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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讲师职称评聘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学院讲师职称评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职称评聘制度改革,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省教育厅、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讲师职称评聘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教师评聘讲师。

第二章讲师任职资格标准条件

第四条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顺延申报。

第五条外语水平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七条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直接认定讲师资格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其它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九至十一条具体要求。

第九条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

(二)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第十条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等教学工作。

(三)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或获得校级教学奖。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按学校的安排,到企业、农村等生产一线实习、工作3个月以上或参与产学研合作研究1项以上。

第十一条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体育、艺术类教师或公共课教师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2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含教材)1部。

(三)参加五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获专利1项以上。

(五)参加三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

(六)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七)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八)取得四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十二条对几类人员的特殊规定

(一)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岗位工作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二)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比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三)从企业、科研院所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按转岗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其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3年。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业绩成果以从教后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四)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后,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六)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三条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资格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为规定的报送材料日期前一个月)。

(二)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直接认定对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自考、成人教育、夜大、电大、函授五种学历文凭的毕业生。

(四)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考核采取学生测评、专家听课

、督导评教、随机抽查教案等方式进行。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六)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七)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八)本资格条件中的体育、艺术类教师是指体育、艺术类专业(以招生目录为准)的教师。公共课的体育、艺术教师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按公共课教师或体育、艺术类教师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若申报人员在教学科研成果方面不符合某一条款要求,但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经二级单位专题报告推荐、评委会批准也可申报。

第三章讲师聘任管理

第十五条讲师聘任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科学、过程公开、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

(二)坚持促进事业发展与凝聚优秀人才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聘任范围

全校已取得高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含兼课人员)。

第十七条聘任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忠诚高等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八条首次聘任为讲师职务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经考核后,可聘任为讲师,享受讲师待遇。

(一)取得讲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完成学校规定基本工作量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九条续聘为讲师职务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第1-3项及4-6项中的2项,经考核后,可续聘为讲师,享受讲师待遇。

(一)取得讲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完成学校规定基本工作量的教学任务,有能力承担两门主干课程教学,教学效果良好。

(三)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利用现代技术开展教学,有显著成效;聘期内完成一篇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的综述材料。

(四)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与一项校级及以上教研项目(项目规定完成周期内)。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与一项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项目(项目规定完成周期内)。

(六)聘期内至少完成一篇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刊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聘任:

(一)师德师风方面存在一票否决情况;

(二)没有承担教学任务的非教师岗位教职工;

(三)没有能力承担两门主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兼课人员根据课程安排情况确定);

(四)在评教中学生反映教学水平较差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

第二十一条聘任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聘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作为学校聘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应聘人根据拟聘岗位和自身情况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成果和必要材料。

(二)推荐和审查。所在部门成立推荐小组对申请人员填写的所有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聘任条件提出意见,并结合申请人平时考核情况和综合表现做出是否推荐的结论,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定。学校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按聘任条件进行审查和复核。

(三)校聘委会审定。校聘委会负责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议并确定拟聘人选。

(四)结果公示。学校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聘任结果有异议者须提供相关证据和书面材料。

(五)聘任。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核实无问题的拟聘人选,学校予以聘任,聘期两年,期满考核合格重新续聘。

第二十三条若申报人员在学历、资历等某一方面不符合讲师聘任条件,但教学或科研效果突出,或其他系列中级职称不转评为讲师的,经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认定达到讲师水平,可聘任为校内讲师,享受讲师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分类参照省教育厅标准。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2:某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有权评审的辅导员专业技术资格为助教(初级辅导员)、讲师(中级辅导员)。辅导员职称评聘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职辅导员(包括班级辅导员、心理辅导员、公寓辅导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辅导员职称评审标准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1、基本要求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工作态度端正,为人师表。

(3)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

(4)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结合从事的辅导员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申报前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或责任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第五条助教(初级辅导员)资格条件:获得本科学历后,从事高校专职辅导员工作满1年,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高校辅导员职责,直接认定初级辅导员资格。

第六条直接认定中级辅导员资格条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满3年(其中在我校从事辅导员工作不少于1年),教育教学及工作实绩符合要求,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高校辅导员职责。

第七条其他人员申报中级辅导员资格,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后,受聘初级辅导员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初级辅导员职务满5年。

2、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1)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其中班级辅导员平均带班人数不少于280人,心理辅导员平均带班人数不少于100人。

(3)承担思政教育类课程教学,主要指思政课、党课、团课、素质教育课、就业指导课、心理咨询课等,每学年授课不低于60课时。

(4)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3、学术水平与业绩成果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运用最新研究成果和经验,对学生工作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研究成果对进一步做好学生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1)在公开期刊上发表学生工作相关领域学术论文1篇。

(2)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3)取得初级就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职业规划师资格认证1项以上。

4、工作实绩条件须具备下列第1-2项和第3-5项中的一项:

(1)任期内年度学生测评满意率平均达90%以上;

(2)任期内平均毕业班初次就业率不低于96%,学生欠费率不高于0.8%,违纪率不高于4‰。

(3)任期内在学校年终考核中至少1次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或个人获得校级以上相关表彰1次;

(4)所带班级曾获校级以上优秀集体称号;

