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职工奖惩制度-4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物业公司职工奖惩制度-4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7

物业公司职工奖惩制度4

为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奖励:

一、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及下达指标,年底评出的先进个人由集团公司进行统一表彰。

二、对各有偿服务范围内的创收,按实际创收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给个人。

1、对发现查出偷水、偷电之行为并给予处罚,罚款部分按10%提取。

2、对工作中因有发明、技术改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员工,参加集团公司献计策、做好事"双十佳"评选活动。并按公司文件规定评选奖励。

处罚:

三、工作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处罚10元,10分钟以上处罚20元;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处理(30分钟以上为半天,1小时后为一天)。

四、旷工半天,扣发本人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发本人两天工资;旷工超过一天以上做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五、消极怠工,工作时间内上网、打扑克、下棋或干私活发现一次处罚20元。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及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七、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影响工作并造成影响的,除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外,单位将据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因触及刑律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八、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接受用户好处(包括喝水、抽烟、吃请等),一经发现除返还或赔补外,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九、除工作需要外,严禁中午喝酒,不得因业余时间喝酒而影响临时性工作安排或住户的服务要求,发现一次处罚50元,如给住户造成损失(本物业服务范围之内的)由当事者一并赔偿。

十、对水电查抄及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现一次除重新更正或补收外,处罚当事人100元。

十一、对居民提出的服务要求,不得推诿不管或置之不理,发现或居民举报反映给公司一次处罚50元,出现居民上告或举报给公司以外的其他管理部门一次,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正当理由除外)

十二、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人不按规定写请假报告的按旷工处理。

十三、严格考勤并做好记录,做到日考日记,并于次月1日报公司经理,审核签字后备案并编制本月工资表,如发现考勤记录与实际出勤情况不符,扣责任人30元/次。

十四、工作要负责任,因玩忽职守造成的辖区内各类事故及损失,按损失的实际造价予以赔偿。

十五、对员工的各类处罚,均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篇2:幼儿园教职工奖惩制度4

幼儿园教职工奖惩制度4

一、奖励

1、工作效果很好、成绩显着者可获得专项奖(如工作态度优秀、成绩突出,教改中有突出成绩等);

2、凡在市、区学会或教科研中发表的优秀论文(或经验总结)可获得个人奖励。凡每学期评出的优秀个人、班组可获得奖励;

3、辅导幼儿参加各种比赛获得名次的可获得奖励;

4、每学期招生工作做得好给予奖励,设全勤奖,安全奖。

5、遇到紧急情况,能保护幼儿、园内财产安全或机智的避免事故发生的给予奖励。

二、惩罚:

1、不服从工作安排,故意扰乱工作或影响团结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0元,后果严重的立即解聘。

2、当班人员工作失职,造成幼儿摔跤,导致骨折、脱臼、缝针、食物中毒、消毒不严格等事故要负全部责任,并根据幼儿受伤或具体情况,扣除当月20%以上的工资并取消该安全奖和评优资格。

3、工作擅离职守,干私活或早退等扣10元;无请假又不来上班扣50元/天;值中午班时睡觉扣5元/次。

4、因工作失职发生幼儿走失,造成不良后果则由当班人员负全部责任并扣除当月全部工资,立即解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10%以上的工资,取消安全奖。

5、凡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本园师德要求,体罚、变相体罚或虐待幼儿,因自己的言行影响集体荣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惩罚或解聘。

6、当班人员未关(锁)门窗造成物品丢失按物价赔偿,期末清点物品数目不齐由各班人员赔偿。

7、各班主任按时制定各项计划,更换"家长园地"内容,副班协助,无按要求完成此工作扣5元/次。

8、工作马虎、幼儿生病没处理好,幼儿毛巾、茶杯等无消毒,活动室、寝室、桌面、厕所等不整洁、不干净扣5元/次。

篇3:幼儿园职工劳动纪律奖惩制度

幼儿园职工劳动纪律及奖惩制度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上班集中思想,业务精益求精,克服出勤不出力的庸人主义。

