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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室安全疏散门防排烟系统设计要点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30

?洁净室的消防验收常常困扰业主及工程技术人员。消防讲究在事故时以最短的路径,畅通无阻地撤离火灾现场。因此,消防门不能上锁,需直通室外。而洁净室的污染控制方法之一是靠密闭、压差来实现,通向室外的门需设置两道且密闭性能要好,消防门根本不能满足这一要求。这一矛盾一直是消防验收的主要矛盾之一。所以,在过去,消防验收时,把安全密闭门打开,验收过后,再把门密封起来,这种做法隐患很大。后来,经过技术人员的努力,把通向室外的安全门改为钢化玻璃落地密封窗,旁边配置不锈钢小锤。火灾时,用小锤击碎钢化玻璃,洁净室内的人员逃离现场。密闭落地窗的密封效果很好,即使是单层,也能满足洁净室要求。

?洁净室内的人流、物流通道由于污染控制的要求,设置的室多、门多、且有些门还需连锁。所以,不应作为疏散通道。洁净厂房每一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规范要求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加闭门器。前已述及,这种安全疏散门不能满足洁净室控制污染的要求。对于洁净厂房的疏散走廊,通常也是洁净走廊,《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规定:“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洁净室机械防排烟系统宜与通风、净化空调系统合用,但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的要求”。对于这条规定执行起来确实有难度。因为,在疏散走廊设置防排烟设施还比较容易,而洁净室机械防排烟系统虽然允许与通风、净化空调系统合用,但具体实施起来很难。如现在使用的排烟口不能满足洁净室的要求;对于没有排风罩的洁净室,把高效送风口作为火灾时的防排烟口更是难以做到。介于以上困难,在防排烟系统设计时,宜采用设计方案先洁净室的性质,生产工艺特点,发生火灾的可能性等因素,制订出个性化防排烟方案,对于按殊难以实施的条款,设计出相应的补救方案,一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得到许可后再行管品预夹层中的本施工。在洁净室内,建议采用独立的防排烟系统。尽管线较多,对于新建洁净室,通过调整送、回风管的位置,独立的防排烟系统还是容易布置的。

篇2:消防安全疏散通道设计标准规范

5.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3.1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3.2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表5.3.2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数一、二级3层5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5.3.3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

5.3.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5.3.5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旅馆;

3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

5超过5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5.3.7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3.8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

5.3.9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3.10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5.3.11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2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表5.3.11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数一、二级3层5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5.3.12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5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6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条的规定。

5.3.1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

2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m;

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表5.3.13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名称位于两个安全

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

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托儿所、幼儿园2520—2015—医院、疗养院3530─2015─学校3530—2220—其它民用建筑注: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

2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5.3.1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m。

5.3.15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条的规定。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5.3.16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加1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1的规定计算确定;

3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2的规定计算确定;

4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表5.3.16-1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观众厅座位数(座)≤2500≤1200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疏散部位门和走道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0.65

0.750.85

1.00楼梯0.751.00表5.3.16-2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观众厅座位数档次(座)3000~50005001~1000010001~20000疏散部位门和走道平坡地面0.430.370.32阶梯地面0.500.430.37楼梯0.500.430.37注:表5.3.16-2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宽度。

5.3.17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确定;

3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4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人/m2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人/m2计算确定;

5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确定;表5.3.17-1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楼层位置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地上一、二层0.650.7510地上三层0.7510-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101.2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建筑0.7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m的地下建筑10--表5.3.17-2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楼层位置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换算系数0.800.850.770.605.3.18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篇3:消防紧急疏散处理工作程序

1、入院介绍病室环节及安全通道,安全通路标志醒目,保持通畅。灭火器定位放置,功能良好,人人会用。

2、做好病房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检查库房、电源及线路,动力电器及时关闭电源。冬天取暖时,做到人走灯灭;液化气统一管理于配餐间专人管理,定时开放。

