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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4

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规范和加强对各类假期的管理,现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颁发的对职工休假的管理条例及办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对医院各类假期管理制度进行了整理,请各部门、科室及员工认真遵照执行。

一、假期类别和享受对象

根据实际情况,医院现有的假期类别主要分为二类:I类假期为所有在职在岗人员(在编、派遣制和合同制人员)均可享受的假期,包括年休假、生育假(产假、授乳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和学习假。II类假期为部分人员可享受的假期,包括探亲假和放射假,其中放射假享受对象为医院在职在岗人员中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请假程序

1、职工除正常公休日、法定假日或补休时间以外,如不能在岗工作的,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同假期职工办理请假手续的流程见下表:

假期类别

审批流程

学习假、丧假、事假、放射假

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人事科备案

病假、产假

个人提供医疗证明书→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核签字→门诊部审核盖章→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人事科备案

婚假、探亲假

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人事科审批并备案

年休假

个人提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

注:相关主管部门为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假期的审核审批;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假期的审核审批;人事科负责行政后勤部门假期的审核审批,负责各类假期的备案。

三、假期管理

职工须在办理好书面请假手续并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假期。否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

(3)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5)本人要求调动、辞职、与医院解除或终止合同未经院长会议同意,或虽经同意但尚未办理离院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6)虽然出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领导分配的工作,出勤不出力者。

对旷工者,医院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各部门考勤员每月应如实上传科室职工考勤情况,人事科于次月3号前对上月全院的假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月5号左右报财务部。职工的假期和考勤情况作为发放工资、各类津补贴、奖金和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职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年体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本院在岗人员。

2术语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负责行政后勤部门部门审批。

3.2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年休假的审核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年休假的审核审批。

4年休假时间规定

4.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4.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4.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5其它

1)上述人员在累计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月起享受到12月31日的总天数÷365×全年休假总天数。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确因科室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全部按计划休完,可延至下一年度。

2)年休假的假期以当年办理离退休手续之前的岗位时间为准,并按在职时间÷365×相应享受年休假总天数。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等假期超过了本条2)至5)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4.7职工参加医院组织的福利性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时间可作为年休假处理。

5年休假申报要求

5.1各科室要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为妥善解决工作与休假的矛盾,各科主任与护士长要在保证本科室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的前提下,在尊重职工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职工进行年休:

1)行政、后勤、医技部门无特殊情况的,每年按规定执行年休假制度。2)临床医生、护理人员原则上执行年休假制度。

5.2各科室需提前做好科内职工年休假计划的安排工作,各科室要优先予以安排。

5.3各科室需按计划执行年休假,确因科室工作需要或临时执行某项指令性任务的,科主任、护士长对科内职工的休假时间有权进行统一调整。职工个人应以科室工作为重,一般情况不得找其他借口提出年休假请求。

6年休假的有关待遇

6.1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年度奖金和福利待遇。

6.2职工休年休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

(二)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生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女职工。

2术语

本制度所指的生育假包括产假、授乳假。其中产假指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假期,授乳假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于授乳的时间。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法保护暂行规定》,负责行政后勤职工生育假的审核审批。

3.2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女医生、医技部门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4生育假休假时间规定

4.1正常分娩的,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

4.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4.3分娩时实施助产(包括器械助产、侧切助产,须提供医疗证明)的,增加产假7天;

4.4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须提供医疗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4.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6上述第3项和第4项不重复计算。

5授乳期时间:

对末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安排上夜班。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单胎为30分钟,双胎加倍。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为一次使用(含人工喂养)。

6其他

生育假为女职工在生育特殊期间的假期,不能以补休或其他假期替代。

7生育假待遇

7.1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7.2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7.3女职工生育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三)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病假、事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人员。

2术语

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事假:职工因个人私事原因向医院请的假期。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负责行政后勤部门审核审批,负责所有员工病事假的备案。

3.2临床指定专科医生负责开具病假证明。

3.3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职工病假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3.4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职工病假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4病假休息医疗期规定

