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部职工医院医疗专责医疗服务员医疗服务助理员核算员安全责任制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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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部职工医院医疗专责医疗服务员医疗服务助理员核算员安全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发电有限公司后勤服务部职工医院医疗专责、医疗服务员、医疗服务助理员、核算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发电有限公司后勤服务部职工医院医疗专责、医疗服务员、医疗服务助理员、核算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6.29

《中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集团制(2005)41号

《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主要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2006)95号

3安全管理工作应负的责任与要求

3.1职工医院医疗专责、医疗服务员、医疗服务助理员、核算员在医院主管(助理主管)的领导下,职工医院医疗专责、医疗服务员、医疗服务助理员、核算员对本岗位的医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对医院的药品、设备、病人安全、财务安全管理负有责任。

3.2认真贯彻执行医院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把与医院安全管理的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及时纠正医院医疗专责、医疗服务员、医疗服务助理员、核算员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3协助主管编制职工医院安全管理工作有关的规定和与医院安全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3.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严防“病从口入”的要求,严格医院药品的安全采购、使用、保存等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医院医务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严防疾病交叉传染。对前来医院就医人员的医疗卫生负责。

3.5严格履行医疗专责、医疗服务员、医疗服务助理员、核算员工作的安全职责,对所管辖设备、设施的安全、就诊病人的治疗安全、财务管理安全负责。

3.6认真做好防病、治病工作,做到正确诊断、准确用药,观察疗效,随时掌握病人的病情变化,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3.7药房对麻醉药品应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帐,逐日登记,处方备查。严禁滥用、转让、借用麻醉药品。

3.8忠于职守,“救死扶伤”,应具备医务人员特殊的职业道德情感及任劳任怨的工作态度,对急诊病人和现场伤病人员的抢救工作,要争分夺秒。

3.9协助主管组织本院医务人员学习先进医疗技术和开展好医疗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能和安全防护能力。

3.10协助主管对医疗事故和其他的医疗异常情况时的调查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原因分析,划分责任,制订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3.11负责职工医院药品库房、医疗设备的安全管理和防火、防盗工作。

3.12及时、准确做好各种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核算的真实、可信、可靠。

4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后勤服务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4.2本标准与《**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5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后勤服务部、安全监察部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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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皮肤科医疗质量单项扣分扣奖办法范本

为加强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配合我科《皮肤科质量与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和《博州人民医院医务科工作指控标准》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科实际,制定医疗质量单项扣分扣奖办法如下:

第一条门诊病历、处方及申请单

1、门、急诊病历书写不规范,签名不能辨认的;

2、处方书写不规范的;

3、特殊病人及小儿输液未注明滴数的;

4、申请单书写不规范,缺项目、缺诊断的。

第二条病案首页

1、病案首页漏写或不规范书写诊断的;

2、病案首页漏填病理或过敏药栏的;

3、病案首页病案质量栏缺质控员手写签名的;

4、病案首页无本院医生签名的。

第三条出院小结

1、出院小结书写不规范或无手写签名的;

2、缺患者入院时症状、体征的记录以及出院时该症状、体征的转归记录的;

3、出院小结中未记录主要治疗方案及主要药物的;

4、整段拷贝病历中的内容或者与诊断、治疗不相关的检验结果的;

5、出院小结中漏记病理诊断或缺“追踪病检结果”的。

第四条住院志

1、入院超过72小时上级医师仍未审阅大病历的(≥2份则扣科室管理分0.2分);

2、病历缺门诊重要阳性检查结果,或书写不规范、不完整的;

3、病历漏记或错记重要体征的;

4、大病历书写不规范,主诉未导出第一诊断,未书写专科内容及诊断依据的;

5、诊断书写不规范、不完整、排序有缺陷,或者缺伴发疾病及并发疾病诊断的;

6、与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体检项目不充分的,与鉴别诊断有关的体检项目不充分的;

7、无医师签名或无陈述者签名的。

第五条病程记录

1、诊断依据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的;

2、诊疗计划无针对性、无具体内容的;

3、病程记录无手写签名或未如实记录患者重要体征,未及时记录患者病情变化的;

4、阳性检查结果无分析及处理措施的;

5、停止或更改医嘱在病程中无反应的;

6、诊断不明确缺鉴别诊断和进一步具体检查意见的;

7、病程中未反应会诊意见的;

8、上级医师(含带教老师)未及时冠签的;

9、上级医师及主任查房未按要求书写,无病情分析、无具体指导意见的;

