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职工福利制度4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物业公司职工福利制度4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5

物业公司职工福利制度4

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具体如下:

一、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办法的适用范围。

与本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将人士档案转至本公司的员工。

2、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①公司缴纳部分:按本公司上一年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2.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②各人缴纳部分:在职人员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按国家规定之比列8%缴纳。

3、进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

①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②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备的条件:

①退休:

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者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十五年。

②退职:

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人员,应属退职;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者非因公致残的在职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

退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二、医疗保险

公司按国家规定比例为每位正式员工(人事关系转到公司)缴纳医疗保险。

具体标准如下:

公司--7%;个人--2%

三、失业保险

按公司规定每月单位和个人各交纳2%和1%,全部进入社会统筹系统,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金缴纳比例一览表

比例项目单位缴纳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22.5%8%

医疗保险7%2%

失业保险2%1%

小计31.5%11%

四、加班工资及其他形式的工资的计算方法和公式:

1、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25元/天平时加班

3倍国定假加班

2、新进/离职(不足月)工资计算:

全额工资/3×当月实际工作天数

篇2: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范本)

学院工会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工作,为了管好、用好教职工福利费,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福利费来源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行政按全年全体教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2.5%拨给。

二、福利费使用范围

福利费主要用于全校教职工的集体性福利活动。

1、教职工重大疾病或因病去世、特困职工、教职工直系亲属病逝的慰问。

2、全体教职工春节、教师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和教职工生日的慰问。

3、全体教职工每年一次的身体健康检查。

4、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

5、校外居住教职工的网络交通补贴。

6、其它用于教职工的福利支出。

三、慰问补助标准

1、教职工因病住院(每年一次),标准为200元。

2、教职工个人因病去世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及父母、岳父母)病逝,慰问费标准为300元。

3、重大疾病教职工慰问费(每年一次)标准为800元。

4、特困教职工的慰问费(每年一次)标准为500元。

5、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考取省级重点高中每生奖1000元,考取一本院校(含港澳院校):每生奖2000元,考取出国留学:按国内一本院校标准奖励。

6、校外居住教职工网络、交通补贴:网络25元/月,交通25元/月。

7、重大节日慰问费和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费用标准,视具体情况由工会委员会全会讨论确定。

四、福利费管理

1、学校行政每年按季度足额将教职工福利费拨给工会帐户,由校工会统一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2、福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必须建立和健全工会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帐册齐全。每笔福利费的支出必须记帐登记,票据和审批手续齐全。

4、工会福利工作委员会每年12月20日之前要完成本年度职工福利费的决算工作,同时编制次年福利费支出预算计划,做好次年福利费的核拨工作。

5、学校工会原则上负责城区内正高以上职称、市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处级以上干部的因病住院、病逝的慰问。基层分会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因病住院、病逝的慰问。

6、重大疾病和特困补助由学校工会负责。凡申请重大疾病和特困补助的教职工,必须由个人申请(重大疾病要有医院诊断证明),所在基层分会审核,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

7、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按鄂职院字

篇3: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

学校给教职工的福利是很多的,qiquha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的范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学院工会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工作,为了管好、用好教职工福利费,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福利费来源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行政按全年全体教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2.5%拨给。

二、福利费使用范围

福利费主要用于全校教职工的集体性福利活动。

1、教职工重大疾病或因病去世、特困职工、教职工直系亲属病逝的慰问。

2、全体教职工春节、教师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和教职工生日的慰问。

3、全体教职工每年一次的身体健康检查。

4、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

5、校外居住教职工的网络交通补贴。

6、其它用于教职工的福利支出。

三、慰问补助标准

1、教职工因病住院(每年一次),标准为200元。

2、教职工个人因病去世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及父母、岳父母)病逝,慰问费标准为300元。

3、重大疾病教职工慰问费(每年一次)标准为800元。

4、特困教职工的慰问费(每年一次)标准为500元。

5、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考取省级重点高中每生奖1000元,考取一本院校(含港澳院校):每生奖**元,考取出国留学:按国内一本院校标准奖励。

6、校外居住教职工网络、交通补贴:网络25元/月,交通25元/月。

7、重大节日慰问费和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费用标准,视具体情况由工会委员会全会讨论确定。

四、福利费管理

1、学校行政每年按季度足额将教职工福利费拨给工会帐户,由校工会统一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2、福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必须建立和健全工会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帐册齐全。每笔福利费的支出必须记帐登记,票据和审批手续齐全。

