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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条例》就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可分为: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三个阶段。

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事故。

报告事故的内容具体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调查阶段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监察院派人参加,视情况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应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处理阶段

事故处理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的过程。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15天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某某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管理程序

某公司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妥善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

2.范围

本规定适合于公司一切事故的处理。

3.定义

3.1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导致人员受伤或可能受到伤害,迫使原来的行为或状态暂时或永久停下来出乎意料之外的事件。

3.2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公司劳动过程中,或公司安排的外勤事务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4.程序

4.1事故的报告

4.1.1首先各部门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4.1.2事故发生后,首先抢救受伤者,并迅速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扩大,防止二次灾害。

4.1.3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人事行政部、安委会及总经理。

a、轻伤事故由行政部长、安全主任察看后方能解除现场。

b、重伤(1-2人)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察看现场后方能解除现场。

c、重伤3人或以上,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由劳动部门、工会、公安、检察等上级主管部门察看现场。

4.1.4根据意外事故大小,决定是否上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

4.2事故调查

4.2.1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相应领导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4.2.2一般事故(轻伤或轻微损失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调查,制定整改及预防措施,并完成《意外事故报告》,交行政部审查,再交管理层审核.

4.2.3严重事故(重伤或损失较大的事故),由本部门、行政部及安委会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若发生死亡或特大事故应由劳动部门、社会保险部门及公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2.4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或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3事故处理

4.3.1无论事故大小,均应认真处理,如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3.2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处理,行政部负责监督。

4.3.3事故中如发生工伤,应先抢救伤者,电话或口头告知行政部,伤势严重时,叫厂车送医院或打急救电话120。所有到医院治疗的工伤,行政部均应查看其是否买了工伤保险,如已买应立即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并准备所有相关的有效资料,以获取社会保险局应负担的部分治疗费。

4.3.4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事宜由行政部统一安排,根据需要,可安排伤者的亲戚,朋友或工友到医院照顾,并告知其部门主管。出院后,通知护理人回工场上班,伤者再根据医生开的休息时间,通知部门主管及本人上班时间。

4.3.5住院治疗的伤者及护理人在留院期间(含伤者休养期)的工资由公司按大连市标准工资计付给该员工。如遇特殊情况,由公司与员工按有关法律协商解决。

4.3.6对事故责任人及所有员工进行教育,作相关培训,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3.7所有事故,无论大小均应记录于《意外事故报告》,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将分析结果及建议报告给管理层,以方便公司更好地制定方针、政策、制度及计划等。

5.参考文件

5.1《紧急事件准备与应变程序》

篇3:某某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

某公司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

1.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职责

3.1人资行政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3.2事故部门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又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4.工作程序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4.1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1.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4.1.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安全员、厂长、人资行政部;发生重伤事故,除报告公司领导外,应立即报告工会;发生伤亡事故,人资行政部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消防小分队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

4.1.5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人资行政部应负责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

4.2事故调查

4.2.1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厂长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安全处或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4.2.2重伤事故由公司OHS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

4.2.4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OHS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技术、工会、后勤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2.5人资行政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OHS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者或上级主管部门。

4.2.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组长由公司OHS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b.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c.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4.2.7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8事故部门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部门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人资行政部或其他职能部门。

4.3.2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OHS管理者代表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工会等有关负责人。

4.3.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3.4公司人资行政部及生产、设备等职能部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各部门,以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4.3.5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a.患有职业病职工应享受的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b.人资行政部应根据禁忌症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c.公司工会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并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5.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6.相关记录

事故管理记录卡

职工因工伤亡登记表

火灾事故报告

7.附录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时间

地点

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原因及性质

处理意见和建议

防范措施

调查组成员签名

日期

篇4: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规定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按伤害程度分:

1.轻伤事故: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至104个的失能伤害。

2.重伤事故: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05~6000个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损失工作日为6000个以上或一次死亡人数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在24小时内要报省安全监督管理局。

5.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在24小时内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事故上报程度:

企业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镇、区和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安监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系统上级,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大伤亡事故的所在地政府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至省政府和国家安监部门。

事故抢救

事故抢救工作直接影响到是否可以减少人员伤亡、控制事故蔓延和降低经济损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现场人员自救的原则:

企业在发生事故时,在场人员尽可能了解和判断事故的类型、地点和严重程度,并迅速报告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现有设备、工具、材料和消防器材及时消灭和控制事故,如不可能,选择安全、合理路线迅速撤离现场。

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篇5:职业危害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各分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2、生产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

3、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班组长汇报,班组长要向车间汇报,车间要向分公司值班经理汇报,值班经理要向公司指挥中心或者值班经理汇报。

4、发生事故后,生产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5、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

6、公司、分公司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施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

一般职业危害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科调查处理,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由公司安全部调查处理。

7、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8、各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

9、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公司要及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10、本制度从*年*月*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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