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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集团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港务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培训目的:通过外派培训,使公司人员学习业界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

第三条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政府法令规定的,由政府单位和粤电集团主办及核定的资格鉴定课程;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海外交流考察;国内外MBA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第四条外派培训的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培训。

第五条外派培训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外派培训人员资格

第六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本公司。

第七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为有长期服务于本公司的意愿。

第八条根据外派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第三章外派培训处理程序

第九条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第十条对于粤电集团具有培训考核资格的培训,原则上不得到集团外参加培训,凡参加外派进修培训人员均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培训通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一条学历教育须根据公司人才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招生简章》),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并签定员工培训协议书。

第十二条外派培训人员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其人事关系归人力资源部管理,工资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外派培训结束后,外派培训人员应于返公司七日内将外派培训期间所填写的学习日志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个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持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须在返公司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外派培训工资

第十五条进修人员若申请半脱产、全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金发放标准依公司相关薪金制度执行。

篇2:港务集团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港务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目的

为了使企业内部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满足公司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发展的需要,公司对员工应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培训,以达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培训目标

公司以“服务于公司利益、服务于公司员工”为目标,在考虑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基础上,尊重员工个性与发展要求,通过多样化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与工作技能,把因员工能力不足和态度不积极而导致的人力成本浪费控制在最小限度,为公司提供各类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第四条培训宗旨

全员培训,终生培训。

第五条培训方针

自我培训与传授培训相结合、岗位技能培训与专业知识培训相结合。

第六条培训原则

公司对员工的培训遵循系统性原则、制度化原则、主动性原则、多样化原则和效益性原则。

(一)系统性

员工培训是一个全员性的、全方位的、贯穿员工职业生涯始终的系统工程。

(二)制度化

建立和完善培训管理制度,把培训工作例行化、制度化,保证培训工作的真正落实。

(三)主动性

强调员工参与和互动,发挥员工的主动性。

(四)多样化

开展员工培训工作要充分考虑受训对象的层次、类型,考虑培训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

(五)效益性

员工培训是人、财、物投入的过程,是价值增值的过程,培训应该有产出和回报,应该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绩效。

第二章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

(一)知识培训

不断实施员工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新知识的培训,使其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迎接挑战所需的新知识。

(二)技能培训

不断实施在岗员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地应用、发挥、提高。

(三)素质培训

不断实施心理学、人际关系学、社会学、价值观的培训,建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满足员自我实现的需要。

第八条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分为公司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

(一)内部培训

1.新员工培训。具体内容见《新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2.岗位技能培训。具体内容见《岗位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3.转岗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原有从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要求,对其实施的岗位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可视为新员工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的结合。

4.继续教育培训。指凡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员工每年均须参加不少于72小时的继续教育。每年由各相关专业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共同商议并于年初提出本专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安排,报人力资源部,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按计划执行。

5.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汇报培训情况。

(二)外派培训

外派培训是指培训地点在公司以外的培训,包括粤电集团组织的各种培训、国内外短期培训,高级经理人海外考察,另外还包括MBA课程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培训、资格证书培训等。具体内容见《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三)员工自我培训

公司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各种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

第三章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控制。基本程序如下:

(一)培训需求分析;

(二)设立培训目标;

(三)设计培训项目;

(四)培训实施和评价。

第十条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的实施、评价,同时也要组织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一条建立培训档案

(一)建立公司培训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范围、培训方式、培训讲师、培训往来单位、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学习情况等。

(二)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将员工接受培训的具体情况和培训结果详细记录备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目的、培训效果自我评价、培训者对受训者的培训评语等。

第四章受训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受训者的权利

(一)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员工有权利要求参加公司内部举办的各类培训。

(二)经批准进行培训的员工有权利享受公司为受训员工提供的各项待遇。

第十三条受训者的义务

(一)培训期间受训员工一律不得故意规避或不到。

(二)培训结束后,员工有义务把所学知识和技能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三)非脱产培训一般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培训的,须凭培训部门的有效证明,经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可做公假处理。

(四)员工脱产培训期间,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合同在培训期间到期,则须续签一定年限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日期为前一份合同期满之日,而且要保证培训结束后至少有三年的合同期。该要求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者例外。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训员工须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

1.脱产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2.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在5000元以上。

第五章培训计划

第十四条培训计划

人力资源部每年十月初发放员工《培训需求调查表》,部门负责人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将员工的《培训需求调查表》汇总,并于十月底前上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结合员工自我申报、人事

