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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大酒店奖惩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24

国际大酒店奖惩细则

为确保酒店员工对客提供优质服务及良好的工作效率,特制定员工奖罚细则。本细则依循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奖惩分明,以改善员工品行及工作表现,并允许员工有自我陈述的权利。

一、奖励

(一)奖励细则:

1、嘉奖(奖励人民币50元)

(1)、提出开源节流、提出有利酒店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并取得一定效果者;

(2)、工作中表现较好,在本部门起到表率作用者;

(3)、节约酒店资源,制止浪费,为酒店挽回巨大损失,事迹突出者;

(4)、推销成绩突出,为部门创造佳绩者;

(5)、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为本部门争得荣誉者;

(6)、服务热情,团结同事,综合成绩优异,被评为季度优秀员工者;

2、记小功(奖励人民币100元)

(1)优质服务或拾金不昧(视情况而定)为酒店争得社会荣誉者;

(2)及时发现事故苗头,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3)遇有紧急事故,勇于负责,举措得宜者;

(4)检举违规或损害酒店利益的人和事,经查证属实者;

(5)被评为季度优秀班组,带领班次获得集体荣誉者;

3、记大功(奖励人民币150元)

(1)对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经济效益有较大贡献者;

(3)见义勇为、保护国家、酒店、客人生命财产安全者;

(4)参加对外活动表现优异,为酒店争得荣誉者;

(5)在酒店开展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成绩优秀者;

(6)积极拓展业务市场,业绩显著者;

(7)维护财务纪律,制止贪污挪用公款行为,或其他营私舞弊行为,使公司避免较大的经济损失的;

(8)与上述性质相同的其他行为;

4、晋薪、晋职(奖励人民币200元)

(1)工作表现一贯优秀,为公司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者;

(2)对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突出贡献者;

(3)对酒店有特殊贡献,足为全酒店同仁表率者;

(5)被评为季度优秀部门者;

(6)其他有利于酒店或公众利益,有具体事实的部门和个人,均可申报获得上述各项嘉奖;

(二)审批程序

1、由部门主管并以书面形式呈报人力资源部,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表彰、奖励。

2、嘉奖、记小功、记大功、晋薪、晋职先由各部门呈报事迹,然后由人力资源部对事实进行查证并提出奖励意见,经总经理核准后执行。

(三)奖励原则

应从员工的“德、能、勤、技”等方面进行考量,要求有具体事例,宁缺毋滥,严禁搞平均主义。

二、处罚

(一)、处罚细则

(1)、组织纪律类

1-1工作时间唱歌。(10元)

1-3工作时间未经允许接、传、打私人电话。(10元)

1-3工作时间睡觉。(20元)

1-4工作时间吃零食。(10元)

1-5工作岗位上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或嬉笑。(10元)

1-6工作时间看书、看报、听音乐、看电视。(20元)

1-7工作时间聚堆聊天,(10元)跨部门聚堆聊天。(20元)

1-8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下棋、打牌。(5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

1-9未经上级批准,离开工作岗位。(20元)

1-10私自带亲朋好友在酒店参观或将非本部门员工带入工作场所。(10元)

1-11当班时间未经允许会客或不在酒店规定地点会客。(10~20元)

1-12带情绪上岗。(10~3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

1-13携带私人提包、传呼、手机、香烟等与工作无关之物进入工作场所。(10~20元)

1-14未经允许班前、班中喝酒或带酒意上岗。(5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

1-15不按规定回复传呼,不接听电话。(第一次5元,第二次10元,第三次15元)

1-16上级越级指挥工作,下级越级请示工作。(10~20元)

1-17不服从分配和管理或消极怠工,(20~3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

1-18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正常调动。(5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辞退)

1-19推诿、抵抗、变相不服从管理。(20~5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辞退)

1-20不接受检查、态度恶劣。(20~5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辞退~开除)

1-21对酒店规定、处理有意见,不通过组织反映,妄加评论,(2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纠缠取闹。(停职检查~辞退~开除)

1-22隐瞒过失、知情不报、欺上瞒下、为过失者包庇、打圆场。(3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

1-23弄虚作假。(20~5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辞退)

1-24参加会议传呼机、手机不定在振动位置。(10元)

1-25未按要求参加酒店举办的各种会议、学习及其它集体活动。(10~20元)

1-26参加酒店集体活动,不顾大局,不听指挥,不服从管理。(20~5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

1-27集体活动起哄、鼓倒掌、喝倒彩。(20~5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

1-28参加酒店集体活动有失态形为。(20~5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

1-29扰乱会议秩序。(20~5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辞退~开除)

1-30在宿舍内打闹、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20~50元)

1-31未经批准着装外出,(10元)(就餐除外)

1-32非住店员工下班后无故在酒店内停留、住店员工下班后无故在工作岗位或营业场所逗留。(10~20元)

1-33私自在包厢内看电视、不按规定使用客用电梯设施设备。(10~20元)

