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先行赔付管理规定4
商场“先行赔付”管理规定4
一、含义
“先行赔付”是指消费者在商场消费。因经营商户所售商品质量问题,使消费者受到损失,经过确定需要赔付,而经营商户拖延、拒绝时,由商场先向消费者进行赔付的售后服务体系。
“先行赔付”主要是指本商场商户所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按相关规定经商管部协调、裁定,商户应无条件为用户修复或更换,而商户拖延、拒绝解决时,才由商场惊醒赔付。
二、“先行赔付”基金的设立
“先行赔付”基金100万人民币。资金来源:
1、商户按合同规定交纳的质量保证金
2、家居自筹资金
三、先行赔付的条件
先行赔付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消费者在本商场购买的商品,并能提供加盖所售商户的销售清单等有效凭证。
2、商户在承诺期内不执行本商户的售后服务条款(如商户没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三包”条款及家居商品退换货及保修规定执行)。
3、经相关质检部门对产品的检测鉴定,确认商户提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4、因产品质量等问题,相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投诉部门调解、裁定商户应对消费者进行赔付,而商户拖延、拒绝或已撤场联系不上的。
四、赔付范围
1、要求先行赔付的消费者应先与商户协商,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对经营商户处理不满意,
到家居商管部投诉,同时对质量问题就地主张负责举证。
2、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派专人进行质量鉴定,以分清质量责任,对商场无法鉴定且商户与消费者双方在经过协商达不到共识时,应到指定的质检部门按相关产品的
标准进行检测(相关费用承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当确定质量问题由商户承担时,先由家居就具体的赔付形式(修复、更换、现金赔付)额度、时间等进行协调。
①接受调解并达成一致,由商户直接向消费者赔付。
②当消费者接受调解,商户不接受调解。家居发出“投诉处理决定通知书”通知商户限期无条件执行。商户在限期内不执行,切未主动向相关投诉调解部门提出异议并申请调解、裁定的,由家居先行向消费者赔付。
③当事商户接受调解,而消费者不接受调解。消费者可向工商12315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家居按工商或消协的裁定执行。
3、当确定质量问题由商户承担时,而商户已经撤场无法联系上时,由家居直接与消费者协商。
①当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时,由家居向消费者赔付。
②当不接受协商意见,消费者有权向工商123515和惠州市消协进行投诉,家居按工商或消协的裁定执行。
4、“先行赔付”范围是以因商户所售商品的质量问题等而导致的直接损失。
五、非“先行赔付”范围
1、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经营户负责运输送货或拆装而在该环节早成损坏的。
3、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4、购物时,商户明确告之消费者商品存在着瑕疵而作特价处理。
5、超出“三包”期的。
篇2:商场商户退场管理规定6
商场商户退场管理规定6
一、退场类别
1、厂商申请退场品牌
①厂商因品牌销售业绩不佳或品牌结构调整以及其它不能避免的特殊原因而申请撤场,必须由厂商提前两个月写出退场书面申请,加盖公章或由本人签字认可,由楼层管理人员签署楼层意见(调整或清退),报商管部。
②商管部根据相关依据进行评议并批复。
③商管部主管填写《品牌退场审批表》报财务部、工程部、保安部审核,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④总经理签批意见。
⑤商户跟据审核通过的《品牌退场审批表》填写《物品出门单》办理该品牌的全部商品退场。
2、公司决定清退的品牌
①商管部根据和商户的合同约定,品牌在合同期限内总体销售排名,或品牌在同类区域、同类商品销售排名情况,提出品牌清退方案,写出书面分析报告,商管部组织召开业务评审小组会议,集体决定清退品牌。
②楼层主管根据业务评审小组决定,通知厂商限期退场。
③商户和楼层管理人员根据商场要求办理退场的相关手续,程序同上。
二、注意事项
1、商户如连续三个月不能达到和商场约定的销售目标或连续三个月在同类区域、同类商品销售中排名靠后,商场有权及时终止合同履行并通知商户撤场。
2、商户未经商场批准,中途擅自撤货退场,商场有权自撤货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依以前单日最高营业额为准至合同终止期计算商场应得销售分成。
3、财务部负责审核商户和商场双方往来款项,凡双方约定费用尚未清偿的,应清偿后再结算,不足清偿的公司有权留置厂商商品并变卖追索。
