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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故分析处理制度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事故报告

1、发生生产责任事故,事故单位立即将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及初步原因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事故单位分管副矿长、调度分管副矿长,由调度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处理。

2、发生轻微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及初步原因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事故单位分管副矿长、安全分管副矿长,由安全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处理。

3、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单位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向公司矿长、安全副矿长、分管副矿长汇报。矿长决断,调度室协助事故单位处理。

4、发生重伤、事故或一二级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向矿长、安全副矿长、事故单位分管副矿长、集团调度室及有关单位汇报,公司矿长牵头组织处理

二、事故分析程序

1、生产责任事故,由调度室在两天内组织分析,把分析结果上报生产副矿长及安全矿长。

2、轻微事故由调度室在两天内组织分析,把分析结果上报安全副矿长。

3、一般事故由安全副矿长牵头,事故单位分管副矿长、调度室和事故单位人员参加,三天内组织分析,把分析结果上报矿长。

4、重伤、二级伤亡事故由矿长主持,安全分管副矿长、事故单位分管副矿长、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两天内组织分析。

5、死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24小时内由调度室组织,公司矿长主持,副矿长、集团有关领导及处室、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处理。

三、事故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

发生生产责任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矿籍。

⑵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与留用察看或降一级罚款5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降一级处罚300元。

⑷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两级工资(6个月)或撤职处分。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矿长给予罚款1000元。

2、重伤事故

发生生产责任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给予降一级或并留用察看。

⑵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与留用察看或降一级罚款3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降一级处罚300元。

⑷事故单位主在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矿长给予罚款300元。

3、非伤亡事故

发生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降一级处分。

⑵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给予降一级或并处罚款3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500元。

⑷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与记过或降一级处分并罚款500元。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矿长给予罚款500元。

4、非伤亡事故

发生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⑴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降一级处分。

⑵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给予降一级或并处罚款300元

⑶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300元。

⑷事故单位主要责任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罚款300元。

⑸事故单位分管副矿长给予罚款300元。

5、事故处理

⑴发生三万元以上灾害性损失,按事故进行分析、追究、处理。

⑵凡发生各类事故未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拖延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上者,对单位分别处罚2000元、3000元、50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⑶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做假证、伪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要追究事故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执行事故处罚加倍政策。

⑷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⑸为降低事故损失,吸取事故教训,预防事故发生,对在抢救处理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对预防反思事故提出好的建议、措施、办法并取得明显效果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额的奖励。

6、事故统计

⑴凡发生事故后,按规定程序要求进行分析,三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公司安全副矿长。重伤以上事故,一、二级非伤亡事故报集团安监部门。

⑵调度室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并按规定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规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7、其他要求

⑴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汇报程序和事故分析程序上报调度室,否则,事故分析报告迟报一天罚单位责任人30元。

⑵凡在公司内调、外运、地销生产中,造成外单位人员事故者,由造成事故所在单位,按前述规定上报。

篇2:事故调查讨论追查制度规范

1、轻伤、重伤事故的调查,由企业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的调查,由企业主管部门同企业所在地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专家参加调查。

3、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同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参加,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

4、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发生事故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是有事故调查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5、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原因;

(3)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的技术措施和事故教训;

(7)今后需要研究的课题;

(8)对有关法律、条例、规程等修改意见;

(9)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篇3: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规范

第一条为了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事故分类。根据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形和导致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同,将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类。(一)火灾事故。指燃烧失去控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

(四)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器、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第四条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火灾事故。按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火灾事故划分为以下三类: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2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

⑷受灾30户以上;

⑸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⑴指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以下同);

⑵一次重伤10人以上;

⑶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

⑷受灾15户以上;

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3、不具有上列两项情形的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二)因工伤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受伤者因伤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伤害事故;

2、重伤事故。指造成人体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伤的伤害。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⑴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⑵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⑶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三分之一以上的;⑷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骨折),严重脑震荡;

