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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人事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17

  物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人事管理,提高物业工作效率,保障业主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公司全体员工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事招聘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招聘计划。

  第四条 招聘岗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五条 招聘程序包括职位发布、简历筛选、面试、背景调查和录用。

  第六条 招聘过程中,应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并按照物业公司的需求制定招聘标准和条件。

  第七条 招聘录用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招聘程序,与候选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八条 全体员工建立人事档案,并进行分类、归档。

  第九条 人事档案须记录员工的个人基本情况、履职情况、奖惩情况以及其他与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十条 人事档案应妥善保存,保密,不得随意泄露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人事档案的更新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四章 岗位设计与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岗位说明书应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岗位培训计划,对新员工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六条 公司应委托专业机构或内部专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员工进行奖励和惩罚,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十八条 奖励方式包括物质奖励、荣誉奖励、晋升等。

  第十九条 惩罚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记过、降职等。

  第二十条 奖惩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式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

  第六章 工资福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工资福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工资福利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发放工资,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社保和公积金缴纳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员工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保障员工的安全。

  第七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考勤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合理的请假制度,并做好请假登记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考勤规定行为应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考勤管理的具体操作方式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 绩效考核应包括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

  第三十三条 绩效考核应客观、公正,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职工晋升和薪资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绩效考核结果应向员工进行通报和解释。

  第九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积极开展员工关系活动,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第十章 保密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保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内部信息的保护,防止泄露和不当使用。

  第十一章 纪律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应建立纪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纪律教育,确保员工守纪律、遵守制度。

  第四十二条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第十二章 问题申诉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问题申诉和处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 员工有权向公司提出问题申诉,并有权得到解决。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处理员工的问题申诉,并给予合理的答复和解决方案。

  第十三章 监督与改进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对人事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定期开展人事管理工作的自查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监督和评估结果,及时进行人事管理工作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不断提高人事管理水平,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订时须经公司领导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废止公司原有的人事管理相关制度。

篇2:物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10)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十)

-1人员招聘、录用制度

1、新进员工必须通过公司及用人部门两次面试,并由用人部门通知上班。上班前必须先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办手续时需填写各类个人资料供存档、需上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其他培训资料证书复印件(如有),个人资料应正确无误,如提供虚假资料,可招致辞退的严重后果。需携带好有关证件原件,由员工本人亲自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后方能上班。

2、新进员工自上班之日起试用期为一个月(技术部门试用期为三个月)。

3、员工对于自己所担任之工作有任何问题,需先征询用人部门主管或经理意见。

4、凡与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请到原单位/社保中心将养老金等帐户转至本公司,以便公司为您办理养老金等。若原单位/社保中心从未办过社会保险或从学校新毕业之员工,请书面向公司说明并提出申请新开户头。

-2离职、辞职、辞退办法及手续

1、凡员工欲离职者,应按合同/劳务协议之规定,提前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试用期间则于一周前提出书面申请即可。

2、凡员工未按合同(或协议)书承诺提前离职者,公司将扣除相应的薪金作为通知期以赔偿公司损失(除非特殊情况,经用人部门主管或经理同意准予提前离职)。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公司用人部门主管或经理批准,报公司核准予以立即辞退。

(1)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符合《劳动合同书》中条款须辞退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4)不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的。

(5)违反国家法律或治安条例的。

(6)故意不服从上级指挥及合理指令,经多次警告无效。

(7)故意损坏公物或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监守自盗、收受贿赂者。

(8)有严重损害公司及所管小区形象的行为,并造成后果的。

(9)直接造成客户投诉三次,并经查实却系该员工责任的。

(10)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为公司考勤管理的基本制度,各管理处可以此制度为基础,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考勤管理制度。另行制定的管理处考勤管理制度需报公司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3-1考勤制度

1、员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30时至5:30时(个别岗位工作时间以工作需要设定),因季节变化需变更工作时间时由公司另行通知。

2、公司员工实行上下班签到并随机抽查制度,由各部门、各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3、公司员工外出办理业务,需提前办理《员工外出登记单》,并交至各部门经理处,否则按迟到或旷工论处。

4、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并交至各部门留存。凡未填写《出差申请单》者按事假论处,特殊情况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2迟到、早退

1、迟到和早退的违约金标准如下:

迟到/早退分钟违约金标准

5≤*<1010元

10≤*<3020元

30≤*30元

2、月累计迟到、早退共3次(含3次)以上,无当月绩效工资。

3-3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或未经准假而私自休假者,以及因各种假期逾期而无事先申请续假者。

2、不服从调配而不上班者。

3、打架斗殴致伤而不上班者。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缺勤者。

6、凡旷工而2小时以内的,按半天计算,严重警告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和半天工资;旷工超过3小时的,按一天计算,严重警告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和一天工资;旷工二天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扣发四天工资,给予最后警告。

7、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立即辞职。

篇3:某物业公司行政和人事管理制度(1)

E物业公司行政和人事管理制度(1)

1.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1.1.工时制度

1).下列岗位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内保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值班人员等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岗位,以月为计算单位,平均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40小时。

1.2.定时工作制

1).除上述规定的人员,其余岗位员工均实行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少于40小时。