4.1临床常见病种的病假时限具体规定详见医院《医疗证明书管理规定》,不同病种的请假时限视病情情况,由具备资格的专科医生开具病假休息时间。

4.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视病情情况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3病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4.4病假结束后恢复全日工作不满三个月又休病假的,要连续计算其病假时间。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

5各类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待遇

5.1职工请病事假工资待遇,根据浙人薪[2008]84号文件执行。

5.2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5.3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5.4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工资。

(四)职工婚丧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婚、丧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人员。

2术语

婚假:指职工根据《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在办理法定结婚手续后可享受的假期。

丧假: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时,职工因办理丧事而请的假期。

3职责

人事科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婚、丧假管理制度,负责全院职工婚丧假的审核审批。

4婚丧假休假时间规定

4.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4.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4.3再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4病假、探亲假期间结婚者,不再另给婚假。

4.5职工因配偶在外地工作到对方驻地结婚者,可视路程远尽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4.6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一年内使用有效,超过法定登记时间一年的作废。

4.7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时,可请丧假3天。需赴外地办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

4.8婚、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5婚丧假期间待遇

5.1职工请婚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5.2职工请婚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5.3职工请婚丧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五)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探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家在台州外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岗人员,且在本院工作满一年且经见习期考核合格后次年起享受。

2术语

探亲假:是指按规定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职责

人事科负责按

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探亲假制度,负责全院职工探亲假的审核审批。

4探亲假休假时间规定

4.1职工国内探亲,享受探亲假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类别年次假期

国内探亲已婚探父母4年1次20天

探配偶1年1次30天

未婚探父母1年1次20天

2年1次45天

注:l、探亲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路程给予路程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一年只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4.2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让此职工较长时间的离开工作岗位,经所在科室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是探亲路费,每年只能报销一次。

5探亲假的其它规定

5.1如果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结婚当年没有探亲假。职工与配偶分居一年以上者,方可享受探亲假。

5.2职工父或母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探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或母,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父母假。

5.3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条件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应自下年度起对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5.4在探亲假期间如遇有丧假,则包括在内,不再另给假期,探亲假期间结婚,也不另给假期,路费可给予报销。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四年从下一年起算。

5.5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其原来享受探望父母时所需要的路费给予报销。婚假不再另外给。

5.6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如遇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以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作探亲路程假期。

5.7职工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如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探亲假。

6不享受探亲假条件

6.1职工配偶是学生,因学生有固定寒暑假,该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6.2夫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教职工享受寒署假或专职从事*光放射人员等享有放射假制度,不享受探亲假。

6.3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的,在生育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7探亲假期间待遇

7.1职工请探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7.2职工请探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7.3职工请探亲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六)职工放射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为保障放射工作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维护放射工作人员权益,规范放射假管理,本制度规定了医院放射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在岗人员中所有持《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

2术语

2.1放射工作单位: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科室。

2.2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2.3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3职责

3.1各放射工作单位负责统一安排本科室放射工作人员的休假。

3.2医务科负责全院医生、技术人员和其他持放射上岗证人员放射假的审核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人员放射假的审核审批。

4享受对象

具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执业条件,并通过放射工作单位申请,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专职放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后的次年开始享受放射假。

5休假时间

5.1专职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5年的,放射假14天;已满5年不满10年的,放射假21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放射假28天;已满20年的,放射假28天,且休假期间可享受医院规定的健康疗养。

5.2放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但含双休日。

5.3放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放射假:

5.3.1当年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3.2当年待产假、产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

5.3.3在外进修、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诊疗岗位超过2个月的。

6休假要求

每年年初相关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韵前提下,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放射假。放射假原则上分两阶段安排,上下半年各l~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周,当年度的放射假不跨年度安排。

7放射假的有关待遇

7.1职工体放射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7.2专职从事放射、同位素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或脱离放射线同位素工作岗位后,可继续享受卫生津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7.3职工休放射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七)职工学习假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学习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人员。

2术语

学习假:为鼓励职工进行在职学历教育、短期继续教育和参加各类短期培训、研讨会、交流学习会而设的假期。

3职责.

