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范本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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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30

前?言由于化妆品链的任何环节均可能引入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应对整个化妆品链进行充分地控制。因此,化妆品质量安全应通过化妆品中所有参与方的共同努力来保证。化妆品链中的组织包括:原料生产者以及化妆品生产制造者、运输和仓储经营者,零售分包商、美容护理服务与经营者(包括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组织,如设备、包装材料、清洁剂、添加剂和辅料的生产者),也包括相关服务提供者。为了确保整个化妆品链直至最终消费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结合了下列普遍认同的关键要素:——相互沟通;——体系管理;——前提方案;——危害分析为了确保化妆品每个环节所有相关化妆品危害均得到识别和充分控制,整个化妆品链中各组织的沟通必不可少。因此,组织与其在化妆品链中的上游和下游组织之间均需要沟通。尤其对于已确定的危害和采取的控制措施,应与顾客和供方进行沟通,这将有助于明确顾客和供方的要求(如在可行性、需求、和对终产品的影响方面)。在已构建的管理体系框架内,建立、运行和更新最有效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体系,并将其纳入组织的整体管理活动,将为组织和相关方带来最大利益。本规范与GB/T19001-2000相协调,以加强两者的兼容性。附录1提供了本标准和GB/T19001-2000的对应关系表。本规范可以独立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之外单独使用,其实施可结合或整合组织已有的相关管理体系要求,同时组织也可利用现有的管理体系建立一个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在危害分析过程中,组织应通过组合前提方案、操作性前提方案和计划,选择和确定危害控制的方法。为便于应用,本规范制定为可适用于认证的规范。本规范也可以作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实施依据(详见附件3)。但各组织也可根据各自的要求,选择相应的方法和途径来满足本标准要求。本规范允许组织「如小型和(或)欠发达组织」实施由外部制定的控制措施组合。本规范旨在为满足化妆品链内经营与贸易活动的需要,协调全球范围内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尤其适用于组织寻求一套重点突出、连贯且完整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而不仅仅是满足于通常意义上的法规要求。本标准要求组织通过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以满足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要求1?范围本准则规定了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以便组织证实其有能力控制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确保其提供给人类消费的化妆品是安全的。本准则适用于希望通过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以稳定提供安全产品的所有组织,无论其规模大小。组织可以通过利用内部和(或)外部资源来实现本准则的要求。本准则规定的要求使组织能够:——策划、实施、运行、保持和更新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提供的产品按预期用途对消费者是安全的;——证实其符合适用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评价和评估顾客要求,并证实其符合双方商定的、与化妆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顾客要求,以增强顾客满意;——与供方、顾客及化妆品的其他相关方在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进行有效沟通;——确保符合其声明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针;——证实符合其他相关方的要求;——按照本准则,寻求由外部组织对其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或进行符合性自我评价,或自我声明。本准则所有要求都是通用的,适用于化妆品中各种规模和复杂程度的所有组织,包括直接或间接介入化妆品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的组织。本准则允许组织实施外部开发的控制措施组合,特别是小型和(或)欠发达组织(如小分包商,小零售或化妆品服务商)。化妆品系指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装饰目的产品。化妆品分为清洁类化妆品、护肤类化妆品及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常用化妆品归类:产品类型产品举例一般液态类(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护发清洁类洗发液、洗发膏、浴液、洗手液、发露、发油(不含推进剂)?、摩丝(不含推进剂)、梳理剂、洗面奶、液体面膜等护肤水类护肤水、紧肤水、化妆水、收敛水、卸妆水、眼部清洁液、按摩液、护唇液等染烫发类染发剂、烫发剂等啫喱类啫喱水、啫喱膏、美目胶等膏霜乳液类(需乳化)护肤清洁类膏、霜、蜜、香脂、奶液、洗面奶等发用类发乳、焗油膏、染发膏、护发素等粉类散粉类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定妆粉、面膜(粉)等块状粉类胭脂、眼影、粉饼等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含推进剂、易燃易爆有机溶剂)气雾剂类摩丝、发胶、彩喷等有机溶剂类香水、花露水、指甲油等蜡基类(主基料为蜡)—唇膏、眉笔、唇线笔、发蜡、睫毛膏等口腔清洁类牙膏其它—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准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其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准则。GB/T19000(idt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1900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准则。为方便本准则的使用者,对引用GB/T19000的部分定义加以注释,但这些注释仅适用于本准则的特定用途。3.1?化妆品可供人类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的物质,不包括作药品用物质。3.2?化妆品安全化妆品在按照预期用途进行制备和(或)涂擦用时,不会引起消费者造成伤害的保证。?注:化妆品安全与化妆品危害(3.4)的发生有关,但不包括与人类健康相关的其他方面。3.3?化妆品链从生产直至消费的各环节和操作的顺序,涉及化妆品及其原辅料的生产、加工、分销、贮存和处理。注1:化妆品的范围包括从生产、加工、包装、储藏、销售、直到最终消费的所有环节。注2:化妆品链也包括与化妆品接触的材料或原材料的生产。3.4?化妆品安全危害化妆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的因素或化妆品存在状况。潜在危害:如不加预防,将有根据预期发生的危害。显著危害:如不加控制,将有可能发生并引起疾病或伤害的潜在危害。安全危害:如不加防范,将发生的显著危害。3.5?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针化妆品质量安全目标:在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3.2)所追求的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手册:规定组织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组织总的化妆品质量安全(3.2)宗旨和方向。3.6?终产品不再进一步加工或转化的产品。注:需其他组织进一步加工或转化的产品,是该组织的终产品或下游组织的原料或辅料。3.7?流程图以图解的方式系统地表达各环节之间的顺序及相互作用。3.8?控制措施能够用于防止或消除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3.4)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行动或活动。3.9?前提方案?在整个化妆品链(3.3)中为保持人、机、料、法、环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活动,以适合生产、销售、处理和提供质量安全终产品及人类消费的质量安全化妆品。3.10?操作性前提方案为控制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3.4)在产品或加工环境引入和(或)污染或扩散的可能性,通过危害分析确定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方案(3.9)3.11?关键控制点?能够进行控制,并且该控制对防止或消除某一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3.4)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所必需的某一步骤。3.12?关键限值区分可接收和不可接收的判定值。3.13?监控为评估控制措施(3.8)是否按预期运行,对控制参数进行策划并实施的一系列的观察或测量活动。3.14?纠正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GB/T19000定义3.6.6]注1:在本准则中,纠正与潜在不安全产品的处理有关,所以可以连同纠正措施(3.6.5)一起实施。注2:纠正可以是重新加工、进一步加工和(或)消除不合格的不良影响(如改做其他用途或特定标志)等。3.15?纠正措施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GB/T19000?定义3.6.5]注1:一个不合格可以有若干个原因。注2:纠正措施包括原因分析和采取措施防止再发生。3.16?确认获取证据以证实操作性前提方案控制措施有效.注:本定义比GB/T19000的定义更适用于化妆品质量安全(3.2)领域。3.17?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GB/T19000?定义3.8.4]3.18?更新为确保应用最新信息而进行的即时和(或)有计划的活动。4?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4.1?总要求组织应按本部分的要求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保持、更新和持续改进,并确保其有效性。