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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施工安全规定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门,动火前应做到“八不”;动火中应做到“四要”;动火后要做到“一清”.

一、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二、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篇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公司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在管理施工生产技术的同时管理好安全技术工作,总工程师、技术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对各级施工生产的安全技术负责。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内容要求。

第五条: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如:土方工程、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其它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拆除及基础和附着的设计、孔洞临边防护等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条:对于结构复杂,作业危险性大,特性较强的工程,如:爆破、沉箱、沉井、烟囱、水塔及拆除工程,除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外,还应有设计计算和详图。

第七条:编制施工专项技术方案,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应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技术、施工、安全等有关人员根据工程特点、质量要求、周围环境、结构形式等进行策划,并编制专项技术方案,由技术负责人(项目部)编写,分公司技术副经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准施工。

第八条:专项技术方案审批后,必须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应由编制人出具变更通知书,审批签认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向分项作业负责人(班组长)做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各持一份,工地专、兼职安全员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检查落实情况,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符合施工安装和生产的具体情况,要全面,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架体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员、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安装负责人共同验收,确保符合标准、规范等要求,认真填写验收单,履行签字手续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各项验收单的填写必须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内容应该量化、具体,存在问题必须在整改后重新验收。

篇3: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色使用制度

1、为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在施工中发生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现场特点,各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和GB16179-1996《安全色》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警示和安全色标识。

2、项目安全员根据施工进度监督实施,对施工现场的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和辨识为危险源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标识。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色必须符合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和GB16179-1996《安全色》标准。

3、项目安全员负责督促对已辨识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警示和安全色标识。

4、项目部还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做好现场防护和标识。

5、各分公司安全负责人每月对项目部进行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色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立即制止,并限其立即整改,并形成书面记录。

篇4: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专门会议,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公司每季组成由主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副总经理任组长的安全生产检查组,对公司所属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并进行总结印发通报。

第三条: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以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受检单位负责限期整改,并应及时进行复查。

第四条:各分公司每月由主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副经理组织各部门有关人员对本分公司所属工地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指定项目经理立即或限期整改,经复查后,整理好检查资料存档并报公司安全处一份。

第五条:各分公司专职安全员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安排情况,制定巡回检查计划,对本单位所属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通知项目经理整改并上报分公司主管领导。

第六条:各项目部除在日常检查时随时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外,每旬由项目经理组织兼职安全员对所属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作为周教育的内容。

第七条:生产班组的班组长、兼职安全员班前应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机具设备进行检查,生产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第八条:各分公司在冬、雨季前要做好季节性检查工作,由主管经理带队,施工安全、机械、电气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雨期重点检查脚手架、龙门架、电气设备、施工用电的安全状况和施工现场是否存水;冬期重点检查机械设备、施工用电、消防、预防煤气和外加剂中毒、防滑、防冻、现场冰雪情况等。

第九条:各分公司在组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时,必须对本单位的工程分承包队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同时进行检查。

第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实行登记制度,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各分公司每月的检查情况,分工地、分项整理后报公司安全处一份存档。

篇5: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我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条是关于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

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工艺、设备和材料在建设活动中属于物的因素,相对于人的因素来说,这种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是一种“硬约束”,即只要使用了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即使安全管理措施再严格,人的作用发挥的再充分,也仍然难以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产生。因此,工艺、设备和材料和建设施工安全息息相关。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实行淘汰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水平,促进设备更新。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实行淘汰制度,需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哪些是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且以明示的方法予以公布。

对于已经公布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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