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筑物防火防爆措施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建(构)筑物防火防爆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7

1)生产及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年修订版)规定,生产的或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修订版)中,同样以使用、生产或储存的物质的危险性进行火灾危险陛分类。根据火灾危险陛的不同,可从防火间距、建筑耐火等级、容许层数、安全疏散、消防灭火设施等方面提出防止和限制火灾爆炸的要求和措施。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将建筑物分为4个耐火等级。对建筑物的主要构件,如承重墙、梁、柱、楼板等的耐火性能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建筑设计时对那些火灾危险性特别大的,使用大量可燃物质和贵重器材设备的建筑,在容许的条件下,应尽可能采用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材料施工。在确定耐火等级时,各构件的耐火极限应全部达到要求。

3)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厂房的层数及面积、耐火等级应符合健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4)厂房建筑的防爆设计

(1)合理布置有爆炸危险的厂房。

①除有特殊需要外,一般情况下,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

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③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的厂房,自然通风良好,因而能使设备系统中泄漏出来的可燃气、可燃液体蒸气及粉尘很快地扩散,使之不易达到爆炸极限,有效地排除形成爆炸的条件。但对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的生产设备和装置,应注意气象条件对生产设备和操作人员健康的影响等,并妥善合理地处理夜间照明、雨天防滑、夏日防晒、冬季防寒和有关休息等方面的问题。

④对单层厂房来说,应将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配置在靠近一侧外墙门窗的地方。工人操作位置在室内一侧,且在主导风向的上风位置。配电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有火源及人员集中的用房,采用集中布置在厂房一端的方式,设防爆墙与生产车间分隔,以保安全。

有爆炸危险的多层厂房的平面设备布置,其原则基本上与单层厂房相同,但对多层厂房不应将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集中布置在底层或夹在中间层。应将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集中布置在顶层或厂房一端的各楼层。

(2)采用耐火、耐爆结构。

对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选用耐火、耐爆较强的结构型式,以避免和减轻现场人员的伤亡和设备物资的损失。

厂房的结构型式有砖混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框架结构等。在选型时,应根据它们的特点,以满足生产与安全的一致性及使用性和节约投资等方面综合考虑。

钢结构厂房的耐爆强度很高,但受热后由于钢材的强度大大下降(如温度升到500℃时,其强度只有原来的1/2),耐火极限低,在高温时将失去承受荷载的能力,所以对钢结构的厂房,其容许极限温度应控制在400℃以下。至于可发生400℃以上温度事故的厂房,如用钢结构则应在主要钢构件外包上非燃烧材料的被覆,被覆的厚度应满足耐火极限的要求,以保证钢构件不致因高温而降低强度。

(3)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设置泄压轻质屋盖、泄压门窗、轻质外墙。布置泄压面,应尽可能靠近爆炸部位,泄压方向一般向上;侧面泄压应尽量避开人员集中场所、主要通道及能引起二次爆炸的车间、仓库。

对有爆炸危险厂房所规定的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2/m3)应采用0.05~0.22。当厂房体积超过1000m3,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3m2/m3。

(4)设置防爆墙、防爆门、防爆窗。

①防爆墙应具有耐爆炸压力的强度和耐火性能。防爆墙上不应开通气孔道,不宜开普通门、窗、洞口,必要时应采用防爆门窗。

②防爆窗的窗框及玻璃均应采用抗爆强度高的材料。窗框可用角钢、钢板制作。而玻璃则应采用夹层的防爆玻璃。

③防爆门应具有很高的抗爆强度,需采用角钢或槽钢、工字钢拼装焊接制作门框骨架,门板则以抗爆强度高的装甲钢板或锅炉钢板制作。门的铰链装配时,应衬有青铜套轴和垫圈;门扇的周边衬贴橡皮带软垫,以排除因开关时由于摩擦碰撞可能产生的火花。

(5)不发火地面。

不发火地面按构造材料性质可分为两大类,即不发火金属地面和不发火非金属地面。不发火金属地面,其材料一般常用铜板、铝板等有色金属制作。不发火非金属材料地面,又可分为不发火有机材料制造的地面,如沥青、木材、塑料、橡胶等敷设的,但由于这些材料的导电性差,具有绝缘陛能,因此对导走静电不利,当用这种材料时,必须同时考虑导走静电的接地装置;另一种为不发火无机材料地面,是采用不发火水泥石砂、细石混凝土、水磨石等无机材料制造,骨料可选用石灰石、大理石、白云石等不发火材料,但这些石料在破碎时多采用球磨机加工。为防止可能带进的铁屑,在配料前应先用磁棒搅拌石子以吸掉钢屑铁粉,然后配料制成试块,进行试验,确认为不发火后才能正式使用。

