;第9条、切实保证施工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10条、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学习贯彻上级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及指示,会议着重讨论月度内存在的安全文明生产上的隐患和问题,分类汇总,对突出性问题,分别采取措施,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同时规定由各项目经理为具体负责人,并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11条、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12条、在本公司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3条、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重大事故救援预案;第14条、安排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及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15条、定期向职工会议报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6条、负责批准装修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第17条、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18条、确保依法生产,不得安排职工或设备超时生产;第19条、公司发生事故时,经理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20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公司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安监处、调度室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21条、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装修公司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第22条、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未能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对事故隐瞒不报的;第23条、未及时组织本单位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第24条、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第25条、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第26条、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第27条、拒不执行安全监查机构和集团公司安监人员的安全监查指令的;第28条、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9条、未按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第30条、超时、超负荷生产,造成安全事故的;第31条、未能认真组织本公司贯学习贯彻执行党、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上级安全管理规定、文件、会议精神,确保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第32条、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的;第33条、未按规定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各级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第34条、未能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施工工具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救援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的;第35条、未能建立、健全符合本公司本专业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的;第36条、未能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的;第37条、未做到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第38条、未能及时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重大事故救援预案的;第39条、未能安排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及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篇3:岗位责任制:装修公司副经理

副经理主要指挥和协调施工中的各个环节,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以及重大施工方案的决策实施和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确保安全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在公司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的全面工作;第2条、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议,指挥和协调各项目部和工程技术部的生产活动,及时解决设计、施工中的问题;第3条、组织好年、季、月生产计划的落实,完成生产计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第4条、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使施工实现全面质量管理;第5条、搞好施工管理,深入施工现场,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安全文明生产;第6条、必须尽职尽责,严厉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二)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经理警告处分,视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以上罚款,造成严重后果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条、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第8条、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第9条、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第10条、拒不执行安全监查机构和集团公司安监人员的安全监查指令的;第11条、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不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议,指挥和协调各项目部和工程技术部的生产活动,及时解决设计、施工中的问题的;第13条、不落实组织好年、季、月生产计划或不完成生产计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第14条、未能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使施工实现全面质量管理的;第15条、未能搞好施工管理,深入施工现场,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安全文明生产的;第16条、未能尽职尽责,严厉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并造成事故的。

篇4:岗位责任制装修公司项目经理

(一)岗位职责:第1条、在副经理的指导下负责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第2条、每周召集各施工班组长班组工地安监员主持召开施工、安全例会,指挥和协调各施工班组的生产活动,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并负责组织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第3条、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深入施工现场,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本项目部安全文明生产;第4条、必须尽职尽责,严厉杜绝本项目部“三违”现象的发生。(二)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项目经理警告处分,视情节轻重处以100—1000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条、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第6条、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第7条、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第8条、拒不执行本公司安监人员和集团公司安监人员的安全监查指令的;第9条、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0条、不主持召开本项目部安全例会,指挥和协调各施工班组的生产活动,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并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第11条、未能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搞好施工管理,深入施工现场,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安全文明生产的;

第12条、未能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并造成事故的。

篇5:岗位责任制装修公司安监员

公司安监员是本公司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安监员必须监督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一)岗位职责:第1条、按照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各项目部或施工现场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监督检查责任;第2条、负责对分管的项目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进行安全评估;第3条、负责对分管的项目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监督其整改;第4条、负责对分管项目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第5条、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工地、工作场所行使停止作业权,并积极监督整改;第6条、对施工人员的正规操作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制止和处罚“三违”人员;第7条、按规定向公司和矿管集团安监处汇报有关事项,整理各类资料,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安全会议;第8条、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安全工作。(二)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公司安监员警告处分,视情节轻重处以50—300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9条、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第10条、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第11条、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第12条、拒不执行公司经理和矿管集团安监人员的安全监查指令的;第13条、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4条、未对分管的项目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进行安全评估的;第15条、未对分管的项目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监督其整改的;第16条、未对分管项目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的;第17条、未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工地行使停止作业权,并积极监督整改的;第18条、未对施工人员的正规操作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制止和处罚“三违”人员的;第19条、未按规定向公司和矿管集团安监处汇报有关事项,整理各类资料,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安全会议的;第20条、未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安全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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