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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确保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保证安全生产,降低职业安全卫生危害,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

3?引用文件(无)

4?术语与定义

4.1日常保养:即班保养,指班前班后及工作中的维护和保养,主要对机械及某些零件进行检查、清洁、调整、润滑、紧固等。

4.2定期保养:指工作一段时间后进行的停工检查,其主要内容是,排除发现的故障,更换工作期满的易损部件,调整个别零件,并完成班保养的全部内容。

5?职责

5.1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所有大中型机械设备(包括外租赁的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5.2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各单位大中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察工作。

5.3项目部监督管理本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5.4各专业公司负责本单位所使用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及安全管理工作。

6?具体内容

6.1公司制订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包括:

a)各类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技术规定;

b)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

c)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制度;

d)冬季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制度;

e)中小型机械设备的报废、申购制度。

6.2项目部根据公司的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制订本施工现场具体的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并报公司资产管理部和安全监察部审核备案。

6.3公司组建大型机械使用、维修、检测、安拆四个队伍。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组织四个队伍相关人员的取证及复检工作。建立机械设备特种操作人员档案。

6.4大中型机械设备的拆装

6.4.1项目部根据施工计划,确定大中型机械设备的拆装计划。

6.4.2机械设备拆装队编制拆装技术措施,报项目部总工批准。

6.4.3施工前,机械设备拆装队根据拆装技术措施,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4.4机械设备拆装队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并要有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在场监护。

6.4.5?机械设备安装结束后,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组织进行相关的试验及试运行,填写相关记录

6.5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

6.5.1各专业公司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本单位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6.5.2各专业公司建立所使用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记录档案。

6.5.3对于大中型机械设备多班运行作业的要建立交接班制度。

6.5.4确保特种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做到定人、定岗、定机。

6.5.5组织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机械设备运行安全技术交底。

6.5.6监督检查运行操作人员的在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的使用维护工作及其记录的符合性。

6.5.7监督检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日常保养工作。

6.5.8对于影响安全使用的机械设备,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报修或报废处理。

6.6机械设备的定期保养

6.6.1在施工初期,使用单位针对机械设备的使用状况及施工计划,制订定期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大中型机械设备定期保养计划报公司资产管理部批准,报项目部备案。

6.6.2使用单位制订交通机械设备的定期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6.6.3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与政府相关的检查部门联系工作。

6.7机械设备安全检查

6.7.1项目部定期组织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填写机械设备整改单限期整改。

6.7.2专业公司定期进行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7.3公司资产管理部和安全监察部定期组织对公司大中型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7?相关文件(无)

8?相关记录

“机械设备安全检查记录”

“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记录”

“机械设备定期保养计划”

篇2:钢筋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钢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施工项目对钢筋作业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92

《钢筋阻锈剂使用技术规程》YBJ231-91

《钢筋混凝土施工操作规程》YSJ403-89

4术语与定义(无)

5职责

5.1钢筋使用单位负责提供钢筋配置加工单,提交钢筋加工单位,并加工好钢筋的具体安装工作。

5.2钢筋加工单位负责钢筋的加工配置工作。

5.3项目部供应部负责钢筋的采购、检验、储存及供应工作。

6具体内容

6.1钢筋使用单位根据已接到的施工图纸,制订钢筋配置加工单,同时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提出需用时间计划,提交钢筋加工单位进行加工配置。

6.2钢筋加工单位根据钢筋配置加工单的要求,制订出钢筋原材料需用计划报经营部审批后,提交项目部供应部门进行采购。

6.3项目部供应部按需用计划进行采购,同时对到货原材料要送至有关检验单位

进行复检,验收合格后安排出库发放和领用。

6.4钢筋加工单位负责制订钢筋加工配置施工措施,施工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然后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同时负责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防护设施。

6.5钢筋加工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对钢筋加工机具的检查与维护工作。

6.6钢筋使用单位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及项目性质,编制钢筋绑扎施工作业指导书,并进行全员交底。

6.7钢筋施工单位对所需施焊部位制订防火措施,同时应加强对现场所用电焊机等机具进行日常的检查、维护与保养。

7相关文件

QB553-18-00——《施工技术措施编制及执行管理办法》

8相关记录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

“安全检查记录”

篇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条例,严格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各分公司、项目部。

三、申报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及管理审批规定: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4、遇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6、用于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施工现场进行高处作业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篇4: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各级动力设备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管理,公司和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电工在动力设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3.各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备、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工后,由动力设备部门会同安全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7.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入厂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限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的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篇5: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华胜公司,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以及临时性界区外动土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破土作业。

第四条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由施工主管部门、生产、机动、安全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应由施工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用事业、安全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开审查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砂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签后,报施工主管部门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审批。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责任人要签署意见。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

第六条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七条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等地下设施。移动电缆和悬吊电缆时,必须停电。

第八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经审查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十条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条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三条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是应由上至下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0.8米,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

第十四条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五条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破土作业许可证》,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齐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施工。

第十七条开挖过程中的渣土需外运时,应按上海市有关渣土外运规定,由施工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开挖的土方应堆成整齐的长梯形,并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因下雨而造成水土流失堵塞下水道。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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