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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总公司提案制度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集团总公司提案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鼓励全体EE职工开动脑筋,发挥全部潜力,提高职工经营参与意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谋求EE的更大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公司所有在岗职工均有提案资格。总公司人事本部负责本提案制度的管理。

第三条提案内容有益于总公司即可,但以下提案不予受理:

(一)过去已经提出的且已经实施的提案;

(二)与总公司规章制度相重合的提案;

(三)仅提出缺点或问题,没有具体改善内容及方法的提案;

(四)在工作中被指令改进的提案。

第四条实施程序如下:

(一)受理

提案的受理部门为人事本部。职工填写的提案卡可随时直接递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对提案进行核查,对予以受理的提案进行登记,将未予受理的提案退给提案者。

(二)审议

已受理的提案由人事本部主任提交总公司办公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提案转交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未通过的提案由人事本部存档再议。

(三)第一次表彰

办公会审议提案的同时,应决定对提案是否给予以下奖励。

A:安慰奖20元

立意简单,不必实施,但用心良苦,态度认真;

B:鼓励奖30元

立意较新,但暂不必实施;

C:提名奖50元

立意新颖,可能有效果,可以考虑实施,但需在实践中检验;

D:三等奖100元及奖状

具有独创性,预计有一定效果,经过进一步修订,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实施;

E:二等奖200元及奖状

具有独创性,可能有较好效果,稍加修订可以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实施;

F:一等奖300元及奖状

具有非凡的独创性,预计有非常大的效果,无需修订即可实施,具有广泛的推广范围和实施前景。

(四)实施及评价

被采纳的提案由办公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提案实施完成后,由人事本部负责对实施效果提出评价意见,并向办公会汇报。

(五)第二次表彰

人事本部负责于每年四月和十月两次向办公会提出第二次表彰名单,对于已实施且超出预计效果的提案,授予总公司"总经理奖",奖金1000元,并颁发奖状。

(六)特别奖

每年四月,由人事本部提名,对积极参加提案活动者给予奖励,奖金500元,并颁发奖状。

篇2:实业有限公司人事变动管理制度

EE实业有限公司人事变动管理制度

一、晋升及降级

由申请部门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及审批表》(附件一),转人力资源部办理临时考核及签注意见后,报送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

二、调职

由申请部门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及审批表》(附件一),送至单位会签,转人力资源部签注意见后,报送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

三、未批准的升、降、调申请单退回申请部门。经批准的申请单则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发布《调整工作岗位通知书》(附件二)副本抄送申请部门及本人,并限期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履任新职。若职称变动或岗位变动,由人力资源部变更薪资名册。

四、留职停薪

1、人员有留职停薪的需要时,可由申请人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及审批表》,由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发放《留职停薪通知单》(附件三)。

2、留职停薪期满时,当事人应到人力资源部及时办理复职手续。

3、留职停薪人员,不保留员岗位,申请复职时,如原所在部门无岗位时,则另行调整岗位。

五、免职

凡符合免职规定者,可由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及审批表》(附件一),会签意见后,报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附件四),办理离职手续。

六、附则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篇3: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7)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七)

一、作息时间:

1.正常班次: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30

2.生产系统:(轮班)

早班:8:00-16:00

中班:16:00-24:00

晚班:0:00-8:00

3.生产系统轮班两次休息一天。

4.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以出勤考核打卡为准。

5.员工不许以任何理由委托他人代替打卡,一经发现扣发当事人当日工资。

6.员工迟到早退10分钟罚款10元,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

7.员工未请假不到岗者视为旷工。旷工一天罚日工资的150%;连续旷工两天,罚日工资的200%;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部门设专人负责考勤,部门经理负责实施,人力资源部统一监督。

三、填写考勤报表时按下列各项认真填写:

1.上报部门名称,员工姓名;

2.应出勤工日,实出勤工日;

3.员工当月公出天数,迟到早退次数及请假天数;

4.各部门考勤表于每月28日前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部按工资管理细则拟定员工当月工资,转交财务部执行。

