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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约谈问责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一、各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1、所属项目发生一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2、不及时贯彻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的;

3、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4、未按时完成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

5、工程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生产经理、安全总监、项目经理进行约谈:

1、所属项目发生重伤、火灾、爆炸等事故的;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生产职责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经工程局督促或处罚仍不认真整改的;

3、对重大安全隐患听之任之,不认真督促整改的;

4、未组织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使安全生产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得不到保证的;

5、所属工程项目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被当地政府部门通报、批评、处罚,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

6、工程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责任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评优,职位、职称晋升等资格,并按照工程局相关制度给予处罚:

1、所属项目发生2人(含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2、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和整改不重视、不布置、不要求,造成负面影响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规定迟报、谎报、漏报,或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5、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对于情节严重,给工程局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工程局安全总监上报工程局领导班子决定对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处罚。

四、工程局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对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问责。工程局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及安全管理部总经理主持对各单位生产经理、安全总监、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约谈。

五、约谈、问责一般以谈话的形式进行,约谈、问责前,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通知约谈、问责对象,告知约谈、问责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约谈、问责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问责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问责单位;约谈、问责后,被约谈、问责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问责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六、对无故不接受约谈、问责或不认真落实约谈、问责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篇2:某露天煤矿现场隐患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贯彻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有力打击人为隐患的产生,严肃追究隐患制造者的责任,扭转安全管理跟着问题走的被动局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露天煤矿成立隐患问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矿内各单位、部室负责人、外委单位项目经理

第三条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落实隐患预防、整治措施,对隐患的制造者进行问责。

2.矿长对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预防、整治负总责;各级领导日常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研究制定隐患的预防措施,并对现场隐患的制造者进行问责。

3.安全管理部负责全矿隐患预防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全矿隐患的汇总及上报,定期对各类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隐患预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4.各班班长负责当班的隐患排查、预防、整治工作,对当班隐患的产生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高频次隐患情形及问责对象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采剥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采掘台阶超高的;

2.工作帮上部有浮块、有伞檐、工作面有积水、底平控制不好产生积水的;

3.采掘台阶上部邻帮不预留安全挡墙或未根据采宽提前修筑封闭的安全挡墙的;

4.不按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电缆进行架设、防护,影响运输行车安全的;

5.爬犁警示旗悬挂不及时或反光旗破损的;

6.司机移动电缆能使用而未使用绝缘钩子的,将带电电缆接触身体的;

7.司机铲下作业未携带对讲机,夜间作业未携带手电,未穿反光背心的;

8.现场人员驾驶车辆、设备进入大型设备盲区停车等作业行为未与大型设备联络的;

9.皮卡车随意停靠在有效道路宽度内的;

10.电铲司机提升时磕碰天轮的;

11.与卡车联合作业不按规定鸣笛的,与工程设备联合作业未停机避让的,停送电作业不按设备、不实名呼唤应答的;

12.电铲停铲人员上下设备,人行梯未背离工作面,未按要求停铲的;

13.其他采剥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运输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在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未经允许的道路上行驶的;

2.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车,超速行驶或在交叉路口抢行或驾驶设备经过弯道、交叉道口不正确使用声、光信号的;

3.对道路安全隐患不监督、不反馈的;

4.司机精神状态不佳者上岗驾驶设备作业的;

5.未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反光背心等)的,夜间下车时未使用手电的;

5.卡车不经指挥车引领,自行回车间的;

6.卡车司机未持证上岗,行车接打电话,上岗戴耳机听音乐的;

7.陷车、故障车辆停在道路上,未及时汇报、未打开警示灯、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溜措施的;

8.未与设备驾驶人员取得可靠联系便进入设备作业区域的;

9.车辆启动前不瞭望周围设备及人员动态、不鸣笛的,夜间不变换灯光的;

10.卡车司机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设备,或者未按照点检手册要求对车辆进行点检的,或发现设备存在问题仍带病作业的;

