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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提高事故抢救中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各类事故及时、有效地进行抢救处理,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伤亡事故的界定按照《山东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鲁煤安监一字[2005]47号)执行。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是指影响矿井(公司、厂)正常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一定损失,但未发生人身伤亡的幸免事故。

1、一级非伤亡事故:一级幸免事故,特大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幸免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产72小时以上;

⑵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⑶冲击地压、震级在2.0以上,影响安全生产;

⑷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⑸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⑹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⑺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

⑻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

⑼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⑵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⑶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2小时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48小时以上;

⑷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2、二级非伤亡事故:二级幸免事故、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幸免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产2-8小时或采区停工8-72小时;

⑵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5以上,影响安全生产;

⑷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⑸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长超过3米;

⑻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万元以上到50万元;

⑵主要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

⑶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⑷全矿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72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48小时;

⑸主要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

3、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级幸免事故,一般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幸免事故:

⑴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产2小时至3小时;

⑵非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超限;

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0以上;

⑷井下风流中CO超限;

⑸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以下;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⑻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5万元;

⑵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以上或产量损失500吨及以上;

⑶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

⑷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

⑸3千伏级以上变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⑹采区提升设备的断绳、跑车,大巷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巷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

二、事故汇报和统计

发生事故后,各单位要及时了解现场情况,问明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损失等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对迟报或隐瞒不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及人员按集团公司《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一)伤亡事故

1、发生轻伤事故,在24小时内,由事故单位(工区或车间)区长组织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将分析报告报驻矿安监处,由安监处组织工会、劳资、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确定处理意见。事故单位根据分析结果在48小时内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送矿长、安监、工会、劳资和有关部门。

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授权立即由事故单位第一负责人组织有关生产科室、安全监察、劳资、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且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分送矿长、驻矿安监处、工资科和公司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分送时间不得超过5天。需要集团公司调查的,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

3、发生死亡1人的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煤炭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事故涉及3人以上、情况不明的,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局调度室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随后及时报告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发生工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并根据上级部门的分析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报送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上级部门。

7、发生伤亡事故后,要报告以下具体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事故经过、伤亡情况、直接原因初步分析;

②事故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

③事故报告单位。

8、各矿对上报的煤矿伤亡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9、在医疗中心建立工伤救治汇报制度,由卫生中心负责人负责组织,每月对公司级医院和各矿级医院的工伤抢救治疗情况进行一次汇总,次月的5日前分报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和卫生的副总经理、集团公司安监局和调度室。

10、各矿(厂、公司)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后必须在2小时之内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集团公司调度室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之内汇报上级部门。

(二)非伤亡事故

1、发生一级、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时,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损失情况及处理措施用电话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报告。各级事故要在发生事故后五天以内将事故报告书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2、各矿(厂)安监处做好非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之前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三、事故抢救

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摸清事故情况,采取积极抢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物质损失。事故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制订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事故一处理。

1、发生非伤亡事故及一般轻伤事故,由调度室和事故单位及时协调各单位处理好现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并协助伤者做好入院治疗等有关工作。

2、发生重伤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由调度室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好抢救工作,确保伤员的及时救治。

3、发生死亡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经矿长(或主持工作的领导)核实准确后,由调度室分别通知到集团公司级、矿级医院及有关单位、人员,并及时组织抢救。

4、发生事故时现场安监员、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其他施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情况,组织人员抢救。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及参加抢救或重视不够,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6、公司、矿及事故单位要做好伤者入院后的辅助抢救治疗工作。

四、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生事故后,主要分管领导要立即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安监部门进行追查,分析原因,计算经济损失(含影响产量),制订改进措施,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二级非伤亡事故及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幸免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由矿第一责任者组织本单位人员调查分析,对其他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分析处理情况报安监局;

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机电运输事故由各矿分管矿长组织调查分析,做好分析记录备查。

五、集团公司工伤事故抢救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总经理

现场抢救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等有关处室负责人。

医疗救治组:分管副总经理(董事)、卫生中心负责人、各医疗机构负责人。

事故分析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工会、纪委、泰汶分局以及其他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

六、其它规定

1、本文未详列的条款按上级文件执行。

2、本文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文件规定有修改时,集团公司、各矿相应修改有关规定或直接引用上级文件规定。

篇2: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规定。遵照国家颁发的有关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发生伤亡事故后,伤者或现场人员应当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相应工作。

2、本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急性中毒事故还应当报告卫生部门。

3、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确需移动现场部份物件时,必须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拍照或者录像等保护措施。

4、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后书面报告公司负责人。

5、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时监督检查执行并书面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6、重大伤亡事故、公司应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调查,对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及完成。

7、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完善不放过;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篇3:某物业集团采购管理制度

为规范物业集团的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集团所属各物业公司/管理处的行政管理部是采购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行政管理部设专职采购员具体负责采购工作。

第二条各物业公司/管理处必须选择人品良好、诚实正直的员工担任采购员职务,采购员必须由具有广州市户籍的人员进行担保。

第三条采购物品的种类分为工程耗材类、保洁用品类(含园林、绿化设备)、保安装备类、消防器材类、经营物料类以及办公用品类。

第四条物业集团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质办")负责对物业集团本部、各物业公司/管理处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采购程序及管理