2、上班不做私活,不擅自会亲友,不打私人电话。

3、上班时间严禁串班,聊天,要坚守岗位,未经领导批准不能随便调班,离开孩子,离开幼儿园,如有发现,依旷工处理。

4、工作人员严禁使用幼儿物品及幼儿园公家用品。

5、不能强求家长为个人办事,如造成不良影响,要依追究当事人责任。

6、为幼儿开餐要戴口罩和围裙。

7、上班注意仪容端庄大方,不能浓妆艳抹,不穿高跟鞋,不梳披肩长发,不留长指甲,不戴戒指、耳环和手链。

8、领操活动,上音乐课和体操时,教师要穿平跟鞋,体操课不穿裙。

9、进入幼儿园严禁吸烟。

10、爱护园内花草树木,不随便私自采摘,不损坏一草一木。

11、鼓励教职工关心幼儿园,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凡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视其贡献作用大小,给予适当的奖励。

12、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研活动,积极撰写教育论文,凡被县级选用登载的奖励50元,市一级的奖励100元国家一级的奖励150元。

13、全勤的教职工每月发给全勤奖,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按奖励工资分配条例扣发工资奖金。

14、凡出现事故,隐瞒不报,自作主张处理,当成责任事故处理。

15、出现责任事故扣发第一责任人当月全部奖励工资,其它责任人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出现自然事故一次扣发全体当班人员每人50元,直接责任者扣发100元。

16、凡借用教具、图片、仪器、录像带、录音带等,因保管不慎造成损坏、遗失的,视情轻重、损失大小罚款赔偿。

篇4:某某第二医院职工奖惩条例

某市第二医院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搞好医院建设,鼓励本院职工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格尽职守,开拓进取,无私奉献,根据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和省、地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是防病治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公益性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政府法令,实行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各种法规,院规和本人的表现是进行奖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奖惩工作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在处分上,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全国医院工作人员守则》、《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龙岩市第一医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是全体职工的行为准则,各级各类人员务必遵守。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在以下方面做出显着成绩,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一次性发给奖金100-300元(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1、在医院建设以及在日常医疗、教学、科研和后勤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显着成绩的。

2、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对待本职工作,年度出勤率达96%以上。

3、一贯忠于职守,工作认真负责,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中工作显着。

4、刻苦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年度业务考核优秀。

5、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医德高尚,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6、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院、科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绩突出。

7、在我院创全省“十佳医院”及创文明科室活动中成绩显着的。

8、各类管理人员,忠于职守,认真负责,敢抓敢管成绩显着,在市、区、院检查中得到好评的。此项奖励,由科室提名,群众民主评议,报院党办汇总,经院党委集体审查批准。

第六条在医疗护理、预防保健、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撰写学术论文,获得科研成果奖,按岩地一医字(1995)001号《关于奖励科技成果和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发表文章、图片影视等,宣传医院,扩大医院影响,属国家级的,每篇(次)奖励50元;省级的奖励50元;市级的奖励30元;区级的奖励20元;院内刊载的奖励5元。

上述第六条至第七条奖励,与年终总结表彰工作同时进行。

第八条积极为医院穿针引线,动员海内外人士、团体向医院捐赠资金、设备的,按捐款总数的1-3%奖励公关者(院级领导减半)o

第九条各种业务往来中,主动上缴回扣和馈赠的,按上缴金额的1%至30%奖励所在科室。

第三章处罚

第十条各级各类人员在工作中,以某种借口对服务对象“冷、硬、顶、推、拖”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罚款100至200元或行政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医疗纠纷,属服务态度不好的,按《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处罚。属违反诊疗常规,或违反操作规程,或属于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引发的医疗纠纷,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同意医院组织协商解决的,或患方不同意协商解决,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责任人承担医院经济损失的10%。责任人不同意协商解决,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责任人承担医院经济损失的20%。每起医疗纠纷责任人承担医院经济损失不高于3万元。医院将按医疗质量考核办法扣责任科室月质量考核分。机关、后勤等各类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失职或过失,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参照上述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在医疗活动中,各级医生之间的不同看法不得向患者及家属透露,如因此而引起医疗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者通报批评并影响晋升一次,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人员在医疗活动或其他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礼物(三天内不退交者),或向病人、病人亲属暗示、索要“红包”或贵重物品者,除追回钱物,按5至10倍罚款外,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予行政处分,职称评聘中“一票否决”。情节严重者按索贿受贿论处。