⑸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另四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⑺脚部受伤:脚趾轧断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伤引起不能自由伸曲或残废可能的;

⑻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⑼其他伤害经医师诊断认为受伤较重,可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安全部门审定。(三)死亡事故

⑴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⑵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重伤、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⑶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

⑴一般交通事故。指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的事故;

⑵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⑶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含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含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采取施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报告保卫科及公司安全保卫科。

(二)重、特大事故由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三)事故发生后,属被保险对象的,负责投保事务的有关人员按保险规定上报保险公司备案。

第六条事故调查。公司安全保卫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有上级事故调查组参与调查的要积极配合调查,收集整理好有关的资料,包括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仪表记录、会议记录、事故报告书等。

第七条事故分析。事故调查结束后,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并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安全领导小组。事故分析报告包括事故种类、事故级别、发生原因、责任划分、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事故处理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各类事故发生后,必须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未接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划分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下列原因由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⑴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服从管理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追究指挥人员和当事人责任;

⑵擅离职守,擅自开动他人操作的设备;擅自拆除、毁坏或不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信号、保险装置的;⑶对发现及限期整改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认真彻底,或拖廷执行安全指令的;

⑷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信号、奔跑作业、供料速度过快、超速开车、酒后作业;

⑸盲目使用不安全设备、设施,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

⑹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施工。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指派无证人员操作设备或进行特种作业;

⑵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未按规定检查设备、安全设施及作业工具;

⑶作业条件环境恶劣、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有缺陷;

⑷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贯彻执行力度不够;

⑸违反职业禁忌症的规定安排达不到岗位素质的人员上岗、劳动组合不合理、工人连续作业时间太长;⑹设计有错误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⑺事故后未采取措施或整改不力,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五)下列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由公司及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⑴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

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

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反映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有效处理;

⑷重大施工作业中未制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⑸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及劳动条件改善。

(六)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简明情况报告;

⑵事故现场调查记录;

⑶事故详细调查分析报告;

⑷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⑸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⑹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

⑺事故调查全体人员签名;

⑻伤亡人员诊断书;

⑼事故现场照片、录像,伤害部位图;

⑽事故现场平面图;

⑾人证材料;

⑿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⒀直接经济损失论证材料;

⒁受处分人员检查材料;

⒂事故处理结案材料;

⒃单纯轻伤、重伤事故只须具备1-8项的内容。

第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篇4:预防伤亡事故措施制度规范

为保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把不安全因素彻底消灭,针对伤亡事故做以下预防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工人必须戴好安全帽。

二、施工中不允许穿拖鞋、高跟鞋进行工作。

三、非机械工不允许开动机械。

四、严禁乘吊篮、龙门架上下。

五、机械施工过程中,安全运转传动部分的防护装置要定期检查,每周一次。

六、砌筑时的架子搭设须牢固,可靠稳妥。

七、各种用电、接电及线路,必须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八、做好各种分项分部施工中安全操作及防护措施。

九、在危险区有明显的标志。

十、在保证工期的前提下,要安排好工人休息时间。

十一、对新吸收的工人以及调换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篇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三不生产”的原则,按照国家、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规定,制度本制度。

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是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责任的有效办法。

三、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矿井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一)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二)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五、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落实。

六、安监处负责事故隐患排查的综合管理,并将其纳入到安全信息管理中,按规定组织好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掌握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情况。安监处每月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1次,对查处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和划分等级,并及时向集团公司、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或有关领导提交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意见。

七、安监处要加强对安全信息工作的管理,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筛选、归类,签发c级事故隐患整改单,参加b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制定,并组织相关部门对a级事故隐患提出初步整改方案上报。

八、安监处要掌握事故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对事故隐患的整改进度和完成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九、安监处要认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查处的问题及时制定方案下发隐患单位限期整改,处理不了的隐患要提交主管领导或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坚决防止因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矛盾上交而贻误问题隐患的处理时机,酿成事故。凡因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

十、安监处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定期将事故隐患上报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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