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总务科安全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某总务科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加强总务科安全生产的管理,服从医院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总务科各班组及设备的管理制订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总务科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从国家、集体利益出发,顾全大局,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2、定期对所属各部门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险情隐患及时纠正。

3、建立安全责任人制度,各班组长为安全责任人。各班组长对其所属部门应加强管理,对所使用的设备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持证上岗。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总务科。

4、加强仓库管理,对易燃易爆物品应加强管理使用,如汽油、柴油、机油、香蕉水、油漆、被服、氧气、乙炔、纸品杂物等,应妥善放置,同时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5、加强对医院水电使用的管理,执行水电使用管理制度。不准私自接线和改装用电线路,如工作需要需经论证并批准同意后,由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严禁使用电炉,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室内照明要做到人走灯灭。在下班之前或法定节假日前,班组长应对管辖范围内的用电、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并关好门窗、关闭设备电源。

6、对配电设施的管理,严禁区超负荷运行,要定期检查,并作好记录,严防因线路老化等而引发火情。

7、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管理,电梯操作人员应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严格操作规程,持证上岗,同时,要定期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8、加强对锅炉空调的管理,锅炉操作人员要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严格操作规程,持证上岗,同进要定期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加强对锅炉房的安全管理,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9、加强对氧气站房的管理,操作人员要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严格操作规程,持证上岗,同时要定期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10、加强对使用电氧焊的管理,对电氧焊操作工人要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严格操作规范,持证上岗,严防因使用不当面引发的火情。电氧焊施工完毕,应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的明火,电氧焊设备应放置指定地点。

11、设立总务科安全督查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篇2: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为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保障新生儿住院期间的安全而应遵循的制度。

?一、目的为新生儿提供安静、舒适、安全的治疗环境,保证新生儿的健康需求。

?二、标准

1、人员管理

⑴实行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制?科主任由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护士长由具备主管护师3年以上护士担任。在主治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积极协助下对病房进行管理。

⑵根据床位数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定期参加新生儿专业知识的培训。

⑶医师与床位的比例不低于0.3:1,应当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有一年以上儿科工作经验,具备独立处置常见新生儿疾病的基本能力,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等基本技能。

⑷护士与床位的比例不低于0.6:1,护士要相对固定,并经新生儿专业培训合格,掌握新生儿常见疾病的护理技能,熟悉新生儿急救操作技术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

⑸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辅助人员。

?2、科室管理

?⑴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流程,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2)应积极采取措施对有感染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避免造成院内感染。

(3)对高危新生儿、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新生儿、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取隔离措施并作标识。

(4)应当严格执行身份确认制度、查对制度,确保诊疗、护理和患儿的正确。

(5)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的进入,医疗区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进入。

(6)病室设备应当定期检查、保养,保持性能良好。

?(7)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安全使用和妥善保管易燃易爆设备、设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8)制定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快速有效应对意外事件,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确保医疗安全。

?(9)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有关医疗文书。

(10)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

3、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⑴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建立并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按照医院感染控制原则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医院感染危险。

?⑵通过有效的空气质量控制、环境清洁管理、医疗设备和手术器械的消毒灭菌等措施,减少发生感染的危险。

?⑶病室空气要清新,每天通风换气2次,每次30分钟。每月做空气培养

⑷工作人员上班时要穿室内工作服、工作鞋,洗手,进行各项操作时一律要求洗手、戴口罩、戴帽子,必要时戴护目镜、手套。

?⑸按照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监控和报告制度,定期对空气、物表、医护人员手、使用中的消毒剂进行细菌学监测。监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如存在严重隐患,应当立即停止收治患儿,并将在院患儿转出。

⑹新生儿病室使用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接触患者皮肤、粘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如体温表、听诊器等。雾化吸入器、吸氧装置一人一用,吸痰管一用一更换。

②患儿使用后的奶头、奶瓶应一人一用一消毒,盛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早产儿暖箱、蓝光箱的湿化液每日更换,使用中的暖箱、蓝光箱、辐射台每天清洁,每周更换一次做终末消毒,用毕终末消毒。暖箱、蓝光箱,消毒有记录。