10、无术者术前查房或手术指征记录,或手术指征和治疗方案分析无针对性的;

11、术前查房及讨论记录缺术前异常检查结果记录和分析,未记录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的;

12、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或手术记录缺专科内容,漏记重要治疗及观察内容的;

13、术后未连续书写三次查房记录(含一次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的;

14、有创操作记录或各种知情同意书书写不规范的;

15、抢救记录内容有缺陷的;

16、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未按要求书写或讨论本中内容及意见未及时在病程中反应的。

第六条会诊记录

1、会诊医生未签名或书写不规范;会诊申请单未记录会诊目的及理由的;

2、会诊医生不认真书写或缺会诊意见,会诊记录缺诊断、意见不具体、或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

3、住院医师会诊的(急会诊除外,违反此条扣科室主任0.2分)。

第七条医嘱

1、医嘱书写不规范或者代签名的(≥2处则扣科室管理者0.2分);

2、医嘱无本院医生手写签名的;

3、开医嘱时间与医嘱的实际时间不相符或时间错误的(抢救病例除外)。

第八条检验单

1、检验报告单贴错病历,检验报告单书写不规范、缺项目、缺诊断的;

2、检验报告单未在24小时内粘贴在病历上的;

3、归档病历遗失检验报告单的;

4、病检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归档。

第九条交接班报告

1、交接班记录每少记一次的(≥2次则扣科室管理者0.2分);

2、交接班漏签名或时间的;

3、危重病人学生代书写交班、代签名的(≥2处则扣科室管理者0.2分);

第十条病历归档

1、病历晚归档>3天的;

2、不按时报出院病历数的。

第十一条皮肤科相关检验人员管理

1、不按时发送报告单的;

2、检查报告单缺专业描述及专业诊断提示的;

3、检查报告单书写不规范,缺签名、缺时间的。

第十二条院感、公卫

1、一类手术切口感染率>5%的(≥2份则扣科室管理者0.2分);

2、迟报传染病疫情卡的。

第十三条凡违反上述条款之一者,每人次扣当事人20元。上述条款每累积达五次者,则按《皮肤科质量与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记当事人1分。

第十五条归档病历为乙级病历的,扣个人100元。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皮肤科质量与安全控制小组负责解释,自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篇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范本

1.总则

1.1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1.2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1.3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1.4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1.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1.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2.病历的建立

2.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2.2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2.3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3.病历的保管

3.1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3.2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3.3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3.4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3.5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4.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4.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4.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4.3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4.3.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4.3.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4.4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4.4.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4.4.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4.4.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4.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4.5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4.6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4.6.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4.6.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4.6.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4.7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4.8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4.9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5.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5.1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5.3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6.1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6.3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7.1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7.2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一、本院目录根据

5.1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5.2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5.3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5.4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6.病历的保存

6.1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6.2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6.3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7.附则

7.1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7.2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193号)同时废止。

篇4: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范本

一、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院党政领导、设备科、财务科、审计科、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纪检监察负责人,大内科主任、大外科主任、门诊部主任等相关临床或医技专业人员组成。

二、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业务院长担任),设备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由设备科负责。

三、设备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指导的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技术问题提供评价咨询;根据医院各科室工作需要和医院财务预算,讨论医院全年医院医疗设备采供计划,认真论证和审批各科室提出的医疗设备采供申请,讨论、审定万元以上医疗设备的报损;定期听取审议特大型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效益分析报告。

四、主任委员或其委托人为设备管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总成员数的三分之二。

五、设备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会会议,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工作会议,设备管理委员会决议问题遇到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提请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裁决。

六、设备管理委员会形成的意见和决议须经院长批准方可实施。

篇5:设备科医疗设备管理制度范本

一、医院的医疗设备、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化学试剂及其它医疗应用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制。

(一)、医院的医疗设备,实行专管共用的原则。设备科负责全院医疗设备、器械的采购、验收、资料归档及仪器的定期检查、维护,负责仪器消耗品、维修材料的统一采购、供应。

(二)、设备的配置和调配,经院长办公会议决议同意后,由设备科具体办理。

(三)、制定严格的使用制度,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操作培训达标后,方可独立上机操作。各科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日常维护及常规技术检查。

(四)、医疗设备的申购资料、投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档案(含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设备科应按照规范标准归档保存;但采购价格达到30万元设备的申购资料、投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档案(含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设备科应提供一套完整的资料,移送医院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确保意外事件发生时的商务资料、技术资料的应急救助性。