在使用不发火混凝土制作地面时,分格材料不应使用玻璃,而应采用铝或铜条分格。

(6)露天生产场所内建筑物的防爆。

敞开布置生产设备、装置,使生产实现露天化,可以不需要建造厂房。但按工艺过程的要求,尚需建造中心控制室、配电室、分析室、办公室、生活室等用房,这些建筑通常设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内或附近。这些建筑自身内部不产生爆炸性物质,但它处于有爆炸危险场所范围,生产设备、装置或物料管道的跑、冒、滴、漏而逸出或挥发的气体,有可能扩散到这些建筑物内,而这些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又有产生各种火源的可能,一旦着火爆炸将波及到整个露天装置区域,所以这些建筑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包括:

①保持室内正压。一般采用机械送风,使室内维持正压,从而避免室内爆炸性混合物的形成,排除形成爆炸的条件。送风机的空气引入口必须置于气体洁净的地方,防止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吸入。

②开设双门斗。

③设耐爆固定窗。

④采用耐爆结构。

⑤室内地面应高出露天生产界区地面。

⑥当由于工艺布置要求建筑留有管道孔隙及管沟时,管道孔隙要采取密封措施,材料应为非燃烧体填料;管沟则应设置阻火分割密封。

(7)排水管网的防爆。

应采取合理的排水措施,连接下水主管道处应设水封井。对工艺物料管道、热力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地面管沟,为防止可燃气体或蒸气扩散到其他车间的管沟空间,应设置阻火分割设施,如在地面管沟中段或地下管沟穿过防爆墙外设阻火分隔沟坑,坑内填满干砂或碎石,以阻止火焰蔓延及可燃气体或蒸气、粉尘扩散窜流。

(8)防火间距。

在总平面布置设计时,要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在此间距内不得有任何建(构)筑物和堆放危险品。防火间距计算方法是以建筑物外墙凸出部分算起;铁路的防火间距,是从铁路中心线算起;公路的防火间距是从邻近一边的路边算起。

防火间距的确定,应以生产可能产生的火灾危险性大小及其特点来综合评定。其考虑原则是:

①发生火灾时,直接与其相邻的装置或设施不会受到火焰加热;

②邻近装置中的可燃物(或厂房),不会被辐射热引燃;

③燃烧着的液体从火灾地点流不到或飞散不到其他地点。

我国现行的设计防火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对各种不同装置、设施、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均有明确规定,在总平面布置设计时都应遵照执行。

(9)安全疏散设施及安全疏散距离。

安全疏散设施包括安全出口,即疏散门、过道、楼梯、事故照明和排烟设施等。

一般说,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层面面积小、现场作业人员少者例外)。过道、楼梯的宽度是根据层面能容纳的最多人数在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撤出现场为依据而设计的,所以必须保证畅通,不得随意堆物,更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能采用吊门和侧拉门,严禁采用转门,要求在内部可随时推动门把手开门,门上禁止上锁。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

为防止在发生事故时照明中断而影响疏散工作的进行,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地下建筑等疏散过道和楼梯上均应设置事故照明和安全疏散标志,照明应是专用的电源。

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且每层人数在10人以上的,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篇2:加油站防火防爆措施

1、一般规定

加油站应明确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文字和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明火、摩擦和撞击、电气火花、静电火花等火源。

2、明火控制

加油站区域内严禁烟火,加油站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带有“严禁烟火”、“熄火加油”字样的标志,在加油岛附近应设置带有“禁止拨打移动电话”字样的标志。油罐区应设置带有“禁止入内”、“禁穿钉子鞋”和“着防静电服”字样的标志。

在加油站区域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应经本单位安全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动火期间,安全监护人员应到现场监督。动火人员应按动火审批的具体要求作业,作业场所应增设消防器材。

动火完毕,监护人员和动火人员应共同检查和清理现场。

3、预防摩擦与撞击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应采取下列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

(1)机械转动部件应保证润滑良好,及时加油并经常清除可燃污垢;

(2)输送可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

(3)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地面应铺设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禁止穿带铁钉的鞋;

(4)搬运金属容器时,严禁在地上抛掷或拖拉,在容器可能碰撞部位应覆盖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5)维修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

4、防止电气火花

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58-92中的有关要求。加油岛附近应设置移动通信设备屏蔽装置。

5、防雷、防静电

加油站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156-20**中的有关要求。

加油站的装卸场地应设置为油罐车跨接的防静电装置。

雨季之前,应由当地气象部门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一次年度检测。

篇3:甲醇分厂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一、一般要求

(一)必须加强火源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执行本规程“2.7”规定。

(三)禁止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

(四)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五)从事明火作业和属于易燃易爆岗位工作的各种职工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服装进入生产岗位。

(六)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液体。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

(七)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安全通道内搭建筑物或堆积各类物资。

(八)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阻燃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

(九)危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检查测试。

(十)禁止在易燃易爆场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十一)应根据需要在车间、厂房等处设有事故照明、事故排风和备用安全电源。

二、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措施:

(一)厂房的建筑、易燃物品的贮存与生产工艺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生产车间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中防火防爆要求。

(三)在生产系统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四)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设置止逆阀等安全装置,并应安装必要的监测仪表和自动(或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五)所有放空管均应有引至室外的导管,并高出厂房建筑物。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站位2米以上。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必要时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六)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安装安全阀或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