11.未定期维护、保养设备或未及时清理卡车上的油污、积尘的,如电瓶箱内积尘、发动机后曲轴的油污、后桥壳上油泥;

12.同力、皮卡指挥车等设备的警灯、警旗不全或在不安全地带随意停车的;

13.驾驶运输设备的司机不系安全带的;

14.在大车库、加油点等重点防火位置吸烟,擅自挪用大库内、加油点消防火工具器材的;

15.卡车司机未按规定检查消防器材,灭火器失效、标签破损、损坏等未及时更换的;

16.未在安全地点交接班的,未进行交接班、交接不清的或交接班不按规定时间、内容交接,简化交接班程序的;

17.卡车备停区不设置停车挡沟、不将卡车停止挡沟内的;将车停在台阶边缘、帮根、斜坡、弯道等不安全地点的;

18.其他运输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工务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道路翻浆冒泥不平整处理不及时的;

2.路面浮货多、洒水降尘不及时造成通行隐患或扬尘大的;

3.将道路施工成单行线的;

4.运输道路挡墙、曲线半径、宽度、坡度、可视性等达不到设计标准的;

4.排土场无反坡或反坡达不到3%-5%、安全挡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5.因放水、临时通行、布设管线等工作将采掘带、运输道路、排土场安全挡墙挖断不及时恢复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6.排土台阶超过设计高度的;

7.运输道路警示标识不全或不及时移设的;

8.故障设备临时停车时未采取防溜措施、不设警示标志的;

9.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所辖设备,导致设备隐患重复出现或设备带病作业的;

10.工程设备超速行驶、特殊路段超车的;

11.垛上设备作业时,未能观察好垛下环境,存在大块滚落伤人或设备隐患的;

12.工程设备联合作业时未进行呼唤应答或不具备作业条件时强行作业的;

13.设备配备的灭火器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设备卫生、油污、煤尘清理不及时,造成着火隐患的;

14.排土场作业设备停放距离坡底过近的;

15.司机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

16.设备司机点检不到位,点检记录填写不全的;

17.设备司机未持证上岗的;

18.雨雪天气修筑道路,路面变窄、单行,浮货未及时清理的,挡墙放水后未及时堵填的;

19.修路设备未观察到位,堵塞现场埋设管路的;

20.其他工务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防排段相关责任人问责:

1.现场动火作业不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2.有限空间作业不签定工作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3.吊装作业不设专人指挥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4.看泵人员单岗作业的;

5.不按规定进行防火巡查、不及时处理火情的;

6.人员站在挡墙上处理火情的;

7.不按设备管理有关制度管理本单位所辖设备,导致设备隐患重复出现或设备带病作业的;

8.边帮焊接等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吊装管路等未设牵引绳的;

9.其他防排段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调度室相关责任人问责:

1.埋设地埋管造成道路单行线的;

2.处理安全隐患、施工安全设施不及时调派人员、设备的;

3.生产指挥不优先考虑安全条件或安排生产任务时不同时部署安全措施的;

4.安排设备埋电缆不设安全标志、不采取电缆防护措施的;

5.安排非液压铲施工凌空工作面上部安全挡墙的;

6.在煤场煤垛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坡道超标、挡墙不合格、视线不清、垛顶有伞檐等情形),安排卡车上垛的;

7.煤场大垛发热煤处理不及时的;

8.未有效有序管理地销拉煤车辆的,或在有坍塌、落块风险的位置安排人员、设备装车,或对装车人员不进行有效制止的;

9.调度取样人员与设备司机联络不畅的;

10.其他调度室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技术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由设计原因造成采场、运输道路、排土场安全隐患的;

2.因设计、监督不到位,造成道路交叉、混行,采剥或排土台阶超高,边坡角、坡面角超标;

3.因防排水、边坡稳定技术管理不到位产生的隐患;

4.因技术管理不到位产生的隐患;

