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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5

一、操作准备

第1条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区队领导签字、加盖区队公章。

第2条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3条领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据结并作绝缘带包好。

第4条备齐木(竹)扦、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5条持领料单到爆烽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6条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运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3.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乘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守2人。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二、操作顺序

第7条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三、正常操作

第8条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9条按当时爆破需用数量装配起爆药卷。装配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

3.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名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上或捆在药卷上。

6.装好的起爆经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遗失,严禁随地乱放。

第10条装填炮眼工,爆破工要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工作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3.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时。

4.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

5.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

6.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7.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8.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9.发现拒爆未处理时。

10.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应落实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实时。

第11条按作业规程的装药量和起爆方式装药。

1.用炮棍先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所有药卷聚能穴朝向要与起爆药卷相同。

2.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先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脚线,一手用炮棍将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

第12条装填炮泥:

1.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猛,防止捣破水炮泥。炮眼装填完后,要电将雷管脚线悬空。

3、封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应将炮眼填满。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第13条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设置警戒

1.必须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预设的警戒线处担任警戒。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和栏杆(或拉绳)。

3.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与其他地点(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处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第14条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在瓦斯检查符合规定时方可连线。

第15条连线:

1.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篇2:采煤队爆破工操作规程

一、放炮工准备工作:

1.将成束的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管体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脚线。

2.禁止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

3.装配引药应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等地方进行装配。

4.装配引药时要防止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5.根据实际需要装配引药的数量。装配引药时,不得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从药卷的顶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6.雷管插入药卷后,用脚线将药卷捆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内,还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

二、装药工作

1.装药时,必须先把炮眼内的煤(岩)粉排除干净。必须用竹、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保证药卷紧密接触。

2.装药量、封泥量和水炮泥必须按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的要求执行。

3.炮眼深度不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规定,不得装药。

4.工作面空顶或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缺柱、折柱或有伞檐时不得装药放炮。

5.未检查沼气或沼气浓度超过1.0%时、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不得装药。

三、联线、放炮工作`

1.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2.沼气浓度超限时,禁止放炮。放炮点与通电启爆点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3.放炮员监督班(组长)长向所有通往放炮地点的通路设好警戒,并发出放炮信号。

4.必须坚持“三人联锁放炮制”和“一炮三检制”。

5.在顶板破碎带装药放炮时,应减少装药量,放小炮。

6.连线、通电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操作。在接母线时,必须检查是否扭接短路。

7.雷管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雷管脚线与母线的接头,都必须悬空。雷管脚线与母线的接头应用绝缘胶布包扎,母线上不得有明接头。

8.处理瞎炮,必须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9.放炮后工作面炮烟未吹散,人员不得进入工作面。

10.将放炮冲翻的溜子或打倒的支柱必须先处理后,才能作业。严禁放连珠炮和糊炮,放炮后要及时挂梁。

11.放炮警戒人员不准擅离职守,应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除。

篇3:采煤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采煤爆破工必须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破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2条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面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第3条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本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4条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破材料和发爆器。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放在警戒线以外;发爆器悬挂于干燥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

第5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退等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6条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间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第7条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都应在现场。

第8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总时间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条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10条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发爆器和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条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第12条采煤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也可以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米。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13条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个自由面中煤(岩)层的最小抵抗线小于0.5(0.3)米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14条必须采用串联联络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并联、混合联。每次爆破作业前,都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网络是否导通。

第15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第16条处理拒爆、熄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操作准备

第17条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区领导签字、加盖区公章。

第18条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9条领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20条备齐木(竹)杆、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21条持领料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22条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3、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四、操作顺序

第23条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领取工具→领取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五、正常操作

第24条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条按当时爆破需要数量装配起爆药卷。装配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3、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到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他绝缘层。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或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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