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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员操作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5

1、放炮员必须工作负责,责任强,有实践经验,经过专门培训。持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担任。并认真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例。

2、领取火药时要当面点清数量,检查是否有硬化、受潮的现象。同时领取的雷管要合格(导通试验)0,并且将炸药和雷管分别装炮箱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入衣袋或用其他方法携带和乱扔乱放。

3、装配引药时,除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81条外,并遵守下列规定:

⑴一个引药不准装入两个雷管。

⑵一遍炮引药不准用两个不同厂家生产的雷管。

⑶不同型号的同段雷管不能混用、替代。

4、炮眼装药量、起爆顺序、联线方法应严格按爆破图表进行装药。

5、装药锂,先检查放炮母线(作导通检查)及瓦斯和通风情况,清理炮眼内的水和粉尘,再用炮棍在炮眼里来回捅几下,然后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连续推入。各个药卷之间必须密集紧接,防止有岩粉或碎石。

6、装药时除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外,有下列情况者严禁装药:

⑴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⑵工作面停风或风筒落后工作面五米以上时。

⑶炮眼深度不够,小于六百五十毫米时。

⑷炮眼有岩粉,水未吹干净时。

7、严禁边打眼边装药,严禁一次装药分两次放炮,打眼未完成时,火药不得运至工作面。

8、所有炮眼必须封泥,炮泥要用粘土砂子混合制成,禁止用块状的材料作炮泥。

9、采用光面爆破时周边眼装药和联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炮眼深度在1.8米以下时,就采用反向连续装药。

⑵周边眼必须串联,逐个串联后,再与其它眼连接。

⑶周边眼必须用同段雷管,同时起爆。

⑷周边眼采用孔口封泥的空气柱型式。

10、放炮母线和雷管脚线之间的连接,宜使用铜芯线,须刮净,然后互相扫净,再用绝缘胶布包好,有水的地方,雷管脚线要悬空。

11、放炮的联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装药时可指定一至三人同时进行。

12、联好线后,放炮员应复查一次连接网路,检查是否连错,是否有遗漏。发现问题重新连接。确认无误后,方可撤出人员放炮。

13、井筒放炮在地面进行,井下所有人员全部出井离开井口,打开井盖门,发出放炮警号,方可通知放炮。

14、放炮前必须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员在各通道站岗警戒。未发出解除警戒前,必须坚守岗位。一般以鸣哨示警,一声预备,二声放炮,三声解除,必须在发出放炮警号后方可放炮。

15、放炮箱开关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准移交他人,放炮后将两道开关打开加锁,放炮电缆扭结。

16、放炮后,待炮烟吹散,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和班、队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瞎炮、残炮,如有危险情况立即处理。

17、瞎炮处理,必须在班、队长、放炮员的指导下进行。并且要当班处理完毕,当班未处理完工,放炮员必须同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由连接不良引起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

⑵在距离瞎炮至少0.3米处的地方,另打一平行眼,重新装药放炮。

⑶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炮眼。

⑷处理的瞎炮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爆落的矸石,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⑸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篇2:主水仓远距离撤人放炮措施规程

一、概况

现主水仓已掘进米,主、副、回风斜井已形成全负压通风,主、副井底车场已按规定各设置一组正反向风门,为保障主水仓施工过程中放炮时安全管理。特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1、撤人放炮程序

(1)放炮要求

放炮掘进时严格按远距离撤人、停电放炮执行。当工作面按规定装药连线完毕,当班瓦检员检查该掘进工作面通风瓦斯情况,无异常后,由该瓦检员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员确认矿井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正常后通知该当班瓦检员按远距离撤人站岗警戒放炮,该当班瓦检员得到通知后通知施工队当班班长组织撤人站岗,各站岗人员在该工作面当班瓦检员处履行完签字手续后一同往外撤出,各警戒点站岗人员就位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后,由矿调度通知当班电钳工将需要停电范围内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停掉,矿调度员通过监控终端确认所需放炮掘进头供风风机运转、巷道内瓦斯正常、动力电源切断,汇报的撤人、警戒情况符合措施规定后才同意放炮,即:主水仓放炮时,工作面所有人员(包括副井1402车场以下范围及回风斜井内所有人员)全部撤离至经主、副井联络巷到主井面压风硐室内,把防突风门、风窗关好,同时在1402车场口及回风斜井井口设人站岗,严禁人员下井。