第十四条在各项公务活动中,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除追回钱物,按五倍罚款外,数额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01-5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500元以上给降聘技术职务一级,工资下降一级处分。

第+五条凡克扣病人药品者,除照价如数退赔外,给予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凡巧立名目以涂改检查单、治疗单等手段直接或间接收取现金者,除没收全部收入外,给予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在未经医院主管部门允许和自己向病人推销非正常渠道购进的药品、保健品或医疗器械〔用品)收取现金回扣,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视情节给予5至10倍罚款,严重者取消一年处方权,影响晋升一次,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凡来院就诊的门诊和住院病人,看病后所有费用一律由医院财务部门为其出具统一收据、发票。凡未经医院同意利用各种关系擅自出具收据、发票的科室或个人,除没收全部收人、扣发科室负责人或当事人全年奖金,并予行政纪律处分。科室私自收费的,除当事者处以十倍罚款外,扣发全科本季度奖金的30%,并给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凡未经财务部门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变相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多收费等,除如数退还外,给予个人或科室5倍罚款,并全院通报点名批评。同时追究所在科室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根据情况扣发科室负责人、当事人,甚至本科1-3个月奖金。

第二十条在各种业务来往中,收受的回扣费,手续费或实物,必须三日内主动上缴,否则以受贿论处,除没收全部所得,按两倍罚款外,数据在100元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数额在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取得回扣,抬价进货,盲目采购,降低工程、物资质量,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利用处方权直接或间接从药品生产厂家,各医药公司医药代表中获取药品回扣者,除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外,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罚款,发现第二次者除加倍罚款外,取消处方权一年,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医药经销单位

的推销人员及药商,不得与我院科室、医生个人发生直接的业务关系。无视我院规定,私下发放诸如宜传费、促销费、临床跟踪费等各种名目的好处费,一经查实,取消药品经销单位或生产厂家与我院业务来往。

第二十二条医药卫生、后勤设备等部门及采购人员,在购买药品、医疗设备、卫生材料及工程建设、装修、维修等各种设备业务来往中,严禁变相索取回扣或好处费。凡是法律允许的“折扣”,必须以明示的方法,如实人帐上缴医院财政,违者给予5至10倍罚款。给医院造成损失的,除罚款外,还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按贪污受贿论处。

第二十三条擅自占用医院财物、住房或拒不退房者,除按政策给予经济处罚处,没收非法所得,强行追回公物,并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变卖公共财物私分钱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十倍罚款。并给主要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四条在职医务人员未经医院批准,在院外从事有偿医疗活动或将本院能够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介绍到院外检查治疗的,扣发一季度至全年奖金和所在科室当月奖金的10%。在职医务人员私自在院内从事有偿活动的,没收其剩余物质,罚款500-5000元。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职务、职称、至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开具假诊断书、假证明、假报告的〔经科主任批准属于保护性医疗措施除外),除追回单据外,扣发当事者全年奖金,情节严重的除吊销处方权和扣发奖金外,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开“搭车药”“搭车单”的,除如数追回药费、检查费外,处以十倍罚款,扣发全年奖金,视情节给予解聘或行政处分。

第二+六条因不执行或违反规章制度和各种操作规程,造成刑事案件,火灾火警,设备损坏,要追究领导和个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应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职工内部纠纷,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主要责任一方行政警告处分;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发生斗殴者,除赔偿对方医药费及其一切损失外,扣发全年奖金,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进修学习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按规定予经济处罚外,一律中止学习,不发结业证书,并退回原单位处理,严重者责成原单位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文字方式反馈我院,如原单位不予配合处理者,3年内不接受该单位进修学习人员。

