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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研究所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一、研究所所长的岗位职责

所长负责所内的全面工作(包括研究计划的制定,研究课题的开发与组织,所内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管理,以及组织所内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等)。

二、副所长的岗位职责

副所长的岗位职责是协助所长做好所内的各项工作,当所长出差在外时,代理所长工作。

三、研究所秘书的岗位职责

研究所秘书在所长、副所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室工作的业务领导和人员管理,负责所内非研究工作的管理,包括考勤、记事、财务、接待、文件收发、印信管理、办公室与资料室管理工作等。同时,还要带头完成研究任务。

四、研究人员岗位职责

专职研究人员在研究所所长的领导下,从事各个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

具体工作任务与岗位职责包括:

①接受并承担所长布置的有关学院改革和发展的研究课题;

②申请承担国家、省、市或学院的教育科研和社会科研项目;

③承担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④要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钻研教育科学,不断提高研究成果的水平和质量;

⑤要按所长要求或课题任务书的计划时间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及时上报研究计划、进度和阶段成果并及时结题;

⑥每年至少完成一项科研课题,两篇研究论文(或工作报告、调研报告);研究人员的考核指标包括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以分数计算,计算方法是:一项院级课题记10分,省级课题记20分,国家级课题记50分;完成1篇论文(报告)并被采用记2分,公开发表记3分,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记8分,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收录记15分;获院级(市级)奖励加10-40分,获省级奖励加30-50分,获国家级奖励加50-100分。考核指标是:全年积30分为基本完成任务,积50分为良好,积70分为优秀。

篇2:研究所规范文化路园区工作区车辆管理规定

研究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文化路园区工作区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所内各部门:

为维护良好的园区秩序,创建安全、和谐、文明的工作环境,经综合管理处起草,所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和所务会批准,现将《进一步规范文化路园区工作区车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z研究所

2014年7月14日

研究所进一步规范文化路园区工作区车辆管理规定

1.机动车驾驶人在工作区内自觉遵守金属所关于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保卫、保安、门卫人员安全检查。

2.持有我所内部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的机动车,进入工作区后请按规定停放车辆。依据先到先停的原则,职工可自行选择地下或地上车位停车。

3.工作区主干道两侧、人行道、消防通道、禁停区(黄格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4.工艺楼地下停车场门卡管理系统升级后,所内在岗职工均可按工艺楼地下停车场停车卡办理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地下停车场门卡,地下停车位白天向所内在岗职工开放。

5.标注“临时车位”和“通勤车位”的停车位,专供所务车辆、外来办事车辆和所内通勤车辆临时停放使用,禁止其他车辆停放。

6.所内工作区通行和停放的车辆,须将内部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置于车辆前窗合适位置,以备安保办检查核实和管理。尚未办理车辆通行证或通行证丢失,尽快办理或补办通行证(登记办理通行证期间,可先办理临时通行证)。

7.工作区禁止停放外来社会车辆(来所办事登记的车辆除外)。工作区内车辆不张贴内部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均视为社会车辆。

8.车间、实验室、办公室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工作需要除外)。

9.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停放在自行车棚内或指定位置,禁止乱停乱放。

10.南门出所车辆,当对面为红灯信号而文化路由西向东左转弯进所为绿灯信号时,为避免拥堵,出所车辆在南门停车线内等候,绿灯信号时驶出南门。南门进出车辆,严禁逆行。

11.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在所内多媒体屏幕或公告栏公开通报。

12.本规定由综合管理处安保办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1日起开始实施。

辅助说明:

文化路园区工作区规划的停车位状况如下:

工艺楼地下车库停车位65个,地上停车位119个(工艺楼北23个、管材车间南39个、1100#楼南侧15个、1100#楼北侧6个、1100#楼东侧2个、研究生大厦北侧8个、752#楼北侧7个、752#楼南侧7个、网球场西侧6个、工厂东侧6个),共计184个停车位。

目前,在我所安保办登记在册的职工车辆1085台。受场地限制,工作区规划的停车位数量有限,不能满足所有职工同时停放车辆,职工上班进入工作区时,请合理安排出行方式和时间。

篇3:研究所保密工作规章制度(范例)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明确保密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党和国家根本利益的大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所职工应自觉遵守保密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条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由一名所领导负责分管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保密组织机构(保密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第四条所领导及各处室(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保密制度》,并签订相应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加强对档案室、资料室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做到“五专”(专室、专柜、专包、专盒、专人)、“三铁”(铁门、铁窗、铁柜),并安装报警装置,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本制度中保密文件指各种载体中标明为绝密、机密、秘密的党政文件,未注明可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以及未公开的各类会议文件。

