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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上报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1.管控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伤认定、上报、划分标准、责任追究、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适应公司管理需要。

2.适用范围

公司内生产车间及职能部门。

3.管控对象

3.1工伤认定;

3.2安全事故上报;

3.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3.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3.5安全事故责任执行监督。

4.管控内容

4.1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论据为国务院最新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4.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4.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1.4患职业病的。

4.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1.2.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3.1故意犯罪的。

4.1.3.2醉酒或者吸毒的。

4.1.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2安全事故上报

4.2.1安全事故上报程序

4.2.1.1车间(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半小时内通知公司生产安全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确保事故调查原因分析的真实性。

4.2.1.2车间(部门)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完全、详实的自行调查分析(指轻微伤及轻微伤以下事故),如须报工伤,到生产安全部领取《职工工伤事故上报表》,经生产安全部确认后,在24小时内将工伤报表上报人力资源部工伤保险管理岗,3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生产安全部。

4.2.1.3生产安全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

4.2.1.4事故调查报告

4.2.1.4.1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轻伤(含轻伤)以下安全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10个工作日报生产安全部。

4.2.1.4.2重伤(含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至公司总经理。20个工作日上报至生产安全部。

4.2.1.5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害但未致人身死亡的恶性事故。

4.2.1.5.1由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立即口头报告生产安全部,由生产安全部立即口头上报至公司领导并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将事故经过上报公司总经理和生产安全部。

4.2.1.5.2生产安全部直接或安排其他负责人立即口头上报县级安监、公安、工业办公室、质监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4.2.1.5.3生产安全部并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调查情况以简要报告的形式上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4.2.2责任追究

4.2.2.1凡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时上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2倍处理责任车间(部门)和车间(部门)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迟报超过48小时的,按瞒报处理。

4.2.2.2凡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3倍处理相应责任车间(部门)和车间(部门)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

4.2.2.3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作伪证及提供其他不真实情况影响调查的,按事故直接责任人标准进行相应处理。

4.2.2.4因隐瞒事故而导致受伤者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或法律纠纷,一律由隐瞒事故的车间(部门)负责人完全承担。

4.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4.3.1侥幸事故指发生了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其它损失,或损失很小。侥幸事故分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电气安全侥幸事故和其它侥幸事故。

4.3.2轻微伤害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30日且医疗总费用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失能伤害。

4.3.3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3.4重伤事故,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且医疗总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失能伤害。

4.3.5一般伤亡事故,指在事故中造成1-2人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4.3.6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7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8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篇2:事故调查倒查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及时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明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调查。

1、成立以厂长负责的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找、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及时整理、汇总整改方案。并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信息,建立事故档案。

2、事故当事人或其他员工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使调查组能真实得到调查结果,对事故作出公正、客观的处理。

二、责任倒查

1、责任倒查制度。也叫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是指发生事故后,按照的相反顺序对事故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并划分责任。

2、责任倒查方法和要求

(1)、发生事故后,应组织倒查小组开展倒查工作。

(2)、责任倒查小组由厂长直接领导,组成人员包括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3)、责任倒查采用多种形式,查阅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组织谈话,询问情况等。

3、责任的划分

(1)、按当事人有无过失划分,可分为重大责任、一般责任、无责任。重大责任是指当事人有故意伤害或放任行为造成的责任;一般责任是指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责任;无责任是指发生重大事故与厂无关。

(2)、按当事人在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划分,可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4、对责任人的处理

(1)、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的处理。直接责任人员有重大责任的给予留岗察看或开除处分,并调离岗位,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2)、对负有间接责任人的处理。间接责任人员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人的处理。领导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三、责任追究

1、厂长负责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送厂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班组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责任人,同时,把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3、维修厂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维修厂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4、维修厂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5、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篇3:危化品事故的报告上报程序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归纳、介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有关部门及上级工会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四、剧毒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五、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七、(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接到重大责任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重大伤亡事故情况的简报和定期的事故统计分析资料,可以抄送同级公安机关。

篇4:触电伤亡事故分析统计上报制度

(1)凡在农村发生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均需按规程要求进行调查、分析、上报,不得拖延,更不准隐瞒不报或借口拒报。

(2)事故发生后,电工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尽快报告乡供电所。供电所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协助电工进行紧急救护,并向乡(镇)政府、县(市)供电局报告。

(3)事故调查分析必须弄清以下几点:

1)触电原因及经过。

2)死伤者的姓名、住址、性别、年龄、触电时间、地点等。

3)事故性质。

4)触电部位及灼伤情况。

5)漏电保护器安装运行情况。

6)抢救经过及方法。

7)设备损坏方法。

(4)在弄清基本情况后,应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包括记录、实物、照片等会同事故见证人、事故单位代表、政法部门代表等共同分析鉴定,如事故与电气设备的质量或安装工艺有关,还邀请有关制造厂家、安装单位参加分析。找出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查明事故责任,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凡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均需遵循“三不放过的”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使事故责任人和当地群众普遍爱到教育,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篇5: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和上报工作程序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归纳、介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有关部门及上级工会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四、剧毒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五、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七、(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接到重大责任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重大伤亡事故情况的简报和定期的事故统计分析资料,可以抄送同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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