第二十九条共产党员及党员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按本规定执行处罚外,并按干部管理程序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凡旷工的除扣发旷工工资外,还应分别扣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奖金(含超劳务补贴,满勤奖等各种津贴和奖金等,下同)。

2、旷工二至四天,扣发一季度奖金,并写出书面检查,在科室会议上检讨。

3、旷工五天至九夭,扣发半年奖金,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

4、旷工十至十四天,扣发全年奖金外,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旷工十五天以上,除扣发全年奖金外,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按自动离职除名。

值班期间,擅自脱岗,每次扣一至三个月奖金,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迟到一次罚款5元,超过半小时以二次迟到论处,一个月内第二次迟到罚款10元,依此类推。早退一次处以10至50元罚款,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次罚款20元至100元。

第三十二条上班时间看小说、看电视、下棋、打扑克、听音乐、打磕睡、做私活等,每次处以20至15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不准时开诊,每次罚款20至200元。

第三十四条未经科室主任、护士长同意,擅自调换班或未经交接班就私自下班者,罚款20至50元。

第三十五条公休、调休须事先征得科主任、护士长同意〔迟到、早退、旷工不得用休假来抵消),科主任、护士长调休(包括外出)超过1天须征得有关职能科室和分管领导同意,未经同意者休假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三+六条违反考勤制度规定,或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给予罚款30至100元。

第三十七条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职工(包括为违反院规院纪的职工,提供假证或掩饰包庇的)造成不良影响,给当事者罚款50至200元。

第三十八条在职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对组织和领导的决定顶着不办,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降级降薪,免职处理。毕业生不服从工作分配的,经批评教育仍固执己见者,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分配在本院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本章处罚程序:由院党办牵头,协同有关职能科室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罚款和理赔由财务科从本人工资中扣发;追回和没收的钱、物,由院办统一处理;行政处分由院党办行文、上报、归档。

对于上述违纪行为,科室领导知情不报;有关职能科室不按时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决而不行的;医院领导接到职能部门报告之日起一个月不进处理,均以失职论处,扣发主要责任者全年奖金。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经院长签发后生效,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在此之前医院发文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属院长办公室。

篇5:医院职工奖惩制度范例10

医院职工奖惩制度范例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医院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强化医院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从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依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等科室及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解释与实施由院办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相关内容执行方法:

(1)职能科室,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调查核实。

(2)科室自查,缺陷上报。

(3)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缺陷,调查核实。

第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七条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奖则

奖励对象:各科室及个人。

奖金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文明科室称号等),适当给予奖金或奖品。成绩特别突出者,由医院积极向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推荐,争取更高奖励;对受奖人的事迹在全院大会上宣布或张榜公布;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升考核聘依据。

奖励时间:随时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

奖励金额:50-1000元。

奖励范围:

第八条在工作中能顾全大局,能正确对待各种复杂事件,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的。

第九条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助残等各项医疗卫生活动中表现突出;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献计献策且被采纳,效果突出的。

第十条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为单位创造良好效益的。

第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科室或个人。

第十二条及时发现重大事故苗头,阴止了事故或严重差错的发生,使医院或病员免受重大损失者。

第十三条在各种意外事件发生时,爱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保护了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避免或减轻了损失者。

第十四条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为医清廉,敢于同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维护了医院利益,成绩显着者。

第十五条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提高医院或科室服务质量和两个文明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十六条坚持财经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敢于抵制歪风邪气,避免了较大资金流失者。

第十七条在后勤服务上认真、热情,及时为临床服务,在节支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者。

第十八条获市级,县级,局级级表彰奖励者。

第十九条社会满意度超过95%的科室或个人。

第二十条凡在正式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的,县级奖励50元,市级奖励150元。省级奖励200元,国家级奖励300元。