3.1人事科负责学习假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行政后勤部门职工学习假的审核审批。

3.2医务科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职工学习假的审核审批。

3.3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职工学习假的审核审批。

4学习假项目

4.1凡经院部批准参加专业对口的在职学历学习或考试、临床住院医

师规范化培训,可按规定请学习假。未经医院批准同意的学历学习或考试,不得请学习假,学习时间由个人自理。

4.2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讲座)、研讨会、参观交流、专题讨论、院内外专项培训等短期继续教育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可请学习假。

4.3自费出国学历学习不能请学习假,时间由个人自理。

4.4除因公行政指令性任务外,中层干部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会议(讲座)、研讨会、参观交流、专题讨论、院内外专项培训及非公派出国的会议等,均视为学习假。

4.5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全国外语考级前给予一次半个月的脱产复习时间。

5学习假请假时间

5.1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12天,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10天,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7天,尚未聘任职称的技术人员或非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5天。超出规定的学习时间,本人无假期的,在不影响科室工作的前提下,按考勤管理制度办理事假手续,科室不得擅自给假。

5.2学习假每三年为一周期,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6学习假的有关待遇

6.1职工学习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6.2职工学习假期间,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科内同类别同岗位人员50%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6.3脱产学历学习或外出培训学习(包括出国)期间,如与医院另行签订协议的,不享受科室月绩效奖金。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篇2:第二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人民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使医院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医院人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l、本院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均依据本制度执行。

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医院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招聘规定

三、本院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及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人事科统一纳入招聘计划报院部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招聘甄选事宜。

四、本院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笔试、技能考核和面试三种,根据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三种并用。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录用:

l、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

5、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

7、曾被本院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

8、体格检查不合格。

9、其它经本院认定不适合的情形。

第三章劳动关系

六、员工经考试、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自聘用期开始,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书面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劳动合同内容:根据国家和本市、区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八、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条件:根据国家和本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九、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员工与医院双方同意续约的,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10个工作日续签《劳动合同书》。

十、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内。

十一、双方根据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为6个月。

十二、试用人员报到时,向人事科递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一寸1张、二寸3张;

5、其它必要的证件。

十三、试用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个人信息均应真实有效,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负。

十四、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十五、新进员工在试用期满前15天进行试用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结束试用期终止劳动关系。

十六、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l、伪造学历或其它各种证书;

2、伪造简历或工作经历;

3、隐瞒病史或受伤经历;

4、隐瞒和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5、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

6、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累计平均每月病假天数达到或超过l周;累计平均每月事假天数达到或超过2天);

7、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或拒绝完成领导交办的指令性任务;

8、凡有收受病人红包,接受各种“回扣”或促销费、私自收费、搭车开药经查实;

9、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处罚;

10、护理理论考试或操作考核不合格;

11、因个人原因引起病人投诉或医疗纠纷经查确有过错;

12、累积投诉超过2次;

13、旷工达到或超过1天;

14、参加三基考试不合格;

15、试用期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6、有任何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

十七、员工聘用分派工作后,立即赴所分配的岗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否则医院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

十八、由于医院工作具有全天候的特殊性质,医院实行以下3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具体由所在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因医院工作的不确定性,有些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完成岗位任务为准则。

第五章考勤制度

十九、考勤制度

1、全体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离岗、串岗,违者超过5分钟(含5分钟)扣奖金20元,六分钟至两小时内每分钟加扣2元,超过两小时作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款100元,并扣罚当月全部奖金,旷工两天另加扣半年的年终奖,旷工三天以上者扣除全年年终奖。全年累计15天以上者,按劳动法处理。

2、上班时间严禁做私活或从事一切娱乐活动,如打毛衣、下棋、打扑克、打麻将、玩电脑游戏等,违者发现一次扣50元,并没收其物品。

3、值通宵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就寝,22:00前不得进值班室休息,违者一次扣20元。

4、各种会议实行点到制度,参加人员须按时到会,无故缺席者,每次扣50元。

5、各科室排班、考勤必须由专人负责,如需改班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后,由考勤员更改,个人不准随便改动。休息日原则上当月排完,不得提休。从院办存档提取的休息天,应一次性连休,中间双休日、节假日不计。