4、工会福利工作委员会每年12月20日之前要完成本年度职工福利费的决算工作,同时编制次年福利费支出预算计划,做好次年福利费的核拨工作。

5、学校工会原则上负责城区内正高以上职称、市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处级以上干部的因病住院、病逝的慰问。基层分会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因病住院、病逝的慰问。

6、重大疾病和特困补助由学校工会负责。凡申请重大疾病和特困补助的教职工,必须由个人申请(重大疾病要有医院诊断证明),所在基层分会审核,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

7、教职工子女升学奖励,按鄂职院字

篇4: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范本)

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教职工体检制度

1.为了解教职工身体健康情况,学校每两年为教职工体检一次。(包括:心、肝脾、胃、肾、心电、b超、肝功能、妇科等)

2.通过体检了解教职工身体状况及各年龄段的疾病情况。

3.从不同年龄段,统计分析教职工各种疾病情况。

4.通过体检学校及时掌握教职工身体健康状况,如发现问题与教职工本人联系,建议患病教职工及时治疗及治疗方案,必要时学校提供休息治疗。

5.通过教职工体检,学校掌握和了解教职工身体健康情况,对不适合上课上岗、有困难的教职工学校采取措施,给予合理工作安排。

中学慰问制度

为了密切校群关系,构建和谐校园,倾听群众疾苦,关心群众生活,解决群众困难,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退休教师慰问

1.凡办理退休手续且领取退休证的老教师均能享受学校慰问。

2.学校每年重阳节组织退休教师活动一次(活动经费100元/人)。

3.每年年底,学校行政、工会上门慰问长期生病在家的退休教师,并送上100元左右的慰问品。

二、喜事慰问

教师结婚,享受一周婚假,由工会组织教师自愿参加祝贺。

三、丧事慰问

凡丧事,教师必须第一时间向校长或书记报告,由校长或书记通知工会。

1、教师父母或配偶父母及直接亲属去逝,教师享受2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学校上门慰问。

2、享受丧假规定:

江夏区内:三天、武汉市内内:四天、武汉市外外:五天。(特殊情况另作决定)

四、住院慰问

住院一周以上(含一周),教师享受200元慰问品。学校领导、工会委员上门慰问。

五、困难慰问

凡因天灾人祸造成贫困的教师向上级工会申报,申请特困补助。慰问金由上级部门下发。

六、其它慰问

学校据实研究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5:职工福利费管理规定办法

职工福利费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职工福利管理的信息,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的规定,请看下面: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如下: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1)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2)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4)供暖费补贴;

供暖费补贴也称为“冬季取暖补贴”,国家劳动总局总新字[1979]176号文件中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是指北方高寒地区职工宿舍的取暖补贴。

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房屋取暖的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各地对发放“冬季取暖补贴”都有不同的规定,注意按当地政府的报销范围执行。

(5)职工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注意区别职工防暑降温费和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物品的区别。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规定,“暑期对在高温、露天作业的人员供应清凉饮料,是为了保护这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中暑的一种辅助措施,一般是由有关单位配制,供应一定量的含盐饮料,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

它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

”因此,企业夏天支付的清凉饮料费用不属于职工防暑降温费,不属于福利费,而是劳动保护费。

另外注意,企业发放给职工回家享用的防暑降温用品,由于不符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文件中“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保护费。

对此类费用是否属于福利费还是工资目前也无明确规定。

(6)职工困难补贴;

职工困难补贴是指企业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予补助。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注意区别企业提供的职工困难补贴和工会提供的职工困难补贴是不同的,前者在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后者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文件规定“职工困难补助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虽然该文件已经作废,但是这个解释还是有参考价值。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7)救济费;

文件没有明确说是什么救济费,救济费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国家民政部门发放的救济费,这和企业关系不大;第二种是下面要讲到的抚恤救济费,还有一个就是疾病救济费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里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沿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8)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9)职工交通补贴;

也就是俗称的“上下班交通费”,一般是按企业规定的合理标准执行。

如果地方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作为职工交通补贴。

(10)丧葬补助费;

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规定,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企业用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1)抚恤费;

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规定,抚恤救济费是指企业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2)安家费;

安家费是指职工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发给的安家补助。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3)探亲假路费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4)其他职工福利费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