5.现场生产指挥、测量过程中,技术员站在挡土墙上的,特殊位置测量未系安全带采取安全措施的;

6.测量人员在每周测量电铲铲位过程中,未与电铲进行呼唤应答便进入电铲回转半径的;

7.其他技术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电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对现行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落实不力的;

2.未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检验的;

3.未按规定开展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的;

4.未建立设备管理档案的或未按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开展设备管理工作的;

5.对设备使用单位反馈的设备隐患未及时协调处理或答复的;

6.电缆及连接装置未按规定架设、掩埋、移设的;

7.违反停送电操作规定,无工作票、工作票工作内容填写不清楚、工作票内容不明确,作业人员不清楚停送电程序,盲目进行操作的;

8.现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帽,反光背心等);

9.人员站在设备作业回转半径以内和盲区内作业、逗留或通行的;

10.停电后未进行验电、放电,未挂接地线的;

11.作业时没有利用验电笔先验电后作业的;

1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身体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小于安全距离的;

13.电缆车卷、放电缆未与司机进行呼唤应答便作业的;

14.其他机电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安管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对现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监督不力的;

2.未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

3.对矿属部门、单位反馈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协调、跟踪整改或答复的;

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走过场,隐患未及时发现的;

5.高风险工作任务未全程跟踪监督的;

6.对隐患的制造者不问责不处理的;

7.其他安管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九)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综合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通勤车司机驾驶时精力不集中的;

2.通勤车司机未按规定检查车辆,驾驶带病车辆的;

3.通勤车司机未将车辆故障向下一个班交待的;

4.通勤车司机驾车超速行驶的;

5.通勤车司机发现通勤路线路况影响安全行驶未及时汇报及向下一班交待的;

6.其他综合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经管部相关责任人问责:

1.依维柯运输车司机岗前饮酒,酒后驾驶的;

2.依维柯运输车出车前未点检,驾驶带病车辆的;

3.依维柯运输车行驶时超速的;

4.依维柯运输车装载违规材料的(危险品、大尺寸货物等)。

5.仓库值班员仓库内吸烟、使用明火,造成火灾隐患的;

6.其他经管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隐患情形。

第五条隐患管理要求

1.当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备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安全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调度室共同进行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预防措施,避免因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导致隐患产生。同时由安全矿长负责验收并签发,各生产段队负责宣传培训及监督作业人员执行。

2.各班班长在每班作业前会都应组织本班职工进行岗前危险源辨识,避免因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隐患产生。作业人员接班后应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3.隐患排查中,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对于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隐患,应当由安全矿长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确保隐患在受控范围内。

4.各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跟踪整改隐患,实现闭环管理。同时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的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对高频次出现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对隐患制造人进行问责。

第六条问责

出现上述情形的隐患,依据《露天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三违”认定及处理办法》等制度对隐患、三违的分级管理规定,对隐患的制造者按以下规定问责:

1.出现一般隐患或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200元;连带处罚班长100元,科段级领导50元;

2.出现较大隐患或较严重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300元;连带处罚班长200元,科段级领导100元;

3.出现重大隐患或严重三违,每次处罚直接责任人500元;连带处罚班长300元,科段级领导200元;

4.科段级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不再追究其他人员责任;

5.一个月内,同一责任人制造2次隐患的,对相关责任人上升一个处理等级,以此类推。

6.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某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工作的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任务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是指我矿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患未按时整改以及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形势,剖析原因,研究措施,并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二、约谈对象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二)发生较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三)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四)发生瓦斯超限以及连续发生瓦斯预警的单位责任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五)未按规定执行“先探后掘”的区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六)上级领导检查通报问题无故整改不到位的区队负责人或业务科室负责人;

(七)隐患整改不及时以及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区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

(十)作业规程措施现场严重不兑现、存在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三、约谈内容:

约谈时要听取约谈单位近期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原因,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原因等,重点听取安全预防措施、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必须准备书面材料。