6、全院员工要严格遵守考勤请假制度,各科领导应严格按请假制度把关,按规定批准。对于擅离岗位的职工按旷工论处,旷工累计满半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各科室于次月3日前将本科室电子考勤提交人事科。

第六章工资发放

二十、工资以现金或委托银行支付形式发放。

二十一、先工作后付,每月10日前发放上一个月度工资(正式在编人员发放当月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1天;因银行结算等客观因素导致到帐日期迟延不视为医院拖欠工资。

第七

章人员流动

二十二、人员调入

1、准入条件

(1)年龄要求:原则上高级职称在40岁以下,中级职称在35岁以下,初级职称在30岁以下。

(2)学历要求:临床、医技人员本科或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大专或以上学历。

2、调入程序

(1)根据医院科室实际情况,由人事科报请院部确认后,予以试用。试用期标准:医疗岗位以1个月为限,护理岗位以15天为限。

(2)试用期间,对其理论及实践操作能力进行考核与评估。

(3)试用期满后,科室对拟用的调入人员形成品质、技术水平等方面评估意见。

(4)主管职能科室审核

①是否同意科室的评估意见,并提出意见。

②有发表学术论文的,对其学术论文进行综合评估,并审核其论文的真实性。

③综合评价拟调入人员的学术水平。

(5)人事科审核

①结合医院人才结构规划及人才需求计划,予以宏观调控,有效防止科室人才稀缺或富余不平衡的状况。

②审核拟调入人员的各项证书,确定人员资质。

③综合使用科室和主管职能科室的评估意见,形成明确的用人建议意见。

④经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十三、人员借用

l、科室急需人员,短时期内部难以解决,科室主任(护士长)可提出借用人员要求,由相关职能根据全院人员情况,对是否需要借用,提出意见,并报院部审批。

2、人事科根据医院规定,对拟借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借用科室对拟借用人员进行试用。

3、科室试用期:护理人员为15天,医生及其他人员为30天。试用结束,由科室对借用人员的品质、业务水平等方面提出评估意见,报主管职能部门。

4、主管职能部门根据科室的评估意见,对拟借用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是否借用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5、同意借用人员,由人事科与借用人员签订协议,报请卫生局审批。

6、医院每年对借用人员进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核,考核成绩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医院在借用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

二十四、按需调岗

1、医院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调岗调薪,具体依据医院的相关文件规定。

2、医院所有员工应当配合这种工作调整,对岗位调整有异议应当先服从、后反映。

3、员工对调动的异议可通过相应程序申诉,但不影响调动之执行;擅自拒绝调动、未按时到新岗位报到属于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第八章员工离职

二十五、员工辞职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医院批准并办理完相关离职及交接手续后方可离院,否则须赔偿因此而给医院造成的损失。

二十六、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提出辞职的,须根据规定向医院缴纳违约金,具体包括医院为其所提供的专项培训、专业技术培训、进修、继续教育、科研活动经费及由此而产生的路费、住宿费、补贴等费用。如该员工与医院签有竞业限制合同,还须履行竞业限制合同中规定的竞业年限及相关内容。

二十七、裁员:由于经营、管理原因医院需要裁减人员,医院将报有关部门、同时提前通知员工,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退工手续。

二十八、辞退:合同期内不符合医院要求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医院规章制度的员工,医院将依法予以辞退。

第九章奖惩规定

二十九、医院员工在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并作出特别贡献的情况下,医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奖励,具体参照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属于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将戒勉、免职、降级或解除劳动关系,且医院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对病友粗暴无礼,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上级有关部门批评,使医院名誉受损;

2、偷窃医院财物;

3、违反消防安全法规,损失严重者;

4、隐瞒传染性疾病;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

7、应聘时,隐瞒或虚报个人履历、有关病史、受过有关处罚等;

8、浪费、破坏医院或病友或其他第三者的财物,造成医院严重损失;