组织应:a)?识别、评估、预防或控制特定产品对消费者健康有根据预期产生的特定危害,以确保提供质量安全产品;b)?监视、评价、防范在已放行特定产品中有根据预期发生的特定危害,以保障产品的化妆质量安全;c)?在保障产品化妆质量安全所需的范围内,在组织内外沟通与危害预防、控制、防范过程有效性相关的必要信息;d)?实施必要的措施,并保证危害预防,控制和防范过程持续的有效性。通过验证确保原辅材料安全、不使用违禁添加剂。e)?加强销售管理,实施召回制度。组织应按本部分的要求,策划、实施、检查和持续改进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过程,并提供所需的资源。组织应识别、确定化妆品生产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确定确保这些过程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组织应确保对任何影响产品符合化妆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外包过程实施控制,并在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加以识别和验证。4.2?文件要求4.2.1?总则?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a)?形成文件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针和相关目标的声明(见5.2)b)?本准则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记录(见4.2.3)c)?组织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建立/实施和更新所需的文件.4.2.2?文件控制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4.2.3的要求进行控制。文件控制应确保所有提出的更改在实施前加以评审,以明确其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效果,以及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影响。?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a)?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b)?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批准;c)?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d)?确保在使用处获得适用文件的有关有效版本;e)?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f)?确保相关的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g)?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若因任何原因而保留作废文件时,确保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标志。4.2.3?记录控制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批号、保存期限和处理所需的控制。5?管理职责5.1?管理承诺?最高管理者应对质量安全进行承诺,通过以下活动对其建立、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证据:a)?表明组织的经营目标,支持化妆品质量安全;b)?向组织传达满足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本准则以及顾客要求的重要性;c)?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针;d)?进行管理评审;e)?确保获得资源。5.2?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针最高管理者应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针,形成文件并对其进行沟通。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针:a)?与组织在化妆品链中作用相适宜;b)?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符合与顾客商定的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要求;c)?在组织的各层次进行沟通、实施并保持;d)?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见5.8);e)?充分体现沟通(见5.6);f)?由可测量的目标来支持。5.3?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策划?最高管理者应确保:a)?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4.1要求,同时实现支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组织目标;b)?在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体系的完整性。5.4?职责和权限?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规定各项职责和权限,并在组织内进行沟通,以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保持。?所有员工都有责任向指定人员报告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问题,应授予指定人员明确的职责和权限,以采取措施并予以记录。5.5?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组长?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任命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组长,无论其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管理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见7.3.2),并组织其工作;b)?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成员的相关培训和教育;c)?确保建立、实施、保持和更新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d)?向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报告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宜性。注: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组长的职责可包括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事宜的外部联络。5.6?沟通5.6.1?外部沟通为确保在整个化妆品链中能够获得充分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组织应制定、实施和保持有效的措施,以便与以下各方进行沟通:a)?供方和承包方;b)?顾客或消费者,特别是在产品信息(包括有关预期用途、特定贮存要求以及保质期等信息的说明)、问询、合同或订单处理及其修改,以及顾客反馈信息(包括抱怨)等方面进行沟通;c)?立法和监管部门;d)?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或更新具有影响或将受其影响的其他组织。?外部沟通应提供组织的产品在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与化妆品链中其他组织相关。这种沟通尤其适用于那些需要由化妆品链中其他组织控制的已知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应保持沟通的记录。应获得来自顾客和监管部门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要求。指定人员应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以进行有关化妆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对外沟通。通过外部沟通获得的信息应作为体系更新(见8.5.2)和管理评审的输入(见5.8.2)。5.6.2?内部沟通组织应制定、实施和保持有效的安排,以便与有关人员就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事项进行沟通。?为保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组织应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及时获得变更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产品或新产品;b)?原料、辅料和服务;c)?生产系统和设备;d)?生产场所、设备位置、产品标识、生产环境和周边环境;e)?清洁和消毒方案;f)?包装、贮存、运输和分销系统;g)?人员资格水平和(或)职责及权限分配;h)?法律法规要求;i)?与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和控制措施有关的知识;j)?组织遵守的顾客、行业和其他要求;k)?来自外部相关方的有关问询;l)?表明与产品有关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的抱怨;m)?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其他条件?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应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更新(见8.5.2)包括上述信息.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将相关信息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见5.8.2)5.7?应急准备和响应最高管理者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以管理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潜在紧急情况和事故,并应与组织在化妆品链中的作用相适宜。5.8?管理评审5.8.1?总则最高管理者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评审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评价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求,包括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针。