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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随着现代医学的迅速发展,现代医疗设备在临床、教学、科研预防等工作中起到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医疗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医疗设备的诊断治疗功能作用,提高医疗诊治水平,保证医疗任务、科研、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对医疗设备管理的组织领导。医院建立设备管理委员会;使用设备科室,建立设备管理小组或兼职设备管理员,设备科负责全院设备管理工作。

二、加强医疗设备管理。医疗设备要从设备的论证、选购、验收、调试、使用、维修及财务管理、经济效益等全方位进行管理。统筹安排,合理购置、管好、用好仪器设备。

三、严格按管理程序购置设备

(一)、使用科室首先根据科室业务发展需要提出购置申请,填写《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表》或《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按照制表规程完成业务及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报业务院长审批后,交设备科组织材料齐全后报分管院长。低值易耗品科室主任签字后交设备科办理。

(二)、加强设备论证。凡购置大、中型设备,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设备科,由设备科会同使用科室进行可行性论证后交分管院长审核,必要时提交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进行论证。

(三)、审批权限(按医院管理规定执行)。

(四)、严格设备采购管理。

凡批准购置的设备,必须经医院组织议价小组成员在科室提供的价格信息基础内,集体参与议价,严格把好设备质量关,不管大、中、小型设备的采购,不允许个人单独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全院各科纳入采购预算的设备,由设备科编制采购计划,按照《医疗设备采购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做好申报与审批工作,根据审批同意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活动,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设备,违规采购者,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属于甲、乙类医疗设备管理范畴的设备,在获得配置许可证后,委托政府采购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3、属于遂市财(2008)5号文件规定,应该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的,医院制作仪器招标主要参数提交招标。

4、属于遂市财(2008)5号文件规定,医院可以自主采购的,医院应当邀请市卫生局纪检监察人员督办,由医院议价小组成员共同参与议价,方式可选择: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议价谈判。

(五)、验收入库:

1、小型设备由设备科与使用科室共同验收。

2、大中型设备由设备科、使用科室共同验收,必要时邀请分

管院长参加验收。

3、涉及甲、乙类医疗设备管理标准、射线装置设备、特种设备管理规范要求的设备,依法邀请法定检测部门检定合格后,共同验收。

4、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财务科见入库凭证和规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方能付款。

四、加强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一)、建立健全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设备使用科室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爱护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落实专人负责,专人使用。

(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使用科室负责,维修工作由设备科负责,使用科室不得随意单独拆修设备,设备科在维修中有困难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参与维修讨论,须请外单位人员修理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请人维修。

(三)、对大、中型设备建卡立帐,全面实施成本核算、效益分析,使用率、完好率和成本效益纳入医院综合考核目标管理。

五、加强设备报废管理。

医疗设备的报废工作,必须按医院医疗设备报废制度,本着厉行节约、安全有效的原则办理。设备科长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鉴定,并由设备科负责收回,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拆卸和处理废旧设备及零部件,否则,由责任科室或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一)、设备报废条件:

1、仪器因功能落后淘汰。

2、缺乏维修配件及替代品。

3、使用时间过久而主要部件自然丧失功能。

4、超过使用年限,准确性和精密度不达标。

5、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6、其它原因损害等必须报废的。

(二)、凡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科室按要求填写《医疗设备报废处理程序表》,经设备科组织工程人员鉴定,会同有关科室共同确认无法恢复正常使用后,报分管院长、院长或法律法规规定权限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销帐:报废审批同意后,设备科安排人员收回全部设备确认后,再提交设备会计销帐。

六、残值处理:

(一)、转赠(对口支援):

1、医院为保障临床业务发展需求,主动更换的功能受限、检测与治疗速度明显不适应的、但性能仍然相当稳定的仪器。

2、医院确认转赠单位,接收单位使用认可后,办理移交手续备案。

(二)、重要零部件的撤卸与保存。

(三)、废品处理:

1、现行废品市场价格调查、医院议价小组组织残值评估。

2、医院委派监理部门邀请三家及以上废品公司实行竞争性谈判。

篇2:药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药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我系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我系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药学系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各教研室所辖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我系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药学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学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系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药学系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药学系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系部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药学系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我系考核内容。对未按规定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系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九条领导岗位责任制

(一)药学系主任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系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级学校关于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和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结合系部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制定和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指示,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加以落实。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系部的安全责任制,确保部门、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安全职责。

(四)建立组织,设置安全机构,配置安全人员,实现安全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制定药学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督促、检查本系部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组织本系部人员培训、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与本系部相关的安全知识、安全实验操作技术,并组织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上岗。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系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八)组织各类模拟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做出防范措施,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九)按照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十条实验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领会各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法规、规范、规程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在系部负责人的领导下,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的指示和部署,协助领导作好系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助学校领导,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

(四)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安全问题,组织落实整改,督促岗位责任人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遵章作业。发现异常和隐患,及时报告。

(五)督促岗位责任人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六)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设备、设施、器材,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保卫处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和更新,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七)负责编制或修订防火、危化品管理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负责灭火器材的管理工作。

(八)对本系部各类安全问题调查、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九)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实验操作人员工岗位责任制

(一)积极参加安全作业的培训学习,了解领会各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指示精神,学习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二)严格遵守安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违章规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

(三)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生安全事故要正确分析、判断、处理、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四)按规定正确使用实验设备及危化品、保管防护用品和器具。

(五)严格执行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违规操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并制止他人违规操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

(六)对违规指挥有权拒绝操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实验进行,并及时向系部领导报告。

(七)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八)实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并掌握所用的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分子式、主要理化性质、危险性、包装性、包装要求、贮存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措施、灭火方法。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原则。安全教育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遵纪和守法教育、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和专业技能训练。

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令、法规和规定。

(2)公司的性质、经营特点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经营物质的特性、一般消防知识及气体防护常识。

(4)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5)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训。

(三)实验操作人员须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除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不得缺席,实验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工作考勤之内,新入职教师必须要有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系部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考试制度,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请领制度。

(一)根据学校危险品管理制度,为保证药学系教职员工及学生实验课安全,请领试验用毒麻类,易燃易爆类,酸碱类药品及强氧化剂腐蚀性药品类时,需提前1周提出使用申请,周一申请,周三到药品库提取使用药品,用量不超过半个月,用量最大的不超过一周的用量。

(二)化学危险品在领用时,根据实验项目要求控制用量;非实验项目要求,不得领用化学危险品。

化学危险品的领用由专人填写领用单,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保管员确认数量并签名后,方可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保管及使用制度。

(一)各实验室不得存放超过半个月用量的化学危险品。

(二)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并且必须做好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1)化学、危险品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化学、危险品的名称、规格、性能、危害及出现意外之后的应急防护措施,有关资料详见化学品安全标签。

(2)化学、危险品的储存要求干燥、阴凉、防潮、通风。

(3)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入库时按性质不同(如酸碱类不能混放,防止物品失效)分类存放,并做好明显标识,以免混料,并留出必要的通道。

(4)化学、危险品不得直接摆放在地面上,应全部置于托盘或货架之上。

(5)化学、危险品的容器盖子要密封好,以免挥发及泄漏,发现意外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化学、危险品库要严禁各类明火和暗火及各类火种隐患。

(7)化学、危险品库内严禁私自拉设各类电线,对于照明设备,应有防爆系统,对于化学、危险品库内应有必要的通风设施,更不允许有各类明火出现

(三)药学系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四)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七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药学系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请领、保管、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请领、保管、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八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药学系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

(二)药学系实验室对实验废弃物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三)药学系实验室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药学系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具备明火(如酒精灯、电炉子、煤气罐、融封设备)和高压用电设备等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设备的操作人员,操作相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十条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一)各科室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电气设备应配备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药学系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药学系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药学系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学校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药学系及各教研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药学系全楼严禁吸烟及生活明火。