(2)撤岗

放炮后30分钟,矿调度室当班调度员通过监控系统观察放炮掘进头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情况,只有瓦斯传感器T1、T2显示值均小于规定值以下,方可通知该工作面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和当班班长一同进入该工作面检查瓦斯、残爆、拒爆,顶板情况。只有掘进巷道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小于规定值,且响炮点无残爆或瞎爆后,方可由瓦检员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通知各警戒点撤岗,得不到矿调度室通知,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和班长严禁进入警戒区域检查放炮情况。

(3)其它相关规定

①放炮前,各警戒点站岗人员必须把警戒处的防突风门、底坎、堵严,此项工作由施工单位当班负责人安排落实,瓦检员、安全员监督。

②撤人过程中,由当班安全员负责安排当班电工将警戒范围内的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开关手把打至零位并锁上。

③当班瓦检员需对各处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

④各警戒地点做上醒目标识(正在放炮禁止通行),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⑤各警戒点安设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并安排专人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完好。

⑥必须加强常闭风门的维护,常闭的风门严禁随意打开,应设置连锁装置。

⑦放炮撤岗时,安排一名施工队人员顺着联络巷往井口段把其他人员全部撤出至井口,并在井口设岗警戒。

2、发现突出预兆

任何人员一旦发现突出预兆,立即通知该掘进头当班负责人和安全员、瓦检员。当班负责人在安全员、瓦检员的配合下,立即组织按避灾路线将所有入井人员撤到地面安全地点,并落实人员在主、副、回风斜井井口进行设岗警戒。撤人过程中,施工单位当班负责人及安全员、瓦检员就近用电话向矿调度室汇报清楚撤人警戒情况。矿调度室得到通知后立即按远距离撤人停电的停电范围通知当班电钳工将该范围内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切断,通知其他掘进工作面人员按避灾路线撤离(井底向井口方向),并向当班带班矿长及时汇报相关情况。期间,警戒人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必须得到矿调度室的撤岗通知后方可撤岗。

3、其它安全措施

(1)、井下各警戒点必须要有明显标志(警戒牌)。

(2)、井下现场撤人、警戒的责任人为该头当班负责人(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现场停电责任人为井下当班电钳工;停电、撤人、警戒的联络人为矿调度室当班调度员;联络方式为井下电话。

(3)、放炮员装药连线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所要求的工艺进行,当班瓦检员监督,安全员督察。

(4)、掘进巷道内设置“工作面防突、探水控制管理牌板”,按规定将相关参数填写在牌板上,每次工作面考察完,由防突考察工将K1ma*值、Sma*值、考察孔深度、准掘长度、考察人员名单、考察日期填写在防突考察管理牌板上,当班安全员、瓦检员监督,每班由安全员填写已掘长度和剩余长度,严禁超掘。

二、组织措施

1、矿调度室对防突实施调度管理,职责为:

(1)、对防突头实施调度指挥。

(2)、下达放炮、撤岗命令。

(3)、下达停、送电命令。

2、防突队长是各井防突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实施。

3、总工程师对防突负技术责任,负责贯彻、传达措施,检查措施的落实、实施情况,负责监督是否按准掘距离掘进。

4、当班带班矿长是本班现场负责人,职责为:

(1)、放炮前,安排放炮员检查装药、连线情况。

(2)、撤人过程中指派当班电钳工将警戒范围内的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开关手把打至零位并锁上。

(3)、安排警戒人员把防突风门关好。

(4)、负责效检工作的全程监督及验收工作。

(5)、负责现场组织撤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

5、当班安全员、瓦检员,对防突措施和站岗负现场责任,职责为:

按防突措施要求进行现场施工,负责警戒及当班负责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6、当班瓦检员:对瓦斯动态、通风情况进行检查及现场管理,对装药、连线、防突措施的实施负监督责任。职责为:

(1)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监督好装药、联线和水炮泥、黄泥的使用。

(3)负责效检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监督好效检孔的施工,严禁弄虚作假。

(4)随时观察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发现预兆立即通知当班负责人并协助其组织撤人。

7、当班安全员:

(1)、负责监督好效检钻孔的施工、验收,严禁弄虚作假。

(2)、监督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按规定实施。

(3)、监督现场电工停、送电、撤人设岗是否到位。

(4)、监督现场瓦检员按规定管理通风、瓦斯,对远距离放炮站岗、撤人、设警戒是否到位等负监督责任。

8、电工对设备防爆日常检查及杜绝失爆负直接责任。

9、放炮员对按规定做好装药、连线、杜绝放炮线明接头,按要求使用好黄泥、水炮泥,执行好“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0、防突效果检验工职责:

(1)按设计要求进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并出据防突考察报告单给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发相关领导及施工单位。

(2)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仪器说明书认真操作,严禁弄虚作假。

(3)每次效检前,负责对上一效检循环的准掘长度进行复核,发现超掘,立即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

三、其它说明

1、其他相关条款按作业规程中相关规定执行,贯彻本措施时,一并贯彻。

2、必须及时根据实际生产布置情况、通风系统调整情况修改撤人站岗警戒图,避灾路线图、撤人范围、停电范围。

3、放炮撤人时,站岗警戒图,避灾路线图、撤人范围、停电范围执行《作业规程》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附:放炮设岗禁戒图

篇3:上仓皮带巷放炮补充措施规程

为安全起见,《上仓皮带巷防突补充措施》规定,放炮地点选择在主井底新鲜风流中,放炮时井下其他所有人员撤到地面。

1上仓皮带巷施工按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管理。

2采用△h2、q、S三值两种预测指标法,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h2、q、S三值分别采取远距离放炮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

3防突措施

采用打排放孔,卸压浅孔排放防突措施,采用风动钻机打小直径排放孔措施和注水措施等。

4效果检验措施

打检验孔4个,效果检验指标采用△h2,q,s;有一个指标超都必须重新施工排放孔,直至效检指标都符合要求。每个循环效检孔超前距不小于3米。

5采取安设“三专两闭锁”,安设瓦斯断电仪,设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实现不间断供风等一系列安全防护措施。

14日放炮后风流中瓦斯在0.2-0.22%之间,没有出现瓦斯超限和动力现象;15日放炮后风流中瓦斯在0.23-0.27%之间,没有出现瓦斯超限和动力现象;16日放炮后风流中瓦斯在0.26-0.30%之间,没有出现瓦斯超限和动力现象;17日放炮后风流中瓦斯在0.31-0.38%之间,没有出现瓦斯超限和动力现象。从07年9月14日-17日,4次放炮情况来看,防突措施采取有效。放炮后风流中瓦斯在0.2-0.38%之间,均没有出现瓦斯超限和动力现象。为既保证安全,又便于施工,减少不必要的放炮程序。

经筹建处领导班子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决定,放炮地点选择在避难硐室。

1放炮时上仓皮带巷的全部人员撤到避难硐室。

2放炮时其他各作业地点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压风自救处。

3放炮后有瓦斯超限等现象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4放炮后无瓦斯超限等现象时,30分钟后开始作业。

5其他零散作业人员,放炮时撤到主井底新鲜风流中。

6放炮时停电范围仍执行《上仓皮带巷防突补充措施》规定。

篇4:放炮技术操作规程

一、按照当班生产需要用量和有关规定领取炸药、电雷管。直接将炸药雷管安全运送到工作地点,并放置在安全地点。

二、根据炮眼数及有关规定装配好引爆药,装药时先要用炮棍清除炮眼内煤粉(或岩粉)。根据炮眼深度确定装药量。

三、装药时,把要装的药卷,一切紧接一节用炮棍轻轻推入眼底,不得用力冲撞,最后一节装引爆药,装引爆药和封泥时,一手拿棍推送引药炮泥,另一手拿住电和脚线,缓缓送入与先装的药卷紧接,严防脚线打折摘断。最后按规定充填炮泥,煤炮眼封泥长度不少于眼深的二分之一。岩石炮眼装药后,剩余部分全部用炮泥填满,充填好炮后,要把二条是管脚线简单扭结短路,并把伸出炮眼的脚线留好放在炮眼口内。