(五)、对于赠送、科研合作、临床试用或验证的医疗仪器设备,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医务部和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核,经院长批准后执行。如违反规定自行利用,造成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由使用科室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二、医疗仪器设备的管理

医院业务科室根据临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按年编报年度设备申购计划,由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备科)汇总后,交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讨论,根据医院年度预算计划形成年度采购预算计划,并由院长审批后执行。

(一)、申购

1、申购十万元以下医疗仪器设备,申购科室填写《医院医疗设备申请购置表》;申购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医疗设备,申购科室填写《医院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若申购的医疗仪器设备属于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品目的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还应填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和填写四川省卫生厅制《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请表》,并编写可行性论证报告。上述材料交设备科汇总后,提交设备管理委员会;经设备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非甲、乙类医用设备由设备科组织并按医院采购预算计划进行购置,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报卫生部、四川省卫生厅取得配置批复后执行。

2、《院医疗设备申请购置表》和《医院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由科主任、护士长及科室管理小组成员签名确认。

3、申购十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申购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及科室管理小组完成申购论证,十万元及以上医疗设备由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按国家政策及医院制度完成申购论证。《医院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主要内容:

(1)拟购医疗仪器设备品名、国产或进口、参考价格等。

(2)拟购医疗仪器设备的主要功能配置和技术参数要求。

(3)申购理由、主要用途及对临床科研工作的作用。

(4)拟购医疗仪器设备的经济效益预测。

(5)拟购医疗仪器设备配套条件是否具备。

(6)拟购医疗仪器设备的人才培养与储备情况。

(7)拟购医疗仪器设备维修技术力量保证及维修途径。

(8)如拟购进口医疗仪器设备,结合工作需要,与国产同类设备比较,说明购买理由。

(9)拟购医疗仪器设备的医疗技术发展前景(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质量安全性)。

(二)、审批

十万元以下医疗仪器设备由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决定;十万元及以上医疗仪器设备由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审批决定。

对紧急情况或临床急需的医疗仪器设备,由使用科室提出紧急采购申请,应该优先办理,但必须办理规定程序的审批。

(三)、采购

设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备科)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及医院制度,按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采购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完成医疗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科室不得擅自向厂商承诺采购医疗设备,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有关人员承担。若采取试用方式,试用后仍需按照本管理制度进行采购,对未中标的试用设备,医院不承担对其使用损失的补偿。采购方式分为: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医疗卫生项目分别是:*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医用直线加速器、数字*射线摄影装置(DR)、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SPECT)、超声波诊断仪、伽玛刀(γ-刀)、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2、邀请招标采购(询价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特点是:邀请的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遴选推荐的仪器设备的市场应用公信度好;产品档次具有可比性;性能稳定、功能齐全,完全满足临床学科规划的要求。

3、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医院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医院领导批准,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新技术、新开展项目,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利权,且无其他适合替代设备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以及专机专用消耗材料,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在原招标的范围内,由于学科发展需要追加配置,为了保证设备的系统性和具有降低配置成本的。

(4)预先声明可能对原采购配置保留分段追加配置意愿的。

(5)医院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进行采购,才能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

(四)、验收

厂商代表、设备科工程组技术人员、档案员与使用科室工作人员共同完成验收工作。对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品目的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等,应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进行。填写《医院设备验收记录表》,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填写《培训合格证明》,收集齐全相关档案资料后整理存档。对于紧急购置不能按常规程序验收的设备,报请院领导审批同意,可简化手续,但必须补办验收手续。对违反验收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医疗伤害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进口仪器的验收

(1)按合同规定期限,货到时应及时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通知供应商或生产厂商委派业务人员到现场,与医院设备科、使用科室三方开箱验货,按装箱单所列项目逐项核对,并做好验货记录,共同签字确认。如发现短缺、破损、或与招标内容不符的,应及时通告供应商或生产厂商及时处理或索赔。

(2)产品必须具备进口产品报关单复印件、商检报告及说明书(或用户手册)等相关资料。

(3)安装、调试合格后,必须作好书面记录,双方签字、留存,然后交付接收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故障,应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供应商或生产厂商进行修理或更换,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经济及其它损失)应按合同规定交涉办理。停机修理耗用的时间应要求相对延长保修期。