(二)药学系全楼安全防火距离之内不得有使用明火的操作和设施。

(三)如因施工、修缮需要动火的,必须按安全要求对相应物品进行转移、防护处理后,经检查确认合乎要求,备好消防器材之后,在有专人监护之下,方可动火。

(四)定期对所配备的消防、防护器材、用品进行检查、维护、检测,以保证能正常使用。

(五)经常对药学系全楼进行清理,不使杂物、废品物品在防火通道及走廊内堆积。

(六)所有人员必须掌握所防火消防设施性能;对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等危险品特性,以及掌握如何防火、防爆、防腐、防中毒等方法。

(七)严防物料的跑、冒、滴、漏,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液体、实验过程,禁止明火作业(如确因实验或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系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明火)。

(八)实验操作人员对实验所用原料,产品的性质,必须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防毒面具等,发生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九)实验场地要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清除油污、杂物等易燃物。

第二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操作易燃易爆的人员应着防静电工作服、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不穿戴钉的鞋。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各项实验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二)操作腐蚀性化学品的人员须着工作服、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要的防护物品。操作时须轻搬轻放,禁止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不能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分装、改装、开箱质检需在实验室外进行。

(三)操作毒害性化学品的人员要着防护服、手套、防毒口罩或面具。操作是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品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

(1)危化品库存检查;

(2)一般药品库存量检查;

(3)实验室及库房安全检查;

(4)查安全防火、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

(5)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6)查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

(7)查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8)记录是否完整。

(二)安全检查的形式

安全检查的方法有:经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还有节假日前的例行检查和系部月检、周自查。另外,养成时时重视安全、经常注意进行自我安全检查的习惯,是实现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的最重要方式。

第二十六条药学系加强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七条药学系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教研室及系部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系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系部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二)发生事故的实验室或仓库,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系部及学校相关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3天内,重大事故7天内。

(三)对重大事故,系部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20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四)系部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教职人员及学生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五)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六)对重大事故,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实验室、仓库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二)各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分管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各系部主任为主管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责任人,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三)由系部安全领导小组,对系部事故隐患每学期集中进行排查一次。

(四)由各实验技术人员参加,每周进行一次,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在停止实验操作的前提下,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对一般隐患立即整改。

(五)事故隐患排查记录,要有排查时间、地点、人员和排查内容、(事故隐患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整改结果,每月向系部递交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报表。

(六)隐患的报告: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药学系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系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药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1、科室质量与安全是科室管理的核心,必须把质量与安全放在首位,把质量与安全管理纳入科室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去。

2、建立健全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

3、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作为在医院质量控制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计划、实施、落实及反馈汇报工作,成为与医院三级质量控制组织沟通的桥梁。

4、皮肤科全体医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控制标准完成质控工作,防范医疗风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的具体工作均要有文字记录,并逐级上报,最后由创建办总结上报医院质控委员会。

6、认真传达和领会每月召开一次的医院质控及三级医院创建工作会议精神,总结皮肤科当月“质控”工作,讨论下个月“质控”计划,针对科室存在的医疗服务问题及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

7、加强对皮肤科全体职工的质量与安全管理教育,进行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意识的培养,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医疗安全为生命线”的思想。

篇4:皮肤科质量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科医务人员医疗执业行为,提高医

务人员执业素质,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科实际,制定《皮肤科质量与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我科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未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医院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节的轻重,参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标准,我科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年度总记分为12分,共分10分、6分、4分、2分、1分、0.5分六个记分级别,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的最高级别,其余则按情节轻重依次递减。

第五条本办法实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为一年,周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备存,次年开始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记分标准

第六条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失职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审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四)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七)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及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八)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

(十)发生较严重的医疗损害、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一)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企业回扣的;

(十二)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三)其它违反医疗法律法规的医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分。