1-34带有酒意在酒店内闲逛。(5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

1-35私自带外人进包厢看电视、洗澡、留宿。(视情节给予辞退~开除)

1-36就餐时间过长,超过规定时间。(10元)

1-37不使用餐卡或餐券,私自带领亲友在员工餐厅吃工作餐。(10~20元)

1-38擅自在酒店内烹制个人食品(包括宿舍)。(10~20元)

1-39偷吃酒店食品、饮料。(50元)

1-40乱串宿舍。(20元)

1-41把客用品、店用品带入宿舍。(50~100元)

1-42私自带亲朋好友到宿舍。(20元)

1-43住店员工夜间外出不登记,(10元)。未经允许不按时归宿或外宿。(20元)

1-44擅自带人在宿舍留宿。(20元)

1-45在宿舍内喝酒。(30元)

1-46在更衣橱或宿舍物品橱内存放酒店物品,(100~200元,停职检查~辞退~开除)

1-47利用工作之便,委托客人办私事。(20~5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

1-48动用酒店设施干私活。(20元~5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

1-49利用酒店的材料干私活。(20~5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辞退~开除)

1-50利用工作之便推销代售非酒店产品。(10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

1-51私自换取或套取外汇。(辞退~开除)

1-52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辞退~开除)

1-53亲朋好友来店消费少收或不收款。(停职检查~辞退~开除)

1-54报假帐、弄虚作假,合伙营私舞弊或销毁、涂改各种原始记录资料、帐单、单据,利用已付帐单向客人收费以及故意加减,中饱私囊。(开除并追究法律责任)

1-55接受他人礼品或小费隐瞒不交公。(停职检查~辞退~开除)

1-56向客人索取或变相索取小费,接受贿赂,或向他人行贿。(停职检查直到开除并追究法律责任)

1-57不按规定处理宾客遗留物品。(10~50元)

1-58擅自动用客人的物品。(停职检查~辞退~开除)

1-59私自携带物品进出酒店,拒绝接受检查。(10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

1-60截留赠送客人的礼品(含消费券)。(停职检查~辞退~开除)

1-61以假劣物品更换酒店物品。(开除)

1-62未经允许进入仓库。(10元)

1-63不走员工通道。(10元)

1-64浪费材料、水、电等能源。(20元)

1-65浪费粮食。(10~20元)

1-66在酒店内或酒店车辆上吸烟。(20元)

1-67私自向外界提供酒店内的有关文件资料。(50—20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辞退)

1-68违章作业,造成事故。(50~20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辞退~开除)

1-69出现重大设备故障不及时上报(20~5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

1-70责任心不强,造成设备设施及物品损坏。(20元以下罚款10倍,20~100元罚款3~5倍,100元以上罚款2~5倍,情节严重停职检查~辞退)

1-71擅自动用、破坏酒店消防设备设施。(停职检查~辞退~开除)

1-72蓄意破坏酒店各种设备、设施及物品。(停职检查~辞退~开除并追究法律责任)

1-73拉帮结伙,搞小团体。(50~20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辞退)

1-74在店内外损害酒店形象和声誉的行为。(50~200元,情节严重辞退~开除)

1-75挑拨是非、乱传闲话、影响团结、扰乱酒店的正常工作环境和秩序。(50~200元,情节严重停职检查~辞退~开除)

1-76威胁、打击报复。(停职检查~辞退~开除)

1-77道德败坏。(辞退~开除)

1-78牢骚满腹,对企业有敌视行为。(辞退)

1-79罢工或煽动他人罢工。(开除)

1-80赌博或变相赌博及进行其他带赌博性质的活动。(开除)

1-81殴打他人、聚众闹事、煽动、参与殴斗、动用凶器威胁他人。(开除~情节严重依法交司法部门处理)

1-82受治安条例和国家刑律处罚。(开除)

篇2:温泉大酒店员工奖惩细则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办法

第五条本酒店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六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酒店利益,为酒店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酒店提出合理化建设,为酒店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其他对酒店作出贡献,董事局或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有以上表现,酒店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局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局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局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警告;

2.记过;

3.降级;

4.辞退;

第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酒店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遗失员工证或员工守则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破坏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6.在禁烟区吸烟者;

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

8.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9.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10.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酒店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酒店蒙受重大损失;

4.泄漏生产或业务上机密;

5.违反酒店规定带进出物品;

6.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酒店蒙受重大损失;

9.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10.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酒店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酒店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酒店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蓄意损坏酒店或他人财物;

6.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酒店蒙受损害;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执行董事局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滥用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酒店资才,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贪脏、盗窃、贿赂、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泄露酒店秘密,把酒店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散布谣言,损害酒店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7.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酒店秩序;

20.在酒店内赌博;

21.在酒店内有伤风化行为;

22.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滋事妨害经营秩序;

23.经常违反酒店规定屡教不改;

24.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5.因行为不当,酒店无法再对其信任;

26.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酒店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酒店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一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局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八条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九条监察部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局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局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二十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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