③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

④患儿使用的包单、衣物等应保持清洁,每天更换一次,污染后及时更换。患儿出院后床单位要进行终末消毒。

⑺病室每日清洁擦地4次,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病室窗台、各种仪器表面、门把手、洗手池等物体表面每日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1次,一桌一布。

⑻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实施标准预防。患有感染性疾病工作人员应调离新生儿病室,防止交叉感染。

⑼发现特殊感染,如气性坏疽、多重耐药菌株等,或传染病患者,要按传染病的有关规定实施单间隔离、专人护理,并采取相应消毒措施,同类病人可相对集中。所用物品必须专人专用专消毒,不得交叉使用。

⑽任何人在接触患儿前后均应认真洗手或使用快速手消毒液。每日各项操作先由早产婴开始,隔离患儿最后接受治疗。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可疑污染操作时应戴手套,操作结束后应立即脱掉手套并洗手。

?⑾病室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4、暖箱、蓝光箱、辐射台的安全管理及应用。

⑴?暖箱、蓝光箱、辐射台应由注册护士或在注册护士的监督下使用。使用前应了解暖箱的作用、适应症、方法和注意事项,具体内容可参考“仪器操作指南”,如有疑问,应向资深护士、医生或设备科咨询确认。

?⑵使用前暖箱、蓝光箱、辐射台应做好准备,包括按需加无菌蒸馏水、监测各项显示指标、选择箱温/肤温控制模式,并预热。

(3)使用中的暖箱、蓝光箱、辐射台应每天更换蒸馏水。同时,每天用含氯消毒液擦拭箱体内外。每周更换暖箱,总消毒一次,并记录。

⑷患儿置于暖箱、蓝光箱、辐射台后,放置合适体位,同时常规每小时巡视,观察患儿、暖箱温湿度、探头位置。

?⑸辐射台探头固定牢固,谨防脱落,避免温度无限制加热,如选肤温监测,探头置于新生儿的腹部,避开肝脏,紧贴皮肤。每班更换探头部位。

?⑹每班记录实际的箱温记于重症记录单上,签名并做好交接班。

⑺暖箱、蓝光箱、辐射台使用后应终末消毒,未使用的暖箱、蓝光箱、辐射台应每周维护,保证其呈备用状态,并记录。

?⑻暖箱、蓝光箱、辐射台出现故障,及时报告护士长或相关人员,及时送设备科修理并记录。

5、新生儿外出检查、治疗、转科和出院安全流程

(1)外出检查、转科、治疗和出院的患儿,应有护士双人核对患儿手圈识别带和床头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诊断、住院号、床号

⑵患儿需外出检查时,责任护士应明确患儿检查的项目及时间,根据医嘱使用患儿检查所需的药物。通知检查护送人员并与其核对,核对患儿身份识别腕带和床头卡,核对患儿检查的项目。核对后将患儿抱出病室检查,患儿检查完回室后,再次由护送人员和护士双人核对,核对患儿身份识别腕带,无误后,将患儿放至其床位上,继续治疗。

?⑶患儿转入时,责任护士应与转入科室的责任护士双向核对,检查患儿的全身皮肤及核对患儿身份识别腕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诊断、住院号、床号,并核对患儿所需携带的各类物品,包括胸片、CT片、门诊卡和患儿的药物,核对正确后,责任护士接受患儿。

?⑷患儿出院时,责任护士接到出院医嘱后,与另一护士双人核对患儿身份识别腕带和床头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诊断、住院号、床号,剪下脚上的身份识别腕带放患儿胸前。抱给家长时,做开放式提问,让家长说出患儿的姓名、性别,与腕带核对准确无误后与家长检查患儿的皮肤,并作穿刺点的护理指导,并将患儿交给家长,让家长出具身份证明,并做好记录。

?6、新生儿病区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患儿抱出病区,医院监控部门应24小时监控新生儿病区的通道,防止有人私自抱走患儿。