四、约谈时间

约谈必须在安全生产责任确定后立即组织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约谈时间。

五、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矿安监科。

六、约谈纪律

(一)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二)约谈对象必须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酒店管理推行首问责任制

酒店管理要推行首问责任制

据记者了解,目前绝大部份酒店管理人员都是从服务员做起,逐渐积累起经验后逐级晋升为管理人员的,他们的这些管理经验往往是酒店成功经营的根本。因此,从实践中充实自己的管理经验,这也是酒店管理中的一门学问。而记者认为:在他们的管理实践中,“首问责任制”值得正在企业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参考和借鉴。长沙市岳麓山庄的中层管理人员沈亚南如此认为:“实践证明,首问责任制的推出,不仅仅是一种酒店服务形式,而是通过这种形式,折射出了酒店为宾客服务的真实内涵。”

同时,他向记者介绍说:凡是酒店在岗工作的员工,第一个接受宾客咨询或要求的人,就是解决宾客咨询问题和提出要求的首问责任者。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应该做到以下几点:是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立即给宾客的询问以圆满答复,给宾客的要求以妥善的解决;虽是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但因宾客的原因,目前不能马上解决的,一定要耐心细致地向宾客解释清楚,只要宾客的原因不存在了,就应马上为宾客解决问题;如果是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之外的问题和要求,首问责任者不得推委,要积极帮助宾客问清楚或帮助宾客联系有关部门给予解决。“首问责任制”的要求是必须做到环环相扣,手手相接,直到宾客的问题得到圆满的答复,要求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另外,首问责任制不仅局限于对宾客面对面的服务,首问责任制还要求做好超前服务以及宾客离店的延伸服务等。即使是当宾客打来电话或咨询服务项目时,也同样如此,因为宾客的经历不是从带着行李入住客房开始的,一次电话的询问和交谈,就已经是他在酒店的一次重要经历。

而管理者对此项制度的进行管理时,在他们的当中主要有这么几个环节。首先是在员工日常培训中,让每一名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全面清楚了解酒店不同岗位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以及相互衔接的关系,并在为宾客服务中熟练运用,这是做好首问负责制的基础。其次是把首问负责制作为员工日常工作量化考评的一项内容和员工奖罚机制挂起钩来,对优质服务标兵作为典型推广,以点带面,推动首问负责制向纵深发展,使酒店管理不断产生更科学、更规范的新内容。再则是检查监督机制,酒店管理人员是首问负责制的执行者,也是当然的检查监督者,而部门与部门间的实际情况,则由质检部负责检查监督,将每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利用每日晨会做出对各部门具体的工作指导和评定。

而对于此种管理方式的专家认为是:酒店是一个出售服务的行业,酒店本身是我们向宾客提供服务的载体,酒店属性决定了我们必须要为宾客提供优质服务,而优质服务单凭一种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一种形式来规范服务。首问责任制赋予了优质服务新的内容,进而使热情寓于规范服务之中。在这个前提下,把优质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提供给宾客,让宾客在享受优质服务这种特殊商品的同时,不断地提出新的需求,酒店在满足宾客需求中,不断创造出更多的商业机会。同时,首问责任制也是酒店融洽员工关系的纽带。首问责任制不仅局限于一线员工对来酒店宾客的服务,也包括二线员工对一线员工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二线员工不直接创造价值,但不等于没有价值。因为二线员工的价值是在为一线员工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内部优质服务环境时,才能使一线员工为宾客的优质服务潜移默化得到进一步引伸,它的价值才能充分体现出来。换位思考,如果把一线员工从酒店员工中剥离出来,把它视为一种酒店为宾客的服务关系,无疑我们应该为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而这种服务是必须的,互为因果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首问责任制是全方位的,是融洽员工关系必不可少的纽带。

篇5: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部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的约谈,应报部领导或安全总监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

第十二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三条部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四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曰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部,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部安委办应组织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部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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