5.考勤人员要如实记录和反映员工的出勤情况,不得隐瞒漏报,一经发现,罚款50元。

四、婚假及其待遇。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享受婚假。2.结婚双方都达到国家规定晚婚年龄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晚婚假。

3.年龄达到国家法定年龄,但未达到晚婚年龄者,原则上不影响月工资额,但要扣发当月奖金或激励工资的50%。

4.结婚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者,其婚假期间的工资和奖金均不受影响。一方达到晚婚年龄而另一方未达到者,不享受晚婚待遇。

5.享受婚假者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6.婚假不予报销差旅费。

五、产假及其待遇:

1.凡本公司员工,不论工龄长短,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护法》及有关条款,享受产假待遇。

2.正常情况下,可享受产假90天。

3.难产或剖腹产者,可追加产假15天,共享受105天。

4.妻子临产时,男方可享受1周的护产假。

5.有不满18个月婴儿的女性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

6.产假、哺乳期间、护产假期内不影响工资及奖金。

7.护产假不予报销差旅费。

十、丧假及待遇: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篇4:公司员工福利制度(15)

公司员工福利制度(十五)

一、养老保险:

1.凡在某某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档案调入人员),公司都予以保险。

2.员工按年龄(周岁),根据保险公司规定的额度,缴纳保险费。

(1)第一年公司负担50%,个人负担50%,以后公司负担比率每年递增5%;

(2)投保人须向公司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身高、体质资料。

(3)此项保险投保期为10年,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金300元/月。

(4)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

(5)员工在某某公司期间,保单由公司统一保管。

3.原则上员工辞职时保单转交给员工。但由于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员工,在辞职时,保单不予员工。

二、医疗保险:

对于工作满三个月(正式)的员工,公司报销部分医疗费用,根据工作年限报销比例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工作年限报销比例

3个月-2年50%

2年-4年65%

4年-6年75%

6年-8年90%

8年以上100%

看病要求在市级以上医院。另:计划生育费按100%报销。

员工民主管理

一、公司工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选举产生。

二、公司工会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员工的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三、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可向工会提请申诉。

四、员工应积极参加工会活动,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公司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五、工会应协调职工与企业利益,激发员工奋发向上,监督公司行政领导。

六、工会应正确处理员工投诉,控制严重过失处分和奖惩的合理性。

七、工会应关心员工生活福利,开展多种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组织思想教育、军训、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八、员工还可通过组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篇5:公司工资福利待遇管理制度

公司工资及福利待遇管理制度(十)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职员的合法利益,贯彻公平、合理、多劳多得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正式职员,试用职员工资待遇按《人事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条工资

职务

级别

基本工资

年薪

公司级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长助理

3

2

1

部门级

部门经理

部门副经理

2

1

职员

4

3

2

1

1、本公司基本工资实行年薪制,完成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目标发放年薪。

2、基本工资分为三等九级:即公司、部门、职员三等;

第四条补贴

职务

职务

交通、医疗、住房

补贴

伙食

补贴

通讯补贴

公司级

董事长

5元

/天

实报实销

副董事长

实报实销

董事长助理

实报实销

部门级

部门经理

200元/月

部门副经理

200元/月

职员

储运管理员

150元/月

行政管理员

100元/月

会计、出纳

50元/月

其他

20元/月

1、伙食补贴:公司为职员提供就餐,不再额外发放伙食补贴。

2、通讯补贴:实行按月包干制。公司不再支付任何个人通讯费用。

第五条奖金

1、效益奖:根据公司年终效益而定。

2、年终个人奖:年终由董事长办公会确定。

3、特别奖:是指在工作上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个人,根据贡献的大小由董事长批准后,随时计发。

第六条福利

1、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每月向长春市社会保险局按工资总额比上缴社会保险。

2、生日:职员生日发放补贴100元(以身份证为准)。

第七条扣薪标准

1、各项保险费用按制度从工资中扣除职工应缴的部分。

2、其他扣薪遵循《人事管理制度》

第八条待遇调整

1、每年末按考核结果,酌情予以调整;

2、若在工作上有重大贡献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薪金的,则可由部门经理申请;行政部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送交财务部随时实行;

3、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利对工资待遇进行调整。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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