第二十一条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场者,每次奖励50元。

第二十二条关心维护医院和病人得益,敢于举报行业不正之风和损害集体利益者。

第二十三条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或由于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等,或拒收红包的科室或个人,每次奖励50元。

第三章医德医风罚则

第二十四条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给集体、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挑拨离间,影响团结和工作,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200―300元,且2年内不得有评优、晋升资格。

第二十五条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执意隐瞒的扣发责任人100元,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拖,扣发当事人50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室没有给予很好解决而使病人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投拆的,第投拆一次,扣发科室50元。

第二十八条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物品,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金额或物品价值3倍处罚

第二十九条向病人或其亲属暗示,要钱物,除如数退还外,按索要钱、物(折款)5倍罚款,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政经处分;发生两次及其以上者,除罚款、全院通报批评、放假待岗一年。

第三十条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药品商、器械商等宴请、游乐,经查实,扣发当事人300元,扣发科室500元;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器械、药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类似回扣的,均视为受贿行为,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给予回扣金额5-10倍的处罚及行政外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不佩证上岗或在岗不按规定着装;窗口工作人员未挂牌或挂牌与在岗人员名字不吻合,扣发当事人10元。

第三十二条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或假检查报告的,扣发当事人100元,。如从中收受钱物者,除如数退还钱物外,扣发200元,一经查实,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放假待岗半年。工作人员搭车开药,搭车检查,除如数补交费用外,扣发当事人200元。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检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扣发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三条无故拖延诊疗时间,未按预约时间给病人作检查,出报告(机器械故障或停电除外),扣发当事人50元。病人对门诊的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意,造成影响者,扣发当事人100元,不经医院同意擅自关闭诊室,发生一次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四条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的、擅自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擅自改变收费范围,谋取私利的,追缴个人所得,或不到下班时间停止服务的情况,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三十五条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积极催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200元,并处以漏收金额3倍罚款。科室不处理,加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三十六条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100元,造成后果的责任个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个人未经医院同意外出体体检、会诊、鉴定、手术

、办班等外出服务,除交回个人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元;如再犯者加倍扣罚。如系科室擅自组织的外出服务,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发科主任200元,如系科内几个人私自结伙外出服务,则按个人外出服务处理。未经允许的外出服务所致后果概由外出者负责。

第三十八条医务人员不能将病人引导到院外进行诊疗、卖药,经查实,扣发其所得的10-20倍,低聘专业技术职称一年,情节严重的放假一年待聘。

第三十九条凡私自介绍病人外出检查、治疗、住院,从中获取“介绍费”或好处费,或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确诊为由收受财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200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放假二年待聘。

第四十条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全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扣发50元。

第四十一条医务人员违反医师负责制和急诊工作制,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或推诿、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机,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5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损害医院和职工利益,获取个人私利的,除追缴获得外,视情节扣发当事人100-200元,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凡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舆论指责或各级政府、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医院美誉、破坏医院形象的行为举止,经查,扣发科室500元,个人所为扣发当事人200元,同时给予当事人待岗学习1-3月。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第四十四条医德医风差,业务水平低,被病人投拆一次扣发100元,如连续被病人投诉3次者放假3―6个月待岗。

第四章医疗质量罚则

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如有违者引发缺陷、差错、争议(事故)发生,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事帮处理条例》及医院的《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管理办法》对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判定标准进行分级处理。

(1)发生缺陷受观察家的处罚:重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100元;中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轻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20元。

(2)发生差错受观察家的处罚:一般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20元;严重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

(3)发生医疗争议(事故)受到处罚:因技术水平有限而发生的非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个人承担10%,科室承担50%;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个人承担10%加3000元以上承担部分30%,科室承担10%;由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操作诊疗常规、职业道德等发生的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3000元下,个人承担70%,科室承担30%;赔偿金额在3000元支上,个人承担70%加3000元以上部分40%,科室承担40%。