考核、人事档案等信息,制定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

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培训的具体负责人、培训对象、确定培训的目标和内容、选择适当的培训方法和选择学员和讲师、制定培训计划表、培训经费的预算等。实施方案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部门。

第十五条部门内部组织的不在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内的培训应由所在部门填写《部门计划外培训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在人力资源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对于临时提出参加各类外派培训或进修的员工,均要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填报《员工外派培训表》,经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第六章培训实施

第十七条培训实施过程原则上依据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如果需要调整,应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上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内部培训期间人力资源部监督学员出勤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对学员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保存过程资料,如电子文档、录音、录像、幻灯片等。培训结束后以此为依据建立公司培训档案。

第七章培训评估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结束后的评估工作,以判断培训是否取得预期培训效果。

第二十一条培训结束后的评估要结合培训人员的表现,做出总的鉴定。也可要求受训者写出培训小结,总结在思想、知识、技能、作风上的进步,与培训成绩一起放进人事档案。

第二十二条培训评估包括测验式评估、演练式评估等多种定量和定性评估形式。

第八章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收入比例的经费用于培训。培训经费专款专用,根据公司效益状况可以适当增加数额。

第二十四条参加培训(进修)的公司员工,其学费、报名费、资料教材费用等一律先由本人支付,待获得合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后,方可回公司报销,否则不予报销(集团公司发文指令参加培训的除外)。岗位技能培训(包括岗位技能的资格证书)的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其他类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进修)的费用公司和个人各承担50%。

第二十五条培训人员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公司按照发生地的标准予以报销。

篇3:港务集团新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港务公司新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新员工。

第二条公司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原则。

第三条培训目的:新员工培训是指企业为新员工介绍有关公司的基本背景情况,使员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的基本内容与方法,帮助员工明确自己工作的职责、程序、标准,并使他们初步了解企业及其部门所期望的态度、规范、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等,从而帮助其顺利地适应企业环境和新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绩效。

第四条培训的主要内容:新员工通识训练、部门内工作引导和部门间交叉引导。

第二章培训管理

第五条新员工培训是该员工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共同责任,报到后开始执行。

第六条凡公司正式报到的员工试用期满,但由于个人原因尚未参加新员工培训,不得转为正式员工。

第七条参加新员工培训的员工在培训期间如遇临时状况需请假者,请按《员工培训出勤管理规定》执行。并在试用期内补修请假之课程,否则,仍不得转为正式员工。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应为每一位经过培训的员工开具培训证明。

第九条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合格者,获得结业证明;不合格者,重新培训。

第十条未参加新员工培训的员工,不得参加其他训练(如岗位技能培训)。

第三章通识训练

第十一条通识训练是指对员工进行有关工作认识、观念方面的训练,以及培养员工掌握基本的工作技巧。

第十二条新员工通识训练由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共同组织,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向每位正式报到的新员工发放《员工手册》。

第十四条培训内容:公司发展历程、规模和发展前景、企业文化、公司理念、组织结构、管理规范及福利待遇、相关制度和政策及职业道德教育等。

第四章部门内工作引导

第十五条部门内工作引导应该在新员工通识训练结束后进行,其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条部门负责人代表部门对新员工表示欢迎,介绍新员工认识部门其他人员,并协助其较快地进入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部门内工作引导主要包括:介绍部门结构、部门职责、培训基本专业知识技能、讲授工作程序与方法、介绍关键工作指标等。

第五章部门间交叉引导

第十八条对新员工进行部门间交叉训练是公司所有部门负责人的共同责任。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与其他部门的相关性,新员工应到各相关部门接受交叉培训。

第二十条部门交叉引导主要包括:该部门人员介绍;部门主要职责;本部门与该部门联系事项;未来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要求等。

第六章新员工培训评估

第二十一条通识训练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新员工考核和座谈,不合格者应参加补充训练。

第二十二条部门主管负责就部门内工作引导对新员工进行考核。不合格者需有针对性的重修,一个月内如果不能完成培训,则该员工不予转正。

第二十三条新员工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将培训记录归档。

第二十四条新员工培训合格者,进入上岗试用期。

篇4:公司员工培训发展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培训与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员工培训是指公司为增强员工专业知识和岗位适应能力,提高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而进行的系统化的教育训练与开发活动,公司致力于创建一个学习型组织,使员工不断成长进步。

第二条公司培训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公司为所有员工提供平等的培训机会,员工有义务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

第三条公司对员工的培训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有关公司业务的专业培训;二是背景性广度知识培训。根据不同岗位由行政人资部安排培训内容。