管理评审的记录应予以保持(见4.2.3)。5.8.2?评审输入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a)?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措施;b)?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见8.4.3);c)?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环境变化(见5.6.2);d)?紧急情况、事故(见5.7)和撤回(见7.10.4);e)?体系更新活动的评审结果(见8.5.2);f)?包括顾客反馈的沟通活动的评审(见5.6.1);g)?外部审核或检验。?注:术语“撤回”包括召回。?提交给最高管理者的资料的形式,应能使其理解所含信息与声明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之间的关系。5.8.3?评审输出管理评审输出的决定和措施应与以下方面有关:a)?化妆品质量安全保证(见4.1);b)?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改进(见8.5);c)?资源需求(见6.1);d)?组织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针和相关目标的修订(见5.2)。6?资源管理6.1?资源提供组织应提供充足资源,以建立、实施、保持和更新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6.2人力资源6.2.1?总则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和其他从事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活动的人员应是能够胜任的,并受到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具有适当的技能和经验。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组长必须熟悉化妆品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当需要外部专家帮助建立、实施、运行或评价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时,应在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对这些专家的职责和权限予以规定。6.2.2?能力、意识和培训组织应:a)?确定其活动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人员所必需的资格和能力;b)?提供必要的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人员具有这些必要的能力;c)?确保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监视、纠正、采取纠正措施的人员受到培训;d)?评价上述a)、b和c)的实施及其有效性;e)?确保这些人员认识到其活动对实现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f)?确保所有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人员能够理解有效沟通(见5.6)的要求;g)?保持培训和b)c)中规定的培训和措施的适当记录。6.2?基础设施组织应提供资源,以建立和保持实现本准则要求所需的基础设施。6.3?工作环境组织应提供资源,以建立、管理和保持实现本准则要求所需的工作环境。7?质量安全产品的策划和实现7.1?总则组织应策划和开发实现质量安全产品所需的过程。组织应实施和运行所策划的活动及其变更,并确保有效,包括前提方案、操作性前提方案和(或)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计划。7.2?前提方案7.2.1?组织就建立、实施和保持前提方案,以助于控制:a)?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通过工作环境引入产品的可能性;b)?产品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污染,包括产品之间的交叉污染;c)?产品和产品加工环境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水平。7.2.2?前提方案应:a)?与组织在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需求相适宜;b)?与组织运行的规模和类型、制造和(或)处置的产品性质相适宜;c)?在整个生产系统中实施,无论是普遍应用还是只应用于特定产品或生产线;d)?获得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的批准。组织应识别与以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7.2.3?当选择和(或)制定前提方案时,组织应考虑和利用相关信息(如FDA、EU)。在制定这些方案时,组织应考虑如下信息:a)?建筑物和相关设施的构造与布局;b)?包括工作空间和员工设施在内的厂房布局;c)?空气、水、能源和其他基础条件的供给;d)?包括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的支持性服务;e)?设备的适宜性,及其清洁、保养和预防性维护的可实现性;f)?对采购材料(如原料、辅料、化学品和包装材料)、供给(如水、电、空气、蒸汽、冰等)、清理(如废弃物和污水处理)和产品处置(如贮存和运输)的管理;g)?交叉污染的预防措施;h)?清洁和消毒;i)?虫害控制;j)?人员卫生;k)?其他。组织应对前提方案的验证进行策划(见7。8),必要时应对前提方案进行更改(见7。7),应保持验证和更改的记录。文件需规定如何管理前提方案中所包括的活动。7.2?实施危害分析的预备步骤7.2.1?总则应收集、保持和更新实施危害分析需要的所有相关信息形成文件并保持记录。7.2.2?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应任命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应具备多学科的知识和建立与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经验。这些知识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的产品、过程、设备和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应保持记录,以证实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具备所要求的知识和经验(见6。2。2)7.2.3?产品特性7.3.3.1?原料、辅料和与产品接触的材料应在文件中对所有原料、辅料和与产品接触的材料予以描述,其详略程度应足以实施危害分析(见7。4)。适宜时,描述内容包括以下方面:a)?化学、生物和物理特性;b)?配制辅料的组成,包括添加剂和加工助剂;c)?产地;d)?生产方法;e)?包装和交付方式;f)?贮存条件和保质期;g)?使用或生产前的预处理;h)?与采购材料和辅料预期用途相适宜的有关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接收准则、规范、卫生标准和其他必要的证明(尤其是有证要求的必需索取证明)?。组织应识别与以上方面有关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立法和监管要求。以上描述应保持更新,需要时,包括按照7。7要求进行的更新。7.3.3.2?终产品特性应在文件中规定终产品特性,其详略程度应足以进行危害分析(见7。4),适宜时,描述内容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a)?产品名称或类似标志;b)?成分;c)?与化妆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特性;d)?预期的保质期和贮存条件;e)?包装;f)?与化妆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标志和编号(或)处理、制备及使用的说明书;g)?分销方式。组织应确定与以上方面有关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立法和监管要求。上述描述应保持更新。需要时,包括按照7.7要求进行的更新。7.3.3?预期用途应考虑终产品的预期用途和合理的预期处理,以及非预期但可能发生的错误处置和误用,并应将其在文件中描述,其详略程度应足以实施危害分析(见7.4)。?应识别每种产品的使用群体,适用时,应识别其消费群体;并应考虑对特定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易感的消费群体。上述描述应保持更新,需要时,包括按照7.7要求进行的更新。7.3.4?流程图、过程步骤和控制措施7.3.4.1?流程图应绘制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产品或过程类别的流程图。流程图应为评价可能出现、增加或引入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提供基础。流程图应清晰、准确和足够详尽。适宜时,流程图应包括:a)?操作中所有步骤的顺序和相互关系;b)?源于外部的过程和分包工作;c)?原料、辅料和中间产品投入点;d)?质量控制点、返工点和循环点;e)?终产品、中间产品和副产品放行点及废弃物的排放点。根据7.8的要求,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应通过现场核对来验证流程图的准确性。经过验证的流程应作为记录予以保持。7.3.4.2?过程步骤和控制措施的描述?应描述现有的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措施、过程参数和(或)其实施的严格程度或程序,其详略程度足以实施危害分析(见7.4)还应描述可能影响控制措施的选择及其严格程度的外部要求(如来自执法、监督部门和顾客)。上述描述应根据7.7的要求进行更新。7.4?危害分析7.4.1?总则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应实施危害分析,以确定需要控制的危害,确定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控制程度,并确定所要求的控制措施组合。7.4.2?危害识别和可接受水平的确定7.4.2.1?应识别并记录与产品类别、过程类别和实际生产设施相关的所有合理预期发生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识别应基于以下方面:a)?根据7.3收集的预备信息和数据;b)?经验;c)?外部信息,尽可能包括流行病学和其他历史数据;d)?来自化妆品链中,可能与终产品、中间产品和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相关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信息。应指出可能性引入每一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的步骤(从原料、生产和分销)。7.4.2.2?在识别危害时,应考虑:a)?特定操作的前后步骤;b)?生产设备、设施和(或)服务以及周边环境;c)?在化妆品链中的前后关联。7.4.2.3?