4、退货运费由商户承担,属商户提供的柜台、模特、道具等器具需退场时经楼层主管签字认可方可带出。
5、对于商户退场后发生的商品售后问题,公司将依据合同留置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退场后三个月如无质量投诉全额退还,如发生质量投诉将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退还。
6、《品牌退场审批表》批准后,商户应及时完成全部商品、区域内所有商户道具的退场,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
篇3:商场消费者退换货管理规定5
商场消费者退换货管理规定5
一、退换货原则
1、购买本商场商户产品,凡不在下列“不可退货原则”之列的,均可凭“销售单”在30天
内到所购物品商户退换货。
2、退换货产品,必须凭专用“销售单”,否则商户可以不予退换货。
3、退换货产品,陶瓷单项数量不超出该项总额的5%;夹板单项数量不超出该项总额的2%。超出的部分按5折计算。
二、不可退货原则
1、没有带“销售单”的。
2、有破损、缺口的。
3、有泡、浸过水的。
4、有沾水泥、沙浆的。
5、已刷过油漆的。
6、已裁、截、锯过的。
7、有污渍、肮脏的。
8、使用过的。
9、极小、极少的。(抛光砖除外)
10、拆过包装的。(抛光砖除外)
11、整箱非原包装的。(抛光砖除外)
12、非本公司经销的。
13、特殊加工、订货、订做的。
14、超出规定时间30天的。
15、外墙砖、广场砖及瓦类产品。
三、违反处罚规定
当事商户若出现退换货情形而商户不予退换货的,商管部经调查符合情形的,可以“先行赔付”并公告,然后再由商户赔偿,情节严重的,并每次罚款100~200元。
篇4:商场商户结算管理规定12
商场商户结算管理规定12
一、结算规定
1、商场规定每月26日为结帐日,按合同约定商场与各商户结算上月27日至本月26日的货款。
2、各商户在每月26日~28日到商场财务部领取对帐单。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对帐单之日起5日内与财务对清账目。如到时无法对清,本月账款移至下月结算。
3、本商场每日早晨与各商户就上一个营业日的销售进行对帐,商户必须认真严格对清每日账款,如因总结算金额不一致导致结帐延误,后果由商户自负。
4、双方对帐清楚后,商场将应结款项打至商户银行卡上。
二、结算的一般原则
1、销售、商户产出排名靠前的品牌,优先结算。
2、属商场的代表性品牌优先照顾。
3、能与我商场友好合作、互谅互让、共创优异业绩的商户,优先结算。
4、新入驻品牌予以优先照顾。
5、有培养前途的品牌优先照顾。
篇5:商场商铺广告广告位使用管理规定
商场(商铺)广告及广告位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共位置管理
1、未经批准,不准在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场内任何位置(除商铺以内,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呐喊拉客。
3、未经批准,不得把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广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铺门口(以门槛直线为界)。
4、未经同意,商铺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莅临等。
二、商铺内部管理
1、商铺任何宣传不能有误导消费者、抵毁其他同类商铺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的宣传。
2、对于商铺内任何图案文字,管理公司保留否决权,如确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商场商管部有权更改或折除。
3、不准在商铺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张贴、悬挂任何物件(严禁使用双面胶、玻璃胶)。
4、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商管部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
“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买”等文字。
5、在商铺内自行播放音乐等声响以不影响邻舍及公共环境为原则。商场内不能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公司审批。
三、广告位的管理
1、商户可自行使用各自门中灯箱,不得随意改装破坏。
2、商户不能擅自使用面对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广告,在管理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传自行生产、主要经销产品的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