3、病房内氧气按规定管理,四防标志醒目,注意用氧安全。

4、住院患者不准私自用电器。

5、配应急灯,处于功能状态。

6、当病区内发生火灾时,当班护士和主管医师要立即组织好患者,同时立即通知总值班、保卫科、紧急打119报警,说明起火具体位置、时间、火势大小。集中现有的灭火器材和人员积极扑救,尽量消灭控制火势扩大。火势不能控制时,所有人员立即用湿毛巾、湿口罩或纱布罩住口鼻,防止窒息,同时组织病人从安全通道疏散,不要乘坐电梯,遵循患者先撤,医务人员后撤离的原则,“避开火源、就近疏散、统一组织,有条不紊”。

篇4:人员密集场所应具备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规范

为指导各地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切实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条件进行了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疏散设施,并保证其功能完备,完好有效

本次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活动主要包括五类场所:一是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二是容纳50人以上的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三是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四是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五是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安全疏散设施主要指安全出口(包括疏散楼梯和直通室外地平面的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一)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的通用性要求

1、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应”为强制性要求,“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3、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4、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不应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5、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

6、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防火门的闭门装置应完好、有效。

7、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米。

8、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禁止在公共区域,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

9、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房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二)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1、安全出口的数量:容纳人数超过50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2、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1)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场所:a、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b、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c、人防工程地下为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中的电影院、礼堂和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d、设置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或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的公共娱乐场所。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要求: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2)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场所: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人防工程中的电影院、礼堂和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娱乐场所,当上述场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内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时;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m2,公共建筑的合用前室不应小于10m2;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前室内应设有室内消火栓。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的含义见本文最后的说明。

3、疏散宽度要求

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其中,录像厅、放映厅的人员密度指标为1.0人/m2,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0.5人/m2。每个疏散出口的疏散人数不宜大于250人。

百人疏散宽度指标按照《高规》、《建规》、《人防规》确定,一般为(0.6~1)m/100人。

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且不应小于相关消防技术标准中对于最小净宽的有关规定,其中:位于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楼梯不应小于1.4m、走道不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和1.6m(双面布房);位于高层民用建筑内时,楼梯不应小于1.2m、走道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和1.4m(双面布房);位于单层、多层建筑内时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

对疏散宽度的要求,均以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为例,下同。

4、疏散距离要求

当房间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时,房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宜超过4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建规》规定是22m,《高规》和《人防规》规定是20m。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直线距离《建规》规定是22m,《高规》规定多功能厅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不宜超过15m;《人防规》规定是15m。

对疏散距离的要求,均以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为例,下同。

5、火灾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观众厅以及每个公共活动的场所内;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照度《建规》和《高规》规定不应低于0.5L*,《人防规》中其照度规定不应低于5L*;

(2)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3)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由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连续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6、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应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部位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公共娱乐场所应在疏散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以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2)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在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上方、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宜大于15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5)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蓄光自光发型疏散指示标志的定义见本文最后的说明。

(三)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1、安全出口的数量

(1)人数超过50人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如果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为单层建筑,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建规》规定可设一部疏散楼梯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饮:层数为二层或三层,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1)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旅馆、宾馆、饭店、营业性餐馆: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宾馆、饭店);设置在超过5层的多层公共建筑内;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人防工程内建筑面积>500m2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建筑面积>1000m2的餐厅;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2)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旅馆、宾馆、饭店、营业性餐馆: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人防工程建筑内建筑面积>500m2的旅馆和建筑面积>1000m2的餐厅;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同公共娱乐场所。但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封闭楼梯间门可不采用防火门。

3、疏散宽度要求

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每个疏散出口的疏散人数不宜大于250人。

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且不应小于相关消防技术标准中对于最小净宽的有关规定,其中:位于地下人防工程内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楼梯不应小于1m、走道不应小于1.2m(走道单面布房)和1.3m(双面布房);位于高层民用建筑内时,楼梯不应小于1.2m、走道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和1.4m(双面布房);位于单层、多层建筑内时不应小于1.1m。