针对每一识别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只要可能,应确定终产品中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可接受水平的确定应考虑已发布的法律法规要求、顾客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要求、顾客对产品的预期用途以及其他相关数据。确定的依据和结果应予以记录。7.4.2?危害评估?应对每种已识别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见7.4.2)进行危害评估,以确定消除危害或将危害降至可接受水平是否为生产质量安全化妆品所必需;以及是否需要控制以达到规定的可接受水平。?应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造成不良健康后果的严重性及其发生的可能性,对每种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进行评价应描述所采用的方法,并记录化妆品质量安全评估的结果。7.4.3?控制措施的选择和评估?在7.4.3危害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应选择适宜的控制措施组合,使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得到预防、消除或降低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组织在选择中,应对7.3.5.2中所描述的每一控制措施,评审其控制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的有效性。?应按照控制措施是需要通过操作性前提方案还是通过计划进行管理,对所选择的控制措施进行分类。?应使用符合逻辑的方法对控制措施选择和分类,逻辑方法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评估:a)?针对实施的严格程度,控制措施对确定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的控制效果。b)?对该控制措施进行监视的可行性(如适时监视以便立即纠正的);c)?相对其他控制措施,该控制措施在系统中的位置;d)?该控制措施作用失效的可能性或过程发生显著变异的可能性;e)?一旦该控制措施的作用失效,结果的严重程度;f)?控制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地建立并用于消除或显著降低危害水平;g)?协同效应(即两个或更多措施作用的组合效果优于每个措施单独效果的总和)。属于计划管理的控制措施应按照7.6实施其他控制措施应作为操作性前提方案按照7.5实施。应在文件中描述所使用的分类方法学原理和参数,并记录评估的结果。7.4?操作性前提方案的建立操作性前提方案应形成文件,其中每个方案应包括如下信息:a)?由每个方案控制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见7.4.4)b)?控制措施(见7.4.4)c)?监视程序,以证实实施了操作性前提方案;d)?当监视显示操作性前提方案失控时,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分别见7.10.1和7.10.2);e)?职责和权限;f)?监视的记录7.5?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计划的建立7.6.1?计划应将计划形成文件。针对每个已确定的关键控制点,包括如下信息:a)?该关键控制点(见7.4.4)所控制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b)?控制措施(见7.4.4);c)?关键限值(见7.6.3);d)?监视程序(见7.6.4);e)?当超过关键限值时,应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见7.6.5);f)?职责和权限;g)?监视的记录。7.6.2?关键控制点的确定由计划控制的每种危害所确定的控制措施,应确定为关键控制点(见7.4.4)。7.6.3?关键控制点的关键限值的确定应对每个关键控制点所设定的监视确定其关键限值。关键限值的建立应确保终产品(见7.4.2)的质量安全危害不超过已知的可接受水平。?关键限值可测量。?关键限值选定的理由和依据应形成文件。?基于主观信息(如对产品、加工过程、处置的视觉检验等)的关键限值,应有指导书、规范和(或)教育及培训的支持。7.6.4?关键控制点的监视系统对每个关键控制点应建立监视系统,以证实关键控制点处于受控状态。该系统应包括所有针对关键限值的有计划的测量或观察。监视系统应由相关程序、指导书和记录构成,记录包括:a)?在适宜的时间间隔内提供结果的测量或观察;b)?所用的监视装置;c)?适用的校准方法(见8.3);d)?监视频次;e)?与监视和评价监视结果有关的职责和权限;f)?记录的要求和方法。监视的方法和频次应能及时识别是否超出关键限值,以便在病患使用或消费前对产品进行隔离。7.6.5?监视结果超出关键限值时采取的措施应在计划中规定超出关键限值时所采取的策划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这些措施应确保查明不符合的原因,使关键控制点控制的参数恢复受控,并防止再次发生(见7.10.2)。?为适当地处置潜在不安全产品(见7.10.3),应建立和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确保对其评价后再放行。7.6?预备信息、前提方案和计划文件的更新制定操作性前提方案(见7.5)和(或)计划(见7.6)后,必要时,组织应更新如下信息:a)?产品特性(见7.3.3);b)?预期用途(见7.3.4);c)?流程图(见7.3.5.1);d)?过程步骤(见7.3.5.2);e)?控制措施(见7.3.5.2)。必要时,应对计划(见7.6.1)以及描述前提方案(见7.2)的程序和指导书进行修改。7.7?验证策划验证策划应规定验证活动的目的、方法、频次和职责。验证活动应确定:a)?前提方案得以实施(见7.2);b)?危害分析(见7.3)的输入持续更新;c)?计划(见7.6.1)中的要素和操作性前提方案(见7.5)得以实施且有效;d)?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见7.4.2);e)?组织要求的其他程序得以实施且有效。该策划的输出应采用与组织运作方法相适宜的形式。应记录验证的结果,且传达到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应提供验的结果以进行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见8.4.3)。当体系验证是基于终产品的测试,且测试的样品不满足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时(见7.4.2),受影响批次的产品应作为潜在不安全产品,按照7.10.3的规定进行处置。7.8?可追溯性系统组织应建立并实施可追溯性系统,以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号及其与原料批次、生产和交付记录的关系。主标签标注除产品名称外,还包括产品种类的说明和净含量。如产品的质量安全性没有得到充分的证实,应包括警示语。可追溯性关系应能够识别直接供方的进料和终产品初次分销的方向、数量、途径,批量销售的方向、途径、数量。应按规定的期限保持可追溯性记录,以便对体系进行评估,使潜在不安全产品得以处理;在产品撤回时,也应按规定的期限保持记录。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立法和监管要求、顾客要求,例如可以是基于终产品的批号标志。7.9?不符合控制7.9.1?纠正当关键控制点超出关键限值(见7.6.5)或操作性前提方案失控时,组织应确保根据产品的用途和放行要求,识别和控制受影响的产品。?应建立和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规定:a)?识别和评估受影响的终产品,以确定对它们进行适宜的处置(见7.9.4);b)?评审所实施的纠正。超出关键限值条件下生产的产品是潜在不安全品,应按7.10.3要求进行处置。不符合操作性前提方案条件下生产的产品,评价时应考虑不符合原因和由此对化妆品质量安全造成的后果;必要时,按7.10.3进行处置。评价应予以记录。所有纠正应由负责人批准并予以记录,记录还应包括不符合的性质及其产生原因和后果,以及不合格批次的可追溯性信息。7.9.2?纠正措施通过监视操作性前提方案和关键控制点所获得的数据,应由指定的具备足够知识(见6.2)和权限(见5..4)的人员进行评价,以启动纠正措施。当关键限值超出(见7.6.5)和不符合操作性前提方案时,应采取纠正措施。组织应建立和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规定适宜的措施以识别和消除已发现的不符合的原因,防止其再次发生,并在不符合发生后,使相应的过程或体系恢复受控状态。这些措施包括:a)?评审不符合(包括顾客抱怨);b)?评审监视结果可能向失控发展的趋势;c)?确定不符合的原因;d)?评价采取措施的需求,以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e)?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f)?记录所采取纠正措施的结果;g)?评审采取的纠正措施,以确保其有效。纠正措施应予以记录。7.9.3?潜在不安全产品的处置7.10.3.1?总则?除非组织能确保如下情况,否则应采取措施处置所有不合格产品,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化妆品链:a)?相关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已降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b)?相关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在进入化妆品链前将降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见7.4.2);c)?尽管不符合,但产品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可能受不符合影响的所有批次产品应在评价前处于组织的控制之中。当产品在组织的控制之外,并继而确定为不安全时,组织应通知相关方,并启动撤回(见7.10.4)。注:术语“撤回”包括召回。处理潜在不安全产品的控制要求、相关响应和授权应形成文件。7.10.3.2?放行的评价?受不符合影响的每批产品应在符合下列任一条件时,才可作为质量安全产品放行:a)?除监视系统处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b)?证据表明,针对特定产品的控制措施的组合作用达到预期效果(即符合7.4.2确定的可接受水平);c)?抽样、分析和(或)其他验证活动的结果证实受影响批次的产品符合确定的相关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的可接受水平。7.10.3.3?不合格品的处理?评价后,当产品不能放行时,产品应按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a)?在组织内或组织外重新加工或进一步加工,以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得到消除或降至可接受水平;b)?销毁和(或)按废物处理。7.10.3?撤回?为能够并方便于质量安全、及时地撤回确定为不安全批次的终产品:a)?最高管理者应指定有权启动撤回的人员和负责执行撤回的人员;b)?