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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门店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1、目的:为了加强经营药品的安全监督,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制度。

3、适用范围:门店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过程管理。

4、责任:门店质量负责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5、定义:

5.1、可疑药品不良反应:指怀疑而未确定的药品不良反应;

5.2、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5.2.1、导致死亡;

5.2.2、危及生命;

5.2.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5.2.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2.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5.2.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6、内容:

6.1、药品不良反应,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有害反应;

6.2、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

6.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

6.3.2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6.3.3上市五年以内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检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6.3.4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的或新的不良反应;

6.3.5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五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五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6.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营业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注意收集本药店所售出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的反馈信息。尤其是大众自行购用的非处方药所发生的不良反应,一经发现建议顾客停药,并报门店质量管理员,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6.5、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6.6、对于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建议顾客停药,应立即以电话上报公司总经理、质管科,再填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报告。填表应真实、完整、准确;

6.7、公司质管科积极配合门店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收集工作。把门店上报的不良反应详细记录于“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报告公司指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人员;

6.8、营业员在销售药品或提供药品知识咨询服务时,应牢固树立药品不良反应意识,实事求是介绍药品的功效,提醒用药注意事项,指导顾客合理用药。

7、相关表格: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篇2:X门店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1、目的:依法经营,防止假劣药流入门店,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门店进货过程管理。

4、责任:门店负责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5、内容:

5.1门店根据经营需要遵循‘质量第一’和‘按需购进,择优购进’原则购进药品。

5.1.1要货计划可以采用:电话方式和传真方式向配送员报单;或通过电脑网络向公司报单;

5.1.2要货计划单应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产地、和门店名称;

5.1.3门店应优化药品存储结构,保证经营需要,合理制定每项进货数量,避免脱销和积压。

5.2购进药品必须有合法的配送单据,单据里应载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内容。

5.3购进药品并有记录,至少保存5年。

篇3:X门店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1、目的: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的质量关,杜绝不合格药品上柜。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门店药品验收过程管理。

4、责任:门店验收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5、内容:

5.1、质量验收人员应当具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2、药品配送到门店应立即进行现场验收,若不能当即查验的应暂时放置待验区,在当日内完成验收,冷藏贮存药品必须立即验收,按规定条件贮存摆放;

5.3、药品验收时验收员必须依据送货凭证,对进货药品逐个查验。

5.3.1、每个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效期、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逐一进行核对;

5.3.2、对其包装外观质量进行查验有无破损、污染;

5.3.3、仔细查看药品包装说明书和标签,发现有质量问题药品应拒收并及时报告配送中心。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并向公司质管科报告,及时办理退货相关手续;

5.3.4、进口药品除按规定验收外,应有随附加盖公司质量管理科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材批件》、《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或采用电子文件进行转移、存档;

5.3.5、进口药品应有中文标签,药品证明应及时登记于“进口药品口岸检验报告登记表”中,留存备查。

5.3.6、中药饮处片应有批次检验报告书。

5.3.7、验收冷藏药品,需与配送人员进行冷藏药品交接,确保配送工具符合冷藏药品温度要求,并记录,验收冷藏药品需在15分钟内完成。

?5.4、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字,并标明质量状况及验收时间。

5.5.药店验收员负责药品电子监管核注工作,对2011年4月1日后生产的并列入基本药物的品种,未入网或未使用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一律不得入库。符合规定的准予入库,及时采集数据。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有权拒收。药店验收员,负责药品电子监管核注核销工作。

5.6、送货凭证应按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或按柜按月分别装订成册。送货凭证保存至少五年。

5.7、验收并记录,至少保存5年。

6.相关表格:药品拒收报告单、进口药品口岸检验报告登记表

篇4:X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规范陈列药品,避免人为造成药品污染确保药品质量。

2、依据:《药品分类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范围:门店药品陈列质量过程管理。

4、责任部门:门店工作人员。

5、内容:

5.1、店堂内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验收质量合格的药品。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完好无损,保持清洁卫生、整齐,营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要相应分开;

5.1.1、营业场所应设置待验区(黄底白字)、退货区(黄底白字)、不合格品区(红底白字)三个区域,标志要明示。

5.2、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常温区一只、阴凉区一只、冰箱内一只)空调等;

5.3、经营需冷藏药品的门店,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

5.3.1、药品陈列时应根据贮藏条件的要求,分别设置常温区、阴凉区和冷藏柜、药品分别储存于冰箱(2-8?C)、阴凉区(0-20?C)、常温区(10-30?C)相应区域内相对湿度为35%-75%之间。

5.4、药品应按药品与非药品分区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分柜陈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分柜陈列;各专柜应在右上角贴上相应的分类标识;

5.5、每个柜组药品陈列应按用途结合剂型相对集中摆放,根据各门店自身实际情况可分为“呼吸系统用药”、“五官科用药”、“妇科用药”、“消化系统用药”、“心血管系统用药”“泌尿生殖系统用药”等,要求销售柜组橱窗标志醒目,每个药品应对应放置标价签,字迹清晰醒目,药品陈列整齐丰满;

5.6、危险品不得直接上柜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5.7、门店必需设置拆零专柜,凡拆封过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说明书和标签。未拆封的药品和其他药品不得存放拆零专柜;

5.8、处方药不得以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5.9、门店应设立阴凉区(库),在室内温度超过25°C时,若确需将阴凉保存药品陈列常温区时,只能用空包装陈列展示;

5.10、门店陈列药品都应附有说明书,并且说明书与药品数应相符;

5.11、凡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

5.12、每月对药品陈列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药品贮藏术语的含义:

6.1、避光:指用于不透光的容器包装,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6.2、密闭:指将容器密闭,以防尘土及异物进入;

6.3、密封:指将容器密封,以防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6.4、阴凉处:指不超过20?C;

6.5、凉暗处:指避光并不超过20?C;

6.6、冷处:指2-8?C;

6.7、常温:10-30?C。

篇5:X门店药品销售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药品。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销售过程质量管理。

4、责任:门店销售人员。

5、内容:

5.1、门店营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依法销售药品;

5.2、门店应按照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得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店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和超范围经营药品。不得为他人以本门店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不得销售假劣药品;

5.3、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同时对营业员进行健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5.4、门店须配备票据自动打印机和电子扫描枪,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在柜药品实现条码管理,销售药品时,营业员应为顾客提供自动打印机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产地、数量、批准文号、批号、价格、金额等内容;

5.5、处方药销售必须凭医师处方,并经执业药师处方审核方可调配;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每人每天购买量不超过2个独立最小包装;

5.6、药品销售过程中应正确宣传,不得夸大药品功效

5.7、不得采用搭售或买药品赠药品、买药品赠商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5.8、不得采用邮购,互联网交易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6、相关表格:销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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