9、因家庭纠纷或其他纠纷,严重影响工作,经教育不改正;

10、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处分的;

11、在医院私藏凶器、******、非法物品或非法印刷品;

12、煽动、组织他人罢工,******;

13、故意损毁发票、账册等重要凭证,给医院造成严重损失;

14、半年内因服务原因造成病友投诉累计达3次;

15、一年内因服务原因造成病友投诉,经查实确有过错2次者;

16、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17、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18、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1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2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调遣;

21、人为损坏医院医疗设备和信息网络设备;

22、私自安装、拆卸各种支持设备软硬件;

23、未经允许擅自对外泄漏信息安全数据;

24、不服从管理或类似的抵制执行制度行为;

25、其它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

第十章纠纷处理

三十一、员工投诉

1、员工对工作不满意.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院长或院长投诉。

2、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直接向医院工会投诉。

3、提倡实名投诉,便于问题及时解决,所有投诉医院处理部门都将为投诉员工保密。

4、员工对扣罚有异议,可按以下程序进行投诉:

(1)员工在知悉扣罚决定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会提出,说明原扣罚事实、证据、程序、手续的不当之处,以及本人要求、意见。

(2)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证人及其他资料,帮助医院弄清事实真相,获得正确

处理结果。

(3)医院将根据受扣罚员工的申诉,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实事求是地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申诉员工本人。

(4)如申诉员工对复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查决定后,向医院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5、劳动争议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员工不得借故******、破坏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除非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员工不得以劳动争议为由停止正常工作或停止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章修订和解释

三十二、修订

本《人事管理制度》经公布施行后,医院也将根据工作需要,总结实践中的经验,根据院部授权,由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订意见,征求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施行。

三十三、解释

l、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起草和解释,此前存在的医院制度与本制度之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2、术语解释:

“医院规章制度”指医院内部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

“轻微损失”指损失低于1000元以下。

“较重损失”指损失超过1000元,但小于5000元。

“严重损失”指损失超过5000元。

“情节轻微”指非出于恶意,影响较小。

“情节较重”指非出于恶意,造成一定影响。

“情节严重”指故意违纪,给医院带来严重影响或使医院制度难以执行或恶意违纪的。

3、其它

(1)本管理制度为员工日常管理和员工奖惩的重要依据,要求每位员工熟知,并严格执行。

(2)医院可根据法定程序对本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将以医院文件的形式通知到各科室,修订后的内容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篇3:东华医院岗前教育制度

人民医院岗前教育制度

1.对每年新分配到岗的职工实行上岗前教育。岗前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2.岗前职业教育主要内容:

(1)政治思想教育;

(2)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

(3)医德规范教育;

(4)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5)当地医疗卫生工作概况及所在医院情况;

(6)现代医院管理和发展的有关内容。

3.岗前教育结束,医院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4.临时安排的新上岗职工,要依照本制度进行自学,并由医院人事部门和使用人员所在科室共同组织考核。

5.各职能部门针对岗位需求不断细化培训内容,注重培训实效。

6.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应与试用期教育结合起来。新上岗的医务人员在试用期内,除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外,仍须坚持岗位教育培训,并在转正前作出评价。

篇4:东华医院各种假期休假规定

人民医院各种假期休假规定

一、公休日

公休日又称“公休假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

1.我院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员工按规定享受相应公休假日,一般每周休息一天半。

2.医院各岗位执行弹性排班,公休日由科室统一安排,科室一般不得为员工预留积休。

二、节假日

自2008年1月1日起,节假日主要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新年(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合计11天。

1.节假日尽量安排员工休息,一般不得为员工预留积休。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息者,应给予节日加班费。

2.法定节假日加班名单由各科室按需确定,并提前5天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其加班费按规定发放。

三、病假:

病假是指员工因病,经医院指定的医生出具证明并向本部门备案的假期。

1.科主任或护士长在当月科室考勤管理中客观准确反映员工病假。

2.见习期间请病假,按请假天数相应延长见习期。

3.凡探亲、事假、工作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应及时电话报告医院,并持当地医院出示的病假证明进行病假管理。

