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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假细则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员工给假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给假,悉依本细则规定之。

(二)本细则所称员工系指正式转正的人员,其他试用及临时工均不包括在内。

(三)公休:

1.星期例假。

2.法定假日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3.劳动节。

4.新年休假依从政府规定,以上各休假日,薪资照发。

(四)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视事实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薪资及加班与公休例假同。

(五)事假:

1.事假须填写请假单,请单位主管按权责核准签章后方能生效。

2.每月不得有5天以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逾假者以旷职(工)论。

3.一月内前后事假两天,中间夹有公休例假,使连续共有或超过3天,其中间夹有的公休例假日应作事假论,如仅事假一天,连接公休日者,其公休日不计事假。

4.事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累计。

5.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别事故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特准者始可补假)。

6.日薪者事假不发薪资,月薪者当月3天内全年14天内只发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7.试用人员月薪者,凡请事、病假薪资全扣。

8.本年度到职升正的月薪人员,一月内事假累计在一天内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当年累计亦照到职时间的长短比例计算,其公式如下:14天×到职后月数/12=只扣半薪的事假天数

(六)病假:

1.病假须填请假单,经单位主管照权责核准后生效,连续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住宿公司或厂区宿舍者须当日请假)。

2.外宿员工因病不能到班,可托人或电话托人代请,惟病假在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

3.如患重大病症,按劳保规定住院外应自连续病假第二个月起予以停职(工),但病愈后,经公立医院体检证明体力正常,优先予以复职。

4.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论,不足一日者以钟点计。

5.病假在一个月内缴验医院证明者薪资发给半薪,超过一个月者全扣。

6.当年度到职的升正人员比照事假计算方式办理。

(七)公伤:

1.公伤人员按劳保规定办理,除薪资照给外,本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

2.无须住院的门诊人员,应由主管斟酌情况,分配体力胜任的工作,如必须休养或继续疗养,须再续假,除仍须医院证明外,主管仍应负责切实审查。

(八)公假:基于遵守国家法令,短期服役,义务劳工及其他征召奉令参加受训者附证明文件,申请公假,其准假天数,参考附表,薪资照给。

(九)婚假:本人婚嫁给予婚假7天,子女婚嫁给予两天(不包括休公例假)薪资照发。

(十)丧假: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死亡,一律给予丧假7天,子女3天,以户籍记载为准(不包括公休例假)薪资照给。

(十一)产假:女性职员给假56日,女性工员给假50天,并照下列办理。

1.服务(转正后)本公司6个月以上者产假期内薪资照给。

2.服务(转正后)本公司6个月以下者,薪资减半发给。

(以上产假包括公休、例假日在内)

(十二)特别休假:

1.工员部门按劳工法规定办理

2.职员特别休假,区分如下:

(1)在公司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假7日。

(2)在公司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假10日。

(3)在公司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给假14日。

(4)在公司服务满10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给特休假1日但以30日为限。

3.职员休假以不碍工作进度为原则,其作业程序,由服务单位主管于每年元月5日前,根据各员服务年资,列具应休天数将申请单移人事单位核对后,转送给最高主管核定,并退交人事单位保管。

4.工员的申请作业程序与职员同,经核定后,再由人事单位将部分休假天数纳入新年政府规定以外的休假日数,所余天数由各单位主管视工作需要依据,权责核定实施,但每月最多三天,每次不得少于一天,凡超逾或不足一天者,改作事假。

5.特休以当年为限,不得延续至次年,各级主管准假的权责如下表:

(十三)本规则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并奉准实施。

篇2:员工给假实施细则规定

员工给假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公司定期放假日如下:(例假日逢星期日者不另补假)。

(一)每星期日。

(二)国庆日。

(三)春节。

(四)妇女节(限女性员工)(3月8日)。

(五)劳动节。

第二条员工如有事故不能上班者,均应依照本章规定事先申请给假。

第三条员工给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及慰劳假七种,其内容规定如下:

(一)事假:员工因有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

(二)病假:员工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

(三)婚假:本人结婚者给假7日(婚假得于结婚日前提前申请,但婚假前后不得另请事假。)员工直系血亲结婚者给假1天。

(四)产假:本人分娩者给假30天(包括例假日)配偶分娩者给假2天。

(五)丧假:本人之配偶、父母死亡者给假7天,子女死亡者给假5天,祖父母死亡者给假3天,岳父母及兄弟姊妹死亡给假3天。

(六)公假:员工遇政府机关的召集开会等属于一般公民义务的事故或因公伤者可请公假,但有关兵役之征召2个月以内之训练视同公假外其他长期的征召则以留职停薪处理,又教育召集10日以上者,入伍前退伍后各另给假1日,服长期兵役(2年以上者)入伍前退伍后各另给假2日。

(七)、慰劳假:依员工的服务年资轮流给假,其办法如下:

1.服务未满1年者不予给假。

2.服务满1年以上2年未满者,每年给假2天。

3.服务2年以上4年未满者,每年给假3天。

4.服务满4年以上6年未满者,每年给假4天。

5.服务满6年以上8年未满者,每年给假5天。

6.服务满8年以上者10年未满者每年给假7天。

7.服务满10年以上者一律每年给假10天。

第四条员工全年事假与病假合计准给假12天,请假不足或超过的月数可于年终奖金中加发或减发。

第五条婚假、产假、丧假、公假、与病假超过三天以上者,皆须提出证明文件,方可准假。

第六条慰劳假的给予为正式录用日起算到每年12月31日为计算终止的标准日期作为服务年资并以计算,总务组应于每年初编算员工该年度应休的慰劳假日数并公布。

第七条一般职员的准假权在该单位主管,主任以上人员的准假权在总经理。唯慰劳假的给予除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由各该单位主管初核后,一律需经总经理的核准一次给假(请假一律须向总务组报备)。

第八条慰劳假需于一星期前提出申请,唯在元旦及婚假前后不得准请慰劳假,又慰劳假应于当年度一次休毕,当年度未提出申请者或未休毕者,视放弃论,不予累计。

第九条请假除因病或有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先行呈准者可以事后补请外,其余非经核准不得先行怠职,否则以旷职论(旷职三次以记过一次论)。

第十条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叙明理由,如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由该单位主管斟酌情形不准假或缩短假期,又如捏造请假理由蒙骗主管给假,经查明属实者概做旷职论。

第十一条请假单内应注明职务代理人。职务重要或假期较长者,并应报请主管派员代理。

第十二条请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计算,积满一日的办公钟点作为一日,又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自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到职(以正式录用起算)或离职者比例递减。

附注规定

(一)二个月内短期的兵役召集其薪津的给与办法如下:

1.第一个月本俸照发。

2.第二个月其本俸只发二分之一,但试用中员工减半支给。

(二)长期病假其薪津的支给办法如下:

1.一个月以内薪津全支。

2.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以内支本俸二分之一。

3.满二个月以上者支本俸三分之一。

(三)本人分娩者,产假期间职务津贴停支。

(四)本规章所定给假日数除规章中另有特别规定外均不含一般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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