四、放炮接线时,必须携带放炮器把手进去接线,接线人负责放炮,不准一人接线,另一个放炮。

五、放炮接线时要注意敲邦问顶,把松煤,松石修下,才能接线,放炮接连打倒单柱或棚架要及时补打好,方能继续放炮。

六、放炮时要检查附近2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准放炮,工作面大顶来压,支架未跟上有出水征兆时,不准放炮。

七、放炮时必须派出警戒,并按规定发出放炮信号和放完炮信号。

八、放炮距离,盲炮处理,及其它注意事项,严格按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

九、井下放炮只能用放炮器放炮,严禁用交流电放炮,放炮前把该处的工具,设备撤到安全地点后方有放炮。

十、放完炮以后,要等吹散炮烟检查瓦斯,观察工作面有无异状,认为安全没有问题时。才能通知撤销警戒准许进入放炮地点进行生产作业。

篇5:煤矿放炮工操作规程

1.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定器下井使用。

2.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氖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3.领取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4.领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5.领取炸药

(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

(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6.领取电雷管

(1)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3)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7.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

(2)放炮员和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局、矿规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4)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6)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7)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8)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8.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2)火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存放箱内。炸药和雷管必须用隔板隔开,不许混放;

(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炮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炮药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9.装配引药

(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3)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管;

(5)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扦或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6)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7)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刻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10.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集飞扬;

(4)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的危险;

(5)有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0.3米以上;

(6)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

(9)基本支护与特种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

(10)发现瞎炮未处理。

11.装药

(1)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粉清理干净;

(2)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

(3)正向爆破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4)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眼孔填够炮泥后,要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边;

(5)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0.04米的炮泥,然后装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过猛和压的太紧,以防捣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12.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长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13.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次装药分段放炮或分段装药分段放炮的方式进行装药作业;

14.设警戒

(1)联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放炮员须为警戒人员之一;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若与其他采掘面贯通,在相距15米时,必须在要贯通处设警戒,直至贯通。贯通处两头都要在放炮前检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局、矿的规定。

15.检查及处理

在联线和放炮前,放炮员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放炮的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联线放炮。

(1)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存在第20条的各项问题未处理或处理后又出现时;

(3)没按第24条的规定设好警戒;

(4)放炮母线不足50米;

(5)应该掩盖维护好的设施未进行掩盖和维护;

(6)没按规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足;

(7)分段放炮时,子未扶起。

16.联线

(1)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联线放炮;

(2)严格执行谁联线谁放炮,即放炮母线联电雷管脚线及检查线路和通电都必须由放炮员本人操作;

(3)工作面布置的单排眼、双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联线都采用大串联法,最后剩下的两条脚线在未和母线联结前要扭结成短路;母线未和脚线联结前,两端必须扭结成短路。

(4)母线与脚线联结后,再沿路检查母线。放炮员应最后退出放炮地点。

17.放炮

(1)母线与电雷管脚线联结后,放炮员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声叫喊“要放炮啦”;

(2)放炮员沿路检查路线,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快放炮啦”;

(3)到达放炮的警戒地点后,将母线联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并拧紧,这时第三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放炮啦”,等待30秒后,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原来放电位置起爆;

(4)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结短路。

18.炮后检查

(1)放炮员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放炮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0、25条;

(2)通电后若没有爆炸,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后,放炮员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

(3)在确属由联线不良造成不爆时,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4)若确属瞎炮,应按第29条办法处理。

19.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引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3)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4)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0.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21.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烟并经班组长同意后,放炮员须吹长哨并大声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让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22.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规定地点或亲自携带收藏。

23.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须经班组长签字。当班要办好爆破材料退还手续,不准私藏电雷管及炸药。

24.向下班放炮员交班,介绍当班工作情况。

25.升井后要将瓦斯检定器或瓦斯检定灯交回矿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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