组织应建立、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便:1)?通知相关方[如:立法和监管部门、顾客和(或)消费者];2)?处置撤回产品及库存中受影响的产品;3)?安排采取措施的顺序。撤回的产品在被销毁、改变预期用途、确定按原有(或其他)预期用途使用是安全的或为确保质量安全重新加工之前,应被封存或在监督下予以保留。撤回的原因、范围和结果应予以记录,并向最高管理者报告,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见5.8.2)。组织应通过应用适宜技术验证并记录撤回方案的有效性(如模拟撤回或实际撤回)。7.10?化妆品经营销售及美容服务l?化妆品经营销售及美容服务单位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具有保证所经营化妆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经营销售人员应经过资格认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未从事过生产、销售假劣化妆品活动,在申领《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未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凡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化妆品的疾病的,不得在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工作岗位上工作。l?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卫生环境应与经营的化妆品相适应。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点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城,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并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使用化妆品,还应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解决。柜台内易串味的化妆品与一般化妆品应分开存放,拆零化妆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笺。库存化妆品应实行色标和分类管理,定期检查养护设备和库存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l?化妆品经营销售及美容服务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a)?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b)?无质量合格标记、改装的化妆品;c)?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d)?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e)?超过使用期限、变质的化妆品。l?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a)?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b)?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c)?宣传医疗作用的。l?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l?特殊用途化妆品(指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和祛斑、防晒等)必须有卫生部批准的文号,对新原材料有安全性评审。l?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和验收记录,记录必须注明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价格及规定的要求内容。l?及时收集不良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8?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确认验证和改进8.1?总则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就策划和实施对控制措施和(或)控制措施组合进行确认所需的过程,并验证和改进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8.2控制措施组合的确认?在实施操作性前提方案和计划中的控制措施之前,以及在这些控制措施发生变更(见8.5.2)之后,组织应确认(见3.15):a)?所选择的控制措施能使其针对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实现预期控制;b)?控制措施及其组合有效,能确保控制已确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并获得满足规定可接受水平的终产品。当确认结果表明不能满足上述一个或两个要素时,应对控制措施和(或)其组合进行修改和重新评估(见7.4.4)。?修改可能性包括控制措施[即过程参数、严格程度和(或)其组合]的变更和(或)原料、生产技术、终产品特性、分销方式、终产品预期用途的变更。8.3监视和测量的控制?组织应提供证据表明采用的监视、测量方法和设备是适宜的,以确保监视和测量程序的成效。?为确保结果有效,必要时,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和方法应:a)?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校准或检定的依据应予以记录;b)?进行调整或必要时再调整;c)?得到识别,以确定其校准状态;d)?防止可能使测量结果失效的调整;e)?防止损坏和失效。校准和检定结果记录应予以保持。此外,当发现设备或过程不符合要求时,组织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当测量设备不符合时,组织应对该设备以及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这种评估和相应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当计算机软件用于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测量时,应确认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确认应在初次使用前进行。必要时,再确认。8.4?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验证8.4.1?内部审核?组织应按策划的时间时隔进行内部审核,以确定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否:a)?符合策划的安排、组织所建立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和本准则的要求;b)?得到有效实施和更新。审核方案策划应考虑拟审核过程和区域的状况重要性,以及以往审核(见8.5.2和5.8.2)产生的更新的措施。应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和和方法。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审核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应在形成文件的程序中规定策划实施审核、报告结果和保持记录的职责和要求。负责受审核区域的管理者应确保及时采取措施,以消除所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及原因,不能不适当地延误。跟踪活动应包括对所采取措施的验证和验证结果的报告。8.4.2?单项验证结果的评价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应系统地评价所策划验证(见7.8)的每一结果。?当验证证实不符合策划的安排时,组织应采取措施达到规定的要求。该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评审以下方面:现有的程序和沟通渠道(见5.6和7.7);危害分析的结论(见7.4)、已建立的操作性前提方案(见7.5)和计划(见7.6.1);前提方案(见7.2);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活动(见6.2)的有效性。8.4.3?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应分析验证活动的结果,包括内部审核(见8.4.1)和外部审核的结果。应进行分析以便:证实体系的整体运行满足策划的安排和本组织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识别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改进或更新的需求;识别表明潜在不安全产品高事故风险的趋势;确定信息,用于策划与受审核区域状况和重要性有关的内部审核方案;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分析的结果和由此产生的活动应予以记录,并以相关的形式向最高管理者报告,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见5.8.2),也应用作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更新的输入(见8.5.2)。8.4?改进8.4.1?持续改进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组织通过以下活动,持续改进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沟通(见5.6)、管理评审(见5.8)、内部审核(见8.4.1)、单项验证结果的评价(见8.4.2)、验证活动结果的分析(见8.4.3)、控制措施组合的确认(见8.2)、纠正措施(见7.10.2)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更新(见8.5.2)。8.4.2?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更新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更新。为此,化妆品质量安全小组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评价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应考虑评审危害分析(见7.4)、已建立的操作性前提方案(见7.5)和计划(见7.6.1)的必要性。评价和更新活动应基于:5.6中所述的内部和外部沟通信息的输入;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有关的其他信息的输入;验证活动结果分析(见8.4.3)的输出;管理评审的输出(见5.8.3)。体系更新活动应以适当的形式记录和报告,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见5.8.2)。