第四十六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临床诊疗规范,对违反该临床诊疗规范相关条款的,每违反一条扣发责任人10元。

第四十七条住院病历必须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质量评分标准》和我院的《病历质量控制评分表》认真书写,病历质量实行三级质量控制。三级质控分≥90分,为甲级病历,三级质控分≥75分而<90分为乙级病历,三级质控分<75分为丙级病历。

(1)病历无三级质控的,缺一级扣发责任人5元/一份;

(2)凡病历中出现单项否决为乙级病历的,每出现一入扣发责任夫10元,并责令重写;凡病历中出来否决为丙级病历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20元,并责令重写。

(3)病历三级质控分在90以下的,每降低5分扣发3元。

(4)住院病人出院后一周,病历必须归档,逾期交病历而无正当理由的,每逾期一天扣发责任人10元,逾期一周未交的或遗失的,扣发300-600元。涉及纠纷(事故)的病历规定期限内未交或遗失的,按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处方书写以《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有不符全处方书写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2元。

第四十九条护理文书书写以《护理文件书定规范》的标准执行,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3元。

第五十条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以及医院制定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出现一起不符合要求的扣发责任人5元;造成医院感染暴发流行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300-600元,给医院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行政、后勤罚则

第五十一条病房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多收病员费用或多记帐,扣发责任人20元。

第五十二条各科室应按医院规定按时统计上报各种医疗、经济信息、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情况等各类报表。出现迟报、漏报、错报、乱报的,除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扣发责任人50-200元。

第五十三条财会、出纳、办公室、设备科、后勤、库房等管理人员,所涉及的科室支出未按规范要求,统计上报并如实计算任务和工资者,所赞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并一次性扣发50-200元。

第五十四条职能科室间的临界工作,经领导协调裁决后,仍发生互相推诿,踢皮球者,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五十五条后勤科室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医院的各项任务;无充分理由示能及时供应临床、医技科室所需的各各物资;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及时。扣发个人50元,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第五十六条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考核任务数额及奖惩通知书于每月五日前交财务科,每延误一天扣5元。各职能科室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对临床、医技科室等反映问题和合理要求能办到的不及时办到或不予答复,一时办不到的不耐心解释,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汇报,不积极采取措施,扣发当事人50元;若连续发生,加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五十七条医院各级负责人因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不良影响或损失,扣发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条科室出现缺陷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五十九条未经允许上班时间组织职工进行非业务性活动,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六十条各科室未按规定建立经济管理帐目和执行有

关规定上,扣发科室负责人100元。

第六十一条各拥有设备、仪器的科室,必需建立使用、保养制度,并在医院备案;对不按操作规程所导致的损失,除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外,按设备、仪器价格的10%-30%赔偿。

第六十二条药品、器材等物资采购必须严格计划、论证,不能盲目乱采购,未经计划、论证随意采购的,扣发责任人200-500元,造成医院损失的,由责任夫承担损失的10%-30%.若采购的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缺乏必要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证等)或资质证明不全的,扣发责任人2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库房保管员不按规定对新购物资进行验收入库出入库程序混乱、出入不相符的,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三条严格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破损或遗失的,视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的重要程度进行处罚,造成破损的,扣发责任人每份50-100元;遗失的,扣发责任人每份100-500元。

第六章劳动纪律及综合治理罚则

第六十四条科室私自放假或不按规定休假的,扣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各100元。

第六十五条劳动纪律差,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无故离岗5-25分钟,每次扣发10元;迟到早退一次达30-50分钟,扣发30元;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六十六条职工无故脱岗,一次扣发30元,一次超过30分钟加倍处罚;造成损失或事故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一次超过6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职工因工作离岗须事先在科室登记,并委托他人代岗,同时与代岗人双方签字。凡未经科室负责人或领导同意的顶班、换班一律视作旷工。

第六十七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或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均视为旷工。

(1)旷工半天,扣发50元;

(2)旷工一天,扣发100元;

(3)旷工二天,扣发200元;