7、当有意外紧急情况发生时,病区医生和护士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病区负责人或医院总值班,根据角色分工组织人员妥善将患儿撤离病区。

?8、患儿住院期间必须配戴身份识别腕带,如在沐浴、检查、治疗时损坏了,应及时补戴,新的身份识别腕带要双人(不包括护工和清洁员)核对病人的信息,确认无误后制作。

篇3: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范例

一、手术安全核查是由具有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共同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工作。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手术,其他有创操作可参照执行。

三、手术患者均应配戴标示有患者身份识别信息的标识以便核查。

四、手术安全核查由手术医师或麻醉医师主持,三方共同执行并逐项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

五、实施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

(一)麻醉实施前:三方按《手术安全核查表》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情况、手术部位与标识、麻醉安全检查、皮肤是否完整、术野皮肤准备、静脉通道建立情况、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术前备血情况、假体、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等内容。

(二)手术开始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手术方式、手术部位与标识,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护士执行并向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报告。

(三)患者离开手术室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四)三方确认后分别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签名。

六、手术安全核查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每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写表格。

七、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由麻醉医师或手术医师根据情况需要下达医嘱并做好相应记录,由手术室护士与麻醉医师共同核查。

八、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归入病历中保管,非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由手术室负责保存一年。

九、手术科室、麻醉科与手术室的负责人是本科室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十、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本机构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并加以落实。

篇4: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范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

?(一)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

?(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第四条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

?第五条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

?第六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

?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第七条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有专业配套和稳定的设计队伍,必备的设计规范、标准资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第九条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及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对超标准的大开孔、观察窗、中间隔舱壁等特殊结构,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没有相应国内外标准、规范的,其设计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I级品的要求。

?第十一条舱体内部设置器物和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BG12130《医用高压氧舱》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供给医用氧舱的氧气应为医用氧气,不得供给工业氧气。

?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管路及管路上的阀件,应采用铜质或不锈钢材料制成,其密封元件应采用紫铜、聚四氟乙烯等难燃材料,不得采用铝、尼龙等不耐燃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十三条医用氧舱供气系统须配置空气净化装置;压缩空气贮气罐内壁的防锈涂料须选用无毒型涂料;供气系统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密封元件不得采用石棉制品。

?第十四条医用氧舱空气和氧气管路上的弯头,不得采用直角对接焊形式。

?第十五条舱门门框与封头连接的焊接接头,应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氧气加压舱封头与法兰连接的焊接接头,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第十六条舱体的A、B类焊缝,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要求进行100%的射线探伤,照相质量不低于AB级,焊缝质量不低于Ⅲ级。

?中间隔舱壁与舱体间的角焊缝,门框、观察窗、递物筒与舱体之间(大开口处)的角焊缝,应按FB4730要求进行100%的表面检测,并应符合该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控制台及舱内的电气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应符合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中的有关规定。

?(二)医用氧舱舱内的电气设备,其工作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氧气加压舱的舱内电线应采用暗装形式,舱内除通讯及信号传感元件外,不得设置任何电器,舱内必须设有人体静电接地装置(婴儿舱可除外)。

?(四)多人舱舱内电线应带有金属保护套管,其敷设应便于检修;舱内所有电线接头及电器元件与导线的连接必须采用焊接连接,并应裹以绝缘材料,各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五)医用氧舱照明必须采用外照明。

?(六)舱内空调装置的电机及控制装置必须设置在舱外。

?(七)医用氧舱舱内不得装设熔断器、继电器、转换开关、镇流器和电气、动力控制器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元件。若因治疗需要进舱的电器,必须选用能够承受舱压的电器,并应在舱外配备电流过载保护装置。

?(八)医用氧舱电器系统的其它要求应符合GB12130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多人舱内须设有消防设施。大型医用氧舱宜设置水喷淋消防装置和应急呼吸装置;中、小型舱可采用上述或其它有效救护装置。