篇2: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知识规范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概况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及农业和食品行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都在探索解决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热点问题,并已开始在许多方面付诸实践。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捕捞、采集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意义

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新阶段农业发展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其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走出一条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相结合的新路子,引导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开发安全农产品,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2、有利于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满足城乡居民对高质量食物日益增长的需求。按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以标准化,规范化生产为基础,组织农民生产市场所需要的优质安全农产品,是新时期农业与农村工作的重大任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均已建立起一整套较完备的标准体系,能够实现“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

3、有利于拓展生产领域,拉长产业链条,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创新的制度设计为核心的安全农产品生产和认证管理是农业向深度和广度拓展的有效载体,通过产品认证,密切了产业上下游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整体素质,强化了基地与企业、企业与市场的关联度,拉长了产业链条,促进了农业增效,带动了农民增收,因此,农产品质量认证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载体。

4、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新时期农业管理方式的变革。农业结构调整的核心是大幅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市场份额,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安全是对农产品质量的最低要求。

5、有利于冲破“绿色壁垒”,扩大农产品出路,提升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保证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扩大农产品出口的当务之急。“入世”后,如何使我国的农产品在出口中适应遇到的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定,在世界上占据应有的位置,是摆在我们面前刻不容缓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主要原因

我国农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产品外观品质、内在营养、安全卫生质量以及加工包装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农产品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造成的餐桌污染和由此引发的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由于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际通行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被拒收、扣留、退货、销毁、索赔和中止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传统大宗出口创汇农产品被迫退出国际市场,结我国外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原因有如下五个方面:

1、产地环境污染是指农产品产地环境中的污染物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危害。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不合理地排入江、河、湖、海、污染了农田、水源和大气。由于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致使农业生态环境恶化,重金属及有害物质在水、土、气中超标,进而在食物中残留、聚积,影响农产品质量,最终影响人体健康。

2、物理性污染是指由物理性因素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的危害。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在农产品收获或加工过程中操作不规范,不慎在农产品中混入有害物质,导致农产品受到污染。

3、生物性污染是指自然界中各类生物因子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的危害。如致病性细菌、病毒、毒素污染以及收获、屠宰、捕捞后的加工、贮藏、销售过程中的病原生物污染。

4、化学性污染是指生产、加工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合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的危害。食品加工中滥加化学添加剂,为了争取瓜果、蔬菜早上市,不恰当地使用激素,滥施化学药剂,不但造成农产品口感不好,还可能夹杂有毒有害成份。

5、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环境保护法规、技术标准、质量认证以及对绿色包装、标志、标签使用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生产者缺乏标准意识,“无标准生产”、“无标准上市”现象普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适应“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的要求。

(三)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措施

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监控关口前移,注重生产过程监管,加强产品质量检验,严格控制“从土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

1、加大环境污染监测及治理力度,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尽快完善和建立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监测体系,开展基本农田环境质量监测和农畜渔产品质量检测。加大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为安全农产品生产提供优良的生态环境。

2、严格组织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必要保证。要把标准化生产与安全农产品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标准化渗透到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农产品的采收、加工、贮运、保鲜、批发、销售等环节都要实行标准化管理。当前,为了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至关重要的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除草剂、生长激素、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3、培植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我国现阶段极度分散的农产品生产方式不利于监控生产过程,难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通过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龙头”作用,将标准化生产的意识和观念传播给农民,把先进技术和设备引入农业生产。农业生产经营由农户分散经营模式转变为“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将农民改造成为农业龙头企业的“产业工人”,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小生产纳入严格的工业化生产的标准体系中来。

4、大力开发和推广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首先,保证农业投入品的绝对安全。加强无污染、无公害生产资料的开发和推广,提高生物原农药的品质和稳定性,淘汰那些影响农产品质量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开发和推广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微生物肥料。其次,保证生产过程科学有序。所利用的各项生产技术措施、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应当是先进的,并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5、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为基础,建立健全认证体系,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6、做好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管理,积极开展市场准入。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管理对于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也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为此要引导、鼓励、支持各级各类农产品销售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意识,采取有力措施,推行“市场准入”制度,把住流通源头关。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的定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就是对农产品及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一个或多个质量特性进行观察、测量、试验,并将结果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质量特性合格情况的技术性检查活动。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的主要功能

1、鉴别功能。根据农产品技术革新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检测方法观察、试验、测量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特性,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这是质量检验的鉴别功能。

2、“把关”功能。质量“把关”是质量检验最重要、最基本的功能。必须通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剔除不合格品并予以“隔离”,实现不合格的原材料小投产,不合格的产品组成部分及中间产品不转序、不放行,不合格的成品不交付(销售、使用),严把质量关,实现“把关”功能。

3、预防功能。现代质量检验不单纯是事后“把关”,还同时起到预防的作用。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而言,通过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的检验和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的使用,能发现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一些异常因素和不足,及时调整或采取有效的技术、组织措施,提高过程(工序)能力或消除异常因素,预防不稳定生产状态的出现,以预防不合格农产品的生产。

4、报告功能。为了使相关的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农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状况,评价和分析质量控制的有效性,把检验获取的数据和信息,经汇总、整理、分析后写成报告,为质量控制、质量改进、质量考核以及管理层进行质量决策提供重要信息和依据。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构成和特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农产品(包括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实施检验检测的重要技术执法系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农业行政执法农村市场监管和农产品贸易等到方面担负着重要的技术支撑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以部、省、县三级检测中心(站)为主,以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检测站(点)为辅。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特点

(1)权威性。检测机构要经过国家或农业部有关部门的授权,并取得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资质,其检测结果需要负法律责任,其结果既可以为产品认证提供依据,也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

(2)多层次性。检测机构遍布全国各地,而且根据其检测能力和检测范围,既有专业性检测中心和综合性检测中心之分,又有技术全面的检测中心和简单速测的检测站之别。不同层次的检测机构从不同角度对农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3)导向性。检测中心的检验结果是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农产品质量进行客观测试后做出的结论,所以对消费者来说,检验检测结果有引导消费的作用,同时对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和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都具有导向性。