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4、疏散距离要求

当房间位于两个外出口或楼梯间之间时,房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建规》规定是40m,《高规》规定旅馆是30m、其他是40m,《人防规》规定旅馆是30m,其他是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建规》规定是22米,《高规》和《人防规》规定旅馆是15m,其他是20m。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直线距离《建规》规定是22m,《高规》规定餐厅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不宜超过15m;《人防规》规定是15m。

对疏散距离的要求,均以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为例,下同。

5、火灾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旅馆、宾馆、饭店、营业性餐馆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3)单层、多层建筑每层建筑面积>1500m2的营业厅,或设在地下建筑面积>300m2的营业厅,或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营业厅;

(4)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与公共娱乐场所相同。

6、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

旅馆、宾馆、饭店、营业性餐馆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部位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2)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不宜大于15m);

(3)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4)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四)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1、安全出口的数量:

(1)人数超过50人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一般不应少于2个。

(2)可设一部疏散楼梯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层数为二层或三层,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或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1)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场所:设置在超过5层的多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人防工程内,且建筑面积>1000m2;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场所: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人防工程内,且建筑面积>1000m2;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3、疏散宽度要求

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

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内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且不应小于相关消防技术标准中对于最小净宽的有关规定,其中:位于地下人防工程内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楼梯不应小于1.4m、走道不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和1.6m(双面布房);位于高层民用建筑内时,楼梯不应小于1.2m、走道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和1.4m(双面布房);位于单层、多层建筑内时不应小于1.1m。

4、疏散距离要求

?当房间位于两个外出口或楼梯间之间时,房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建规》规定是40m,《高规》是40m,《人防规》是4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建规》规定是22m,《高规》是20m,《人防规》是20m。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直线距离《建规》规定是22m,《高规》规定营业厅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不宜超过15m;《人防规》规定是15m。

5、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

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3)每层建筑面积>1500m2的营业厅,或设在地下建筑面积>300m2的营业厅,或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营业厅;

(4)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与公共娱乐场所相同。

6、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应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和疏散走道部位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地下商场应在疏散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以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同公共娱乐场所。

(五)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1、安全出口的数量

(1)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2)学校、养老院、医院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当其为单层建筑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1)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场所:医院的病房楼;或设置在超过5层的多层民用建筑内;或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其他场所。

(2)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场所: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人防工程内,建筑面积>500m2的医院;或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同公共娱乐场所。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封闭楼梯间可不采用防火门。

3、疏散宽度要求

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建筑面积(m2)的乘积,人员密度指标宜为0.75-1人/m2。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每个疏散出口的疏散人数不宜大于250人。

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中,医院病房楼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内时,每个外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4m(单面布房)和1.5m(双面布房);单层、多层医院的病房楼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时,每个外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3m(单面布房)和1.4m(双面布房);设在地下人防工程内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单面布房)和1.4m(双面布房);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时,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

4、疏散距离要求

房间位于两个外出口或楼梯间之间,房间门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不应大于25m,医院、疗养院、学校不应大于35m;设在高层医院病房部分和设在地下人防工程中的医院不应大于24m。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房间门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不应大于20m,学校不应大于22m;设在高层医院病房楼和设在地下人防工程中的医院病房不应大于12m。

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距离,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不应大于20m,学校不应大于22m;高层医院病房部分不宜大于15m;设在地下人防工程中的医院不应大于15m。

5、火灾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2)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3)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与公共娱乐场所相同。

6、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

单层、多层医院的病房楼,其疏散走道和疏散出口,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其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与旅馆相同。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按照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一般为丙、丁类厂房。其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的有关规定。

1、安全出口的数量

厂房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时,丁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2、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的且每层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高层工业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疏散宽度要求

厂房的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按照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确定。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1)m/100人,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4m。

4、安全疏散距离

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高层丙类厂房不应超过40m,高层丁类厂房不应超过50m,多层丙类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不应超过60m,多层丁类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不限,单层丙类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不应超过80m,单层丁类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不限。

5、火灾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丙类高层厂房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用的火灾应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

?(六)员工集体宿舍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可参照消防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宿舍楼的相关规定