2).定时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08:30-12:00

下午工作时间:13:00-17:30

午餐时间:12:00-13:00

1.3.各种假期的规定

依照公司发布的《员工手册》相应条款执行。

2.员工打卡管理暂行规定

2.1.员工出勤,执行上、下班打卡规定。

2.2.员工因公外出延误打卡,须及时填写"补卡单",月末按出勤统计。

2.3.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急诊除外)或有事不能上岗工作须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单》,经批准后,免打卡。

2.4.月末出勤统计,以员工考勤卡及补卡单、请假单为依据进行考勤汇总。

2.5.凡出勤日未打卡者,同时也无请假单、补卡单,按旷工处理。

2.6.代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及打卡中弄虚作假者,按《员工手册》规定处理。

2.7.记录及表格

YZ-ZG/B*R-F08-01《请(休)假申请单》

3.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3.1.所有员工在使用计算机时需遵守本规定。

3.2.各部门的计算机原则上只供本部门员工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其它部门的计算机时应事先取得该部门经理的许可。

3.3.初学计算机的使用者在操作中遇到难题,不得擅自处理,应向技术人员求助。

3.4.在使用过程中,因事暂时停止使用时,应保存文件,并退出应用程序。

3.5.使用完毕计算机后,必须退出应用程序,以防止意外造成对机器的损害。

3.6.各部门使用计算机进行文件编辑处理时应建立部门子目录,避免在根目录下直接处理管理文件。

3.7.子目录的命名用各部门名称,如属个人专用文件应另设子目录进行处理。

3.8.文件名称使用汉字,要基本反映文件内容。

3.9.文件处理应在硬盘上操作,并注意保存,文件处理完毕后存储文件的同时应用软盘备份,保证软硬盘都有文件。

3.10.对硬盘上长时间不再使用的文件定期删除,只保存软盘备份。

3.11.使用软盘时应确保软盘没有病毒,否则在使用前应进行病毒检查。

3.12.软盘中存储文件时应在软盘上做出标记,便于使用查阅。

3.13.遵守软盘的使用保护规定,防止软盘损坏时文件丢失。

3.14.各部门的计算机维护由公司设专人统一负责。

3.15.维护人员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维护,包括检查、处理病毒和硬盘整理等。

3.16.工作时间禁止在计算机上玩游戏或与进行工作无关的作业。

3.17.计算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请维护人员处理,严禁未明故障原因擅自处理。

3.18.凡因使用不当造成机器损坏的,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4.关于印章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4.1.印章种类

公司印章、公司业务专用章、部门印章、签字印章和其他内部印章等。

4.2.印章使用

1).公司印章的使用

i.凡以公司名义发送的公文,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能送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ii.重要的公文,如财务、人事和业务等方面或涉及面广的公文,必须由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核签后,方能送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iii.公司各部门对外定期报送各类业务报表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由使用部门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方能送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iv.对外发出的便函、证明及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由使用部门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方能送交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v.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按合同评审程序使用公司印章。

vi.各物管中心在所辖业务范围内对外签订的经济类合同、协议须加盖公司印章的,按合同评审程序,以公司确定的合同金额标准为限,合同金额在标准以上的,须经中心内部审核,公司审批、总经理签字后,方能送交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金额在标准以下的,经中心内部审批、中心总经理签字后,可送交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原件要在公司备案)

vii.物管中心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报送报表、办理相关业务等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由中心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中心总经理审批,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或主管领导签字后,方能送交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加盖公司印章。

2).各部门印章的使用:

i.凡以部门名义发出的公文或便函,须经部门经理核签后加盖部门印章。

ii.公司部门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加盖部门印章对外发送公文。部门仅能向外发送本部门业务权限范围内的公文。物管公司颁发的证书、奖状等,经物管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加盖北京物业管理公司印章。

4.3.印章的保管

1).公司的印章,原则上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遇特殊情况,由其他部门专人负责保管时,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2).部门的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使用印章须有登记存底,随用随取,用毕即存,严防私用、盗用公章,以免造成损失。

4).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携带公司印章外出。

5).印章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履行加盖印章的手续。对不符合程序或超出授权范围的,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用印。

6).印章保管人员因工作疏忽而造成印章丢失或误用、错用,须承担关联责任。不能为空白信笺盖印。

4.4.记录及表格

YZ-ZG/B*R-F09-02《印章使用审批表》

5.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5.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其身体、生理特点以及哺育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实行的管理办法。

5.2.本办法所涉及的女职工系指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正常聘用程序正式聘用的女性员工,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环境保洁人员。

5.3.女职工月经期的保护措施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适当劳动强度的工作。

5.4.女职工孕期的保护措施:

1).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起持医院证明向人事部门及时报告备案。

2).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接触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射线、Y射线和其他工业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及国家规定的三级强度的劳动内容。

3).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满7个月不得上夜班,并可根据个人身体状况申请休假。

4).对不能适宜原工作的妊娠女职工,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岗位工作。

5).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允许孕妇在预产期前休息两周。

6).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按劳动时间计算。

5.5.女职工生育期保护措施:

1).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

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者(24周岁及以上初育)增加15天产假;遇难产情况延长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延长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北京市有关规定产假。

5.6.女职工哺乳期保护措施:

1).对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作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半小时,可合并使用,并不得安排夜班及加班加点。

2).女职工哺乳期间不得安排从事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

5.7.任何部门和专业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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