2、国产仪器的验收

(1)凡在医疗器械公司购买的设备仪器,如型号、规格、应配备的附件、配件等验收不合格,拒绝接收,立即办理换货或退货。

(2)直接向生产厂商订货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附属装置的配备以及途中损耗验收不合格,应拒绝接收,拒绝付款,退回原厂或由原厂来人处理等,通过双方协商议定的事项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照章办理。

(3)验收时须注意发票上的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是否与实物相符,价格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相符,如不符合应及时与售货方联系、交涉,或拒付货款。

(五)、使用和管理

使用科室与人员要爱护仪器设备,不得违章操作,如违章操作造成人为责任性损坏,要立即报告科室领导及设备科,并按规定对责任人作相应处理。

1、设备科要协助仪器设备的使用科室结合本科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日常维护制度、保管规则和应急预案。

2、建立《万元以上在用医疗设备单机运行管理记录本》,对应用、工作量、维护、故障、维修和分析评价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3、仪器设备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科室仪器设备台账、仪器设备的附件管理、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查记录本等,对使用人员要进行培训;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品目的甲、乙类等大型医用设备,操作人员须持有《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如因工作调换,应办理移交手续,换新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方可上机。

4、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程序,按使用规程操作,非指定人员严禁上机操作。

5、大型医疗设备或对临床影响很大的设备,发生故障停机或恢复正常时,均应及时报告医院总值班员,通知医务部和临床科室,避免给病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设备科应积极组织抢修。

(六)、保养和维修

1、各科室的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应熟悉其一般性能和结构,随时进行清洁卫生和一般的保养工作,经常保持仪器的整洁美观,完整无损,保证随时备用。对不经常使用的仪器应每周通电开机一次。

2、设备专职维修人员对正常运行的仪器设备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查询,每年对全院仪器设备组织轮流全面保养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并适当处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仪器设备发生临时故障时,操作人员按《操作手册》或主动与专业工程师电话指导维修仍无法自行恢复正常的,应及时报告设备工程组组织维修。对使用科室提出的设备维修申请,维修人员应及时予以响应和组织处理。维修完毕,维修人员应详细填写维修记录,并通知使用科室恢复使用。维修人员要经常主动到各科室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4、对急救设备应积极组织抢修,维修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对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应及时上报。

5、产品如因处于保修期间或其它技术原因,需要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来院或移送院外维修的,应该征求使用科室同意,并报请院领导审批后执行。设备工程组责任人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对维修过程做好相应记录,并检查保修合同的执行情况。

6、凡通过维修的仪器设备均应作好详细的维修记录,归档备查。

7、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预防性维护(PM),针对每类设备的特点,制定预防性维护计划和程序,并做好数据记录,必要时对预防性维护后的设备进行重新校准。

8、做好休息和节日期间的维修值班,确保休息和节日期间均能处理突发的维修要求。

9、定期开展业务学习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学习,研究、分析疑难问题,积极参加各类医疗仪器其设备的维修培训。

(七)、设备操作培训制度

熟练操作仪器设备是对操作者的基本要求,设备购置的前后以及在使用设备的过程中均应对操作者进行培训和教育。

1、使用科室在购置设备前要确定设备操作人员以及日常维护保养人员(论证报告中注明)。

2、操作人员应在设备购置前熟知设备性能,具有实际使用过或进修操作过同类设备。

3、设备招标谈判时,应该有明确的生产厂商提供相应的操作与应用培训、售后持续的技术支持等内容。

4、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完毕进行试运行培训,使用科室应组织操作人员现场培训演练,包括操作与技巧、日常维护、常见故障排除等基本内容。

5、培训合格后,培训师应填写培训要点和演练合格纪要,并由受训人员签字确认,交设备科作为设备验收内容之一同时存档。

6、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员如遇操作或应用方面的新问题,应及时向设备科报告,设备科应积极协调指导或组织再培训。

7、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严禁粗暴操作,医院组织落实长期性的操作培训和继续教育。

8、操作人员应爱护仪器设备与器械,如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设备与器械损坏,按相应赔偿制度执行。

(八)、医疗设备使用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1、设备科对全院医疗设备的成本效益情况进行监控,考核、收集营运资料,为医院合理配置医疗设备提供决策依据。

2、凡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并具有收费项目的医疗设备,必须每年进行经济效益分析。

3、按照医院规定期限,各临床科室组织认真填写《医疗设备单机成本效益分析表》,并于次年2月1日前交设备科。

4、设备科会同财务科根据各临床科室提供的数据,核实医疗设备的年利润、年利润率、成本回收率等,组织对照申购论证指标做好评价工作,设备会计根据评价意见,统一制作全院医疗设备经济效益分析报表,并呈送院领导审阅。