第五条一般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申报、审批、采购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各物业公司/管理处各部(室)必须于每月25日前申报下月的采购计划,填写《采购物品月计划审批表》,经楼盘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行政管理部采购员。

第七条物业集团各部(::室)的采购计划参照以上的程序进行申报,经物业集团负责人审批后,交物业管理总部行政管理部采购员进行采购。

第八条非计划内的临时采购必须填写《采购物品审批表》,经物业集团负责人或楼盘负责人审批后交采购员进行采购。

第九条各物业公司/管理处根据采购物品的分类和实际需要,分别选择至少三家供货商作为待选对象。供货商的选择以便捷、高效为原则。

第十条各楼盘负责人、行政管理部负责人、申购部门负责人和采购员组成供货商评估小组,负责对待选供货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产品价格、企业业绩、服务态度、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填写《供方评价表》。供货商评估小组的所有人员必须在《供方评价表》上签字。

第十一条楼盘负责人根据《供方评价表》最终确定1-2家固定供货商,并在《合格供方名录》上签字批准。《供方评价表》和《合格供方名录》必须上报物业集团全质办备案。

第十二条确定固定供货商后一周内,各物业公司/管理处与其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供货合同中必须(但不限于)注明以下内容:

1、供货产品的质量要求(必须是品质优良的合格产品);

2、送货的时间和地点要求(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送货上门);

3、物品的价格要求(::确保是市场上同类同质量产品的最低价格);

4、货款的结算时间与方式(一般为月结);

供货合同必须报物业集团全质办备案。

第十三条采购员必须在接单次日起的三天内,与固定供货商联系送货事宜,并完成送货。有具体时间要求的,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如遇紧急情况需要采购一般物料的,由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在征得楼盘负责人的口头同意后,由采购员和使用部门的有关人员一起进行现场采购。事后使用部门再以专题报告的形式上报楼盘负责人审批,凭楼盘负责人的签字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涉及采购某些专利技术产品和市场垄断产品的,由使用部门说明相关情况,并以专题报告的形式上报楼盘负责人或物业集团负责人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物品送达楼盘后,仓管员和所属部门的相关人员必须一同对物品进行验收和检查。对于合格的物品,必须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七条供货合同到期前15天,供货商评估小组必须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前期供货商的综合表现,确定是否续约。如确定不予续约,则按照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程序重新确定新的固定供货商。

第三章固定资产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物业集团各部(::室)、所属物业公司/管理处各部(室)需要申购固定资产(系统产品附属的设施设备除外)的,必须以专题报告的形式上报。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申购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权限进行。

第二十条申购报告经审批的最高领导审批后,由各物业公司/管理处采购员、使用部门以及第三方分别寻找三家供货商进行比价,最后由楼盘负责人根据产品价格、产品质量等组织进行开标。采购员根据开标结果进行采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物业公司/管理处可根据本制度和楼盘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物业集团业务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S集团物业部职责范围

集团物业部职责范围

物业部在集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集团下属各物业公司的全面职能管理和工作开展。

二、负责制定物业管理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和工作质量标准及创优达标工作计划,并指导督促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

三、依照集团下发的工作计划,负责对新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的各项筹备工作。

四、负责对各区域当地物业管理政策的了解,并掌握市场动态和资料收集,积极慎重做好可行性研究分析,为物业管理的工作开展作出决策。

五、负责新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及业务委托合同的签订。

六、负责对所托管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相关人员的组建,参与施工建设和设施、设备的安装及调试。

七、参与开发部的新开发项目设计方案及图纸会审,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信息和合理化建议。

八、负责各物业公司的人事管理、员工培训、业务指导及工作检查。

九、负责理顺对内对外各相关部门及公众的关系协调工作,为各物业公司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篇5:某某商场物业集团安全目标责任书

某商场物业集团安全目标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下发的《安全管理纲要》《物业管理手册》的相关条例规定、按照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向**物业负责人,订立20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工作职责

物业负责人是区域所辖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1)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督和管理职责。

(2)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每周安全管理例会。

(3)按职责分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区域所辖商场的安全检查,加强专项安全管理,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4)负责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工作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的开展,对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存档;

(5)负责制定或检查本区域商场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6)开展奖惩考核,做到奖惩分明,把安全管理工作业绩作为本区域营运工作考核的内容依据;

(7)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初报不超过半小时)上报集团有关领导,并组织力量,迅速采取抢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8)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解决方法;及时研究,解决各分管部门上报的安全管理问题;

(9)按时参加集团召开的安全会议及活动;

(10)应执行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管理目标

(1)无人员伤亡事故。

(2)不发生较大经济损失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水灾、爆炸、中毒、失窃、打架斗殴等事故情况。

(3)无重大安全隐患。

(4)无重大停水,停电,停空调事故。

(5)无贪污受贿事件。

本责任保证书一式两份,集团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区域签字责任人各执一份。

集团物业推进中心负责人:签署日期:

区域物业负责人: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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