2、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

(1)国家(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主要承担全国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农产品检验检测技术的研发和标准的制(修)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比分析研究和国际合作交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检验、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任务,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2)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主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检验,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检验、农产品产地认定检验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鉴定检验,负责对县级综合性检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接受其他委托检验和负责农产品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3)县级综合性检测站。主要承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验,负责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开展检验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抽样和生产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验;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标准宣传贯彻和技术培训,接受其他委托检验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4)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检测站(点)。农产品生产基地检测站(点),用于企业或基地自行监控生产过程中质量状况,对每一批次的农产品实施快速定性的自我常规检测;承担企业(某地)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规范生产者的操作。批发市场检测站(点),承担市场农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任务是快速定性检测,建立以速测为主的检测网点。

3、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措施

(1)在数量和质量上加快质检中心的建设步伐,均衡布局,协调发展,对地(市)级和县级基层综合性农产品检测机构予以扶持,真正形成各级质检中心工作协调、配合紧密的良好体系。

(2)加强质检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水平。①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测水平。②加强检测人员尤其是青年骨干的思想教育,使之认识到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创造提高学习的机会,稳定质检队伍。③尽快建立各中心内部的质量控制网络系统,提高对中心检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水平。

(3)加强实验装备的投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实验室,对我国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以及促进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加快县级综合性质检站、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检测站(点)建设步伐,形成强有力的监督自检机制,保证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

篇3: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近年来,国际国内都出现了一些畜产品安全事件,如欧洲的疯牛病、二噁英事件,我国四川省资阳市出现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事件、河南双汇集团的“瘦肉精”事件和双鹿奶粉添加“三聚氰胺”事件、鸡蛋苏丹红事件等,极大地损害了人们利益和消费信心,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它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敏感话题,它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目前,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尽管我国对包括畜产品在内的食品安全问题已十分重视,但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存在。

一、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

(一)养殖投入品因素

1.饲料因素。饲料兽药是养殖业必不可少的物质原料,但其质量好坏和使用方法可直接影响畜产品质量。一些饲料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这就给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如在猪饲料中违规使用地西泮、氯丙嗪、安眠酮等镇静剂和催眠药物,特别是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属于β一肾上腺激素类制剂,动物饲喂后在体内可促进肌肉增长,抑制脂肪合成,改善胴体品质。但人们吃了含有瘦肉精残留药物的动物产品,会出现心慌、颤抖等症状,影响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饲料还存在着污染的可能。饲料污染主要来自重金属污染、霉菌毒素污染、农药污染以及工业“三废’’污染,畜禽长期食用这些有毒有害和被污染的饲料,其肉品就会蓄积这些有害物质而影响人的健康。

另外,饲料中某些元素的过量或缺乏会影响肉品质,如缺乏vE、硒造成白肌病,饲喂过量苜蓿、胡萝卜等造成黄色素沉着造成黄脂肉。

2、兽药因素

兽药因素主要表现在兽药残留上,兽药残留是影响畜产品安全最直接的因素,兽药的不合理使用时刻威胁着畜产品安全。在兽医临床上,有些饲养者对兽药的性能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缺乏了解,对药物残留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使用人药、劣质兽药、滥用或非法使用违禁药物,随意加大剂量,如磺胺药物可引起泌尿系统损害,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呋喃它酮)、蛋白同化类激素(大力补、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睾酮、诺龙、丙酸诺龙、勃地龙、群勃龙、脱氢异雄酮、黄体酮、美雄酮)等违禁药物。出栏动物出栏前不执行休药期导致药物残留严重超标。如抗菌促生长的喹乙醇预混剂,休药期是35天,饲养者不按规定实行休药期,就会导致动物体内的药物残留超标。更有道德缺失者,为了自身利益,把发病后用药治疗尚未治愈又在休药期内的发病动物销售给不乏商贩谋取利益,影响他人身体健康。

(二)、动物疫病因素

在自然界,200多种动物传染病和150多种动物寄生虫病,至少有160多种可以自然传染给人,一些人畜共患的疾病对人们造成很大的威胁,如炭疽、结核病、布鲁氏病、口蹄疫、禽流感病等等,如果接触或食用了带有这些疫病的动物产品,人就有可能被感染上,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

(三)、养殖环境因素

饲养环境不合理也是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养殖环境的影响,一方面主要为工业“三废”、农药和畜禽粪便等,它们可经呼吸、进食、饮水进入或积累在畜禽体内,造成蓄积。如铅、汞、镉、砷等通过动物性食品的富集作用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甚至中毒。另一方面,许多农民养畜禽已放弃一家一户散养方式,开始集中饲养并达到一定规模。但是,好多地方所谓的规模化养殖,也仅限于农民的房前屋后,建筑简易,管理设施不配套,重产出轻投入;养殖密集大,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交叉污染严重;饮水喂料、疫病防治、粪便排放、病死动物处理等不按要求;养殖档案不建立,或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有的甚至在工业污染严重区域进行畜产品生产,根本达不到标准化、无公害养殖条件,给畜产品质量造成不安全隐患。

二、我县主要存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

自去年3月河南发生“瘦肉精”事件后,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在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和快速检测,到今年5月为止,已累计检测15000多头生猪,未检测出一头“瘦肉精”阳性猪,在大量的现场检查工作中,也没有查出一个使用“瘦肉精“的养殖场(户),因此,从检查的情况看,我县没有人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当前,“瘦肉精”不是影响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问题。据调查,休药期执行不严、出售屠宰发病动物等是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问题。

(一)生产环节。1、休药期执行不严,有药物残留超标的畜禽进入屠宰点(场)。2、发病动物、与发病动物同群同圈的动物在发病期被非法出售和收购。3、治疗无效的动物被紧急出售屠宰。4、病死动物被收购和屠宰。5、饲喂霉变饲料的动物,体内有害物质超标。(二)活畜运输环节。如果检验证明上不写清楚每头猪的耳标号,那就可能给非法人员以可趁之机,用病猪去换已经检疫合格的健康猪。(三)屠宰环节可能有潜伏期的病猪,应该观察24小时以上。据了解,不少发病动物运到了肉联厂屠宰。(四)产品运输环节有监管漏洞,如在运输途中用病害动物产品换检疫合格产品。

三、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措施

对内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外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诚信守法意识,加大执法和惩戒力度,震慑非法生产经营者。

