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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证人员在职教育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公证人员在职教育管理办法

为鼓励本处职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完善法律理论知识,打造学习型公证机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在职教育,是指本处所有职工(包括在编及聘用人员)在本处工作期间,脱产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高等院校学习以及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本处职工在职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岗位对学历有基本要求,如已经从事该岗位工作,在该岗位基本要求以下的学习、培训原则上不属在职教育范畴。比如公证员助理要求法律专科以上,现有助理如果还未达到法律专科,修读法律专科不属在职教育。

二、在职教育应当修读其岗位所需专业,其他专业不属在职教育范畴。

三、所有在职教育必须在修读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享受相关政策,对于符合以上两条的在职教育申请,公证处可以不予批准而不需要说明理由。已经开始修读的,公证处不再接受其申请。

四、经本处办公会同意,由公证处指派参加的各种学习、培训可以不受以上二、三条限制。

对符合规定的在职教育,公证处从时间、费用等各方面予以扶持,具体办法如下:

一、所有学习、培训时间视为请假,按照本处的相关请假政策对待。

二、参加学习、培训遵守纪律,结束后取得相应文凭、结业证书、学位等,其学习费用由公证处承担。如未能顺利毕业取得相关证书的,公证处只承担正常学习费用,多产生的其他费用自行承担。如不能取得相关证书的,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三、参加学习、培训结束后,至少应当在本处工作三年以上,无论任何原因,未能在本处工作满三年的,自行承担学习费用,该费用从其质保金中扣除。

篇2:大学后勤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大学后勤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维护后勤集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后勤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后勤集团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集团所属各单位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实施内部调解的劳动争议:

(一)当员工遇到开除、辞退、辞职等情况,员工与单位引起的劳动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工资、福利、劳动报酬、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调解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的原则。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四、组织机构

(一)后勤集团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接受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各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报集团工会备案。(集团两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以下统称为调解组织)

(二)调解组织成员应包括:

1.工会干部;

2.党政负责人代表;

3.员工代表;

4.人事干部代表。

五、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责

(一)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调解后勤集团内部的劳动争议。

(三)督促和检查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

(四)参与各单位涉及的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事宜。

(五)各级调解组织成员应本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原则,并具有一定人事管理、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

六、争议申诉受理时限

(一)当事人自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本单位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予受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调解工作程序:

1.调解组织受理后需及时指定专人对有关争议事项进行全面核实,调查应做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

2.调解组织负责人主持争议双方参加调解会议,其他参加调解人员由调解组织根据情况确定;

3.调解组织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学校及后勤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进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人员均应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集团工会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5.调解不成功时,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双方当事人、调解小组人员应在调解说明书上签字。

《调解终结书》一式三份(调解小组留存一份,双方各执一份)。

6.各单位调解组织自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之日起15天内为调解期限,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功。

7.对本单位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集团调解组织提出申诉。

8.集团调解组织自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诉之日起10日内为调解期限,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无效。

集团调解结果为集团内部调解最终结果。

9.当事人如对集团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出申诉。

七、调解工作要求

调解小组成员中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1.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凡被提出要求回避的人员,调解组织要及时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调解组织的成员集体做出决定。其他成员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5.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视为集体争议,应当推荐代表1名参加调解。

6.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故意伤害他人。

7.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七、本规定的拟订、修改、解释由集团工会委员会负责。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学院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工作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高等院校与地方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搞好产学研用结合,实现企业与高校共赢;为加快青年教师培养,丰富青年教师的社会实践经验,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能力及教学水平,学院鼓励教师到相应的企业挂职锻炼。为此,特制定如下暂行管理办法:

一、挂职锻炼教师条件

学院专业教师。

二、挂职锻炼的形式

1、挂职式。教师在企业里安排一个职位,进行独立工作,时间一般半年以上。教师在企业时除完成具体工作外,还应参与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和研究项目,在贡献自己的已有知识与技术的同时,也在不断吸收企业管理、技术方面的经验,提高自身的能力。

2、跟班式。教师在企业里不独立工作或只充当助手,跟随企业里某职位的工作人员一起工作,熟悉工作日程与安排,工作流程,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并做好笔记,进行整理,归纳出与教学相关的内容,在教学中做出增补或删除,或进行院本教材的编写。

3、短期培训式。教师在企业里工作几个星期或几个月,有一个具体的岗位,在实践的过程中了解工作的内容,需要具备的能力,学习行业里的新技术,接受行业的新观念。

4、其他方式。

三、挂职锻炼的要求

1、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不能人浮于事,只说不干,必须真正深入企业,参与生产、参与管理,进行广泛调查研究,要发扬不怕苦的精神,以企业人员的身份要求自己。

2、教师到企业接受锻炼的同时,要利用自身优势及学院的有利条件积极为企业服务,真正让学院、企业双方都从中受益。可以开展职工培训、技术攻关、参与管理、推荐优秀毕业生等工作。

3、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既是对教师锻炼、提高自身素质的好机会,也是对教师的修养、组织纪律观念的一次考验。挂职锻炼结束一周内教师应完成一篇有价值的调研论文或作品,或取得一项专业技能证书。