4.当月病假累计20日以上或病假休息加正常休息累计25日以上作全月病假。

5.病假按天扣除奖励工资和岗位津贴。(无岗位津贴人员以20%档案工资视同岗位津贴扣除)。福利发放按缺勤天数扣发,餐贴按实休日扣除,全年出勤天数和年度考核奖金挂钩。

6.当年度病假累计半年以上(含半年)者不参加当年度年度考核。

四、年休假(公休假):

(一)职工年休假规定:

1.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当年8月进院,到第二年8月满1年,从第三年开始享受年休假)。

2.返聘人员享受年休假。

3.年休假的一半为“强休假”,“强休假”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休完,特殊情况可延迟到第二年。年休假的另一半如确因工作原因无法休完,按规定进行补贴。“强休假”未按规定休完不作补贴。

4.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期间,享受工资、满勤奖。奖金发基本奖,岗位津贴不发(放射科除外)。

5.公休假可用于抵病事假。原则上职工平时需要休病事假,一律以年休假抵冲(放射假除外)。

6.休假中,遇到国家规定的公休节假日时,休假期可按公休节假日天数顺延。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学习享受寒暑假。

(2)病假:工作未满10年的职工,累计病假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事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4)疗养:工作人员当年疗养时间达到上述第一条规定休假时间的,不再安排休假(放射假除外)。

(5)探亲假: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探亲假期短于年休假的,可按年休假期执行)。

(6)处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二)职工工作时间及休假程序:

1.科主任、护士长合理安排职工工作,职工工作时间实行8小时/天,每周休息1.5天,实行轮休制。

2.取消所有余假,除法定节假日外的所有加班均不再累计加班时间,科内自行处理。

3.休年休假的程序:个人提前书面申请(不申请的作自动放弃)。职工休假,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相关职能部门及院领导批准,并报综合办备案。

4.各种假期按《请销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5.各科应建立休假登记本,记录好职工的休假情况。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者,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累计学习满三个月不满半年的职工,可享受公休假,其假期减半;

6.受到停职检查、待岗一周以上,及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行政拘留等者,一次申告待岗等,取消一年的年休假;

7.当年累计旷工1天及以上,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8.年休假不得相互转借。

9.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3点中第(1)-(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休假。

10.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公休假。

11.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四)休假安排

1.各科室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同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各科室在安排年休假时,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当年假期必须休完,如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息者,可顺延累积到下一年度,仍未能休完作自动放弃。

3.关于年休假薪酬福利等规定: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年休假期间除绩效工资外,当月其他工资、福利照常享受,餐贴按实休天数扣除。

五、放射假:

直接从事放射性工作,具备《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可享受放射假期。

1.放射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假期内遇公休、法定假日则自动抵冲)。

2.放射假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3.当年假期必须休完,不顺延累积下一年度,未休完作自动放弃。

4.放射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不受影响,餐贴按实休日扣除。

六、婚假:

婚假是指员

工本人结婚(非再婚)而给予的假期。

1.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3天。

2.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员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10天。双方晚婚双方享受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3.婚假须至少提前1周向科室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4.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病假期间、探亲假期间结婚者,不再另给婚假。

6.婚假当月工资、系数奖、福利等不受任何影响。

七、产假:

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编制内的员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享受产假。

2.达到法定婚育条件的给予产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壹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晚婚晚育,女24周岁并领取独生证产假增加30天。

4.产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5.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6.3个月以内流产者,可给予20-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流产者,可给予42天的产假;7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90天产假。

7.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四十五分钟。多胞生育者,每多哺乳一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8.生育后十二个月内(哺乳期间)照顾不上夜班。

9.产假期间工资不受影响,无绩效工资,福利(高温费)按月扣发,餐贴按实休日扣除。

10.关于女职工相关劳动保护以最新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方法》为准。

八、护理假:

护理假是指女方满24周岁生育并领取独生证,给予丈夫护理假。

1.护理假为10天,女方未达到晚婚晚育,丈夫不享受护理假。

2.护理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3.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福利不受影响,岗位工资和效益奖按天扣发。