(一)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在院外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跨执业类别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收受患者红包或以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五)因药品调配错误(不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皮肤科专科特殊检查时查错患者或查错部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成批(≥3例)检验结果错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过期药品发给病人或错发、错配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处置患者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三)其它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医疗核心制度的医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分。

(一)危重患者未及时抢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过期药品发给病人或错发、错配药品(不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成批(≥3例)检验结果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遗失成批(≥3例)检验标本或报告单,导致需患者重新采血复查的;

(五)科室相关检验人员未报告应发现病变,经临床或其它检查证实为误诊或漏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皮肤科专科检查时查错患者或查错部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由于违规行为酿成医疗纠纷,虽未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影响恶劣,造成医院声誉受损的;

(八)违反医疗原则造成医疗缺陷或过失,致使医院赔偿金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

(九)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的;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或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其他的处置患者过程中存在重大行为过失或医疗缺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2分。

(一)三级医师查房未按规定执行,延误患者的诊治,引发医疗纠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失职如会诊超时未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护理人员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导致错输、漏输治疗用药,发生后及时更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护士执行医嘱时发现违反医疗原则或诊疗技术规范,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五)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六)对个例(≤2例)检验标本错做、漏做或遗失,需患者重新采样复查的;或错发、迟发及丢失各类检验报告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医疗原则造成医疗缺陷或过失,致使医院赔偿金额在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八)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的;或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九)其它违反诊疗常规及医疗核心制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分。

(一)未及时完成住院患者住院志、首程记录、抢救记录、术前讨论、术前风险评估、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护理病历书写的;

(二)门诊病历遗漏重要内容;接诊患者不书写病历的;

(三)出现丙级住院病历或连续两次出现门诊病历书写不合格的;

(四)未及时签署各种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含门诊侵入性检查或门诊特殊治疗同意书);

(五)入院一周后诊断不明未向上级医师请示或提请疑难病讨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门诊患者连续三次就诊无明显疗效,未请示上级医师或提请讨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各种检验结果错登、漏登,造成资料无法查询的;

(八)记录中出现明显错误如“左与右”、“上与下”、“有与无”及张冠李戴等现象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在接诊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出现诊断或治疗的明显错误,经及时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轻微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一)其它违反医疗、护理、医技、药剂操作规程,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主动上报者除外)。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次记0.5分。

(一)医疗文书类

1、急诊抢救后6小时内未及时据实补记抢救记录的;

2、放弃抢救无患者法定代理人签署意见并签名的;

3、知情同意书签字人非患者本人授权的(昏迷患者或未成年人签字应注明法定关系)。

(二)手术管理类

1、手术病例未完成术前常规检查的;

2、手术安全核查未按规定进行三方核查的;

3、术后用镇痛药无记录或麻醉科无随访记录的;

4、非计划内再次手术未上报医务处的;

5、重大手术或有医疗纠纷隐患手术未报医务处审批的。

(三)疑难危重患者及危急值管理类

1、危重患者未及时书写病程记录的;

2、危重患者未履行病情告知义务的;

3、医技部门未及时向临床科室报告危急值并做好记录的;

4、临床科室对危急值未及时分析和处理的。

(四)专项管理类(抗菌药物、院感及输血管理)

1、医师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缺上级医师签名的;

2、未经会诊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急诊除外);

3、不规范预防应用(主要指I类切口)抗菌药物的(指使用时间、剂量、用法、疗程等);

4、超量、超疗程使用抗菌药物的;

5、手术患者术前抗菌药物使用未遵循管理流程的;

6、有院内感染发生,但在病历中隐瞒不报的;

7、涉及可能输血的平诊和择期手术患者未在输血之前做血型和相关抗体检测的(如输注血小板的患者应做血小板抗体检测);

8、输血前未做输血前九项检查的;或患者拒绝检查无本人或委托代理人谈话签字的;

9、医师《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和《输血申请单》填写不规范和文件填写中无具体意见的;

10、输血后护士未填写《患者不良反应回报单》,医生未填写《合理用血监控与输血疗效评价考核表》,并未将以上《回报单》、《考核表》连同血袋一起送回输血科的;