4、为真实掌握选派教师的学习、工作情况,学院有关部门将不定期派出督查小组,进行走访检查。挂职锻炼结束后,要有挂职单位领导的鉴定意见。

5、无论何种形式的挂职锻炼,每年累计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四、挂职教师的考核措施

1.挂职锻炼考核采取企业考核与学院考核相结合的形式。教师在挂职锻炼期间应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在教师挂职期间,学院里采取现场巡视、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教师企业挂职锻炼计划的落实;并不定时召开教师企业挂职锻炼汇报交流会系每月定期向教务处、人事处报告挂职教师考勤情况。

2.出勤考核:教师挂职锻炼期间,如需请假应事先向挂职锻炼单位和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按学院考勤管理规定办理;如无故缺岗,按学院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3、每位教师在挂职锻炼结束时,需向学院提交挂职报告或总结一份及相关附件材料,填写《z陶瓷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工作鉴定表》,并连同《z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企业挂职工作周记》,上报教务处、人事处存档。

4.专业教师挂职锻炼每年由人事处牵头考核一次,教师的考核必须到达合格以上。如挂职锻炼考核不合格,则不能享受相关绩效津贴,且不计入挂职锻炼时间。

5、系部根据教师下企业锻炼时间,向教务处申报工作量,并由教务处核定,计入个人工作量。对在企业挂职锻炼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业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外派学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6、其它未尽事宜,按学院相关文件办理。

篇4:员工辞退管理办法范本

员工辞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本着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公司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对辞退员工的工作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定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部门经理可提出辞退建议:

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5.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6.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员工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又没有适当岗位安排的;

8.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公司内部又没有适当岗位安排的;

9.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10.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较差的;

11.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2.其他情形。

第四条辞退员工的操作流程

1.厂部生产部领班、组长;厂部(采购部、工程部、仓库、品质部)主管;厂部生产部助理、厂部生产部经理;厂部厂长;办公室职能部门(财务部、研发部、业务部)经理根据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员工的现实能力、表现或某些特定的事实,提出辞退建议,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

2.由厂部生产部领班、组长、助理填写“报告单”的,由厂部生产部经理受理,厂部生厂部经理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行政人事部;由厂部(采购部、工程部、仓库、品管部)主管填写“报告单”的,由厂部厂长受理、厂部厂长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行政人事部;由办公室职能部门经理填写“报告单”的,职能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直接报行政人事部;

3.行政人事部接到“报告单”后,必须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拟辞退员工的思想反应和意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辞退。如确认需辞退的,行政人事部经理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与有关部门主管或者经理沟通后,协商安排工作;

4.如果拟辞退员工为试用期员工,应将“报告单”直接送交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在收到“报告单”后,需进行适当的调查和确认,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如确认需要辞退的,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行政人事部与相关部门主管、经理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5.所有的辞退建议必须经总经理确认核准。总经理批准辞退建议的,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相关部门。如果总经理未批准辞退的,则由行政人事部及相关部门与员工谈话,并视情况对其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6.由部门主管或者经理通知被辞退员工办理辞退手续;

7.完成以上流程的时限要求:

①厂部生产部经理、厂部厂长收到“报告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后上报公司行政人事部;

②行政人事部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后上报公司总经理;

④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行政人事部在1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问题。

10.申诉

拟辞退的员工有权按公司规定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乱公司领导的工作。

第五条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如果部门(单位)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的,经行政人事部查证后,提出对部门(单位)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2.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单位)管理者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单位)管理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的制度、规章、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没有抵触的,继续遵照执行。

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篇5:某企业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5天;领班、组长、主管应于辞职前至少30天;部门经理应于辞职前至少45天,向公司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表现良好的员工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人事经理应在员工递交辞职书一周内找其谈话,了解员工离职的真实原因,并探讨改善其工作方法、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依据审批权限签署审批。

第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行政人事部核算工资,在公司统一出帐日(5号―8号)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七条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八条员工辞职时,部门经理必须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2、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4、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员工辞职时,行政人事部经理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2、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4、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第十条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十一条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2、公司的项目资料;

3、公司的办公用品;

4、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

6、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十二条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转调社会关系,出具离职证明。

第十四条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代理交接必须要有本人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六条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结算工资。

2、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3、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2、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离职审批权限:

1、员工,领班、组长建议,厂部生产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复核;

2、领班、组长,厂部生产部经理助理建议,厂部生产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核;

3、生产助理,厂部生产部经理建议,厂部厂长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核;

4、厂部生产部经理,厂部厂长建议,行政人事部经理初核,总经理审核;

5、厂部(工程部、采购部、品管部、仓库)员工,由单位主管建议,厂部厂长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核;

6、厂部(工程部、采购部、品管部、仓库)主管,由厂长建议,行政人事部经理初核,总经理审核;

7、办公室职能部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业务部、研发部)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核;

8、办公室职能部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业务部、研发部)经理,由行政人事部经理初核,总经理审核。

第十九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理在6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来的规章、制度、规定、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没有抵触的继续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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