(七)必须认真控制生产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八)生产、贮存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关防静电措施,应执行《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

(九)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三、动火规定

(一)企业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分固定动火区或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必须是:

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并处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生产正常放空时,可燃气体不得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固定动火区不得有管沟、电缆沟等。

3.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5.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

(三)厂区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角向磨光器等可产生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作业,都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四)动火许可证的审批,必须符合下列手续:

1.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按本规程“特殊动火”执行。

2.在易燃易爆车间、岗位、设备、管道及周围动火称一类动火。一类动火由厂安全部门审批。

3.在固定动火区和一类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或在一类动火范围内从事非焊接切割作业产生火花的作业或抬拿高温物料等工作,称二类动火。二类动火由动火所在车间审批。

4.具有特殊危险作业和区域的动火为特殊动火。特殊动火由厂安技、消防部门审查并报请生产厂长、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消防车、救护车在动火现场待命。

5.认真逐项填写动火证各项内容。动火许可证在批准期间和范围内使用,超过规定动火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五)动火的各级负责人,必须做好如下安全工作:

1.动火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动火前详细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向现场当班化工班长呈验动火许可证,经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并经签字后方可动火。

3.动火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停止作业。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检查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

4.化工班长(或工段长)在动火作业中,如发现生产系统有紧急情况或异常,必须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必须在动火许可证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动火分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执行有关标准,并符合本规程要求。

(七)一切动火工作,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动火前期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设备管道经化工处理合格。必须切断气体或液体来源,进出口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绝,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设备内部的易燃易爆物质彻底清除。置换彻底,不留死角。

2.动火现场周围易燃易爆物清除干净,附近的水封、阴井、阴沟无可燃气体散发,道路畅通。

3.动火监护人员及消防器材等到岗就位。

4.如进入设备动火,还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

(八)动火施工中还必须执行下列安全规定:

1.一切可以移动或可以拆卸的生产设备、管道、部件应移到固定动火区进行。

2.动火现场10米以内,不准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刷漆等施工作业。

3.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不许在设备、工艺管道上搭接电焊零线(二次线)或在上面试火。

4.氧气瓶、乙炔瓶应离动火点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的距离应在5米以上。

5.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应停止高空动火。

6.高处动火要用装盛焊渣的接火盘;或装设铁皮、石棉布围栏,防止火星飞溅,捕集焊渣。动火前自上而下进行检查,在动火垂直下方10米范围内不准存放易燃物品,也不准有可燃气体、液体排放。

篇4:加油站防爆防火管理措施

1、一般规定

加油站应明确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文字和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明火、摩擦和撞击、电气火花、静电火花等火源。

2、明火控制

加油站区域内严禁烟火,加油站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带有“严禁烟火”、“熄火加油”字样的标志,在加油岛附近应设置带有“禁止拨打移动电话”字样的标志。油罐区应设置带有“禁止入内”、“禁穿钉子鞋”和“着防静电服”字样的标志。

在加油站区域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应经本单位安全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动火期间,安全监护人员应到现场监督。动火人员应按动火审批的具体要求作业,作业场所应增设消防器材。

动火完毕,监护人员和动火人员应共同检查和清理现场。

3、预防摩擦与撞击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应采取下列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

(1)机械转动部件应保证润滑良好,及时加油并经常清除可燃污垢;

(2)输送可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

(3)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地面应铺设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禁止穿带铁钉的鞋;

(4)搬运金属容器时,严禁在地上抛掷或拖拉,在容器可能碰撞部位应覆盖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5)维修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

4、防止电气火花

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58-92中的有关要求。加油岛附近应设置移动通信设备屏蔽装置。

5、防雷、防静电

加油站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156-20**中的有关要求。

加油站的装卸场地应设置为油罐车跨接的防静电装置。

雨季之前,应由当地气象部门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一次年度检测。

篇5:冶金建筑防火防爆措施

1、厂区设有环形消防通道,设置环形消防给水,室外消防水量25L/s,室内消防水量10L/s。

2、车间内、计算机室、高低压配电室、煤气回收区等均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进行设防,配备火灾报警和灭火器材。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电气设施均为防爆型。

3、煤气清洗系统供水管道上设有低压报警装置,灰泥捕集器液位设有高低液位报警,确保系统安全连续生产。

4、压缩空气管网储气罐均设有安全阀。

5、在出铁场、炉顶及热风炉高温区采用耐高温阻燃电缆。

6、电缆敷设采用电缆桥架、穿管明敷和暗敷相结合的方法,电缆敷设线路应注意避免通过有爆炸、引火和高温,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的场所等区域,否则要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7、电缆隧道电缆沟进入地下电缆室的入口处、配电室楼板和墙上开的孔洞等均需采取安装防火门或用防火堵料封堵等防火措施。

8、在配电室、主要电气室、主要操作室、电缆夹层等火灾隐患处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灭火设施。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