九、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包括上环、取环、结扎、人流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日;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4.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受影响,不享受绩效工资,餐贴按实休日扣除。

十、事假:

事假是指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而请的假期。

1.员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公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

2.请事假须提前1天向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3天之内由相关职能科主任批准,4-7天由分管院长批准,8天以上由院长批准,获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

4.见习期间请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

5.事假基本工资不受影响,事假1天扣2天奖励工资和岗位津贴,餐贴按实休日扣除。

十一、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给予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A.凡工作满一年的本院正式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但是,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注:“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指一天内不能往返的)。

“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B.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公休假探亲,员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公休假到职工一方团聚的,员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C.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火车硬座标准)。

D.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假。

E.在3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

F.享受探亲假员工不再享受当年公休假。

(2)职工境内探亲假期的规定

*探亲假期间内,工资照发,路费报销,但婚后探父母只限报销超过本人工资30%部分。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但不包括路程假。

*援藏、支边人员配偶探亲规定参照《关于援藏、援陕干部家属待遇管理办法规定》。

(3)职工境外探亲假期规定参照境内规定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和法定节日。

*假期内,工资照发,境内路费报销,境外自理;但婚后探父母路费报销只限同国内一样处理。

*配偶系公派留学生,三年一次3个月,最多不超过半年,自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院部决定。

*配偶系长驻港澳人员,满一年后每二年一次30天。

*配偶系出国任教二年以上者,满一年后一次3个月。

*援外、外派人员配偶探亲规定参照《关于援外或外派出国人员家属待遇管理办法规定》。

(4)新进人员的探亲假规定

A.按照国家规定,来院前没有工作经历者,当年没有探亲假。次年转正定级在上半年者,可享受当年探亲假;次年转正定级在下半年者,自第三个年度起方可享受探亲假。

B.年分配来院的硕士生.博士生,报到时间已过当年寒假或暑假的人员,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婚后一年一次30天

探父母婚后四年一次20天

婚前探父母

一年一次20天

二年一次45天

婚后

婚后一年一次30天

四年以上一次半年

探父母四年一次40天

婚前探父母

一年一次20天

二年一次45天

三年一次70天

四年一次4个月

C.当年调入人员,已在原单位享受过探亲假的人员,从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假。未在原单位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且来本院报到时间在上半年者,需出示原单位未享受探亲假的证明后,方可休探亲假;来本院报到时间在下半年者,自下一个年度起可享受探亲假。

(5)探亲假其他规定

A.员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火车硬座标准)。

B.员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力资源部申报。

C.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6)探亲假申请程序:

A.提前一周填写《职工请假单》。

B.《职工请假单》经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在工作安排允许前提下批准同意。

C.《职工请假单》提交主管职能科主任批准同意。

D.提交分管院长审批同意。

E.报人力资源部核实情况备案。

7.探亲假期间:

(1)员工享受探亲假基本工资和福利不受影响,职岗工资、绩效、年度考核奖按天扣除。

(2)超期探亲假在申请批准前提下按事假处理,未经申请延期探亲假按旷工处理。

十二、丧假:

丧假是指员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

1.员工申请丧假期限为3天,须向所在科室

篇5:东华医院考勤制度

人民医院考勤制度

1.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在工作时间,不会客、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各科室设立考勤表,由科室指定人员如实登记本科人员出勤、事假、病假、公休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综合办。

3.请事假一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由院领导批准。

4.对擅自离职不上班者,或超假无补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2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5.职工病假,应有主治(以上)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两天内由科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院领导审批。需休长期病假者,必须出具疾病相关资料及专科医生证明。职工病假按规定扣除绩效工资。

6.职工因病在本院无法诊治,须到上级医院诊治者,按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外出诊治(公差、外地休假期间例外),否则所开病假证明无效。

7.职工每周轮休一天半,由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不得私自更改。

8.休假期间患病,不用另补病假。一周累计事假时间超过四天者,不再安排本周轮休假。

9.女职工产后一年应参加轮值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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