二、安全疏散部位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严格控制火灾荷载,防止产生火灾烟气和有毒气体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等部位,是火灾时人员疏散、逃生的通道。如果在疏散通道的顶棚、墙面、地面等部位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火势通过疏散通道蔓延,并会释放出烟气和有毒气体,直接威胁疏散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在下列安全疏散部位的装修材料都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一)安全出口的门厅

地上建筑的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即不燃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即难燃性)的装修材料。

地下建筑的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二)疏散楼梯间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三)疏散走道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地下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四)其他要求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并且不应妨碍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的使用。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应悬挂、摆放、张贴燃烧速度快、火灾时释放有毒气体或产生大量烟气的易燃、可燃物品。

三、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一)对安全疏散设施要加强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应将安全疏散设施列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保持畅通。

1、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不得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

2、应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完好、有效,不得遮挡、覆盖。

3、不得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

4、不得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以及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二)加强防火巡查和夜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人员密集场所应严格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常闭式防火门等消防设施状况进行巡查。

(三)设置必要的疏散图示,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置疏散图示。

2、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紧急疏散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3、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落实火灾发生时保护学生、幼儿、老人、残疾人、病人、旅客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及时疏散。

(四)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广泛宣传安全疏散常识

1、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练掌握安全疏散引导常识。

2、学校、幼儿园应当采取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3、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诉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及逃生方法,并形成制度。

四、与安全疏散功能相关的其他要求

(一)利用火灾应急广播,引导人员有序疏散

设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设有集中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火灾应急广播的设置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消防控制室对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4、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三)加强对防排烟设施的维护保养

火灾烟气及火灾中释放出的有毒气体是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对人员的安全疏散造成极大的障碍。人员密集场所应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将火灾产生的烟气排除,并及时阻止烟气向楼梯间等安全疏散部位扩散。高层、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尤其要保障防排烟设施的功能,确保火灾时疏散人员的生命安全。

五、补充说明

(一)术语和定义

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民用建筑。

2、高层民用建筑

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3、人防工程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4、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由疏散出口标志图形或疏散通道标志图形或由两种标志图形组合而成的一种起到疏散指示作用的消防安全标志。

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电子显示型疏散指示标志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5、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发光方式发出疏散指示信号的疏散指示标志。

6、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用蓄光自发光型材料制成,当其外界照度消失或降低时仍能自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

7、安全出口

凡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都是安全出口。

(二)主要依据的消防技术标准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火规范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施行)

《浙江省实施办法》(1999年9月1日施行)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1999年5月25日施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20**年5月1日施行)

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5月12日下发)

本文所提出的安全疏散条件,仅供参考。如与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抵触,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篇5:洁净厂房的防火设计要求规范

随着医药、电子、食品等行业的迅速发展,这些行业对厂房、生产工序和生产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洁净厂房作为解决医药、食品、高精密性仪器无菌无尘生产的前提保证,其防火设计不容忽视。一般来说,新建的洁净厂房一般有着严格的消防安全要求控制,往往洁净级别较高对消防安全要求也越高。洁净厂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但由于洁净厂房内生产工艺的特殊性、洁净室(区)的特殊性,在防火设计上也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一、火灾危险性分类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把洁净厂房的火灾危险分为甲、乙、丙三类。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中的医药制剂、原料药及药用辅料等化学药剂种类繁多,而集成电路芯片等工业生产也使用多种化学试剂和特殊气体,根据生产所需的原料、工艺、辅助介质的不同,结合生产特点,洁净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如表4-9-1。当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表4-9-1洁净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

洁净厂房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举例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使用甲类溶媒的抗生素、合成药品、生物药品、天然药品的精制、浓缩、干燥车间

软胶囊洗丸干燥、固体制剂制粒和包衣、酊剂配置和分装、贴剂的溶胶、涂布和干燥车间

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

乙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28℃≦闪点<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使用乙类溶媒的抗生素、合成药品、生物药品、天然药品的精制、浓缩、干燥车间