11、输血或血液制品当天病程中无记录或记录有缺陷的。

(五)医技管理类

1、超异常报告单检验者未按规定复核的;

2、非诊断医师签发诊断性报告的。

(六)其他类

未按规定佩戴胸卡上岗的。

第十二条违反《医疗质量单项扣分扣奖办法》中所规定的单项扣分扣奖条款,每累积达五次者,记1分。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由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全科医务人员的记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组长王玥全面负责全科医务人员记分管理工作,重点负责医师记分管理工作,副组长何瑞具体负责护理人员的记分管理工作。科室记分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及相关具体事宜由干事刘凯英负责整理完成。

第五章考核与处罚

第十五条皮肤科质量与安全记分实行每月考核,次月公布,按时处罚,年终累积,计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与个人年终考核,并与年终评优挂钩。

(一)考核办法:在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的领导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持客观、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以科室每月检查为主,结合各级行政部门检查结果、医疗纠纷鉴定意见以及投诉核实情况,实施综合考核。

(二)记分

1、管理小组建立全科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档内容包括医务人员基本情况、累积记分和《通知书》等。实行累积记分公示制度,每月公示上月医务人员累积记分情况。

2、管理小组每月上旬汇总上月记分,对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下达《博州人民医院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1),一周内当事人可申述并复核,每月20日前公示记分结果,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3、年终将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的记分汇总后由科室予以相应的年终处罚。

(三)处罚

1、处罚方式:

(1)行政处罚:①对当事人及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诫勉谈话;②取消当事人年度评优资格,停绩效工资留岗学习半个月;③延迟当事人一年职称晋升、或岗位聘任资格,停绩效工资留岗学习一个月;④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离岗学习三个月或移交上级部门处理。

(2)经济处罚:①记0.5分,扣50元;②记1.0分,扣100元;③记2分,扣200元;④记4分,扣400元;⑤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

2、处罚对象:(1)当事人;(2)视情况涉及当事人科室负责人(主任或护士长)。

3、处罚细则:

(1)实行按月结算、动态累积的处罚办法

①累积记分≤4分者,按累积分数和经济处罚标准,从当月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

②累积记分>4分者,按累积分数和经济处罚标准,从当月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

③累积记分?6分者或者一次记4分者,当事人离岗学习半个月,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

④累积记分?10分或者一次记6分者,当事人离岗学习一个月,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扣除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当月50%干部津贴。

⑤累积记分?12分或者一次记10分者,当事人离岗学习三个月或移交上级部门处理,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扣除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当月100%干部津贴。

⑥所造成的医院经济补偿或损失,按医院相关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经济损失管理办法执行。

(2)实行年度总结算的处罚办法

①累积记分?6分者或者一次记4分者,取消当事人年度评优资格,向院经管科室申报扣除当事人一个月的年终奖。

②累积记分?10分或者一次记6分者,延迟当事人一年职称晋升或岗位聘任资格,向院经管科室申报扣除当事人一个季度的年终奖。

③累积记分?12分或者一次记10分者,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向院经管科室申报扣除当事人全年年终奖。

第十六条与当事事件相关的副主任、主任助理或其他责任人员,根据责任轻重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若医务人员质量与安全管理记分逐月累积达到六分,科室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并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行为是否造成或未造成后果以及后果的性质,由院专家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篇5:皮肤科医疗质量单项扣分扣奖办法范本

为加强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配合我科《皮肤科质量与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和《博州人民医院医务科工作指控标准》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科实际,制定医疗质量单项扣分扣奖办法如下:

第一条门诊病历、处方及申请单

1、门、急诊病历书写不规范,签名不能辨认的;

2、处方书写不规范的;

3、特殊病人及小儿输液未注明滴数的;

4、申请单书写不规范,缺项目、缺诊断的。

第二条病案首页

1、病案首页漏写或不规范书写诊断的;

