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车工操作规程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天车工操作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6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①双眼视力在08以下,色盲

②听力不良

③有癫痫或高血压人员、心脏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吊:

①过负荷

②光线略淡指挥信号不明

③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

④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

⑤歪拉斜拉

⑥工件上站人或有活动物件

⑦氧气瓶和乙炔瓶等有爆炸危险的物件

⑧有棱角缺口工件未垫好

⑨埋在地下的物件

⑩违章指挥

3天车司机应注意事项:

①起吊前先将吊物吊离地面100毫米,进行试吊,确认无问题后再正式吊运。

②听从挂勾人员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③不得使用二台起重机共同起吊同一重物,必须时,重物及吊具的总重不得超过较小的一台起吊额定重量的两倍,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还须有总工程师在场监督。

4室外有6级风停止作业。

篇2:桥式起重机工天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认真执行相关作业区域的《安全通则》(《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要熟悉起重机的机械性能,在接班和开始作业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必要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主管人员。

第三条禁止起重机吊起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起重机吊起重物时起重机司机和司索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条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或在负荷达到最大重量时)要在吊离地面高度0.5m后停下,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第五条工作中必须服从指挥工指挥。

第六条启动前,先观察行走路线和轨道是否有障碍物并鸣电铃10秒后,方可开车,严禁吊钩从人或设备上通过。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起吊作业。

1.货物捆绑不牢、不稳;

2.工件上有人或放有活动物品;

3.超过额定负荷、斜拉歪挂;

4.工件重量不明或埋在地下;

5.用起重机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

6.制动器和安全装置失灵;

7.看不清指挥信号或指挥手势不规范;

8.有棱角的工件,没有垫好;

9.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的物品;

10.使用不规范的吊索具系吊工件。

第八条起重机检修、加油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九条起重机在运行中如遇临时停电或发生故障,应拉下开关。吊物垂直下方挂警告标志或专人监护,禁止通行。

第十条起重机工应熟悉和了解吊运指挥信号。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第十一条有主辅吊钩的起重机主辅吊钩不准同时使用。

第十二条驾驶室内应配有绝缘介质的灭火器。

第十三条工作完毕,应将吊钩升起(吊钩上不得有载荷),切断电源。

篇3:吊车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1、吊车工须经过训练考试,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份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动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吊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5、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6、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停车,紧急开关代普通开关。

7、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8、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超过2米。

9、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10、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同壁行吊车错车时,行车应开动小车主动避让。

11、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穿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2、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3、吊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4、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15、浇铸前,应先看好钢水包高度。然后鸣铃和慢速运行;浇钢时,下降速度要缓稳。

16、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钢或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17、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击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18、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9、龙门吊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指挥。

20、吊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钢铁水过满,未打固定卡子不吊。

21、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在“0”位置,切断电源。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