长期以来,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给非法生产经营者以可趁之机,刚建立起来的机构还存在一些业务不精、执法不力、法律依据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一)建立县、乡两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县、乡、村(点)三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一是每个村落实畜产品监测员,由村级防疫员和所有从事诊疗活动的乡村兽医组成。村级监测员每日做好防疫记录、诊疗记录、疫情记录等,并上报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报检点),由报检点掌握这些与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所有信息。二是无公害养殖场、标准化养殖场等设监测点,每日记录并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报检点)上报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三是兽药批发店、饲料厂定期向畜牧局报告投入品生产经营情况。四是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报检点)根据村、点上报和掌握的信息及实施产地检疫情况,决定是否出具检疫证明,从源头上控制畜产品安全。五是畜牧局不定期实地检查养殖场、兽药店、饲料厂和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生产、经营和监管监测情况。

(二)建立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作为全县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补充和技术支撑。是一个隶属县畜牧局、拥有兽医、药学、分析化学等专业技术人员、能开展动物疫病、兽药残留、养殖违禁品等的检测的机构。重点做好无公害养殖场、标准化养殖场、屠宰场(点)、畜产品交易市场等的畜产品质量抽检和动物疫病诊断以及开展养殖投入品的质量检测等。

(三)加大养殖技术培训力度

大力推广标准化养殖技术,鼓励、扶持“三品一标”(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使养殖者自觉按照技术要求开展畜牧养殖。

对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定期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使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四)加大执法和惩戒力度

检疫执法人员及各级领导要彻底改变“重收费,轻执法”、“重人情,轻法律”的行为。发现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当事人一律严惩不殆或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用典型案例警示、震慑违法者。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向社会广泛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让全社会都来参与和支持畜产品安全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六)加大资金投入。一是要加大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偿力度,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二是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使监管人员、技术手段、仪器设备等都能适应更高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

事件列举

一、事件经过

2012年4月18日,镇村组农民李某家正在使役的耕牛发病了,请兽医张某去诊治。张某对牛经过临床检查后给牛注射了药物进行治疗,收取了治疗费就走了(没告诉畜主休药期,也没做任何记录,只是告诉畜主这牛病治好的可能不大,但明天可再注射一次)。

第二天,畜主李某觉得牛没有好转,遂叫屠户胡某来他家买牛,胡某在没报告当地动物检疫站、没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情况下,用了比市场价便宜2000多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头刚注射过药物的病牛,并直接运到他设的屠宰点待宰,屠宰点检疫员陈某在没有查验这牛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对病牛的发病状况视而不见,没有采取补检措施,允许屠宰并对该牛肉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次日,胡某把具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病牛肉产品大拖到市场上去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第四日,兽医张某打电话回访畜主李某病牛是否好转,李某说:“前天已经卖给屠户胡某杀成牛肉卖了……”,张某惊讶:“你那是病牛呀,又才注射了药物的还没到休药期的,人吃了有害”。李某说:“我眼看牛病得不行了,如果不卖很快就会死,死了就卖不了钱,我们承受不了那么大的经济损失,至少那天还卖了7000多块钱……”,张某说:“那你想没想到你这样做损害了很多人的健康,万一牛患的是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染给人到时就麻烦了,那时的损失可能就不只7000多元了”,李某:“我不管那么多……”,张某哑然。

二、分析

1、张某在治疗过程中没开兽医处方,没做记录,没告诉畜主注射药物后休药期有多长,也没告诉畜主发病动物不能屠宰销售。

2、报检

篇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二十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一条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第二十二条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协议。

第三章销售者义务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第三十条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鼓励销售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条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六)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九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

第四十条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四十二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四十三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第四十四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八条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本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篇5: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性已成为当今影响广泛而深远的社会性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性的管理,对食品安全性进行监控,建立相应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各国食品生产者、供应者、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目前,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食品安全立法

作为各国政府,因为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所有居民的健康。一些重大食品安全时间甚至涉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各国均已立法形式来保障食谱你的安全性。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我国《食品卫生法》;世界卫生组织和粮农组织的《食品法典》(供各国参考并借以协调国际食品贸易中出现的食品安全性标准问题)。

2.建立药物管理机制

对食品生产和供应系统所用的各种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和使用范围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登记等。

3.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安全性的检验制度,加强执法,保障人民健康

在市售食品多渠来源以及食品中可能的危害因子因时间地点而多变的条件下,仅通过生产、加工等过程的监测与管理还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可靠。加强食品市场管理,建立食品市场检验制度,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是政府管理部门可能和必须实行的另一项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措施。。

上述几种手段,主要是政府机构、科研机构需要为之努力的工作。作为食品生产、加工者,需要侧重于以下两种手段:

4.采用绿色的或可持续的生产技术,生产对人与环境无害的安全食品

现代食品安全性问题的出现,大部分的问题则是受短期、局部的目标和利益驱使,采取了某些违背生态规律、破坏自然资源的生产技术,造成恶果。如为片面追求生产效益而滥用化肥农药,生产出的瓜、菜、水果淡而无味,营养成分含量低,硝酸盐等有害成分上升,并因作物易感染病虫害而使用农药越来越多,最终结果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降低。过度依赖化学品支持的农业与畜牧业,在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生产成本上升、消费者安全性意识提高的情况下,面临着改变经营策略和生产技术的挑战。这正是现代可持续的农业技术或绿色生产技术成为当今技术进步重要趋势的原因。

5.对食源性疾病风险实行环境全过程控制,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食品中许多重要的致病菌如肉毒梭菌、弯曲杆菌、李斯特菌、沙门氏菌等普遍存在于自然界,如农场、牧场、水体、饲料、家畜、野生动物、人体、厩肥及其他腐生环境中,并可在适当条件下在人工环境中滋生、爆发、蔓延。控制这类病害对食品和人体的侵染,不可能只采取消灭某一处病源的方法,而必须考虑在整个环境循环或食物链的各个环节上,控制、减少病原菌的数量和侵染机会。这也就是要对从农场、牧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环境进行全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管理目前存在以下通行的做法:即质量管理体系、HACCP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是以ISO9001:2000《质量管理要求》为标准,遵循八项质量管理原则,按照PDCA的方式,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即通过危害分析、建立HACCP计划,确定关键控制点,设定关键限值等对生产过程进行预防性的控制,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性。目前,其主要体现为CAC1997年公布的《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详见后面第2章内容)。

我国质检总局于2004年发布实施的SN/T1443.1-200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是上述两者的结合,在CAC公布的HACCP体系为核心的基础上,融入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

对于这3者的理解是我们本次培训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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