第四条公司对员工的培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外部培训,即公司员工参加社会上组织的各种管理或技术培训;二是公司内部培训。

第五条目前公司主张经公司自主组织的内部培训为主要方式,各级员工要积极参加自主培训,各部门经理应阶段性(每月)提出本部门的内训计划,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行政人资部和申请培训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主要培训方式并组织安排实施。

第六条公司奉行“先培训,后上岗,再持续提高”的原则,对新入职和新转岗的员工均应进行入职培训。入职培训主要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企业精神、企业文化及该岗位业务知识等内容。

第七条提高培训根据各阶段培训计划实施。

第八条公司严格控制外培,对某些内培难以实现,而又确实工作需要的外培项目,可由个人和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外培申请表》,按表单程序审批后,方可外出培训,受训人培训结束后,要将培训资料交行政人资部备案,并将培训结果与相关人员分享,费用单据经行政人资确认后方可报销,否则,培训费用自理。

第九条员工培训记录将作为晋升、转岗、加薪等的参考,同时培训将纳入员工考核。

篇5:员工培训协议管理办法范本

员工培训协议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培训协议签订及执行的全过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全体员工。

三、须签订培训协议的范围

凡由公司出资进行的所有培训活动,当培训费用达到一定限额时,均需签订培训协议。

四、培训费用与服务年限

1.培训费用与服务年限的挂钩情况见附件《培训费用与服务年限对照表》。

2.培训协议的签约时间应在培训申请人到财务部请款之前,达到签约限额的培训申请人须持培训协议书方可在财务部请款。

3.服务年限的起始日:

当培训申请人签第一份培训协议时,其服务年限的起始日从该申请人的当期劳动合同终止日起计;

当其签第二份培训协议且第一份培训协议还未到期时,其服务年限的起始日从上期的培训协议终止日起计;

以此类推;

累加后的最后期限与该培训申请人最后一次签约时间的间隔:

高层经理不超过8年,超过8年的作8年计算;

中层经理不超过6年,超过6年的作6年计算;

普通员工不超过4年,超过4年的作4年计算。

4.助学金服务年限的起始日:

自助学项目学习结束后获得证书之日起计;

若助学金协议签订前该申请人已有一份未到期的培训协议,则将该协议的到期时间与助学项目学习结束的时间相比较,以较晚的一个时间作为助学金协议服务年限的起始日。

五、培训协议的执行、转移、终止与赔偿

1.协议的执行

培训协议是严肃的法律文本,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须严格地遵守和执行;

培训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到期而培训协议未到期时,该申请人需按《员工劳动(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九条续签劳动合同;

培训协议与劳动合同相辅相成,均是对公司和员工共同的保障和约束,但培训协议不依附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的到期和终止不影响培训协议的效力。

2.协议的转移

培训申请人在集团范围内调动时,培训协议跟随其档案一同转移;

培训协议的服务累加时间不予重新计算,培训申请人同样承担遵守培训协议的义务;

在调入新公司后若产生新的培训协议,按本办法在前期基础上累计服务年限。

3.协议的终止

培训协议期满自然终止;

培训协议未到期,培训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在申请人按协议支付相应赔偿后该协议终止;

培训协议未到期,培训申请人被公司开除,申请人按协议支付相应赔偿后该协议终止;

由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由人力资源部提出的被精减人员在离职时可终止培训协议,不予赔偿。

4.协议的赔偿

提前终止培训协议,培训申请人应赔偿的基数为:

赔偿基数=(培训费用+差旅费+工时费)÷应服务年限×剩余服务年限;

工时费=培训当月工资÷30天×培训天数;

服务年限折算到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若有多个培训协议,则每个培训协议分别按上述公式计算,所得赔偿基数总和为该人员最终需进行赔偿的基数。

司龄2年以下(指最后一次培训协议签约时)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人员按赔偿基数的100%赔偿;司龄2--4年的人员按基数的8赔偿;司龄5年以上的人员按基数的50%赔偿;

因纳入外部公开课管理的参观考察活动所签的培训协议,终止协议时按上述方法计算后的赔偿金额的50%进行赔偿;

助学金项目的培训协议须100%赔偿方能终止。

因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如盗窃、斗殴、赌博)、或因过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开除人员按赔偿基数的100%赔偿;

其它被开除人员按赔偿基数的80%赔偿。

六、豁免

经总裁签字同意的特殊的培训活动可免签培训协议、缩短服务年限或提前终止培训协议。

七、执行及解释

1.本力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前期管理办法将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解释权归属集团培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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