(4)旷工三天,扣发300元;

(5)旷工四至七天,扣发300―500元,放假六个月待岗;

(6)旷工八至十四天,扣发500―1000元,低聘一级技术职称,或给予待岗或下岗处理。

无故不参加上级部门、医院或科室如开的各种会议、活动的,扣发当事人每次30元。

第六十八条个人不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影响医院工作正常运转,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六十九条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购置劣质品,致使医院财产遭受损失(如药品、物资积压、霉变、虫蛀、过期失效、丢失、损坏医院器械等),视损失大小,扣发当事人50-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七十条借阅病案室病历逾期未归还的,按每逾期一天扣发当事人10元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到院外兼职或将医疗设备、工具、材料等拿到院外使用,扣发当事人100_--200元;从中获利的,没收获得所得;如设备损坏,则由当事人赔偿。

第七十二条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制度,致使医院经济遭受损失的,扣发100-300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三条负责水、电、办公器材、医疗器械等维修的人员在接到通知30分钟内无故不到位检修的,或因技术难度大自己不能维修而不积极请师傅维修影响正常工作的,扣发100元。

第七十四条司机接到车辆调度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出车,扣发100元。

第七十五条各科室及洗衣房丢失被服、床单、枕套等窗帘,除按价赔偿外,扣发科室100元。

第七十六条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虚心接受批评,无理取闹或吵架,扣发100-200元。

第七十七条使用医院的水、电等物资、器材为自己谋利,下班不关水电,导致医院损失,除赔偿损失外,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七十八条违反保密制度、或向院外提供不该让病人或外界知道的病案资料等信息,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500-1000元。

第七十九条职工上班时间看电视、听音乐、打游戏、干私活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发10元。

第八十条职工辱骂他人或职工之间(含家属)、职工与患方之间发生吵架,扣发当事人100元;发生打架,扣发当事人200元,由此发生的医药费用自负,情节严重者报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影响极坏者,取消当事人评选先进资格、缓聘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并予待岗学习3-6个月。

第八十一条科室或个人无安全意识,出现火警、火险、被盗,扣发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八十二条职工(含临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除按国家规定处理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八十三条破坏院容院貌,故意损坏医院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八十四条上级部门各类检查,非正常原因影响医院积分或考评结果的科室或个人,扣发200-300元。

第八十五条各科室必须做好清洁工作,定点投放垃圾,如有违者扣发责任人或科室50元。

第七章进修、培训、继续教育罚则

第八十六条职工进修学习必须听从医院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进修安排的,扣发100-200元;擅自终止进修任务或擅自更改进修安排的,扣发100元;进修中态度消极,以怠工论处,扣发并追缴进修期间医院给予的各种形式支出;进修期间出现违反进修医院或进修科室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服务规范等情节,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处理;进修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院工作的,以旷工处理;进修后回院工作不满10年,非正当理由离开医院的,承担5万―10万元的违约金。

第八十七条各级各类人员有必要参加各种相关的短期培训,通知参加培训无故不去的或去了无正当理由未到培训现场的或无故中途离开的,按旷工处理,如果医院根据规定给出了培训经费、差旅费等费用的则如数退还。

第八十八条积极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按照相关规定年终继教个人得分不得低于25分,每低一分扣发5-10元。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凡一年内受到处罚金额或累计处罚金额在500元以上(包括500元)2000元以下(不包括2000元)的,扣发年终奖的30%-50%,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十条其它本制度未涉及的,参照相关类似条款进行处理,并对本制度进行补充。

九十一条涉及本制度所列的扣发金额由财务科从个人或科室的绩效工资中扣除,作为医院的奖励基金。

第九十二条医院可根据受罚个人或科室所受处罚金额的大少及人人或科室绩效工资的多少采取一次扣除或分交扣除。

第九十三条凡奖励或处罚对象在本制度中有2条以上可适用的类似条款,不采取累加的方式进行奖惩,而是以奖励程度最大或处罚程序最大的条款为准。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