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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财务收入利润管理专项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5

物业财务管理专项制度之收入、利润的管理

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劳务而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大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之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种收入。

2、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经营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其它业务利润是指其它业务收入减去其它业务支出和其它业务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利润加其它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3、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4、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交纳所得税,并按规定顺序进行分配。

篇2:物业财务发票及收据管理专项制度

物业财务管理专项制度之发票及收据管理制度

1、发票及收据管理制度总则:

1.1、财务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及收据。

1.2、公司所有发票、收据(指有价值的收据)及相关票据均属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1.3、财务部统一负责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

1.4、各种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由公司总部财务部规定。

2、各种票据的购买、领用

2.1、属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票由公司总部财务部指定专人向有关税务部门购买。

2.2、各管理处应按照公司总部有关规定设专人负责领取发票。管理处财务人员在领用发票时,应详细清点数量、检查有无印刷错误。数量有误或印刷有错误的应请求更换。

2.3、各种票据在领用的同时,请求公司总部财务部人员加盖公司财务章后方可使用。

3、各种票据的使用规定:

3.1、财务部应设专人负责发票、收据的领用、登记、保管、开启工作。

3.2、管理处人员在验收领用的发票后,应按不同的票据登记验收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并设专人专柜保管。

3.3、财务部应设置各种票据领用登记簿,凡发放票据,必须登记领用的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并由领用人签收。

3.4、各种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3.5、各种票据只能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跳号、拆本使用,或开具空白票据。

3.6、在开具票据时,必须按真实用途填写,如为代收款项必须予以注明"代收"。

3.7、各种票据需交接使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写明交接时票据的号码。接收人在接收各种票据时,如发现所交接的票据存在问题,可拒绝接收,并立即报告财务经理。

4、各种票据的检查和核销:

4.1、公司总部财务部有权对各种票据的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4.2、使用完的票据必须立即进行核销。申请核销时,应将各种票据装订整齐、加具封皮、写明管理处名称、票据起止号码及张数、已开票据的明细金额及总金额,装订人签字。

4.3、总部财务部在审核管理处票据的使用情况后,应定期核查管理处的收款情况是否与票据金额相符。

4.4、各种票据用毕后,存根应由财务部专人按照国家票据管理规定期限保管(必须不低于5年),不得擅自销毁。

篇3:物业财务财务档案管理专项制度

物业财务管理专项制度之财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1.2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1.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1.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管理处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必须由财务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财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4、各管理处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公司总部有关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5、财务部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6、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管理处的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期限保管。

7、会计档案的销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必须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必须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9、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必须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篇4:物业财务合同管理专项制度

物业财务管理专项制度之合同管理制度

1、物业公司应当设专人负责有关合同的审批、登记、保管。

2、外判合同应当执行公司总部颁布的各种合同的标准版本。合同中必备之基本条款及注意事项规定如下:

2.1合同(协议)中的我方均为"山东世贸中心物业公司",并需加盖我司公章,而不得以管理处名义签署。

2.2合同(协议)中应详细写明服务地点。

2.3应注明合同(协议)的有效期限。

2.4在"合同(协议)的变更、解除"条款中,应备以下两个条款:

2.1、在本合同(协议)有效期内,如遇甲方(即山东世贸中心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本合同(协议)自动终止,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2.2、在本合同(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唯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可不负赔偿责任。

2.5合同(协议)中应具备以下条款:

2.5.1如乙方(即外判商)的工作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或国家有关标准),甲方应书面通知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未能达到标准,甲方有权扣除月服务费的%,直至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2.5.2乙方(即外判商)应购买第三者保险万,劳动保险万(保险金额要根据合同总价款来决定:合同总价款在10万元以下的,保险金额应为20万;合同总价款在10万-50万,保险金额应为50万;合同金额在50万-100万,保险金额应为100万。)如因乙方失误而造成甲方、第三者或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及所有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6签约双方除在落款处盖章外,还须在合同正本的右侧页边处加盖骑缝章。

3、所有合同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4、所有合同必须经审批后加盖公司公章后方可生效。

5、各管理处的外判合同正本统一由公司总部财务部保管,各管理处保管合同复印件。

6、各管理处的外判合同均应由财务人员计算印花税金额、办理有关请款手续、贴花完税,并纳税申报。

篇5:物业财务财产清查盘点专项制度

物业财务管理专项制度之财产清查盘点制度

1、各管理处所有财产均必须定期清查盘点。清查盘点的具体内容包括:

1.1、现金;

1.2、各项银行存款;

1.3、各项存货;

1.4、各项固定资产。

1.5、各项低值易耗品

1.6、各项其他资产

2、财务部负责财产清查盘点的组织工作。

3、各项财产清查盘点的期限和方法:

3.1、现金:必须作到日清月结,月末编制《现金盘点表》;

3.2、银行存款:必须定期与银行对帐,月末必须按照各开户银行打印的银行对帐单分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3、各项存货: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存货的出、入库手续,月末进行清查盘点,并编制《存货盘点表》;

3.4、各项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固定资产的购买、领用手续,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卡片,月末进行清查盘点,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

3.5、各项低值易耗品:必须建立健全各项低值易耗品的辅助帐,完善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领用手续,月末进行清查盘点,并编制《低值易耗品盘点表》。

4、各管理处对于清查盘点后出现的各项资产的溢余或短缺情况,必须立即编制《资产溢余报表》及《资产短缺报表》,连同溢余或短缺资产的分析报告上报公司总部。经公司总部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帐务处理。

5、总部财务经理必须定期抽查各项财产的清查盘点情况,监督、检查各项财产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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