(5)参与指导学生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八条成立辅导员职称评审组,在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1、辅导员职称评审组是我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审定和推荐组织,其职责是:审议评定我校辅导员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提出我校申报辅导员高级职称人员的推荐意见,报省教育厅高评委评审。

2、辅导员职称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组长、副组长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校党政负责人和专家担任。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九条评审组每届任期3年。任期满后,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换届,组长、副组长、评审组成员均可以连任。

第十条评审程序

1、申报

申报人根据本人从事的专业和工作岗位性质及本人具备的任职条件,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申报人须认真、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推荐

各申请人所在部门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对申报人进行择优推荐。根据申报人的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写出评议推荐意见,评议推荐意见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3、审核

(1)学生处负责审核辅导员类别申报人员相关材料规范性和真实性;

(2)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教学、科研等情况进行审核。

4、评议及审定

(1)辅导员职称评审组按照任职资格条件,认真审核申报人的材料和基层推荐意见,经充分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组评审基础上,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评审时,必须有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才能进行评审。申报人须得到超过出席委员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方可通过。评审结果当场宣布,出席委员签字确认评审结果。

5、校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申诉

1、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辅导员职称评审组书面申诉,并提交证实材料。辅导员职称评审组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答复申诉人。

2、申诉人对答复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不影响正常的评审进程。

第十二条评审纪律

1、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正确执行评审政策。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泄露各级评审组织的成员名单;不得擅自泄露评审过程、评审意见和投票表决结果。

3、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露内情、干扰评审工作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第十四条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分类,参照省教育厅标准。

第十五条资格条件中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3:公司员工职称管理规定(7)

公司员工职称管理规定(七)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司员工积极向上,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与社会职称管理工作相适应和衔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公司成立非常设临时性专业技术职称领导小组。小组规模依据企业规模确定,通常为5~7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还可在领导小组下分设各职称系列小组。

第三条职称管理工作具体由人事部承办。

第三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专业技术职称侯选资格者,均可申请职称评审。

第五条对需要职称的岗位,鼓励或要求具有职称资格。

第六条公司实行技术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分离制度。资格证书仅作为聘用的一个依据,不一定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七条公司鼓励员工为提高业务能力,自主参加社会职称资格考试,如计算机、会计师、评估师等。

第八条员工的职称评审依国家和当地职称评定时间安排,原则上1年1次。

第九条对成绩优异者,可破格评定职称或聘用。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公司依不同经营管理内容,设立不同的职称系列,如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会计专业、统计专业、翻译、档案、技师等。

第十一条职称类别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类。

第十二条公司职称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考核、评分、确认;

4.呈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5.颁发职称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本公司没有高级职称评定资格时,应报经上级主管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表,主要填写近3年能反映本人业务水平的工作总结、技术报告、论文、译文等资料

第十五条部门推荐。部门主管应对申请人材料审查,填写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公司领导小组审核上报材料,鉴别其真实性、合理性,对保密材料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评审。公司填写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报批。在公司权限范围内的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司权限外的职称申请,提出推荐意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

第十九条颁证。将批准证书颁发给申请员工,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解释、执行,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颁行。

篇4:公司职称管理规定(5)

公司职称管理规定(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司员工积极向上,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与社会职称管理工作相适应和衔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公司成立非常设临时性专业技术职称领导小组。小组规模依据企业规模确定,通常为5~7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还可在领导小组下分设各职称系列小组。

第三条职称管理工作具体由人事部承办。

第三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专业技术职称侯选资格者,均可申请职称评审。

第五条对需要职称的岗位,鼓励或要求具有职称资格。

第六条公司实行技术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分离制度。资格证书仅作为聘用的一个依据,不一定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七条公司鼓励员工为提高业务能力,自主参加社会职称资格考试,如计算机、会计师、评估师等。

第八条员工的职称评审依国家和当地职称评定时间安排,原则上1年1次。

第九条对成绩优异者,可破格评定职称或聘用。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公司依不同经营管理内容,设立不同的职称系列,如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会计专业、统计专业、翻译、档案、技师等。

第十一条职称类别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类。

第十二条公司职称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考核、评分、确认;

4.呈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5.颁发职称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本公司没有高级职称评定资格时,应报经上级主管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表,主要填写近3年能反映本人业务水平的工作总结、技术报告、论文、译文等资料

第十五条部门推荐。部门主管应对申请人材料审查,填写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公司领导小组审核上报材料,鉴别其真实性、合理性,对保密材料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评审。公司填写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报批。在公司权限范围内的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司权限外的职称申请,提出推荐意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

第十九条颁证。将批准证书颁发给申请员工,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解释、执行,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颁行。

篇5:A酒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考核管理制度

酒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考核管理制度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考核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部要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工作,掌握基本情况,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考核和核定工作(包括申请职称员工的政治、业务、资格等情况,及时提供各种有关数据和材料,并组织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

2、认真做好职称评定和考核工作中员工的思想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解释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

3、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考核的分类工作。考核的组织准备工作细致周到,考核成绩及时汇总登记;部分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要及时与有关考评委员会联系,落实有关事项,做好衔接工作。

4、专业技术职称应作为有关专业技术岗位上岗人员的必备标准。人力资源部要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考核的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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