淀粉、葡萄糖、部分氨基酸和半合成抗生素生产中的粉碎、干装和包装工序

制剂中糖粉碎工序

丙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除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外的抗生素、合成药品、生物药品、天然药品的精制、浓缩、干燥、包装车间

固体制剂、粉针剂、冻干制剂、滴丸的生产车间

集成电路前工序工厂的氧化扩散区、光刻区、离子注入区、薄膜区、机械研磨区

丁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以水等不燃液态物质为基础的生产车间,如大输液、水针、口服液、糖浆的生产车间(外包装除外)

以难燃烧物质生产加工为主的生产车间

二、建筑材料及其燃烧性能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洁净室的顶棚和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h,疏散走道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2.在一个防火区内的综合性厂房,其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封闭到顶。隔墙及其相应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穿过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3.技术竖井井壁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4.洁净厂房的地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354的规定:甲、乙类生产区应采用A级材料,同时应满足不发火、防静电的要求。丙、丁类厂房应采用不低于B2级的材料。

三、防火分区和分隔

为缩短管线距离、减少能耗、提高土地利用率、有利于生产管理,医药工业制剂厂房通常将生产、仓储、配套公用工程及生产管理、质监中心有机组合在一栋综合建筑体中。在建筑设计时,应按不同的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来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

(一)一般要求

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采用单层厂房。其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厂房应为3000㎡,多层厂房应为2000㎡。丙、丁、戊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每一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均应满足规范要求。

(二)其他要求

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单层厂房(甲、乙类除外)如建筑面积超过上述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卷帘并加喷淋保护进行分隔。

2.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当喷淋保护等级以严重危险级设置时,其防火分区可扩大一倍。

3.丁、戊生产厂房安装自动火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不限,如局部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4.洁净厂房的技术夹层与其直接服务的生产区域视为同一防火分区。大型集成电子厂房的回风夹层可计入洁净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带有剧毒、有害菌体、病毒、放射性物料,以及其他不能使用水作为灭火剂灭火的工位区域应设置防火分隔单元。

5.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其洁净生产与非洁净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完整分隔。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材料。当隔墙上设置观察窗时,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9h。穿过隔墙或楼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四、安全疏散设施

洁净厂房的特点是生产人员岗位固定,熟悉工作场所,熟悉疏散路线,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一般来说,洁净厂房设计时应注意合理组织疏散路线、合理设置安全出口,使平面复杂的洁净厂房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一)安全出口

为保证安全疏散的可靠性,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均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应分散均匀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用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

洁净厂房符合下列要求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总数不超过5人;

2.丙类生产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50㎡,且同一时间内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时;

3.丁类生产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400㎡,且同一时间内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时。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和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疏散门不得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二)疏散距离

洁净厂房的疏散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洁净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或洁净区疏散口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应符合表4-9-2要求。

表4-9-2洁净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或洁净区疏散口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m)

生产类别单层多层高层地下室

甲3025

乙755030

丙80604030

丁、戊不限不限5045

丙类生产的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在关键生产设备自带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以及回风气流中设有灵敏度严于0.01%obs/m的高灵敏度早期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后,安全疏散距离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得大于以上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的1.5倍;对于玻璃基板尺寸大于1500m×1850mm的TFT-LCD厂房,且洁净生产区人员密度小于0.02人/㎡,其疏散距离应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得大于120m。

(三)疏散楼梯

洁净厂房各疏散楼梯均应出屋面,楼梯间的首层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疏散楼梯在首层无法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通道(如有开向安全通道房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安全通道内设置正压送风。

(四)疏散通道

部分洁净厂房的平面布置因洁净度要求,每一工序都在单独的较小的空间内进行,使平面布置错综复杂。转折的生产流线和多重进出房门影响了人员安全疏散的时间。疏散通道的设置是保证洁净厂房安全疏散的重要措施。

在医药工业制剂厂房中,疏散走道的确定应尽量结合工艺要求,将工艺中已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主通道作为安全疏散通道。