?第十九条采用空气加压和氧气加压的医用氧舱,其控制台上均应配置监测舱内氧浓度的测氧仪和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空气加压舱测氧仪的配置要求应符合GB12130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空气加压舱的人均舱容应符合GB12130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安全附件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医用氧舱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装设安全附件的要求应符合《容规》和GB12130的有关规定。

?(二)多人医用氧舱舱体上的安全阀应选用带扳手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三)医用氧舱舱体上不得装设爆破片。

?(四)空气加压舱应设置紧急泄压装置,泄压装置须符合GB12130的有关规定。

?(五)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高压阀门须选用渐开式。

?第二十二条医用氧舱设计资料应包括:医用氧舱总布置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结构总图,电气系统原理图,电气接线图,配电网络图,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流程图,各系统制造安装的技术要求和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等。医用氧舱的舱体、各系统总图和配套压力容器图样上均应有设计审批标志。

?第三章制造与安装

?第二十三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医用氧舱制造资格申请,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医用氧舱制造。

?医用氧舱的安装应由该医用氧舱的制造单位进行。

?对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共同组织或由认可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有健全的医用氧舱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与制造医用氧舱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工装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五条医用氧舱的产品质量应符合本规定和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医用氧舱在制造和安装过程中,对涉及医用氧舱安全的项目,须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

?制造过程的监检,由医用氧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有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医用氧舱安装过程的监检(只限多人舱),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有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七条制造(含安装,下同)过程中,更改或代用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医用氧舱系统中主要设备、仪表,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附修改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从事医用氧舱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及管路焊接的焊工,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焊按工作;从事医用氧舱电器安装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用氧舱所配用的安全附件及主要仪表、仪器等,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条医用拉舱供、排氧和供、排气系统的管路应按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洗和吹扫。供氧系统的氧气管路须按GBJ235的要求进行脱脂处理。医用氧舱所有管路均应按有关标准或设计要求,进行标记涂装。

?第三十一条供氧系统及舱室总体的气密性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GB12130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在安装医用氧舱前,应向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安装,并应出示以下资料:

?(一)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存档件原件);

?(二)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设置审核批准文件(可用复印件);

?(三)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对所制造医用氧舱的质量负责。医用氧舱制造工作完成后,应进行交收检验,并应向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用氧舱产品合格证书》,内容包括: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的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容规》的有关规定)医用氧舱各系统检验、调试的报告,医用氧舱所用安全附件和仪器、仪表的产品合格证;

?(二)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

?(三)医用氧舱竣工图,包括: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总图,供氧、供氧系统流程图,电气系统原理图和接线图;单人医用氧舱可只提供舱体竣工图。

?(四)监检单位出具的《医用氧舱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及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单人医用氧舱除外)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有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参加,并应聘请医疗、制造、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后应出具医用氧舱验收报告。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方可开展医用氧舱医疗业务。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前,必须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进行设置审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附件一)。

?第三十七条使用单位必须向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

?第三十八条进口医用氧舱时,国外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进行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医用氧舱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应不低于本规定和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持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和氧舱设置批准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验收报告,到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附件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已登记的医用氧舱应填写《医用氧舱备案表》(附件三),并及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办理医用氧舱转让或过户手续的,原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持《医用氧舱使用证》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将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医用氧舱资料,移交给接受医用氧舱的单位。接受医用氧舱的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医用氧舱设置审核手续;医用氧舱的安装、验收等应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执行医护人员三级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单、双人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多人医用氧舱的使用单位应配备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机电专业水平的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

?第四十三条医用氧舱操作人中必须经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四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日常维护保养需要的专用维修器材、工具和物料。

?第四十五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四十六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紧急情况时的处理措施和方案,并应定期(至少每6个月一次)进行演练。

?第四十七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须向进舱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舱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戴能产生静电的服装、鞋、帽。严禁沾染油脂的物品置于舱内。

?第四十八条空气加压舱舱内氧浓度必须控制在25%以下;超过时必须进行置换,置换3分钟后如达不到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舱体结构、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也不得自行改变原设计的医用氧舱加压介质和增加舱内吸氧面罩。

