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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废物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一)放射性物品使用科室应当采取有效的放射防护措施。

(二)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

(三)放射性废物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放射性废物应按规定放置相应衰减时间后方可转运。

(五)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对新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工作。

(六)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1.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2.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

(1)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药品及水源的污染。

(2)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隔离和应急求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3)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4)污染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3.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4.辨明并切断有害因素,防止事故蔓延,封闭现场,并及时上报省环保局。

5.对受照人员尽快进行初期医学处理。更换内外衣,并进行初步体表去污。

6.若放射性核素已进入消化道者,应及早催吐及洗胃;此外可用吸附剂或沉淀剂使核素难于吸收。若放射性核素已被呼吸道吸入,及早清洗鼻腔及鼻咽部,鼓励受害者排出呼吸道的分泌物。

7.对体内放射性核素进行尽早促排,常用促排药有EDTA、DTPA、TTHA等。

8.急性放射损伤的人员应尽早转移到无菌病房进行监护,除行一般性治疗及护理外,给予一些预防性治疗药物,一旦出现急性放射病征象,则请有关专家主持其治疗工作。

医院感染管理科

二OO九年六月修订

篇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范例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

1.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2.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必须为使用放射性药物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将其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三、固体废物的管理

1.废物收集

(1)按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2)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3)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2.废物存放

(1)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

(2)废物袋或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

(3)内装注射器及碎破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

3.废物处理

(1)焚烧可燃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废物条件的焚化炉内进行。

(2)同时污染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灭菌,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3)GBq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在具备足够外照射屏蔽能力的设施里存放和待处理。

(4)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Bq/kg的医用废物可直接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5)废物经过存放衰变,比活度降低到7.4×104Bq/kg以下后,即可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四、气载废物的管理

1.凡使用133*e诊断检查病人的场所,应具备回收病人呼出气中133*e的装置,不可直接排入大气。

2.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废气,可以直接排放。气载放射性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

五、废物管理制度

1.有专(或兼)职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废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和处理。废物管理人员应熟悉废物管理原则和掌握剂量监测技术。

2.设废物存贮登记卡,废物主要特性和处理过程应记录在卡片上,并存档备案。

3.必须有预防发生废物丢失、被盗、容器破损和灾害事故的安全措施,贮存室的显著位置应设安全警戒信号。

4.密封放射源的废弃和处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存档备查。

5.废物管理人员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设施,防止超剂量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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