第七条凡发出、收进的保密文件、内部刊物、资料等,各收发文单位应分别严格履行签收、登记、编号、分发、批办制度,做到有据可查。

第八条本所保密文件分二级管理,办公室负责上级机关来文及全所发文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保密文件管理。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密文件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保密文件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保密文件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对发至本所的保密文件,必须进行认真核对、签收和登记。所机要员每周二、五专车凭证到宜昌市“两办”文书科领取文件,并当面逐一清点、签收。途中不得擅自将文件带入公共场所,更不准携带文件办私事,以防文件丢失。保密文件应及时送有关领导阅批。

第十条所领导及有关人员在上级机关代签取回的保密文件,应及时如数交办公室登记,以便传阅、归档;参加会议带回的会议文件、资料,应按文件目录如数交办公室登记、归档,并由所领导视情况决定传阅或召开会议传达。

第十一条存放保密文件的场所必须符合保密和防火、防盗、防霉、防蛀等安全要求,并与普通文件分开保存。

第十二条文书管理人员严格按文件规定范围和本单位领导批示范围进行分发和传阅文件,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做到一人一夹,阅文清单一式二份,随时掌握文件流向。严禁横向传阅文件。

第十三条阅读文件必须在办公室,不准将保密文件带至宿舍、医院和其他公共场所。保密文件必须当天阅退。

第十四条借阅保密文件要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并妥善保管,注意保密,用完后及时退还保管部门。未经许可,不得复制。个人不得长期保存保密文件。

第十五条各部门办理各类文件,应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在起草文件时,同时拟定密级,标明保密期限,经办公室审核呈主管领导审批签发后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秘密文件、资料的成文稿和历次修改稿及印制清样,除必须存档的之外,其余均应按规定销毁。

第十七条各部门负责办理的“三密”文件,发送时应逐一编号、登记,严格限定发送范围。

第十八条印制保密文件应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印刷厂印制,并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批准的份数执行,不得擅自多印多留;印刷过程中的清样、蜡纸、废页等要妥善保管,集中销毁。

第十九条复制保密文件,严格按《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并由专人管理。复制的文件要视同原件一样严格管理,用过的复制件要及时清退,集中销毁。

第二十条邮寄保密文件须通过机要通信部门,邮件要密封并盖密封章,标明密级,写清收件单位及地址。不得用邮政信箱或街道门牌代替收寄单位名称,不得错写,以防错投泄密。严禁向境外邮寄或非法携运保密文件;严禁用电子邮件收发保密文件。

第二十一条因公外出人员,不准携带保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二人同行,共同负责,互相督促,确保文件安全。

第二十二条涉外人员和出国人员不准涉及和携带保密文件。

第二十三条向境外提供有关地质资料必须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不得在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保密文件,包括进行保密文件的登记。用于处理保密文件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其电磁辐射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本所保管的保密文件,有关部门必须定期清查清对。需要清退的,要按规定及时向宜昌市“两办”清退。清查、清退中,如发现丢失文件,应立即组织追查,并按泄密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办理完毕的保密文件要按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确保文件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六条保密文件销毁时,由保管部门进行登记,经主管所领导审定,由二人监督销毁。个人不得私自销毁保密文件。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和个体户等出售内部文件、刊物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内部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应按规定及时对保密文件进行处理、清退、移交,确保保密文件安全。

第二十八条一旦出现失、泄密事件,要依据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查明情况,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并酌情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A研究所章程

研究所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下面qiquha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研究所的章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洛阳师范学院数学科学研究所,

英文译名:TheInstituteofMathematicalScience,LuoyangNormalUniversity

第二条性质:研究所为洛阳师范学院处级研究机构,由数学科学学院部分工作者自愿结成,非盈利的学术研究团体

第三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提倡友谊、乐于奉献、勇于创新、谦虚自重、学会宽容、待人真诚,构建一个学术民主、人际关系和谐、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集体,为提升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数学学科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地址:洛阳师范学院数学科学学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研究所的业务范围(一)促进数学学科的发展(二)申请各类课题与研究项目(三)开展数学研究活动,举办讨论班(四)加强数学对其它学科的应用(五)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成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研究所的成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研究所的章程(二)有加入研究所的意愿(三)教授或博士,在数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研究所聘任部分校外在数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为兼职研究人员,聘请部分德高望重、学术斐然、关心支持数学研究工作的知名人士为顾问