对于洁净区域相对较大的制剂生产厂房,人、物流通道往往由两部分组成,即洁净区外部的人、物流通道及洁净区内部的人、物流通道。洁净区各个生产用房往往由内部通道相连以满足不同的生产工序的需要,这些内部通道同时也作为洁净区人员的安全疏散路线,通过安全疏散门与外部非洁净通道相连,人员通过外部通道到达室外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建筑平面设计时应合理构筑人员安全疏散体系,洁净区外部通道尽可能环通,达到多向疏散的目的,尽可能避免袋型走道,同时也有利于消防扑救。

(五)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是消防人员为灭火而进入建筑物的专用入口,平时封闭,火灾时由消防人员从室外打开。洁净厂房通常是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一旦发生火灾,给消防扑救带来困难。洁净厂房与洁净区同层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区的门窗,其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小于750mm,高度不小于1800mm,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洁净厂房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宽度小于750mm、高度小于1800mm或装有栅栏的窗,均不应作为火灾发生时提供消防人员进入厂房的入口。

五、消防设施配置

由于洁净厂房的建筑造价及工艺设备都比较昂贵,发生火灾带来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都十分惨重,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消防保障体系是洁净室建造和运行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被广泛使用于洁净厂房的灭火设施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灭火器。另外,还应根据具体的条件和要求,有针对性地选用其他必要的消防设备,如气体灭火系统等。

(一)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洁净厂房设置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洁净厂房室、内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临时高压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取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洁净厂房的消火栓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洁净室(区)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应少于2支,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每只水枪的出水量不应小于5L/S。

3.洁净厂房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二)自动灭火设备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目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成为洁净厂房消防系统的首选配置。设置在洁净室或洁净区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要求。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要求,其喷水强度一般不宜小于8.0L/(min.㎡),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60㎡。

2.其他灭火设施

除设置水灭火系统之外,在SiH4配送区域应当设置直接作用于各个气瓶的水喷雾系统,该系统的动作信号应当来自感光探测器,如在远离建筑物的区域设计的开放式配送系统且采取了有效措施减轻爆轰影响后,可以不设置水喷雾系统。另外目前较为广泛使用的还有二氧化碳、IG541、三氟甲烷和七氟丙烷等洁净气体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具有毒性,使用不当会使人窒息,不能用于有人的场所,而且其冷却作用较大,对精密仪器会产生一定影响。IG54l气体灭火机理为物理灭火,灭火较慢,它的储存压力较高,被保护的区域较大,但钢瓶的用量多,钢瓶间储存空间较大,而且对系统管网要求高,计算复杂。七氟丙烷气体灭火机理为化学灭火,灭火较快,一般输送距离不宜大于35m,但被保护对象体积较大时,需配置2套系统,会增加投资造价。综上所述,在洁净厂房存放贵重设备和仪器、物料的洁净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不应采用会导致人员窒息和对保护对象产生二次损害的灭火剂,应进行方案比较,选择最合适的系统设计。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洁净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其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当防火分区面积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最大建筑面积允许值时,保护等级应为一级。硅烷储存、分配间(区)应设置红外线-紫外线火焰探测器。洁净生产区、走道和技术夹层(不包括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控制设备的控制及显示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在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根据洁净厂房的特殊要求合理选择,充分优化。下面以医药类洁净厂房和电子类洁净厂房等为例进行说明。

1.医药类洁净厂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医药洁净厂房生产区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生产区与走道还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高活性药物生产洁净室由于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致敏性药物、生物活性药物或一般致病菌,容易造成污染,因此设置在该类洁净室内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备应具备密闭性、耐用性、高灵敏度和表面光洁的特点。点式探测器可选用温感探测器或火焰探测器,如需要烟感探测器,建议选用红外光束型线型感烟探测器。对于安装在吊顶或夹层内比较隐蔽的电缆或电气设备发热可能导致的火灾的探测,可选用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探测器可直接接触或邻近被探测目标安装,及早发现火灾隐患。

