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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事故: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死亡。

4.重大事故:

1)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二、事故报告

轻伤、重伤、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司施工部或办公室,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拨打110、120或119电话,防止事故扩大。施工部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由董事长负责将事故情况通知空港开发区总公司和顺义区劳动局、空港派出所、顺义区检察院、顺义区工会。24小时内将伤亡报告表报送至相关单位。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②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

三、事故处理

1.对重大事故处理

1)发生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对全部在施工地进行检查、整顿,并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进行通报批评。

2)在本年度内发生第二起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3)在本年度发生三起四级重大事故,工地停产整顿1周,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3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委对企业除上述理由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不准新开工程。

4)发生三级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周整顿,经市建委或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市建委对企业按(一)、(二)处理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

5)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程均立即停产,进行全面整顿,经市建委对其整顿结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自发生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市建委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企业资质重新进行核定,问题严重者,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登记的处理。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发生重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查清事实,并按《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按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市建委备案。

3)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漏报、拖延报告期限、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或有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经查实后,立即全面停产整顿,经市建委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并停止6个月承包工程的资格。其主要责任人必须给予行政处分。市建委在全市通报批评。

四、事故调查

1.轻、重伤事故的调查:轻伤、重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成立由主管生产副经理***为组长、公司施工部、事故发生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公司工会成员为组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受伤人数、经济损失、事故责任人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区建委,并配合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展开调查。具体规定按照市调查组调查程序执行。

篇2: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范本

一、发生伤亡事故,应当立即逐级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对伤亡人员进行抢救。

二、轻、重伤事故,矿山应立即组织工会、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有关部门报告。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开展现场安全教育。

五、对事故隐瞒不报或长期拖延处理、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法人的责任。

篇3:煤矿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程序

按照事故类别及危害程度,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逐级上报,另外日常发生的一般非伤亡事故,也要上报。发生事故,要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逐级向上汇报。

A、重伤事故必须按要求及时汇报调度室、矿领导及队部。

B、各类非伤亡事故汇报

1、各班组凡发生影响安全生产2小时以上的非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2、三级及以下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调度值班领导、调度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排查分析,并做好详细记录。

3、二级及以上重大非伤亡事故,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汇报当日值班领导、安全矿长、调度主任、生产矿长,汇报清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危害情况。其中二级非伤亡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调度室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抢险排查,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并在2日内将事故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公司,一级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和安全副总经理主持,当日值班长和相关业务处室参加及矿、科、队带领共同进行抢险排查,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

篇4:煤矿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

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法规、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控股煤矿。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条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调度室;

(二)调度室接到通知后,值班人员立即按程序报告值班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必须报告二级公

司调度室,二级公司调度室当日值班领导接报告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示意图)、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

损失、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在报告事故同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迅速采取

一切必要措施,抢救涉险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降低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条调查程序

(一)发生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处理。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2)认定事故的性质、类型和事故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故经过、事故性质、事故

类型、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划分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内容,并附相关资料(如事故现场示意图、调查组名

单、人员伤亡情况表、直接经济损失统一表等)。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

第四章事故分析

第五条事故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

(一)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1)事故发生地点;

(2)人员伤亡(受伤部位、伤亡人数);

(3)起因物;

(4)致害物;

(5)致害原因;

(6)事故类型;

(7)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1、不安全行为包括:①错误操作、忽视安全、忽视警告;②造成安

全装置实效;③使用不安全设备;④手工代替工具操作;⑤物品存放不当;⑥冒险进入危险场所;⑦攀、坐不安全位置;⑧机器运转时加油、

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⑨有分散注意力行为;⑩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2、不安全状态包括:(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缺陷;(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5)其他。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主要包括:

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2、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4、劳动组织不合理;

5、对现场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6、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7、施救不当;

8、其他。

(五)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

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

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长、监护人员、区队(车间)管理人员、科室(处室)业务管理人员、矿(厂、处、公司)级领导。

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

任者。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管理或领导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管理或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管理或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

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的管理或领导责任者。

第五章事故处罚第六条事故处罚

(一)煤矿(包括王家岭煤业,以下同)发生一起死亡1人安全责

任事故,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或总支)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经理(副矿长)撤职处分,安全副经理(安全副

矿长)记大过行政处分。

给予二级公司煤业经理、分管副经理罚款0.5万元,安全副经理罚款0.3万元。

对党委(或总支)书记的处分,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由上级党组织按相应程序办理(下同)。

给予二级公司罚款100万元。

(二)煤矿发生一起死亡2人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煤矿董事长、党

委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经理(副矿长)撤职处分,安全副经理(安全副矿长)降职处分。

给予二级公司煤业经理、分管副经理降职处分,安全副经理记大过处分,二级公司经理、党委书记记过处分。

并给予每人罚款1~1.5万元。

给予二级公司罚款200万元。

(三)煤矿发生一起死亡3人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煤矿董事长、党

委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经理(副矿长)、安全副经理(安全副矿长)撤职处分。

给予二级公司煤业经理、分管副经理撤职处分,安全副经理降职处分,二级公司经理、党委书记记大过处分。

并给予每人罚款1.5~2万元。

给予二级公司罚款300万元。

(四)年度内煤矿多次发生死亡事故从重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五)煤矿发生重伤以下(含重伤)事故,由所在二级公司制定调查处理及处罚办法,上报备案后执行。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

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0.3~0.5万元或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

(七)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的,

按照对应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七条各二级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执行。附件:

篇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有效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级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参与。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时,有关单位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追究当事者责任与追究管理者责任并重和初次从轻、多次从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依规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部、总经理办公室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通过调度室逐级向上报告;、安全生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安全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汇报,然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向公司其它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情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调度员或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和事故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情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分管领导可以直接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事故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贵州煤监局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各级相关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或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死亡事故原则上由下属煤矿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调查的,由受委托单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重伤事故、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如斜坡跑车事故、大巷运输事故、井下火灾事故、放炮事故及其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等)原则上由下属煤矿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亲自组织调查的除外)。

第十七条由下属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或由(集团)公司委托下属煤矿企业组织调查的事故,(集团)公司认为其调查处理意见不妥的,(集团)公司可以重新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专业、精简、高效原则。

事故调查组原则上由安全、生产、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安全分管领导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责任的调查重点是:现场操作者的责任;现场管理者的责任;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前到过事故发生地点的各级管理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其它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及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经确认后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同意,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教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阅认可后,事故调查工作方告结束。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有关资料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由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事故单位以正式文件向(集团)公司或下属煤矿企业报告事故处理意见,由(集团)公司或下属煤矿企业进行批复;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10日内,由(集团)公司做出正式书面处理决定;由下属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8日内,下属煤矿企业必须做出正式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事故单位接到批复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分析和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员工的监督。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向(集团)公司所属相关单位进行通报,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事故处罚决定由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负责做出。负责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要求事故单位上报处罚意见的,事故单位必须上报。

第三十四条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的,遵照其决定执行;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做出处罚决定的,依照(集团)公司的处罚决定执行。以上两级均没有处罚决定的,依照下属煤矿企业处罚决定执行。

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均做出了处罚决定的,不重复处罚,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发生死亡事故并违反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三、事故单位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四、各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五、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一)、事故调查组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二)、不按时提交事故报告的;

(三)、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的;

(四)、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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