三、医疗仪器设备消耗材料、维修零配件及其它物资的管理

(一)、坚持计划性为主,做到既保证医疗、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又减少库房积压,增强医院资金周转,各科室根据医疗业务开展情况(特别是新技术项目),向设备科提出全年度医疗仪器设备消耗材料、物资需求计划(可以分期采购)。

(二)、库房应有一定的贮备量,但贮备最多不超过一个季度的使用量,要加强计划采购,避免盲目性,注重质量,注重效期,监控入出库异动产品,厉行节约。

(三)、采购员依据计划和签约合同采购医疗仪器设备消耗材料、物资,应该与库房管理员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再递交设备会计办理入库,做到“发票、入库凭单、实物”三者一致。

(四)、验收入库的医疗仪器设备消耗材料、物资要及时登账,按规定标准存放,做到定期盘点,账物相符,发放物资按先进先出原则,防止霉烂、损坏、变质、积压浪费。

(五)、库房禁止闲杂人员入内,严禁吸烟,注意防火、防爆炸、防鼠、防盗。

(六)、各科室领用医疗仪器设备消耗材料、物资、维修零配件,均应填写《临床科室卫生材料领用申报表》,必须经领用科室主任、护士长或其授权人员签字认可。设备会计办理出库下账后,与出库单据一起转交库房管理员妥善存档与核发物资。

四、设备报损报废制度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仪器设备,应准予或强制报废:

1、经检测、维修后,技术性能仍无法达到临床应用基本要求的。

2、仪器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以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的。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患者或工作人员安全及健康,改造费用昂贵的。

4、设备损坏修复费用达原值的30%以上,并且预计修复再用寿命达不到同类仪器一半的。

5、计量器具按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规定,已无法满足计量基本标准要求的。

6、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医疗器械及相关设备。

(二)、报损报废事故分类

1、凡造成五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但尚能修复且不影响使用的;或虽不能修复但仪器使用已超过规定时限2/3的,按I级责任事故处理。

2、凡造成五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既不能修复,仪器使用又未达到规定时限2/3的,或造成三十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但尚能修复且不影响使用的,按II级责任事故处理。

3、凡造成十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仪器使用又未达到规定时限2/3的,或造成五十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但尚能修复且不影响使用的,按III级责任事故处理。

4、凡造成三十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仪器使用又未达到规定时限2/3的,或造成一百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但尚能修复且不影响使用的,按IV责任事故处理。

5、凡造成五十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仪器使用又未达到规定时限2/3的,或造成一百万元以上医疗设备损坏,但尚能修复且不影响使用的,按V级责任事故处理。

6、凡造成净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医疗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按VI级责任事故。

(三)、固定资产、医疗仪器设备报损时,科室必须填写《医疗设备报废处理程序表》,由仪器管理责任人或操作人员署名填写准确的报废事由,使用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医院工程组组织维修技术人员鉴定,并署名签署意见。递交设备科登记造册,按照申报程序办理审批。

(四)、设备科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遂宁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根据医院审批报废意见,整理、统计、填写“医院国有资产报废明细表”和审批请示文件,按照规定要求上报上级各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设备科、财务科、审计室在医院纪检监察的全程监督下按政策法规处置废品实物。

(六)、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一律交回设备科按照规定统一处理。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如有违规者,应及时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设备赔偿制度

(一)、为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延长使用寿命,增强使用人员的责任心,对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对仪器设备的人为损坏、丢失,构成事故的责任人,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二)、赔偿分类

1、构成一般事故的责任人,按科室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罚,但必须报设备科备案。

2、构成一般责任事故的责任人,由财务科、审计室和设备科评估仪器设备的在用净价值,并经主管院长提出处理意见,确定赔付比例,或者按照维修费用照价赔付。报院长审批。

3、构成初级责任事故及以上的责任人,由财务科、审计室和设备科评估仪器设备的在用净价值,并经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确定赔付比例。报院长审批。

4、特别重大责任事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移送司法处理。

(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能落实到责任人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不能落实到责任人的,由仪器设备所在科室赔偿。

(六)、赔偿手续的办理:由设备科根据核实的事实,依据赔偿标准提出赔偿意见,提交医院主管领导审批,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七)、属于责任事故的,除经济赔偿外,还应根据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其它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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