?第五章定期检验和维护

?第五十条从事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简称认可检验单位);从事医用氧舱检验的人员,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检验资格证书。

?第五十一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安排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并应提前2个月向认可检验单位提出申报。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分为一年期和三年期。

?第五十二条一年期定期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阀和压力表的校验;

?(二)测氧仪的工作可靠性;

?(三)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灵敏、可靠性;

?(四)管路常开(或常闭)阀的动作情况;

?(五)应急排放阀动作情况;

?(六)自动操作系统的手操机构动作情况;

?(七)应急电源及应急照明系统完好情况;

?(八)空气过滤器滤材;

?(九)测试舱体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情况及接地装置地电阻。

?(十)电气设备接线情况;

?(十一)供氧、供气系统完好情况;

?(十二)舱门及递物筒密封圈是否老化(失效);

?(十三)观察窗和照明窗有机玻璃的状况(发现有老化银纹,或医用氧舱升压次数达到5000次,或使用时间达到10年的,应及时更换);

?(十四)其它需维护的设备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三年期定期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年期的定期检验内容;

?(二)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和内容,对配套压力容器进行检验;

?(三)对未配置馈电隔离变压器的医用氧舱,按GB12130的规定,检查电源输入端与舱体之间的绝缘情况;

?(四)消防和应急呼吸装置(如设置)。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一年期定期检验,可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取得医用氧舱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也可由认可检验单位进行;三年期定期检验必须由认可检验单位进行(婴儿医用氧舱除外)。

?第五十五条医用氧舱检验单位应对其检验质量和检验结论负责。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医用氧舱检验报告》(附件四),并报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

?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每年应将本地区医用氧舱三年期定期检验情况填入《医用氧舱三年期定期检验结果汇总表》(附件五),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汇总本省情况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五十六条医用氧舱修理、改造单位,应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修理、改造单位应对所修理、改造的医用氧舱质量负责,修理、改造的项目应符合本规定和GB12130或相关标准的规定。修理、改造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医用氧舱修理、改造报告》,报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及其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七条经检验判废的医用氧舱,检验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出具医用氧舱判废报告,同时报送办理该医用氧舱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由该机构注销医用氧舱使用证。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将已判废的医用氧舱转让其他单位用作医疗。

?第五十八条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不包括修理改造时间)的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应由认可检验单位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的内容进行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使用。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九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采用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医用氧舱设计图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未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从事医用氧舱制造或安装、修理、改造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所制造的医用氧舱不得使用。

?第六十一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设计单位同意而改换受压元件或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所制造的医用氧舱进行交收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资料的。

?第六十二条销售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的医用氧舱,由发证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吊销其制造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购置、使用医用氧舱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一)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向未取得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的;

?(二)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三)未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安排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

?属本条第一款情况的,除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外,所购置的医用氧舱不得使用。

?第六十五条医用氧舱检验单位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制造、安装进行监检或对在用医用氧舱进行定期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检验单位因检验工作质量造成医用氧舱工作不正常或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六十六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外,均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共同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5:安全用药管理制度范例

1、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工作质量,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的工作秩序,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理医疗事故及差错。

2、提高药品管理人员素质,加强用药安全教育,将药品质量作为检查药剂科工作质量内容之一。

3、健全落实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处方调配制度和《处方管理条例》,使病人得到安全、有效的药疗服务。

4、药剂人员应对工作极端负责,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制度,保障病人的用药安全。

5、病区护理人员就加强护理安全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使病人得到及时安全的药物治疗。

6、加强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严格按《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量开具处方,不得滥用,以免产生不良反应。

7、加强医师对《处方管理办法》的学习,正确开具处方、使用药品为病人治疗,防止不良反应的发生。

8、加强库存药品的防火、防霉变、防鼠工作,保障药品质量。

9、严格保护性医疗制度,加强安全监督,层层把关,各科室充分发挥主管负责人的监督指导作用,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