2.电子类洁净厂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电子类洁净厂房应根据生产工艺布置和公用动力系统的装备情况设置火灾报警装置。洁净生产区、技术夹层、机房、站房等均应设火灾探测器,其中洁净生产区、技术夹层应设智能型探测器。在洁净室(区)空气处理设备的新风或循环风的出口处宜设火灾探测器。当厂房内防火分区面积超过现行规定要求时,在洁净室内净化空调系统混入新风前的回风气流中应设置高灵敏度早期报警火灾探测器。当洁净室(区)顶部安装探测器不能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要求时,在洁净室内净化空调系统混入新风前的回风气流中应设置高灵敏度早期报警火灾探测器。

3.洁净厂房内特种气体和化学品泄漏探测系统

洁净厂房由于使用了多种易燃、易爆、毒性和腐蚀性气体以及易燃、易爆、腐蚀性溶剂.其中任何一种气体和溶剂泄漏都会带来很大的火灾危害、设备毁坏或人员伤害,因此在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特种气体间、气瓶柜内部、溶剂间、溶剂输送柜内部、SUBFAB、阀门箱和生产区均应按输送介质以及介质危险性的不同安装不同类型、不同灵敏度的探测器,常用的探测器有电化学探测器、真空泵抽气式探测器、UV/IR探测器等。

(四)防烟排烟

1.防烟设施

鉴于洁净厂房建筑结构封闭的特点,设置有效的防烟设施有利于保证火灾时人员的疏散。

当疏散楼梯间布置在建筑的外墙侧,可以采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当疏散楼梯布置在建筑内部或楼梯间有洁净要求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洁净避难区设置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一般利用新风空调机组进行加压,火灾时,维持避难区正压,正压值相对于相邻区域为25-30Pa。

2.排烟系统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地上洁净室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地下洁净室应设排烟设施。洁净厂房疏散走道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目前洁净室设计的排烟形式主要有上排烟模式、上排烟和下排烟相结合模式、利用回风通道设置排烟风机进行排烟形式、排烟风机兼作火灾时排烟形式。

洁净厂房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均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口采用常开型风口。排烟风机入口处设置280~C关闭的排烟防火阀,并与排烟风机连锁。为维持洁净室内部空气压力,服务于净化区域内的排烟系统管路上应采用低泄漏的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排烟口宜采用低泄漏常闭型板式排烟口,在排烟风机入口处采用低泄漏常闭型排烟防火阀并能接受消防中心的信号自动开启阀体。

洁净室机械防排烟系统宜与通风、净化空调系统合用但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五)灭火器配置

洁净厂房内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配置,其关键在于正确选择和使用灭火剂。灭火剂选择时,应考虑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型,灭火剂的灭火能力,对保护对象污损程度,使用的环境温度以及灭火剂之间、灭火剂与可燃物的相容性。在洁净室内通常不宜选用化学干粉灭火剂、泡沫灭火剂等灭火后会对工艺设备和洁净室环境产生一定污染和腐蚀作用的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剂灭火后不留痕迹.不污损、腐蚀保护物品,在洁净室内得到普遍使用。

(六)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标志,在专用消防扑救口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六、气体管道的安全措施

洁净厂房气体管道的干管,应敷设在上、下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当与水、电管线共架时,应设在其上部。与本房间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过。气体管道应按不同介质设明显的标识。

各种气瓶库应集中设置在洁净厂房外。当日用气量不超过1瓶时,气瓶可设置在洁净室内,但必须采取不积尘和易于清洁的措施。

(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

可燃气体易燃易爆,危险性大,可能发生燃烧爆炸事故,而且发生事故时波及面广,危害性大,造成的损失严重,下列部位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报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

1.甲类火灾危险生产的气体入口室。

2.管廊,上、下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有可燃气体管道的易积聚处。

3.洁净室内使用可燃气体处。

(二)管道安全技术措施

1.可燃气体管道应设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1)接至用气设备的支管和放散管,应设置阻火器。

(2)引至室外的放散管,应设防雷保护设施。

(3)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2.氧气管道应设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1)管道及其阀门、附件应经严格脱脂处理。

(2)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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