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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高级教师评聘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学校小学高级教师评聘实施办法

根据市、县职改办有关职评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我县从2009年开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实行“评聘一致,先评先聘”的原则,也就是中级职务资格,是在本单位有中级职务岗位的前提下才可以申请职评。据此,我校从现在开始,应让先评了小学高教师资格的人员聘完以后才可以申请职评。为能使小学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有序进行,现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评聘办法。

一、成立中心学校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z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评聘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教师,实行评聘一致,先评先聘,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评聘对象:聘任对象是指截止2009年12月底,已评了小学高级教师资格但又未聘小学高级教师人员;评职申报,是指在我校有空聘指标的前提下,方可等额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当年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聘。

四、评聘评分办法:

1、每位符合条件的教师,在小学一级岗位上任职期间有资料记载的年度考评成绩,求得平均分,占测评比例为百分之三十。

2、教龄分占测评比例为百分之四十。计算方法是符合晋升条件的教师中,教龄最长者为40分,教龄最幼者为20分。设长者为A,幼者为B那么与幼者比每长一岁增

(40―20)÷(A-B)分。

若设教龄为*,则应得分为:20+20/(A-B)×(*-B)。

3、考评小组民主测评可依据教师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民主评议,同时审核参评对象材料的真实性,并进行测评,测评分占总分的百分之二十。

4、奖励分占总分的百分之十。

①各级先进,取最高级别加分(指任期内,下同)。国家、省、市、县、乡分别加8、6、4、3、2分。(本系统内荣誉表彰比照同级加分)

②教育教学论文获奖或发表以及教育教学类业务评比,取最高级别前三名。国家、省、市、县、乡第一名分别加8、6、4、3、2分;第二名分别加7、5、3、2、1分;第三名分别加6、4、2.5、1.5、0.5分。

③科研课题获国家、省、市、县第一名分别加8、7、6、5分;第二名分别加7、6、5、4分;第三名分别加6、5、4、3分,没有定出名次的按第三名计分,集体合作的课题,只限于课题组主要参与者且有证明材料的(一般不超过3--5人)得分。

④辅导学生个人竞赛(与素质教育有关或由党的宣传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竞赛,如读书活动、征文、绘画、书法、数学、体育、表演等)获奖,取最高级别前三名加分(以文字依据为准)。国家、`省、市、县、乡第一名分别加6、5、4、3、2分第二名分别加5、4、3、2、1分;第三名加4、3、2、1、0.5分。

以上①②③④项相加,每项只加一次,累计不超过10分。

五、超分值赋分办法

1、任期内年度考评为优秀等次者加3分(不论多少个优,只记一次)。

2、任期内在非中心学校任教满一年加1分,满三年加2分,五年以上者加3分。

六、评聘对象产生

1、将上述五六两项相加得出参评对象分,从高分往低分确定当年评聘对象。末位并列时,同等条件下乡村教师优先,同为乡村教师以教龄长者优先,教龄相同以年长者优先。

2、凡符合评聘条件的,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可直接先予以评聘。

七、本办法从2013年12月开始施行。

篇2:学院讲师职称评聘管理规定

学院讲师职称评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职称评聘制度改革,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省教育厅、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讲师职称评聘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教师评聘讲师。

第二章讲师任职资格标准条件

第四条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顺延申报。

第五条外语水平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七条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直接认定讲师资格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其它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九至十一条具体要求。

第九条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

(二)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第十条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等教学工作。

(三)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或获得校级教学奖。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按学校的安排,到企业、农村等生产一线实习、工作3个月以上或参与产学研合作研究1项以上。

第十一条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体育、艺术类教师或公共课教师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2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含教材)1部。

(三)参加五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获专利1项以上。

(五)参加三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

(六)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七)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八)取得四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十二条对几类人员的特殊规定

(一)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岗位工作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二)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比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三)从企业、科研院所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按转岗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其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3年。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业绩成果以从教后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四)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后,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六)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三条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资格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为规定的报送材料日期前一个月)。

(二)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直接认定对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自考、成人教育、夜大、电大、函授五种学历文凭的毕业生。

(四)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考核采取学生测评、专家听课

、督导评教、随机抽查教案等方式进行。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六)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七)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八)本资格条件中的体育、艺术类教师是指体育、艺术类专业(以招生目录为准)的教师。公共课的体育、艺术教师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按公共课教师或体育、艺术类教师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若申报人员在教学科研成果方面不符合某一条款要求,但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经二级单位专题报告推荐、评委会批准也可申报。

第三章讲师聘任管理

第十五条讲师聘任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科学、过程公开、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

(二)坚持促进事业发展与凝聚优秀人才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聘任范围

全校已取得高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含兼课人员)。

第十七条聘任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忠诚高等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八条首次聘任为讲师职务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经考核后,可聘任为讲师,享受讲师待遇。

(一)取得讲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完成学校规定基本工作量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九条续聘为讲师职务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第1-3项及4-6项中的2项,经考核后,可续聘为讲师,享受讲师待遇。

(一)取得讲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完成学校规定基本工作量的教学任务,有能力承担两门主干课程教学,教学效果良好。

(三)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利用现代技术开展教学,有显著成效;聘期内完成一篇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的综述材料。

(四)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与一项校级及以上教研项目(项目规定完成周期内)。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与一项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项目(项目规定完成周期内)。

(六)聘期内至少完成一篇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刊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聘任:

(一)师德师风方面存在一票否决情况;

(二)没有承担教学任务的非教师岗位教职工;

(三)没有能力承担两门主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兼课人员根据课程安排情况确定);

(四)在评教中学生反映教学水平较差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

第二十一条聘任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聘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作为学校聘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应聘人根据拟聘岗位和自身情况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成果和必要材料。

(二)推荐和审查。所在部门成立推荐小组对申请人员填写的所有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聘任条件提出意见,并结合申请人平时考核情况和综合表现做出是否推荐的结论,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定。学校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按聘任条件进行审查和复核。

(三)校聘委会审定。校聘委会负责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议并确定拟聘人选。

(四)结果公示。学校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聘任结果有异议者须提供相关证据和书面材料。

(五)聘任。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核实无问题的拟聘人选,学校予以聘任,聘期两年,期满考核合格重新续聘。

第二十三条若申报人员在学历、资历等某一方面不符合讲师聘任条件,但教学或科研效果突出,或其他系列中级职称不转评为讲师的,经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认定达到讲师水平,可聘任为校内讲师,享受讲师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分类参照省教育厅标准。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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