第八条成员入所程序(一)提交入所申请表(二)经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审核通过

第九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对研究所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二)参与研究所的活动(三)获得研究所服务的优先权(四)邀请专家来所访问权(需先报请研究所所长审核)(五)入所自愿,退所自由第十条成员履行下列的义务(一)遵守研究所的章程(二)执行研究所的决议(三)维护研究所的合法权益(四)积极参与研究所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所设所长一名,秘书一名,成员若干名。所长由学校聘任

第十二条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和秘书组成所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所长的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所务委员会会议(二)聘任秘书(三)检查所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研究所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所务委员会的职权:(一)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二)成员的聘任、顾问的聘请(三)制定工作计划(四)领导研究所各机构开展工作(五)向成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章程的修改(七)决定其它相关事项第十五条所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研究所经费来源:(一)政府资助(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研究所的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所成员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核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所务委员会

篇5:Z大学敦煌学研究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是由兰州大学和敦煌研究院联合共建的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为强敦煌学研究基地的管理,确保研究基地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敦煌学研究基地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建设成为全国敦煌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中心。其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研究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及博士研究生,在敦煌学研究的各个领域开展高水平的学术研究,促进多学科交叉研究和发展,培养、造就高层次敦煌学研究人才。

第三条,敦煌学研究基地对全国敦煌学界开放,采取配课题经费的形式吸引全国优秀敦煌学专家参加基地的学术研究,通过聘请专家讲学、特聘教授岗位、召开学术会议等形式加强学术交流。

第四条,敦煌学研究基地和其他文科重点研究基地一样由教育部统一领导,日常管理工作按隶属关系归兰州大学进行管理。

第二章研究工作与人才培养

第五条,敦煌学研究基地主要从事敦煌学各个领域的基础研究,设立开放研究经费,公开发布课题指南,由国内外学者自由申请,经基地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支持。兼职人员的开放课题要占一半左右。

第六条,敦煌学研究基地的运行经费主要由教育部资助、学校配套解决,重大研究项目由敦煌研究院承担的配套经费由敦煌研究院配套。开放经费由兰州大学筹措解决。一般研究经费应通过承担国家、部门、地区的研究课题解决。

第七条,敦煌学研究基地开放经费资助的课题经费,按项目立帐,由课题申请人按预算计划安排使用。研究课题完成后要及时决算结项。对研究课题要定期检查,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可缓拨、减拨或停拨资助经费。

第八条,通过敦煌学研究基地申请的各种研究课题或由基地开放经费资助的课题,其研究成果由基地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成果由敦煌学研究基地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或按协议分享)。申报奖励、发表论文要注明敦煌学研究基地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名称,并将复制本或样本送基地存档。

第九条,博士生及专职科学研究人员通过申请开放研究经费,开展课题研究,提高水平。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十条,兰州大学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对敦煌学研究基地进行领导和管理,聘任敦煌学研究基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基地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所长,对敦煌学研究基地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核拨科研编制和开放研究经费,改善研究条件。

第十一条,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是依托于兰州大学的相对独立的敦煌学研究基地,享受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的待遇。兰州大学对敦煌学研究基地目标实现负有重要重任:对基地行政、政工、人事、外事工作实行领导;对基地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基地国有资产归口进行管理;对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筹措资金,改善工作条件,提供业务和生活后勤保障;督促敦煌学研究基地的研究工作落实和按时向教育部及主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敦煌学研究基地兰州大学敦煌研究所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基地的研究方向、开放研究经费资助课题和编制课题指南,制定敦煌学研究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遴选,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协商决定,报教育部同意后,由兰州大学聘任。学术委员会中兰州大学和敦煌研究院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第十三条,敦煌学研究基地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对基地的行政工作、科学研究、专职人员聘任、学术交流、资产管理、财务等实行统一管理。基地负责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由兰州大学从优秀的敦煌学专家中遴选聘任。副所长由基地负责人提名,报学校同意后聘任。基地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续聘任。

第十四条,兰州大学为敦煌学研究基地配备结构合理的学术研究队伍,基地科研人员由采取动态管理,带课题经费进基地,其他兼职人员配课题经费的形式进基地,实行课题负责制。

第十五条,敦煌学研究基地资料中心―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兰州大学资料中心,采取研究所与学校图书馆共建,双重管理,由图书馆向资料中心注入一定经费用于购买资料。

第十六条,兰州大学为敦煌学研究基地配备聘任行政、学术秘书,协助所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兰州大学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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