2、病案首页漏填病理或过敏药栏的;

3、病案首页病案质量栏缺质控员手写签名的;

4、病案首页无本院医生签名的。

第三条出院小结

1、出院小结书写不规范或无手写签名的;

2、缺患者入院时症状、体征的记录以及出院时该症状、体征的转归记录的;

3、出院小结中未记录主要治疗方案及主要药物的;

4、整段拷贝病历中的内容或者与诊断、治疗不相关的检验结果的;

5、出院小结中漏记病理诊断或缺“追踪病检结果”的。

第四条住院志

1、入院超过72小时上级医师仍未审阅大病历的(≥2份则扣科室管理分0.2分);

2、病历缺门诊重要阳性检查结果,或书写不规范、不完整的;

3、病历漏记或错记重要体征的;

4、大病历书写不规范,主诉未导出第一诊断,未书写专科内容及诊断依据的;

5、诊断书写不规范、不完整、排序有缺陷,或者缺伴发疾病及并发疾病诊断的;

6、与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体检项目不充分的,与鉴别诊断有关的体检项目不充分的;

7、无医师签名或无陈述者签名的。

第五条病程记录

1、诊断依据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的;

2、诊疗计划无针对性、无具体内容的;

3、病程记录无手写签名或未如实记录患者重要体征,未及时记录患者病情变化的;

4、阳性检查结果无分析及处理措施的;

5、停止或更改医嘱在病程中无反应的;

6、诊断不明确缺鉴别诊断和进一步具体检查意见的;

7、病程中未反应会诊意见的;

8、上级医师(含带教老师)未及时冠签的;

9、上级医师及主任查房未按要求书写,无病情分析、无具体指导意见的;

10、无术者术前查房或手术指征记录,或手术指征和治疗方案分析无针对性的;

11、术前查房及讨论记录缺术前异常检查结果记录和分析,未记录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的;

12、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或手术记录缺专科内容,漏记重要治疗及观察内容的;

13、术后未连续书写三次查房记录(含一次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的;

14、有创操作记录或各种知情同意书书写不规范的;

15、抢救记录内容有缺陷的;

16、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未按要求书写或讨论本中内容及意见未及时在病程中反应的。

第六条会诊记录

1、会诊医生未签名或书写不规范;会诊申请单未记录会诊目的及理由的;

2、会诊医生不认真书写或缺会诊意见,会诊记录缺诊断、意见不具体、或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

3、住院医师会诊的(急会诊除外,违反此条扣科室主任0.2分)。

第七条医嘱

1、医嘱书写不规范或者代签名的(≥2处则扣科室管理者0.2分);

2、医嘱无本院医生手写签名的;

3、开医嘱时间与医嘱的实际时间不相符或时间错误的(抢救病例除外)。

第八条检验单

1、检验报告单贴错病历,检验报告单书写不规范、缺项目、缺诊断的;

2、检验报告单未在24小时内粘贴在病历上的;

3、归档病历遗失检验报告单的;

4、病检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归档。

第九条交接班报告

1、交接班记录每少记一次的(≥2次则扣科室管理者0.2分);

2、交接班漏签名或时间的;

3、危重病人学生代书写交班、代签名的(≥2处则扣科室管理者0.2分);

第十条病历归档

1、病历晚归档>3天的;

2、不按时报出院病历数的。

第十一条皮肤科相关检验人员管理

1、不按时发送报告单的;

2、检查报告单缺专业描述及专业诊断提示的;

3、检查报告单书写不规范,缺签名、缺时间的。

第十二条院感、公卫

1、一类手术切口感染率>5%的(≥2份则扣科室管理者0.2分);

2、迟报传染病疫情卡的。

第十三条凡违反上述条款之一者,每人次扣当事人20元。上述条款每累积达五次者,则按《皮肤科质量与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记当事人1分。

第十五条归档病历为乙级病历的,扣个人100元。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皮肤科质量与安全控制小组负责解释,自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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